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共卫生间规范尺寸是多少
公共卫生间的阻断尺寸是1.5米。基本标准是这样的,大便厕位长度是1米-1.5米左右,宽度是0.85米-1.2米,如果含小便池深度是0.75米,宽度是0.7米,坐便器占地较小,一般在0.7-0.8之间。公共厕所的建筑必须通风、采光面积与地面面积一般不能于1比8,当占地面积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增设天窗。
无障碍卫生间规范主要是对卫材以及面盆高度等。
障碍卫生间的门宽不低于800mm,便于轮椅出入。使用推拉移动门,并在门上安装横向拉手,便于乘坐轮椅者开启或关闭。在预算允许情况下,使用电动门,使用者按动按钮(或红色感应器)进行开启或锁闭。无障碍卫生间内部空间要大于1.5m*1.5m,利于轮椅回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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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障碍卫生间的门宽不低于800mm,便于轮椅出入。
二、使用推拉移动门,并在门上安装横向拉手,便于乘坐轮椅者开启或关闭。在预算允许情况下,使用电动门,使用者按动按钮(或红色感应器)进行开启或锁闭。
三、无障碍卫生间内部空间要大于1.5m*1.5m,利于轮椅回旋。
四、洁具配套采用专用无障碍洁具,男士小便器采用低位小便器,高度小于450mm,座便器采用无水箱(实际上是隐藏水箱)的座便器,高度450mm;台盆使用挂盆或者半柱盆,脚下利于轮椅地步进入,高度800mm。
五、配备安全扶手,座便器扶手离地高700mm,间距宽度700-800mm,小便器扶手离地1180mm,台盆扶手离地850mm。
六、配备紧急呼叫系统,紧急呼叫系统可选择安装于墙面离地450mm处,安装防水开关,也可以选择集成于安全扶手上。并在门外配置与紧急呼叫系统相连的报警红灯。
无障碍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障碍厕位应方便乘轮椅者到达和进出,尺寸宜做到2. 00m X 1. 50m ,不应小于1. 80m X 1. 00m;
2、无障碍厕位的门宜向外开启,如向内开启,需在开启后厕位内留有直径不小于1. 50m 的轮椅回转空间,门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800mm,平开门外侧应设高900mm 的横扶把手,在关闭的门扇里侧设高900mm 的关门拉手,并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插销;
3、厕位内应设坐便器,厕位两侧距地面700mm 处应设长度不小于700mm 的水平安全抓杆,另一侧应设高1. 40m 的垂直安全抓杆。
4、设置无障碍厕位的公共卫生间内应提供不小于800mm的通行宽度。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无障碍卫生间
公共厕所的平面设计应将大便间、小便间和盥洗室分室设置,各室应具有独立功能。小便间不得露天设置,厕所的进门处应设置男、女通道,屏蔽墙或物,每个大便器应有一个独立的单元空间,划分单元空间的隔断板及门与地面距离应大于100mm,小于150mm。
本条内容来源于:建筑工业出版社《家庭装修大全》
民居与公共厕所的标准距离是不得小于5m。
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
7.1.3 公共厕所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在人流较多的道路沿线、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活动场所附近;
2.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距离一般不应小于5.0m,周围应设置不小于3.0m的绿化带;
3.附属式公共厕所不应影响主体建筑的功能,宜在地面层临道路设置,并单独设置出入口;
4.公共厕所宜与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合建;
5.在满足环境及景观要求的条件下,城市公园绿地内可以设置公共厕所。
扩展资料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中规定:
4.3.9 公共厕所附近应设标有公共厕所的标志、方向和距离的指示牌,公共厕所的其他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男、女进出口,应设有明显的性别标志,标志应设置在固定的墙体上;
2.厕所门应设坐、蹲位标志或无障碍厕位标志、厕位有无人标志;
3.标志的图形符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CJJ/T125的有关规定;
4.第三卫生间入口应设专用标志。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的公告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卫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厕所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国土房管、财政、物价、商务、环保、旅游、水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共厕所建设、管理资金投入,足额拨付养管费用,制定扶持优惠政策,完善投融资机制和多元化投资渠道,鼓励社会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养护公共厕所。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设施公共厕所建设,组织编制相关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服务保障能力。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做好活动式公共厕所等设备材料的储备,并在减灾避险、大型活动等场所预留应急公共厕所供水、排水管道以及电力接口。第八条 对在公共厕所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行业规范标准要求,将公共厕所建设纳入本市环境卫生设施布局专业规划。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环境卫生设施布局专业规划,制定本辖区公共厕所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公共厕所相关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予以调整,并征求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厕所建设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第十一条 下列地区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共厕所:
(一)广场和道路两侧;
(二)商业、文化娱乐、交通场站、医疗机构、体育场(馆)、展览馆、游览景点等公共场所;
(三)大型居住区及其他群众活动频繁区域。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审批。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补建。第十五条 新建公共厕所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成果、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等先进技术,达到节能、环保、防异味的要求。第十六条 本市新建公共厕所应当达到或者高于国家规定的城市二类公共厕所设计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节能、环保、防异味的设施、设备和技术;
(二)设置残疾人或者行动不便者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三)采用防滑、防渗、耐腐蚀、易清洗的建筑装修材料;
(四)安装照明、通风设备以及防蝇、防鼠设施;
(五)设置直通室外的单独出入口和管理间;
(六)设置粪便排放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直接排入污水管道;
(七)独立式公共厕所外墙3米以内区域为绿地;
(八)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公共厕所,未达到《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规定的三类公共厕所标准的,产权单位应当进行改造并达到规定标准。第十八条 公共厕所的改造,由其产权单位负责。
产权单位无能力改造或者产权不明的公共厕所,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改造。第十九条 公共厕所导向牌、指示牌的设置应当规范、醒目。
本市建立公共厕所电子地图等指引服务系统,方便社会公众使用。第二十条 独立或者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区县环卫部门进行验收。
公共厕所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