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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税务局罚款多少钱

自然的海燕
留胡子的小馒头
2023-03-07 08:59:20

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税务局罚款多少钱

最佳答案
儒雅的彩虹
无私的巨人
2025-09-13 05:26:30

上诉人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磊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L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6民初5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北京建磊装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L某某用案涉工程款1481807.35元清偿北京建磊装饰公司为其代缴的部分补税款;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L某某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上诉人抗辩用案涉工程款清偿代被上诉人补缴部分税款和滞纳金与被上诉人主张支付案涉工程款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是事实认定错误。1.上诉人按约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及被上诉人按约依法缴纳税费是同一基础合同《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书》设定的权利和义务。2.《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书》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其也明确约定了税的缴纳及费用包干支付主体是被上诉人。3.被上诉人已以提供"不符合规发票、虚列成本"偷税的方式提前从上诉人处超领了工程款4750888,29元,这是北京市税务局查证的事实。二、一审被上诉人的诉求必须以(2020)京0109民初字第39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法本案一审应予以"中止审理"。而一审却故意忽略上诉人提交的中止诉讼申请,强行速裁,作出判决也是错误的。

L某某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诉人的两个上诉理由实质是一个,被上诉人认为涉及的税款和滞纳金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另案一审判决有利于上诉人,二审尚未出结果。一审法院归纳焦点问题和没有争议的数额、存在争议的增值税均没有问题。一审没有将增值税扣除,一审法院认定有误,请求二审法院审查。被上诉人认为数额应该为170107.33元。

L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北京建磊装饰公司支付武汉分行装饰装修工程余款1541911.5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1541911.53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北京建磊装饰公司承担。后L某某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令北京建磊装饰公司支付武汉分行装饰装修工程余款1651977.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1651977.57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年利率4.2%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北京建磊装饰公司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恒丰银行武汉分行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北京建磊装饰公司承包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福莱中心6号楼的恒丰银行武汉分行装饰装修工程;2016年10月15日,L某某、北京建磊装饰公司签订《工程项目目标管理合同书》,约定:L某某作为北京建磊装饰公司恒丰银行武汉分行装饰装修工程的项目经理及项目承包人;北京建磊装饰公司从该工程每一批工程款中提取项目利润后,L某某对该项目实行经济包干;北京建磊装饰公司收取该项目由北京建磊装饰公司缴纳的税金;L某某如少交、不交或逃避上交北京建磊装饰公司的项目利润和北京建磊装饰公司交纳国家的税金,L某某须双倍偿还北京建磊装饰公司,并赔偿北京建磊装饰公司由此产生的一切间接损失;L某某如提供虚假发票,须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以及赔偿北京建磊装饰公司因此受到的罚款和其他损失。2018年4月19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北京建磊装饰公司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通知自2018年4月23日起对北京建磊装饰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调取北京建磊装饰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2018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分局第二税务所向北京建磊装饰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共计4142张发票,合计金额422459749.40元,税额28514264.47元,要求北京建磊装饰公司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若因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原因无法换开,请按照该条规定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2019年1月8日,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北京建磊装饰公司及烟台明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签订恒丰银行武汉分行装饰装修工程的《工程造价咨询核定表》,显示:报审工程造价20955550.58元,审减值7724988.39元,审定工程造价13230562.19元。2019年9月11日,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北京建磊装饰公司支付案涉装修工程尾款1596218.30元。L某某主张案涉工程审定工程造价13230562.19元,北京建磊装饰公司已实际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收取13230562.19元,北京建磊装饰公司实际支付L某某11220419.53元,北京建磊装饰公司尚欠L某某1651977.57元,并以2019年9月11日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北京建磊装饰公司支付案涉装修工程尾款的时间作为起算北京建磊装饰公司对L某某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起点。北京建磊装饰公司称2014年12月10日至2017年2月12日期间,L某某、北京建磊装饰公司签订了包含涉案项目在内的6份《工程项目目标管理合同书》,L某某开具不合规成本发票共计17225669.97元,应补缴税款4306417.49元,按照工程款往来款补缴的时间计算共缴纳滞纳金444470.80元;案涉项目不合规成本发票共计3000000元,应补缴税款750000元及等比例负担缴纳滞纳金77408.5元,合计827408.5元;涉案项目应收款总额13230562.29元,已付款12560419.51元,在扣除税费外账面余额1481807.35元,因L某某提供不合规成本发票已代L某某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827408.5元,实际应付L某某工程款654398.85元。L某某认为北京建磊装饰公司称已付款12560419.51元(实际包含退L某某工程准备金134万元),扣除退还L某某工程准备金134万元,北京建磊装饰公司实际已付款11220419.51元,再扣除北京建磊装饰公司收取项目利润2.5%即330764.06元,扣除12%的附加税即20420.44元,扣除印花税6980.6元,余额是1651977.57元;这与北京建磊装饰公司计算扣除税费外账面金额1481807.35元加上北京建磊装饰公司不应当扣除增值税170170.33元,合计的数额与L某某计算的数额有0.24元的差距,L某某调减己方的金额,认可北京建磊装饰公司计算得出的尾数0.33的金额。北京建磊装饰公司认可除了补缴增值税款和滞纳金以外,其他北京建磊装饰公司对L某某应付款和已付款与L某某陈述一致。庭审中,L某某、北京建磊装饰公司双方均认可案涉工程款余款不存在争议的数额为1481807.35元,存在争议的仅为北京建磊装饰公司缴纳的涉案工程增值税170170.33元。L某某认为,该项税款在北京建磊装饰公司尽到合理通知义务后完全可以避免,因此而产生该增值税北京建磊装饰公司应承担责任,或者与L某某进行依法合理分摊。北京建磊装饰公司认为L某某私自购买不合规发票,没有进行正常的成本交易,偷漏国家税费,过错在L某某,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后要求北京建磊装饰公司在60日内通知L某某换开合规发票或者补缴税费,L某某拒不履行,北京建磊装饰公司无奈将该款缴纳税费是合法也符合挂靠合同约定,增值税170170.33元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没有主张。庭审中,北京建磊装饰公司对L某某陈述的案涉工程2017年5月验收未提出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L某某与北京建磊装饰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目标管理合同书》约定L某某作为北京建磊装饰公司恒丰银行武汉分行装饰装修工程的项目经理及项目承包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有关"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的规定,《工程项目目标管理合同书》违背前述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虽《工程项目目标管理合同书》依法被认定为无效,但北京建磊装饰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L某某工程价款。L某某、北京建磊装饰公司双方均认可案涉工程未付余款不存在争议的数额为1481807.35元,存在争议的仅为北京建磊装饰公司缴纳的涉案工程增值税170170.33元由谁承担。《工程项目目标管理合同书》约定北京建磊装饰公司收取该项目由北京建磊装饰公司缴纳的税金;L某某如少交、不交或逃避上交北京建磊装饰公司的项目利润和北京建磊装饰公司交纳国家的税金,L某某须双倍偿还北京建磊装饰公司,并赔偿北京建磊装饰公司由此产生的一切间接损失。该约定作为结算条款不因《工程项目目标管理合同书》的无效而无效,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北京建磊装饰公司的举证足以证明L某某就案涉项目开具不合规发票,且L某某对北京建磊装饰公司补缴增值税170170.33元的真实性无异议。依据合同约定,该笔费用应由L某某承担。故北京建磊装饰公司应向L某某支付工程尾款1481807.35元。北京建磊装饰公司至今尚未对L某某支付欠付工程款,给L某某造成了实际损失,L某某主张北京建磊装饰公司以欠款为基数,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年利率4.2%计算逾期利息,不违背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北京建磊装饰公司就L某某在北京建磊装饰公司处包括本案涉工程在内的多项工程税款缴纳的违约行为已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上述包括本案涉工程税款缴纳,北京建磊装饰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及违约后果的裁判,不影响本工程款结算案件的审理及裁判,本案无须中止审理,北京建磊装饰公司关于本案应中止审理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一审判决:一、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L某某工程款1481807.35元;二、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L某某逾期付利息(以1481807.35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年利率4.2%计算);三、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178元,减半收取10589元,由L某某负担1521元,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068元。

