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装饰装修管理包括以下哪些内容
一、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流程
装饰装修流程既是物业管理内部操作作业指导书,也是方便业主了解装饰装修管理流程的公示性标识。因此,要求物业装饰装修流程的书面形式须文字简明、内容清晰、图表明确、一目了然。
(一)流程示意图
装饰装修流程示意图一般悬挂于物业管理单位或在业主入住办理现场。在物业管理内部装饰装修作业文件以及《业主手册》(或《业主须知》)等发放给业主的资料上也需有与其相一致的内容。
(二)流程分述
1、备齐资料
资料的准备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和施工队分别准备和提供。一般包括物业所有权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装饰装修设计方案,装修施工单位资质,原有建筑、水电气等改动设计和相关审批,以及其他法规规定的相关内容。
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装饰装修时,还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2、物业装饰装修申报
用户在入住过程中,应已收到物业管理企业发出的装修手册及装饰装修申报登记表。用户在装修施工前,须认真阅读装修手册,填写申报登记表,并提交管理单位登记备案。只有在物业管理单位对装饰装修内容的登记备案完成之后,用户才能动工装修。
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应要求和指导业主逐项填写装饰装修申报登记表,确保各项申请明确无误,涉及专业部门(如水、电、气等)、建筑结构、消防等项目的,要求写明地点、位置或改变的程度及尺寸(具体详见附后的装饰装修申报登记表)等详细数据和资料,必要时装修人或装修单位还应向有关部门申报核准。
3、物业装饰装修登记
物业管理单位在进行装饰装修登记时,可以书面形式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并且督促装修人在装饰装修开工前主动告知邻里。
物业管理单位应该在规定工作日(一般为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超出物业项目管理单位管理范围的,应报主管部门。
物业管理单位应详细核查装饰装修申请登记表中的装修内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不予登记,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的;
(5)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6)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
(7)未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的;
4、签订《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在物业装饰装修之前,物业管理单位和装修人应签订《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装饰装修管理的相关事项。
扩展资料:
想装修先要交装修管理费,很多新小区的住户都遇到过类似情况。记者昨天从市物价局获悉,按照原建设部《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2002第110号令)不能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的依据。
在业主对其住宅进行装修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如果没有提供服务,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垃圾清运费、搬运费、电梯使用费等,可以由双方协商收取。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石家庄规定物业不得收取装修管理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第二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六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第七条 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第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第十条 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第三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十一条 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工程共同发包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或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承包。第十三条 下列大中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
(四)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工程;
(五)法律、法人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内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特殊专业等工程,可以采取议标或直接发包。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确定。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统一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第十五条 发包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强迫承包方购入合同约定之外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第四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事,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验收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任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装饰装修公司在运营中,管理模式大致都差不多。大致都是从客户咨询到设计师洽谈,再从量房到设计图纸,再从设计图纸交底到施工,验收到竣工的。下面就让我带大家来看看,大型装饰公司的管理运营模块,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装饰公司管理流程
第一步:如何检验。客户逐步质量认定制,公司实施客户逐步质量认定制,工程从材料进场到竣工验收,均请客户共同参与,每一步均需有客户认定签字,每一道工序验收前,质检员或项目经理应教会客户如何进行检验。
第二步:客户洽谈。客户咨询、电话咨询、客户上门咨询、设计师上门咨询。当客户拨打装饰公司电话时将会听到:您好,**装饰!我是客户服务员***(或设计师***)。客服员每日接待新客户时,要与客户填写“客户洽谈单”,并对客户就公司情况做简单介绍。客服员根据客户的需求推荐合适的设计师为客户服务。客服员定期协同设计师电话回访填写“客户洽谈单”的客户,征求客户对公司的服务意见。
第三步:参观再施工程。公司每周六、日为客户免费提供看房班车,参观工地,专人讲解。为客户提供方便,让客户感觉企业对他们的重视度。
第四步:上门量房。客户要求设计师上门量房的要求,不能被拒绝。一般的装饰公司都会与客户签订《客户立项书》。然后设计师上门为客户量房。
第五步:预算。绘制平面图为客户做初步预算,一般的装饰公司,看房子的大小来决定出预算的时间。一般量房在100平米以下会在3天左右为客户绘制出平面图、效果图和预算书,然后邀请客户与公司负责人见面,介绍初步设计思路及大概工程算。
第六步:客户确认。客户修改、认定后,公司应会充分了解客户需求,最大限度的贴切客户的`意愿设计。
第七步:绘制详细图纸。图纸、预算需经设计部主管审核、签字。合同签订后,两天之内会给客户出齐详细施工图。
第八步:签订施工合同,客户交首期款。签订合同后,一般的公司会让客服员为客户培训《客户须知》及必要的家装知识。个别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装修项目,如果客户执意要求施工,必须签订“客户授权施工责任书”。(暖气、煤气管路及设施不能改动的)公司与客户签定订的责任书一式两份,客户、设计部各一份。公司的设计部保留责任书及图纸原件。交给客户的施工合同、合同附件、报价单、图纸等资料应装订成册。并且图册应付公司专用标准首页。签约时客户需支付合同总造价的50%,工程过半或工期过半后支付合同总造价的45%,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其余尾款。
