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哪些
现行建筑消防技术规范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GB51080--201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消防站建筑设计规范》GB51054--201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
《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2010
《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2010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284--2008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2007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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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侧重点不同,《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是针对石化企业,强调总平面布置、工艺装置和系统、储运设施、管道布置等,而《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通用性针对建筑的规范,两者不矛盾。石化企业必须执行《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同时也要执行《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如果两者出现重复点且不一致时,应该执行更严格的一个规范。如果不是石化企业就执行《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但有类似石化企业的内容也可参照《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中:(1)2区范围的划分①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释放源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为: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地坪上的高度为7.5m及半径为7.5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的范围内划为2区;对于易燃物质重于空气的贮罐,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为:距离贮罐外壁和顶部3m的范围内划为2区;当贮罐周围设围堤时,贮罐外壁至围堤,其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划为2区。②对于易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为: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4.5m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及释放源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内划为2区。对于易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压缩机厂房,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为: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地坪以上至封闭区底部的空间和距离封闭区外壁3m,顶部的垂直高度为4.5m的范围内划为2区。③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单元分离器、预分离器和分离器液体表面为连续级释放源的,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为:分离器的池壁外,半径为3m,地坪上高度为3m,及至液体表面以上的范围内划为1区; 1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垂直上方3m,水平距离半径为7.5m,地坪上高度为3m以及1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22.5m,地坪上高度为0.6m的范围内划为2区。(2)附加2区范围的划分。当易燃物质可能大量释放并扩散到15m以外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划分附加2区。易燃物质重于空气,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0.6m,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划为附加2区。
目的是防止、减少火灾的发生和蔓延,书面文字上讲很容易理
解,但执行使用就觉得很空、不够具体。为能更具体表达,引用API有关标准使用的语言有助于理解。
“间距是使潜在的小泄漏火灾蔓延邻近设备、设施的着火减少至最少,间距不打算为大的火灾事故提供保护,而是可能防止一次较小的事故逐布升级为一次大的事故。”
防火是一个系统工程,间距还要与其他防护设施结合使用才能达到目的,但间距是永恒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制定防火间距考虑的因素:
⑴将火源与燃烧物相遇机率降至最低,即将着火的机率降至
最低。我们常遇到的油气源与火源的关系—引进爆炸危险区的概念,此区内不要有火源,进而规定了火源与燃烧物的间距要求。——不着火。
⑵将火源蔓延的机率降到最小,即着火后设法控制火灾不蔓
延、减少蔓延,因而对两相邻设施规定了间距要求,同时辅以其他防护设施如消防冷却等,防止一次较小事故逐步升级为一次大事故。——不蔓延。
⑶考虑救火的需要。着了火想方设法去扑救,这就需要有扑救
人员活动场所——有活动场地能扑救,如装置内设备区内设备间的距离考虑操作、检修、救火等。
⑷需要重点保护的对象:如人员多、贵重或出事故影响面大等,间距制定要加大。
具体对象物个体间距的制定:根据个体对象的性质不同,在制定间距时所考虑的因素可能为上述因素的全部或部分;另外两对象物视为一体与分别按两个独立防护体考虑,间距显然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