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 gb50359-2016什么出版
GB 50359-2016 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
发布日期:2016-08-18
实施日期:2017-04-01 即将实施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7-04-01
大型洗煤厂一年大概可以在300万吨左右。,2021年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与蒙古国泰菲斯矿业有限公司签约了1.2亿美元中蒙经济走廊矿山一体化采矿服务合同。为更好地承接焦煤进口贸易,依托塔克什肯口岸的货运通关便利条件,北方国际在青河县注册成立了新疆新北发展煤业有限公司,同时开始建设精煤生产加工项目。该项目分二期实施,一期投入1.7亿元,年入洗原煤200万吨;二期拟投入2.25亿元,年入洗原煤300万吨。
中级 是 毕业满一年 评 助理工程师
评助理满4年后(也可破格,3年就可以评) 就能评中级。
另外,选矿可以考 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
这个考试 现在还没有实行,和其他专业注册资格考试 大同小异。
基础课和专业课。附上我搜集的一些注矿考试资料。
第一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考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协商确定具体职责分工。
第二条 资格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合格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业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 基础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各为4个小时。专业考试分专业知识和专业案例两部分内容,每部分内容均为2个半天,每个半天均为3个小时。
专业考试分:采矿工程、矿物加工工程2个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四条 符合《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采矿工程、矿物加工工程专业,详见附表,下同)或相近专业(指土木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和勘查技术与工程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建设部和人事部批准。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题命制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条 考试考务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处理。
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新旧专业参照表
专业划分 新专业名称 旧专业名称
本专业 采矿工程 采矿工程
矿物加工工程 选矿工程、矿物加工工程
相近专业
土木工程 矿井建设、建筑工程、交通土建工程、土木工程
资源勘查工程 地质矿产勘查、石油与天然气勘查、应用地球化学
勘查技术与工程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应用地球物理、勘察工程
其他专业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矿物加工)
资格考试专业考试大纲
1、原矿
1.1矿产资源
了解矿床成因类型、矿产资源分类;
了解矿产勘探阶段划分、储量级别、矿床工业指标。
1.2原矿性质
了解矿石的结构构造;
了解工艺矿物学的主要研究方法;
熟悉矿物的化学分类、矿物的嵌布粒度特征;
掌握矿石和矿物的主要物理、化学性质;
掌握矿石的矿物组成、有益和有害元素的赋存状态及其分布特征。
1.3原矿可选性
熟悉采样技术要求;
掌握试验类型、试验规模的要求;
掌握试验内容的要求;
掌握试验资料分析和试验结果评价方法。
2、规模及厂址
2.1规模及工作制度
掌握选矿厂规模的确定原则、划分标准;
掌握选矿厂工作制度及作业率。
2.2厂址选择
掌握厂址选择的原则;
掌握厂址方案比较和确定的方法 。
3、产品方案
3.1矿产用途与质量标准
了解主要矿产品的用途;
熟悉主要矿产品的质量标准。
3.2产品定向与定位
了解主要矿产品的市场需求及趋势;
了解主要矿产品定向与定位的原则;
了解主要矿产品定向与定位的依据;
熟悉目标市场分析的主要方法。
3.3产品结构
掌握产品结构方案制定的原则和方法。
4、选矿方法
4.1分选原理及特点
掌握主要选矿方法(磁选、重选、浮选)的分选及特点;
掌握浮选药剂的功能类型及作用;
熟悉化学选矿的特点;
熟悉电选的分选特点;
了解放射性选矿的特点。
4.2方法选择及应用条件
熟悉选矿方法选择的原则和依据;
掌握不同选矿方法的应用条件。
5、工艺流程
5.1工艺流程及指标
掌握工艺流程制定的依据和原则;