第九步:建立客户工程档案。公司的工程统计员将把您的档案编号,建立客户工程档案,填写工程资料明细,向相关人员发放工程管理表格。客服员会及时完善《客户管理档案》,以便为客户做好服务。
第十步:设计一次交底。从签订合同之时算起,两天以内进行设计一次交底,由客服员召集质检员或项目经理,在设计部与设计师进行一次交底。
第十一步:设计现场交底。设计一次交底次日,进行设计现场交底,客服员召集设计师、客户、项目经理,进行现场交底。质检员或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进行查看,项目经理负责向客户说明现状,并填写“施工现场原状情况说明单”。可能客户在时间方面遇特殊紧迫原因,设计师经请示设计主管和工程部同意后,我们将直接进行现场交底。
第十二步:施工领款、备料。 施工队领款人员的照片应在财务部备案。项目经理持工程部签发的领料单,到公司指定材料部领料。
第十三步:分阶段材料进场验收。项目经理填写“进场材料验收记录单”,并询问设计师是否有特殊材料,如有必须有设计师签名,进场材料验收记录单上须有客户与项目经理、质检员与施工负责人员的签字。
第十四步:施工质量监督。质检员检查自己的责任工地时应填写“质检员工程自检情况汇报表”;检查他人责任工地时应填写“质检员工程互检情况汇报表”;工程部经理、企业管理人员检查工地时应填写“工程质量巡检情况汇报表”。
第十五步:隐蔽工程及闭水试验。隐蔽工程包括水暖、电气、通风等系统。由项目经理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单须有客户及项目经理签字。
为加强小区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一、装饰装修报批程序
1、申报前应备齐以下资料:
房屋的产权证明,非业主需出具业主授权书
聘请的装饰装修施工队资质证明、项目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如属简单装饰装修,必须由业主出具装饰装修担保书后,可不提供资质证明等资料
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图、各立面图、水电施工图等资料。
2、提供的资料送达管理处审查后,由业主或业主授权人填写《装饰装修工程申报表》。
3、《装饰装修工程申请表》及施工资料交由管理处工程枝术人员审核通过后,由管理处主任审批同意装饰装修。
4、经审批同意后,装饰装修施工负责人与管理处签定《装饰装修责任书》。
5、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及保证金:管理服务费由施工单位按每平方米2元向管理处缴纳押金由施工单位按每平方米10元向管理处缴纳(装饰装修骏工并经验收合格三个月后,无任何工程遗留问题,保证金可全额退还)
6、管理处开出《装饰装修开工单》、《装饰装修责任牌》,施工单位办理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后可进行施工。
二、装饰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6、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7、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三、装饰装修施工管理
1、业主或装饰装修施工队必须接受管理处对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督和管理
2、施工时间:中小工程30天,较大工程60天,如需延期,要办理延期手续并按5元/天补交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每天施工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30—19:00,节假日不允许施工(办公楼除外)。
3、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施工队负责人应报告管理处和业主,由管理处和业主共同对装饰装修工程进行验收
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实施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不得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确需拆改或者加大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装饰装修设计方案的安全性进行审定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第八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施工中需要修改设计文件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修改,其中,对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必须报原审查单位审查批准。第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建筑物、构筑物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严格执行装饰装修的质量标准,遵守有关施工和安全的强制性规范。
危险房屋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装饰装修。第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符合防水标准,并做闭水试验。第十一条 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必须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禁止偷工减料,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设备。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的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噪音、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装修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和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签订建筑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建筑装饰装修书面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装饰装修项目的地址、位置、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内容、方式、规格、质量要求及验收方式;
(三)开工、竣工时间;
(四)项目的保修内容、期限;
(五)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建筑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格式,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第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装饰装修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出具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保修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双方约定超过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的,按双方约定执行。第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用户正常工作、生活的行为,有权检举、投诉、控告。第三章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及特殊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进行,发包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将一个建设工程项目肢解后发包。第十八条 下列建筑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装修人不得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肢解,规避招标管理。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或者使用人。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对有文物保护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的建筑装饰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行工厂化装饰装修。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逐步减少毛坯房供应。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房产管理、公安消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饰装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建立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影响公共利益的建筑装饰装修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安全隐患以及影响相邻业主、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九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第十条 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应当符合有关设计要求和国家产品质量、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等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依法与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的基本情况和承包方式;
