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规范要求执行标准
为规范建筑基坑工程监测工作,保证监测质量,为优化设计、指导施工提供可靠依据,确保基坑安全和保护基坑周边环境,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规范中有关“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支护结构安全等级”、“基坑变形控制等级”等划分原则和定义。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1、基坑施工必须有专用通道供作业人员上下。设置的通道,在结构上必须牢固可靠,数量、位置满足施工要求并符合有关安全防护规定。2、施工机械应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后进场作业,并有验收记录。3、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熟悉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4、施工作业时,应按施工方案和规程挖土,不得超挖、破坏基底土层的结构。5、机械作业位置应稳定、安全,在挖土机作业半径范围内严禁人员进入。6、基坑支护结构应按照方案进行变形监测,并有监测记录。对毗邻建筑物和重要管线、道路应进行沉降观测,并有观测记录。7、基础施工前必须进行地质勘探和了解地下管线情况,根据土质情况和基础深度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与施工现场实际相符,能指导实际施工。8、基础施工应进行支护,基坑深度超过5M的对基坑支护结构必须按有关标准进行设计计算,有设计计算书和施工图纸。9、施工方案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盖章后方可实施。10、机械设备施工与基坑边距离不符合有关要求时,应根据施工方案对机械施工作业范围内的基坑壁支护、地面等采取有效措施。11、基坑内作业人员应有稳定、安全的立足处。12、垂直、交叉作业时应设置安全隔离防护措施。13、夜间或光线较暗的施工应设置足够的照明,不得在一个作业场所只装设局部照明。扩展资料:一、基坑支护的相关要求:基坑支护作为一个结构体系,应要满足稳定和变形的要求,即通常规范所说的两种极限状态的要求,即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所谓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对基坑支护来说就是支护结构破坏、倾倒、滑动或周边环境的破坏,出现较大范围的失稳。一般的设计要求是不允许支护结构出现这种极限状态的。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则是指支护结构的变形或是由于开挖引起周边土体产生的变形过大,影响正常使用,但未造成结构的失稳。因此,基坑支护设计相对于承载力极限状态要有足够的安全系数,不致使支护产生失稳,而在保证不出现失稳的条件下,还要控制位移量,不致影响周边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因而,作为设计的计算理论,不但要能计算支护结构的稳定问题,还应计算其变形,并根据周边环境条件,控制变形在一定的范围内。一般的支护结构位移控制以水平位移为主,主要是水平位移较直观,易于监测。水平位移控制与周边环境的要求有关,这就是通常规范中所谓的基坑安全等级的划分,对于基坑周边有较重要的构筑物需要保护的,则应控制小变形,此即为通常的一级基坑的位移要求。对于周边空旷,无构筑物需保护的,则位移量可大一些,理论上只要保证稳定即可,此即为通常所说的三级基坑的位移要求;介于一级和三级之间的,则为二级基坑的位移要求。对于一级基坑的最水平位移,一般宜不于30mm,对于较深的基坑,应小于0.3%H,H为基坑开挖深度。对于一般的基坑,其最水平位移也宜不于50mm。一般最水平位移在30mm内地面不致有明显的裂缝,当最水平位移在40-50mm内会有可见的地面裂缝,因此,一般的基坑最水平位移应控制不于50mm为宜,否则会产生较明显的地面裂缝和沉降,感观上会产生不安全的感觉。 一般较刚性的支护结构,如挡土桩、连续墙加内支撑体系,其位移较小,可控制在30mm之内,对于土钉支护,地质条件较好,且采用超前支护、预应力锚杆等加强措施后可控制较小位移外,一般会于30mm 。基坑支护是一种特殊的结构方式,具有很多的功能。不同的支护结构适应于不同的水文地质条件,因此,要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选择经济适用的支护结构
2、开挖使用的方法。
3、开挖过程中,基底土是否被扰动。尽最大可能保证基底土不被扰动。
4、实际基底土质与设计土质的区别。
5、开挖过程中是否遇到障碍物及处理方法。
基坑支护规范:
1、基坑支护作为一个结构体系,应要满足稳定和变形的要求,即通常规范所说的两种极限状态的要求,即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所谓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对基坑支护来说就是支护结构破坏、倾倒、滑动或周边环境的破坏,出现较大范围的失稳。
2、基坑支护设计相对于承载力极限状态要有足够的安全系数,不致使支护产生失稳,而在保证不出现失稳的条件下,还要控制位移量,不致影响周边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因而,作为设计的计算理论,不但要能计算支护结构的稳定问题,还应计算其变形,并根据周边环境条件,控制变形在一定的范围内。
3、一般的支护结构位移控制以水平位移为主,主要是水平位移较直观,易于监测。水平位移控制与周边环境的要求有关,这就是通常规范中所谓的基坑安全等级的划分,对于基坑周边有较重要的构筑物需要保护的,则应控制小变形。
4、此即为通常的一级基坑的位移要求;对于周边空旷,无构筑物需保护的,则位移量可大一些,理论上只要保证稳定即可,此即为通常所说的三级基坑的位移要求;介于一级和三级之间的,则为二级基坑的位移要求。
5、一般较刚性的支护结构,如挡土桩、连续墙加内支撑体系,其位移较小,可控制在30mm之内,对于土钉支护,地质条件较好,且采用超前支护、预应力锚杆等加强措施后可控制较小位移外,一般会大于30mm。
扩展资料作业环境:
1、基坑内作业人员应有稳定、安全的立足处。
2、垂直、交叉作业时应设置安全隔离防护措施。
3、夜间或光线较暗的施工应设置足够的照明,不得在一个作业场所只装设局部照明。