掌握工艺流程(破碎、筛分、磨矿、分级、分选、脱水等作业)的结构;
掌握工艺指标确定的依据和原则。
5.2工艺流程的计算
掌握数质量流程的计算;
掌握介质流程的计算方法;
掌握矿浆(水量、溶液)流程的计算方法。
6、工艺设备
6.1类型及性能
熟悉主要工艺设备的类型;
掌握主要工艺设备的性能。
6.2选型
掌握主要工艺设备的选型原则及计算方法;
掌握主要辅助设备的选型原则及计算方法。
7、厂房及总平面布置
7.1工艺厂房布置
掌握工艺厂房与工艺设施布置所需的基础资料;
掌握设备配置所需的基础资料;
掌握厂房布置的基本原则及技能;
掌握设备配置的基本原则及要求;
掌握辅助设施的配备、布置原则及要求。
7.2工艺总平面布置
熟悉工艺总平面布置所需的基础资料;
熟悉工艺总平面布置的原则和技能。
8、生产技术检查
8.1计量
了解工艺过程主要计量方法;
熟悉工艺过程计量应包括的内容;
熟悉常用在线计量设备及应用条件。
8.2质量与技术检查
了解化验室的功能及要求;
熟悉制样室的功能及要求;
熟悉试验室的功能及要求;
熟悉工艺过程的主要检查内容及要求;
熟悉工艺过程的主要检测手段。
9、工程设计相关知识
9.1工程设计项目管理
了解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
熟悉设计阶段的划分;
掌握各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及深度要求。
9.2工程建设监理
了解工程建设监理的意义和主要任务;
熟悉设计、监理、施工的相互关系 。
9.3相关专业知识
熟悉开采方式、开拓运输系统、常用采矿方法;
熟悉选矿厂的主要建筑结构形式及特点;
熟悉选矿厂的自动化项目及常用装置的功能;
掌握选矿厂供、配电方式;
掌握选矿厂的主要污染源;
熟悉选矿厂主要污染源的防治措施;
熟悉选矿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0、职业法规
10.1法律、法规、规程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了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掌握《选矿安全规程》(GB18152-2000)。
10.2标准、规范
熟悉《煤矿科技术语 》选煤(GB/TC186-1998);
熟悉《有色金属选矿术语标准》(YS/T5028-95);
掌握《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50359-2005);
掌握《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YSJ014—92);
掌握《化工矿山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HG/T 22808-97)。
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矿物加工)
资格考试专业考试规范、标准
1.《选矿安全规程》(GB18152-2000)
2.《煤矿科技术语 》选煤(GB/TC186-1998)
3.《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50359-2005)
4.《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YSJ014—92)
5.《有色金属选矿术语标准》(YS/T5028-95 )
6.《化工矿山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HG/T 22808-97)
选煤方法的确定
0前言
选煤工艺流程的选择应以原料煤性质、用户对产品的要
求、最大产率和最高经济效益等因素为依据,科学确定简单、
高效、合理可行并且能够满足技术经济要求的工艺流程。选
择具有先进技术和生产可靠的分选方法;根据用户的要求能
分选出不同质量规格的产品;在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前提下
获得最大精煤产率,同时力求最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选煤方法是制定选煤工艺流程的核心问题。选煤方法
的确定主要取决于煤的可选性和产品质量要求,也要考虑煤
的种类、粒度、地区水资源条件、能够获取的设备技术水平以
及技术经济上的合理性等其他因素。跳汰选煤方法在大多
数国家煤炭分选比例中占有主导地位,但是近年来我国在重
介质选煤规模和技术水平方面有了较大的发展和提高,尤其
是三产品重介质旋流器选煤的应用更是有了长足进展。本
文就选煤方法进行阐述。
l跳汰选煤法
跳汰选煤法工艺流程简单、生产能力强、维护管理方便、
生产成本低、分选极易选和易选性煤可以获得较高的数量效
率。在处理一般可选性煤时,也能达到较好的工艺指标,因
此,在选煤厂设计中普遍采用。跳汰选煤法的适应性强。分
选粒级宽,分选上限可达50—100姗,下限为0.3—0.5 mill。
既可以分级入选,也可以不分级人选。跳汰选煤法的分选效
率受给料性质影响较大,在细粒物料多、可选性差的条件下,
分选效率会显著下降。跳汰机对于易选煤的分选精度与重
介质选相当,但是,在要求出低灰精煤产品时,如果分选密度
低于1.40 g/cm,时,可能由于可选性变难,造成跳汰机难以
操作,无法保证正常分选效果。跳汰机排矸不受分选密度高
的限制,但是对于原煤中块矸含量很多,特别是矸石易于泥
化条件下,采用动筛跳汰机排矸也是选煤设计的特点,这样
