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规划设计常识是什么?
园林规划设计是园林绿地建设施工的前提和指导,是施工和定点放线最可靠和准确的依据。
园林绿地规划设计是运用植物、水体、建筑、山石、地形等园林物质要素,以一定的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和艺术规律为指导,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绿地设计。
园林规划设计必须首先考虑规划设计的意图和构思,设计的内容和形式,要求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充分体现不同绿地的不同特点。
在细部设计上,要考虑到植物配置的科学性,地形园路设置的合理性,要尽可能降低工程造价和投资,要研究园林建筑设施的形式、数量和设置布局的合理,远期与近期景观效果的协调等问题。
在进行各类园林绿地规划设计时,必须协调好上述诸多因素之间的关系。园林施工人员也必须在了解园林规划设计意图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园林工程施工。
(一)园林规划设计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理
1.园林规划设计的指导思想
(1)要满足人民群众的审美心理和情趣。
(2)园林规划设计必须重视科学性、艺术性、合理性和经济性。
(3)要继承我国传统的造园手法,借鉴国外园林的有益成分,使传统园林与现代园林相结合,既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又要有鲜明的时代感和艺术创新,不断发展中国新园林。
(4)园林规划设计要与施工和养护管理紧密联系。要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2.园林规划设计的基本原理
(1)要根据设计绿地的功能、性质确定主题思想和造景形式,即意在笔先。例如,医院绿化就要以卫生隔离、病人疗养、创造景观为主题进行园林绿化设计。
(2)要根据工程技术要求、经济水平、种植植物的生物学特性和立地条件来进行园林设计。以植物的生物学特性为例,耐荫植物应选择种植在背阴面、水生植物应择水而居,喜光植物要给予足够的阳光地带供其生长等。
(3)园林绿地要按照绿地功能的不同来分隔景区。
(4)园林设计要根据绿地原地形地貌特点,结合周围环境景色,巧于因借。设计要达到“虽由人作,宛自天开”的最高艺术境界。
(5)园林规划设计要赋有诗情画意,讲求意境,这是我国园林艺术的特色。
(二)园林艺术造景手法
1.主景与配景手法
突出主景的方法有:
(1)主景升高法。
(2)中轴对称法。
(3)风景视线的焦点或终点法。
(4)动势集中,众星捧月法,即把主景置于周围景观的动势集中部位,烘托主景。
(5)中心、重心法,即把主景设置在园林中的几何中心或相对重心部位。
(6)渐次法,即把主景安排在动态景观序列的终点。
2.对景与障景手法
(1)对景:多用于园林局部空间的焦点部位。例如,广场焦点、入口对面、湖池对面等。
(2)障景:在园林绿地中遮挡视线、引导空间的屏障景物。
3.夹景与框景手法
(1)夹景:在游人视野中,两侧夹峙而中间观景。
(2)框景:四周围框而中间观景。
4.层次与景深手法
景观分为前景、中景、背景或近景、远景,从而体现出景观的层次感,有景深效果。
5.借景手法
借景是将园外景物“借”到园内,融为整体景观范围的方法。可分为借物、借声、借色、借香等方法。
6.点景手法
点景是园林中对景物的命名、题咏和导游介绍。点景方式有楹联、匾额、石碑、石刻、宣传装饰等。
在我国园林,尤其是苏州园林中,各种的楹联、诗词和景点命名,都是点景应用的范例。例如,苏州园林中的“与谁同坐轩”(对:清风明月我)、爱晚亭等,以及黄山的迎客松、颐和园的万寿山等,都是应用命名的方式来点明主题的。
(三)园林规划设计的形式
1.规则式园林
规则式园林又称为整形式、建筑式或图案式园林,是以建筑和建筑式空间布局作为园林风景表现的主要题材。例如,北京的天坛公园、天安门广场绿地,南京的中山陵,大连的斯大林广场,杭州的岳庙等,都属于规则式园林。规则式园林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地形、地貌平整,或呈阶梯状平面,地形纵剖面均由直线组成。
(2)水体外形轮廓为几何形,驳岸整齐。在园林中常见的水景类型以整形式水池、壁泉、喷泉、运河等为主,其中常以喷泉作为水景主体。
(3)建筑常采用中轴对称均衡的设计,建筑群的布局也采用中轴对称均衡的方法,并以主要建筑群和次要建筑群形式的主轴和副轴来控制全园。
(4)园林中的道路广场的外形轮廓也为几何形或规则式,并以对称或规整式的建筑群、林带、树墙等来围成封闭的草坪和广场空间,道路多由直线、折线或几何曲线组成。
(5)花卉布置多为图案式毛毡花坛、花境为主,或组成大规模的花坛群。树木种植为行列对称,以绿篱、绿墙来划分空间。有时树木也进行整形式修剪。
2.自然式园林
自然式园林又称风景式、不规则式、山水派园林等。这一类园林,以自然山水作为园林风景表现的主要题材。例如,我国留存至今并发扬光大的古代园林——颐和园、避暑山庄、苏州拙政园等,现代园林——北京的陶然亭公园、紫竹院公园,广州的草暖公园,天津的水上公园,上海的长风公园等,都属于自然式园林的范畴。自然式园林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地形地势多利用自然地貌,或自然的地形与人工的山丘水面相结合。地形断面起伏,成缓和曲线。
(2)水体形式多以溪流、池塘、瀑布、叠水、湖泊等作为同林水景主题。驳岸线自然,多采用自然山石堆砌或做成缓坡状。
(3)建筑群不要求左右对称,个体外形也不要求对称,全园不用建筑对称轴线来控制。
(4)道路广场采用自然形状,以不对称的建筑群、山石、自然形式的树丛、林带等来组织空间。道路采用自然式的平、竖曲线。
(5)花卉栽植多用花丛、自然式花带等。一般不用绿篱和毛毡花坛。
(6)树木以孤植、丛植、群植、林植为主,不讲求行列对称。多采用自然式种植形式,充分展现园林植物的自然美。
3.混合式园林
混合式园林是规则式园林与自然式园林相结合的园林形式。在园林绿地中,绝对规则式或自然式的园林布局一般并不多见,常常是两种形式的结合。我们所说的规则式园林或自然式园林,也不过是看全园整体布局上是以规则式占主体,还是以自然式占主体了。
(四)园林规划设计的主要类型
园林规划设计一般包括有公共绿地绿化设计、城市社区道路绿化设计、居住区(社区)绿化设计、单位附属绿地绿化设计以及宾馆庭院、公共建筑、各类公园、风景区的园林规划设计等主要类型。
1.公共绿地绿化设计
(1)公共绿地绿化设计:公共绿地绿化是城市社区园林绿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市政投资,经过艺术布局而建成的具有一定园林设施,对市民公共开放,供市民游览、观赏、休憩及开展文体活动,以美好城市社区、改善生态环境为主要功能的园林绿化。
(2)公共绿地的设计类型:公共绿地的设计类型有公园,儿童公园,植物园,动物园,体育公园,街心广场,纪念性园林等。
(3)公共绿地的设计原则:
1)必须以创造优美的绿色自然环境为主,强调植物造景。因地制宜,因势利导。
2)要体现实用性、艺术性、科学性、经济性。巧于组景,创造特色。
3)要体现地方园林特色和风格,不同绿地有不同景观。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
4)总体设计要注重利用现状自然条件,与周围环境相融合,使园景与街景融为一体。要避免景观的简单堆砌和重复。
5)依据城市社区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设计要满足不同层次和年龄段游人的活动内容需要。应根据需要设置儿童活动区、老人活动区、文化交流区、安静休息区等。
2.道路绿化设计
道路绿化是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道路绿化是以“线”的形式,广泛分布于城市社区各个角落的城市社区绿化形式。联系着城市社区绿地中分散的“点”和“面”,组成完整的城市社区绿地系统。
(1)城市道路绿地:城市道路绿地主要是指城市街道绿地、花园林荫道、滨河道,以及穿过市区的公路、铁路、高速干道、立交桥等交通设施的防护绿地。