最新回答
可爱的月饼
酷炫的翅膀
2025-09-13 05:26:30

安阳市中原宾馆装修中标单位是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曾用名北京北方建磊装饰装修中心、北京北方建磊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9日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更名为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发嗲的黑米
留胡子的山水
2025-09-13 05:26:30

比喻句造句示例如下:

1、美丽的校园如诗如画。

2、美丽的校园像一座花园。

3、美丽的校园里面有许多奇花异草,就像一座鸟语花香的大花园。

4、美丽的校园像一棵葱郁的大树,陪伴学生们成长。

5、美丽的校园就像我的家,我爱家,也爱我的校园。

6、美丽的校园像一位花仙子,把希望的鲜花种子洒满大地。

7、美丽的校园像一位老者,迎接着一批又一批的学子。

8、美丽的校园是一本书,把广博的知识带给我们。

9、走进美丽的校园就像走进一副连绵不断的画卷,令人流连忘返。

10、这美丽的校园,是我们学习的天地,更是我们成长的摇篮。

11、校园就像一位仙子, 一年四季都是那么美丽。

12、美丽的校园高楼矗立,玉兰吐蕊,丹桂飘香,绿荫环绕,就似一座精美的宫殿。

13、校园是人世间最美的花园,辛勤的园丁用汗水和着春雨浇灌着含苞待放的花蕾。

14、春天,美丽的校园像一座花园,到处呈现一片生机勃勃的景象。

15、美丽的校园校园的春,像是娇嫩的花蕊,吐出了芳香。漫长的冬眠,积蓄了能量,让春天的校园,有了旺盛的生命气息。

尊敬的紫菜
时尚的大地
2025-09-13 05:26:30
简介: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成立于2010年05月10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可承担各种类型和高度的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等。

法定代表人:石明剑

成立时间:2010-05-10

工商注册号:530111100069561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昆明市二环东路685号七楼

怕孤独的黄豆
辛勤的画板
2025-09-13 05:26:30

北京建磊国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2015-10-20在北京市昌平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三区8号楼2层207。

北京建磊国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10114MA001DAJ7N,企业法人冯聪,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北京建磊国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专业承包;工程设计;工程技术咨询;园林绿化施工;物业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在北京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43079325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2467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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