(二)用于装饰装修的主要材料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和数量;
(三)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
(四)工程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五)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办法;
(六)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
(七)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第十二条 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装饰装修。第十三条 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企业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
(二)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
(三)未经燃气企业或者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拆卸、改装燃气、供热管道或者设施;
(四)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外观设计;
(五)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建筑构配件,或者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
(六)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各类广告牌匾;
(七)其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行为。
法律、法规对古建筑、纪念建筑物、村庄集镇建筑等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修装饰,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修装饰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对其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装饰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是指写字楼、商场、医院、展览馆、火车站、机场、地铁站等供人们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
本办法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居住建筑。住宅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非住宅居住建筑,是指学生宿舍、职工宿舍等非家庭使用的居住建筑。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和非住宅居住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建筑装修装饰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建筑装修装饰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建筑装修装饰有关工作。第五条 建筑装修装饰应当遵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采用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承发包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推广使用建筑装修装饰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七条 非所有权人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装饰的,应当取得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第八条 建筑装修装饰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规范、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技术标准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建筑装修装饰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实施监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第九条 用于建筑装修装饰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要求、产品质量、节能和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环境污染控制、节能等相关标准的建筑装修装饰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装修装饰:
(一)建筑物、构筑物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
(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第十一条 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
(二)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
(三)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或者构件;
(四)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
(五)侵占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六)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和配套设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在建筑物底层开挖拓展使用空间的;
(八)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第十二条 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障装修装饰施工安全,并依法承担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依法实施劳动用工实名制,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单位名称、施工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开工与竣工日期和投诉电话。
对于室内装饰我们要了解一些装修方面的方法,很多的 业主 在进行装修的时候都会选择正规的装修公司来进行设计,这样也是为了 改善 室内的整体装修效果,建议要提前做好规划,注意整体的安全问题,那么 住宅 室内 装饰装修 管理办法有哪些?室内装修应该注意些什么?下面为大家具体的介绍一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哪些?
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 竣工验收 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 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室内装修应该注意些什么?
