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备案怎么写?
一、合同备案范围
1、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承接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本省勘察设计单位,在与发包方依法签订书面勘察、设计合同后,均应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已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本省勘察设计单位,不再到市(县)办理进市(县)资质核验手续。
2、已获取年度资质核验资格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一批获准年度资质核验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名单的通知》(苏建科〔2009〕203号)的要求到项目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已办理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不再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但须将已审核通过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承接江苏省勘察设计业务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一份报至项目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合同备案须提交的材料
1、《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一式三份);
2、《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原件;
3、勘察设计合同正式文本(不少于三份);
4、勘察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5、《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中所列参加项目人员的近期社保证明复印件(近六个月内开具的社保证明均有效),对军队、高校或其它事业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复印件。《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及社保证明(人事证明材料)原件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退还;对在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承接的项目备案时,《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只须在每年第一次办理备案时交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合同备案程序
1、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签定后,应将(二)中所列材料报送到项目所在地省辖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承接工程设计项目的单位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签定后30个工作日内或初步设计开始前10个工作日(没有初步设计阶段的,在施工图设计开始前10个工作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承接工程勘察项目的单位应在现场作业前3个工作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2、省辖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合同及有关材料进行核验,符合备案要求的,在正式合同文本(不少于三份)及《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合同文本一份由省辖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其余分别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留存。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要求合同签订双方改正,不改正的不予备案,有违法行为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处理。
四、合同备案核验内容
1、合同文本主要条款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合同签订双方签字、盖章是否遗漏;
2、合同承包方是否具备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3、参加项目的人员是否为合同承包方的人员;
4、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
五、相关管理要求
1、申报备案单位提供的勘察设计合同及相关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2、对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材料弄虚作假、或勘察设计合同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一经发现依法查处,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档案;
3、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勘察设计文件时应查验《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对未办理勘察设计合同备案的项目,不得审查其勘察设计文件;
4、未办理合同备案的项目,不得记入《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
5、在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中企业和人员的业绩认定(不包括本通知实施之前已完成的业绩),以已备案的合同和《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作为依据;
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后,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7日内持相应材料到原合同备案管理部门重新办理备案:
(1)签订补充合同、原合同中项目规模扩大或增加勘察设计内容的,提交《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补充合同或变更后的合同及其变更原因的报告书各三份;
(2)解除合同的,提交解除合同的相关证明文件三份;
(3)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及主要勘察设计人发生变化的,提交《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参加项目人员情况中只填变动人员)三份、变动人员的近期社保证明复印件一份。
附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附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勘察设计单位名称: (公章) 填表日期: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概况总投资万元规模及等级建设单位(发包方)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及证号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合同价格 万元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及各专业的主要设计(勘察)人基本情况序号姓名身份证号职称(注册人员填注册类别及等级)执业印章号(注册人员填写)所学专业从事专业勘察设计工龄在项目中担当的角色本人亲笔签名备案部门意见: 备案部门盖章 年 月 日注: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省辖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留存。
那需要看贵公司的性质和此次工程勘察设计的金额,如果没有超过必须招标的限额,可以直接向当地相关建设管理部分进行备案。具体手续请咨询当地的建管机构,因为各地区的要求不同。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到省外承接业务入省许可证(外省备案资料)需提交资料汇总(单项备案)\x0d\x0a1 单项工程设计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x0d\x0a2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验审)、交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鲜章 \x0d\x0a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交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鲜章 \x0d\x0a4 承担此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职称证书、交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鲜章 \x0d\x0a5 注册人员注册证书,交复印件加盖注册鲜章 \x0d\x0a6 承担此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注册人员签名列表、加盖企业公章鲜章 \x0d\x0a7 负责此项目的注册人员(建筑师、结构师)须持本人身份证、注册证书原件到当地建委设计处接受审验; \x0d\x0a8 项目工程设计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鲜章 \x0d\x0a9 工程设计项目中标通知书,或中标立项文件,或招标批文等有效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鲜章); \x0d\x0a10 工程设计企业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年保函(或单项工程保函),或第三方担保函,或注册资金超过承担项目总投资的资金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鲜章) \x0d\x0a11 企业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原件; \x0d\x0a12 所有技术人员应提交近期养老保险证明。