可以将泥岩矸石尽早从系统中排出,对后续主选工艺非常有
利。近年来,对跳汰机的结构进行了大量的改进。数控风阀
和排矸自动化技术都有了明显的提高,跳汰分选效率得到很
大的提高,对于易选和一般性可选的煤,在技术经济合理的
情况下,仍然可以采用选煤方法。
2重介质选煤法
重介质选煤法是重力选煤方法中重要的方法之一适宜
分选难选和极难选煤,它的分选粒级宽。目前,在重力场中
分选时,块煤重介质分选粒度上限一般为300 mm,最大可达
1 000 mill,下限为3—6 mm。如果在离心力场中(如重介质旋
流器内)分选,分选粒度下限为0.15—0.2 mm,甚至更小些。
给料的粒度上限,主要由重介质旋流器的人料管直径决定,
目前末煤用重介质旋流器分选粒度上限为13—25 mm,大直
径无压给料重介质旋流器的人料粒度上限可达50一80 mm。
重介质分选可实现稳定的低密度分选,分选精度高,能
够生产出高质量的精煤并得到较好的分选指标。重介质分
选易于实现自动控制,人为操作因素小,块煤分选机分选效
率可达95%,重介质旋流器约达90%左右。块煤重介质分选
机无论是作为选矸还是作为主要分选设备,在我国都得到很
大的发展。但是块煤重介质分选机在排矸分选密度大于
1.80 g/cm3时,重介质悬浮液难以配制,这时可以考虑采用
单段跳汰机。
重介质旋流器随着技术发展,入选粒度上限已扩大到38
.80 mm。已在更多的选煤厂设计中得到应用。当要求出块
煤产品时,采用有压人料重介旋流器不利于保护块煤产品,
但有效分选下限较低。三产品无压入料重介质旋流器是近
年来发展起来的一项新技术,它的特点是能以单一低密度重
介质悬浮液系统一次分选出质量合格的精煤、中煤和矸石产
品,相对有压人料重介质旋流器能够减少矸石泥化,省略了
一套高密度重介质悬浮液的制备、循环、回收系统,简化了流
程,降低了成本。三产品无压人料重介质旋流器分选技术已
在国内众多炼焦煤选煤厂得到应用。
重介质选煤流程较为复杂,设备、管道、阀门容易磨损,
维修养护工作量较大。在操作、调节方面的要求更严格,保
证设备正常运行对生产控制自动化要求更高。随着新的耐
磨材料的使用,设备、管道等磨损严重的问题逐渐得到一定
程度的解决,而介质耗量较大仍是困扰我国重介质选煤的一
个主要问题。当原煤中矸石易于泥化,细泥含量很大的时
候,工作悬浮液的密度、粘度等特性参数会发生很大变化,导
致分选效果变坏,也会给脱介和介质系统带来许多问题,此
时,选择重介质选,特别是有压入料重介质旋流器时,应当十
分谨慎。目前采用重介质选煤法的主要是炼焦煤选煤厂,对
于动力煤选煤厂是否采用应当进行全面技术经济比较。
3煤泥浮选法
浮选既是煤泥分选方法,也是选煤厂洗水净化的有效方
法。随着采煤机械化程度不断提高,煤矿开采深度加大,原
煤中<0.5 mnl的粉煤量也越来越多,一般可达20%以上,因
此回收这部分精煤更加重要,浮选作为煤泥分选的惟一有效
方法也就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近年来,浮选机的发展迅
速,浮选柱技术得到推广应用,而微泡浮选机和喷射式浮选
机也在许多选煤厂得到应用,浮选设备向着大型、高效方向
发展。浮选成本虽然较高,但是对于炼焦煤选煤厂来说,回
收大量浮选精煤仍然可以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
4摇床选煤法
摇床能够处理13 inn3以下的易选末煤和煤泥,它的优点
是结构简单、易操作、分选效果好、生产成本低、分选下限可
达200网目,由于摇床对细粒煤分选效果好,对于硫铁矿含
量高的高硫煤脱硫具有较好的脱硫效果,因此,在我国煤炭
含硫量较高的西南地区选煤厂中得到一些应用。从高硫煤
中回收硫铁矿,既可以减少高硫煤使用对环境带来的污染,
也可以向化工、化肥等行业提供工业原料,因此得到愈来愈
多的重视和应用。摇床的主要缺点是单层摇床单位面积处
理能力低,占地面积大。多层悬挂式摇床在很大程度上弥补
了普通摇床的缺点,而双头离心摇床则有效地降低了分选下
限,提高了对煤中硫铁矿的脱除能力。近年来摇床也作为从
洗矸中脱硫的主要设备。
5螺旋分选机选煤法和螺旋滚筒分选机
螺旋分选机适于处理13 inrtl以下的易选末煤和粗煤泥。
在实际应用中主要用于粗煤泥的分选,最佳分选粒度为1—
0.075 mill或2—0.10mill,有效分选粒度为6—0.075 mill,介于
跳汰选与浮选之间。螺旋分选机本身没有运动部件,占地面
积小。其缺点是高度大,设备参数不易确定和调整。螺旋分
选机可以和浮选机组成联合流程,分别处理粗煤泥和细煤
泥。可以有效地降低生产成本。
螺旋滚筒分选机用于处理6咖以上的物料。它以人选
原煤中小于0.3 mm的粉煤作为介质与水混合形成较稳定的
悬浮液,所以,又称为自生介质滚筒。螺旋滚筒分选机流程
简单,并具有拆装方便的特点,可以作为简易选煤设备用于
动力煤、炼焦煤(易选、中等可选)、脏杂煤及煤矸石的分选。
6水介质旋流器选煤法
水介质旋流器的突出优点是去掉了介质回收与净化工
艺过程,与其他高效分选设备配合使用,可以减少主要分选
设备的人选量,可用来处理易选末煤或粗煤泥。与其他末煤
或粗煤泥的分选设备相比,它的处理能力大,但是它只能保
证一种产物的质量合格,因此,水介质旋流器的使用应当考
虑两段选及联合流程,一般将水介质旋流器用做初选设备。
水介质旋流器本身没有运动部件,系统简单,生产成本低,但
其分选效率不高,国内外资料表明,其可能偏差E值在0.09
一O.21之间。
7 干选法j
传统的干法风力分选、风力跳汰和风力摇床分选效率
低,要求人料分级比小,水分低,世界各国已很少采用。我国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研究空气重介质流化床干法选煤工