1、室内装修并不是越贵越好
装修价格 觉得效果的好坏,这是一个很普遍的想法,我们一直认为只要装修贵,一定就装修得更好,甚至很多人认为只要有钱,怎么装修都可以。事实上,室内装饰是一种质量导向,只要它能满足我们的需求,真正好的装饰品质应该是既舒适又省钱,而不是装修花费更贵,因为贵的东西并不总是我们需要的。
2、室内装修要考虑设计
装修中最重要的是要有一个更合理的设计方案。很多人在装修的时候没有一个完整的设计想法。因此,在装修时总是顾此失彼,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其实,装修不是一件特别费时的事。很多时候,只要我们有具体的设计方案,装修也是相对比较容易。特别是对于室内装修,我们需要更多的关注设计方案的改进,该花费的地方不要节省,不该太花哨的地方也不要浪费,这样装修的房子就可以让自己更满意。
3、室内装修要注意细节
许多朋友在设计 室内装修设计 时,常常想当然,殊不知一些小的差距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装修效果不尽如人意。在室内装修时,我们更需要注意装修的细节,如对各种材料尺寸控制和布局, 水管 布局和墙面面板插孔的配置等,虽然是些小细节,但是如果没有设计好就会很影响生活质量。
以上就是关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哪些?室内装修应该注意些什么”的相关介绍,对于室内装饰装修,我们要设计一个合理的方案,在装修之前要有一个完整的设计想法,将自己的想法告知装修公司,装修公司会根据自己的想法来进行设计。
装修管理大家都知道吗,装修是一个大体的总称,其实包括的内容还是比较多的,很多小区装修都是需要靠物业才能进行装修,而且物业也是统一对装修进行管理的,这样的情况就是属于装修管理的范畴了,那么装修管理的流程是什么呢,什么是装修管理呢,这些内容下面就来做具体的介绍吧。
装修管理的流程?
投标、签约阶段, 业主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设计和建设准备、具备了招标条件以后,便发出广告(或邀请函),施工单位见到招标广告或邀请函后,从作出投标决策至中标签约,实质上便是在进行施工管理的工作。这是施工管理寿命周期的阶段,可称为立项阶段。本阶段的最终管理目标是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这一阶段主要进行以下工作:建筑施工企业从经营战略的高度作出是否投标争取承包该项止的决策。
施工准备阶段, 施工单位与业主单位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交易关系正工确立后,便应组建项目经理部,然后以项目经理为主,与企业经营层和管理层、业主单位进行配合,进行施工准备,使工程具备开工和连续施工的基本条件。这一阶段主要进行以下工作:成立项目经理部,根据工程管理的需要建立机构,配备管理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主要是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平面图,用以指导施工准备和施工。
什么是装修管理?
1.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是通过对物业装饰装修过程的管理、服务和控制,规范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装饰装修行为,协助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装饰装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纠正,从而确保物业的正常运行使用,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2.物业装饰装修是业主入住后必不可少的环节。由于缺乏物业装饰装修建筑专业知识和对装饰装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业主在装饰装修中更多的是考虑物业的实用、美观和舒适,而较少顾及建筑安全和公共权益。随着人们审美情趣的不断变化,物业装修设计、施工、材料等的个性化程度越来越高。加之物业装饰装修过程长、点多面广、不确定因素多,管理控制难度大。
3.稍有不慎,一方面有可能危害物业安全,影响物业的正常使用,或对物业构成潜在的危险,导致物业风险;另一方面,也可能激发物业服务双方的矛盾和冲突,影响物业管理和社区的和谐局面。因此,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是物业服务的重点和难点之一,不仅要求细致专业、一丝不苟,方案上严格把关,沟通上入情在理,而且要求物业管理单位高度敬业、检查频密、消灭隐患、及时整改。
关于装修管理的流程这个问题,上述介绍了相关的内容,首先要做好的就是投标和签约的阶段然后就是施工准备阶段,按照具体的规划进行整体的装修设计和施工。什么是装修管理,装修管理是有统一的管理制度的,是物业对小区进行统一管理,而且遇到装修的一切问题都可以通过物业来进行解决,还是很不错的一种方法。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申请人身份证件;(三)装饰装修方案;(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八)合同的生效时间;(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