工程备案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成后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经该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盒工程管理资料。
建筑工程要求备案的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10、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2、有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
13、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备案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首先,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5号,应去深圳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建委)办理公司设计市场准入备案(即: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到省外承接业务入省许可证);
需提交的资料如下:
1、外省(市)勘察设计企业承揽业务备案资料申请表(一式三份)
2、办理备案业务人员身份证原件(验原件,交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或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3、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验审)、交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鲜章;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交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鲜章;
5、承担此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注册人员注册证书,交复印件加盖注册鲜章;
7、项目工程设计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鲜章;
8、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希望帮到你,请采纳。
需要证件:
1、带齐你的企业身份证件(营业执照、代码证、资质证书);
2、设计合同类文件
3、证明你的身份(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05-17
【生效日期】2001-05-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甘备案管理规定
(2001年5月17日)
第一条为适应西部大开发形势,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与建筑活动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甘施工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外建筑业企业是指未在本省办理资质审查和工商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军队系统所属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和其他专业工程施工,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省建设厅负责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甘施工经营的管理工作,委托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备案工作。
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的省外建筑业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甘进行施工经营,除应遵守有关规定之外,必须在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资质备案手续。领取《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甘施工备案册》(以下简称《备案册》),方可在资质范围内从事施工经营活动。
第六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办理备案手续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和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
(二)具有显著的施工业绩和相应的代表工程。
(三)在甘有与承揽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经理及质量、安全、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以及相应配套的设备及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七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办理备案手续须持下列证件:
(一)经年检的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二)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证件;
(四)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及在甘的机械设备明细表;
(五)项目经理及质量、安全、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的有效证件;
(六)其他必需的有效证件。
第八条省外建筑业企业高资质企业、省内缺项的专业资质企业和进甘投资者,可优先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备案册》是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甘施工经营的唯一凭证。据此可在全省范围内参与工程投标和中标承揽工程,各地(州、市)不重复备案。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发包交易中心不得允许无《备案册》的省外建筑业企业参加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省外企业在参与工程投标时,必须出示《备案册》,否则不得参与投标。
省外进甘建筑业企业首次办理备案手续后发给临时《备案册》,考核期二年。考核期间,可据以参加投标,承揽施工任务。考核期满且完成二人以上单位工程(应全部合格,其中,代表性工程不少于一个)后,并换发长期《备案册》。
省外企业在甘每完成一项工程,必须持竣工验收备案有效证明,按工程隶属关系,到省或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册》登记手续,方可参与下一个工程的投标。
第十条省外在甘建筑业企业领取《备案册》后,应在甘设立常驻机构(分公司或办事处)。常驻机构(分公司或办事处)必须经省建设厅批准后,正式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常设机构(分公司或办事处)为非法人分支机构,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常驻负责人。常驻负责人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全面负责本企业在甘施工经营活动,并接受省建筑市场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十一条省外在甘建筑业企业必须遵守国家与我省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守法经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我省强制性技术标准和造价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省外在甘建筑业企业必须选派合格的项目经理,对项目负责到底;必须建立稳定的管理层和质量保证体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确保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第十三条地(州、市)建设管理部门每季度对在甘的省外建筑业企业从现场管理、文明施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合同履约、依法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对考评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并在《备案册》上记录。
第十四条持有《备案册》(含临时)的省外建筑业企业必须接受我省的资质年检,并在《备案册》上记载,逾期不进行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备案册》失效。
第十五条省外在甘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除给以处罚外注销《备案册》。
(一)转包工程、挂靠队伍、越级施工的;
(二)私相授受、未办理招标手续承揽工程的;
(三)超越资质范围进行施工经营活动的;
(四)发生严重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五)将《备案册》涂改或出租、出借、转让的;
(六)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凡被注销《备案册》的省外企业,两年内不再给予备案。
第十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包括省外在甘建筑业企业在内的在建工程所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省外在甘建筑业企业每发生一次质量、安全和违法违规,省、市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应在《备案册》记录,不良记录达三次时即收回《备案册》,终止其在甘的施工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可据此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