(2)道路绿化的设计主要类型:包括行道树绿化,道路林荫带,交叉路口中心岛绿化,立交桥绿化,高速干道绿化,滨河路绿地。
3.居住区(社区)绿化设计
居住区绿化最接近居民,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关系密切,是使用率最高的绿地类型之一。居住区绿地在改善居住区生态环境、创造景观环境、通过户外活动场所、积极卫生防护等方面的作用十分显著。
(1)居住区绿地的设计类型:居住区绿地分为集中绿地(组团绿地),宅旁绿地(楼间绿地),居住区道路和停车场绿地,公共建筑及配套设施绿地。
(2)居住区绿地的设计原则:
1)科学原则:要与居住区总体规划同步,以保证居住区绿地面积的科学合理;要充分利用居住区原自然条件,因地制宜;要以绿化为主,注重改善环境;要以乡土树种和养护简便的植物为主要植物素材,适地适树,合理设计植物群落;要与居住区的建筑风格和布局相协调一致。
2)生态效益原则:改善小区整体生态环境。
3)美观原则:运用中国传统园林理论,借鉴现代城市社区景观和环境艺术设计手法提高设计水平和审美情趣。
4)实用原则:力求绿地设计方便实用,提高绿地和各类环境设施的使用率。
5)经济原则:考虑降低建设工程投资和后期养护费用。
4.单位附属绿地绿化设计
(1)单位附属绿地的设计类型:单位附属绿地设计主要包括机关、厂矿、学校、医院等具有专属性质,为特殊人群服务的绿地设计。
(2)单位附属绿地的设计原则:
1)根据不同单位附属绿地的性质、地段和服务对象进行设计。
2)以植物造景为主,尽可能利用和满足植物的生物学特性。
3)合理进行植物配置,达到减弱或消除一切外在的,不利于健康和环境美化的因素。
4)创造优美的园林环境。
(3)单位附属绿地植物选择:
1)杀菌植物:例如,油松、白皮松、雪松、侧柏、樟树、桉树等。
2)抗污染植物:例如,臭椿、柳树等。
3)抗逆性强的植物。
4)无污染植物。
公园绿地 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2、生产绿地 指专为城市绿化而设的生产科研基地。
3、防护绿地 指改善城市自然条件和卫生条件而设的防护林。主要功能是改善城市的污染环境、卫生条件、通风或防风、防沙,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4、附属绿地 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特殊绿地等
5、其他绿地 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绿化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在城市规划区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第五条 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划,损害、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当地的现状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绿地现状分析与评价、规划原则、规划期限和目标,确定绿化指标、各类绿地布局、树种规划、实施措施、近期建设项目及投资估算等内容。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地率、城市绿化覆盖率、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指标、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面积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自身的性质、规模、自然条件、基础情况等,确定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城市绿化用地具体规划指标。第十条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照规划执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确定的城市绿化指标要求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建设要坚持以绿为主,以植物造影为主,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陆地面积的70%。第十二条 城市古典名园、动物园和面积在20公顷以上的公共绿地的修复、设计方案,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已经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典名园保护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建设设计方案,还须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20公顷以下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河道绿化设计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单位附属绿地设计方案,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参与会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已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分期实施,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和河道绿化等建设、维护和管理。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和河道绿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建设,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六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和河道绿化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或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绿地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
本办法涉及森林资源、城市公园、古树名木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城市用地。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财政、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地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予以劝阻、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地的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城市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地建设的目标、原则、标准和总体布局方案,明确各类绿地的基本控制范围、控制指标和布局原则。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调整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就近落实补足相同等级、面积的规划绿地。