艺,1992年,一座50 t/'h空气重介质流化床干法选煤示范厂
在七台河市投入使用,可以用来处理难选或极难选煤。空气
重介质选煤厂主要包括人选原煤准备系统、选煤系统、重介
质的脱介和回收系统、供风和除尘系统以及产品运输系统。
空气重介质分选研究为干法选煤开拓了良好的发展前景。
我国吸收了无风干式摇床和风选机的优点后,研制出了复合
式干法分选机。复合式干法分选机的人料粒度范围是80—0
衄,在宽粒度级别的情况下,细粒物料与空气形成气一固两
相混合介质,这种自生介质的分选作用可以提高分选效果。
实际应用表明,在宽粒度级别(80—0 ram)情况下分选效果较
好,而对于6—0 mm粉煤的分选效果不理想。目前,复合式
干法分选机在我国东北、西北等严寒和干旱地区的一些选煤
厂中应用。干法选煤对于缺水地区、以及遇水容易泥化的煤
种具有实际应用意义。
8 结束语
选煤方法的选择是选煤工艺的流程设计中的重要环节。
相关因素是多方面的,如:原煤粒度组成特性(含粒度组成)、
密度特性(含可选性);硫分构成及其赋存嵌布特性;产品结
构(含市场需求);分选效率;分选加工费用;相关的基建投资
费用;综合经济效益等。因此,选煤方法的确定必须作全面
的技术经济多方案比较,择优选用。现代化选煤厂最主要的
特点是效率高,这体现在能够适合人选原煤煤质特性的合理
的选煤工艺,能够实现用户所要求的产品结构。新的国家标
准<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C.B50359----2005规定:选煤方法
应根据原煤性质(如粒度组成、密度组成、可选性、可浮性、硫
分构成及赋存特性、矸石岩性)、产品要求、分选效率、销售收
入、生产成本、基建投资等相关因素,经过技术经济综合比较
后确定。
一、在进行井田精查勘探设计时,设计部门应提出对该井田开拓布置方案的意见,如井口位置、水平标高、大巷和初期采区的可能位置等,并提出勘探重点等要求。
二、设计部门随着精查勘探施工的进展和对井田地质条件分析、研究、认识的变化,应不断修改完善矿井开拓布置方案,并对地质勘探工作提出调整意见。第四条 老矿区或生产矿井毗邻的新井田,在地质构造条件不太复杂、煤层赋存、煤质及构造形态与老区(老井)揭露的结果基本一致的情况下,井田的精查勘探可分期实施。设计部门可据此编制设计文件。第五条 在物探条件具备时,新建大中型矿井都必须进行地震勘探,初期采区(尤其是采用综采的矿井)应有详细的地震勘探资料,作为设计依据。第六条 矿井(露天)项目,在条件适合的情况下,要按高产高效矿井(露天)设计,严格控制建设工期和效率。
大型矿井建设工期一般不超过6年,原煤生产人员效率不低于8吨/工,中型矿井建设工期一般不超过4年,原煤生产人员效率不低于5吨/工;大型露天矿建设工期一般不超过4年,原煤生产工效不低于20吨/工,中型露天矿建设工期一般不超过3年,原煤生产工效不低于15吨/工。第七条 新建大型矿井可实行一次设计,分期实施;设计中应创造条件,使具备生产条件的,及时进行回采,提前出煤,提高投资效益。
在特定条件下,矿井建设可由小到大,逐步发展。并在工业场地留有发展的余地。第八条 井口位置选择应尽可能靠近构造简单、储量可靠、开采条件好的地段,并应以第一水平开采的合理性为主,以减少前期开拓工程量。第九条 实行分区开拓,分期建设的矿井或中型矿井,箕斗井可兼作回风,但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架(塔)必须有完善的密闭措施。第十条 当以中央采区作为首采区时,斜井开拓的矿井,可利用主副斜井作为中央采区的上山。第十一条 高产高效的矿井,为保证煤流运输的连续性,宜选用胶带输送机运煤。第十二条 主井井下装载在条件适宜时宜采用水平上装载方式。第十三条 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应优先沿煤层布置巷道。第十四条 在煤层赋存条件适宜时,应采用先进可靠的综采综掘设备,以提高工作面单产、单进。第十五条 缓倾斜厚及特厚煤层或急倾斜特厚煤层,条件适宜并安全有保障时,可采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采煤法。设计应采取措施,改进回采工艺和采区工作面布置等,以提高资源回收率,并对煤自燃、瓦斯超限和煤尘超限等问题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第十六条 采、掘、运设备的选型应考虑先进的、经国家鉴定批准生产的合格产品。对已进行工业性试验并经过一段时间运行证明性能良好的新产品(包括引进国外技术生产的新产品),可以在初步设计中选型。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选用经过鉴定的产品。
在新建或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推广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和新产品,在设备选型中优先选用节能产品。第十七条 主副井提升设备的类型及配置套数,应根据矿井设计能力、辅助提升要求、加快建设速度及矿井建设性质等诸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选确定。
一、一般情况下,宜设一套主提升设备提煤,一套副提升设备以完成辅助提升作业,并应满足整体支架的下井要求。提升机按合理使用期限选择,需换装电动机时,以只换装一次为宜。
二、选择提升机类型(摩擦式、缠绕式)应有利于矿井发展的需要。
多绳提升机型式(塔式、落地式)选择,除考虑工程地质、气候、地震等因素外,应重点顾及施工占用井口工期,以加快形成煤流系统,为尽早出煤创造条件。
三、对具备改扩建条件的矿井,进行提升设计时应首先采取充分利用提升时间,加大提升容器,提高提升速度等措施,增加提升能力;在新井筒中装备提升设备时,应充分利用原有提升设备,并注意新旧系统的流畅衔接。
矿区内有多个地质勘查报告时,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制地质资料汇编报告。
编制矿区总体规划所依据的地质资料应当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并取得相应资质单位的评审意见。第九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能源规划、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等相衔接。第十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矿区概况,包括矿区位置、资源条件、勘查程度等;
(三)矿区开发目的和必要性,矿区开发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和意义,煤炭市场前景和产品竞争力;
(四)矿区开发企业基本情况,生产和在建矿区应当说明矿区生产开发现状;
(五)矿区和井(矿)田范围确定依据,井田划分的技术经济比较;
(六)矿井(露天矿)建设规模、服务年限、开拓方式、井口位置和工业场地;
(七)矿区建设规模、均衡生产服务年限、煤炭资源补充勘查意见和矿井建设顺序;
(八)煤炭洗选加工,包括煤质特征、原煤可选性、产品利用方向、煤炭洗选加工及布局等;
(九)矿区与煤伴生资源、煤层气(煤矿瓦斯)、矿井水和煤矸石等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
(十)外部建设条件,矿区铁路、公路、供电电源及供电方案、供水水源及供水方式、通讯等;
(十一)矿区总平面布置及辅助设施,包括矿区地面布置、建设用地、防洪排涝等;
(十二)矿区安全生产分析与灾害防治等;
(十三)矿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节能减排等;
(十四)矿区劳动定员和矿区静态总投资;
(十五)规划矿井(露天矿)基本特征表、勘查程度图、井(矿)田划分图、矿区及井(矿)田拐点坐标表。第三章 规划审批第十一条 资源储量为中型、规划总规模30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区,其总体规划由矿区所在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报送的矿区总体规划文件后,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申报单位应在统筹兼顾资源状况、技术经济、开发合理、管理规范等方面的基础上,提出矿区开发主体企业的建议。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矿区总体规划后,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者组织专家评审。
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评估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规划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在咨询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应当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评估进度等有关情况。第十四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区概况及开发企业基本情况;
(二)矿区范围及勘查程度评价;
(三)资源条件评价,包括地层与构造、煤层、水文地质、开采技术条件及工程地质、资源储量、煤质等;
(四)矿区开发的必要性;
(五)矿区开发评价,包括矿区开发现状、规划原则、井(矿)田划分方案、规划建设规模、矿区均衡生产服务年限等;
(六)煤炭洗选加工和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包括原煤可选性及产品利用方向、煤炭洗选加工与布局、资源综合利用等;
(七)外部建设条件评价,包括矿区铁路、公路、供电电源及供电方案、供水水源及供水方式等;
(八)矿区总平面布置及辅助设施评价,包括矿区地面布置、建设用地、防洪排涝等;
(九)矿区安全生产与灾害防治评价;
(十)矿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节能减排评价;
(十一)主要结论和建议;
(十二)评估报告应当附规划矿井(露天矿)基本特征表、矿区勘查程度图、矿区井(矿)田划分图、矿区及井(矿)田拐点坐标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适时公布特殊和稀缺煤类矿区范围(首批公布的特殊和稀缺煤类矿区范围见附件)。第四条 国家对特殊和稀缺煤类实行保护性开发利用,坚持统一规划、有序开发、总量控制、高效利用的原则,禁止乱采滥挖和浪费行为。第五条 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开发建设第六条 国家对特殊和稀缺煤类实行生产总量控制,并加强规划管理,优化开发布局。