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线内用地的性质、用途,不得破坏绿线内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在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第八条 城市绿地建设应当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按照绿色环保的要求,均衡布局公共绿地,加强公园、广场等公共绿地建设。
公共绿地建设应当适地适树,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花草合理配置,优先使用市树市花、县树县花,苗木的种类和规格比例符合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相关规定。公共绿地建成投入使用后,其主要树种和绿化景观不得随意变更。第九条 各类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建绿地。附属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未达到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验收。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条 新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行道树栽植有关技术规范栽植行道树。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宽度应当满足行道树栽植和生长的条件,行道树栽植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新栽植行道树或者新建管线、设施的,应当保证树木与管线间的距离或者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科学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养护主体: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尚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行负责;
(三)单位或者个人捐资、认建的绿地,由所在地的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或者落实养护单位;
(四)居住小区的绿地,实行自主管理的,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实行委托管理的,由受委托单位负责;
(五)其他类型绿地,由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绿地,养护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养护主体。
城市绿地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对城市绿地进行养护。
本市林业用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植树、栽花、种草、育苗等兴建各类城市绿地的绿化活动。
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第四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处是本市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确定的职能分工,负责辖区内相关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负责指导辖区内的单位、住宅小区等的绿化和养护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机构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第六条 本市城市绿化遵循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第七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经费上予以保证。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赞助、认建、认种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化和履行植树的义务。第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时,涉及城市绿化的,应当征求市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35%,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不低于35%,别墅区不低于45%,旧城改造区不低于30%。
(二)商业区不低于30%。
(三)旅游、度假宾馆、酒店不低于50%。
(四)疗养院、医院不低于50%。
(五)行政办公、学校、科研、体育、文化娱乐用地不低于35%。
(六)经环境保护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低于4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得小于50米防护林带。
(七)风景名胜区不低于65%。
(八)工业区、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库,不低于20%。
(九)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25%。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等绿地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地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5%;次干道绿地面积所占比例不低于15%;城市快速路和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的绿化应当兼顾防护和景观。
(二)城市江河两岸、铁路沿线两侧的防护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小于30米;海岸线、饮用水源地水体防护林带宽度各不小于70米。
(三)高压输电线走廊安全隔离绿化带宽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建设。第十四条 城市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和园林小品。第十五条 城市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一)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公园陆地总面积的80%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用地总面积的5%。
(二)居住区配套绿化用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
(三)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第十六条 城市绿地的规划和设计,应当委托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设计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七条 城市各类公园、风景林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