按照国家的总体要求,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资源储量、市场供需、利用方向等,安排本地区煤炭企业特殊和稀缺煤类的产量。第七条 特殊和稀缺煤类矿区的资源开发由中方控股。第八条 特殊和稀缺煤类优先采用露天开采。矿区均衡生产服务年限不得低于矿区规范规定的1.2倍。第九条 特殊和稀缺煤类煤矿的设计服务年限不得低于煤矿设计规范规定的1.2倍。第十条 新建大中型特殊和稀缺煤类煤矿投产后10年内,原则上不得通过改扩建、技术改造(产业升级)、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和生产能力核定等方式提高生产能力。第十一条 在特殊和稀缺煤类采区范围内不得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确需压覆煤炭资源建设的,应当与煤矿企业充分协商,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建设,并由建设单位依法对压占资源及其他损失予以补偿。
在未设采区的特殊和稀缺煤类矿区范围内,确需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组织施工建设。第三章 生产管理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开展极薄煤层、薄煤层、厚煤层等开采技术研究,鼓励生产企业采用无煤柱、充填等开采技术,提高资源回采率。
特殊和稀缺煤类矿井采区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88%,中厚煤层不低于83%,厚煤层不低于78%。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不得超能力生产,不得使用落后工艺,不得采厚弃薄、采易弃难。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生产企业在安全、合理、经济的前提下,对特殊和稀缺煤类进行复采或者开采边角残煤和极薄煤层等。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管理制度,对采区回采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生产企业采区回采率等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抄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特殊和稀缺煤类保护和开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达到本规定要求且考核优秀的生产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煤矿项目核准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第十七条 因地质条件、安全条件等原因,造成采区或者工作面资源无法开采回收的,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制定处理方案,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核销。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查结果抄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第十八条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生产企业的煤矿储量年度报告,将审查结果抄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第四章 加工利用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开展选煤技术研发,提高精煤产率。特殊和稀缺煤类应当全部洗选。第二十条 经洗选加工的优质特殊和稀缺煤类应当优先用于冶金、化工、材料等行业。限制特殊和稀缺煤类作为燃料直接利用。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要求,未达到规定回采率的,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回采率的,责令停止生产。第二十二条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
(一)超过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排的产量限额进行生产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要求制定处理方案并报审核;
(三)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报送煤矿储量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