基坑支护作为一个结构体系,应要满足稳定和变形的要求,即通常规范所说的两种极限状态的要求,即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所谓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对基坑支护来说就是支护结构破坏、倾倒、滑动或周边环境的破坏,出现较大范围的失稳。
一般的设计要求是不允许支护结构出现这种极限状态的。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则是指支护结构的变形或是由于开挖引起周边土体产生的变形过大,影响正常使用,但未造成结构的失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坑支护
⑵ 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⑶ 国家标准:《土钉支护技术规范》(GJB5055-2006);
⑷ 国家标准:《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⑸ 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11);
⑹ 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2-2002);
⑺ 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⑻ 山东省标准:《建筑边坡与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标准》(DBJ/T14-081-2011);
⑼ 本工程总平面图、基础平面图;
⑽ 本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⑾ 其它有关规范规程。
在满足降水效果要求的前提下,基坑降水方法的选择主要根据基坑周边环境承受能力,基坑降水带来的主要环境问题是基坑周边的地面沉降以及地面沉降引发的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的开裂破坏。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上海市标准《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DG/TJ08-2001-2006)和《基坑工程设计规程》(DBJ08-61-97)给出的基坑工程地面沉降设计允许值和监测报警值表明:地面沉降设计值和报警值的大小和不同的基坑等级相对应,而基坑等级划分的主要依据有基坑开挖深度、周边的建筑物管线类型以及离基坑的距离等环境因素,具体如下:
(1)GB50497-2009《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中基坑等级按下表类别及标准进行划分(表5.6)
表5.6 基坑工程类别
(摘自:GB50497-2009《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2)DBJ08-61-97《基坑工程设计规程》中基坑等级按下表类别及标准进行划分(见表5.7)
表5.7 基坑工程类别
(摘自:DBJ08-61-97《基坑工程设计规程》)
(3)DG-TJ08-2001-2006《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中基坑监测等级按以下表格进行划分(见表5.8、表5.9、表5.10和表5.11)
表5.8 基坑工程监测等级
注:(1)有两项(含两项)以上,最先符合该等级者,即可定为该等级。
(2)当符合两个等级时,宜按周边环境高一等级确定。
(摘自:DG-TJ08-2001-2006《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
表5.9 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划分
(摘自:DG-TJ08-2001-2006《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
表5.10 周边环境等级划分
注:H为基坑开挖深度(m)
(摘自:DG-TJ08-2001-2006《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
表5.11 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划分
注:从复杂开始,有两项(含两项)以上,最先符合该等级标准者,即可定为该等级。
(摘自:DG-TJ08-2001-2006《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
(4)上海地铁总公司基坑变形控制保护等级标准按下表进行划分
表5.12 基坑变形控制保护等级标准
注:H-基坑开挖深度
(摘自:上海地铁总公司按上海软土层特点提出的深基坑工程经验)
以上现有基坑等级、类别的划分只包括固有的环境因素,并未考虑降水方式、支护方式、开挖方式等基坑设计和施工因素对基坑等级、类别的影响;且考虑环境因素的方法较为简单。鉴于此,此项研究将基坑降水方式和固有环境因素一起作为基坑等级划分的依据,在总结现有国家规范、地区及企业经验的基础上,秉着安全性和适用性优先的原则,建立基坑降水方法和基坑地面沉降设计允许值和监测报警值的关系,提出以基坑环境影响评价为基础的基坑降水地面沉降控制方法(图5.7)和基坑降水地面沉降控制标准(表5.13),其关系框图。
图5.7 基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基坑降水地面沉降控制标准流程图
表5.13 基坑降水地面沉降控制标准
注:基坑环境质量等级按第三章基坑降水环境影响等级评价的结果
1、基坑工程的安全等级
《工程节后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2008规定,工程结构应按结构破坏后果的不同划分不同的安全等级,体现结构设计的不同的可靠度水平的要求。基坑工程应按要求,确定不用的安全等级。
2、基坑工程的设计等级
基坑工程根据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工程规模与功能不同及其可能出现破坏的影响程度分为不同的设计登记(详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2011)。对于复杂地质条件及软土地区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其设计等级为甲级,设计时应进行基坑变形验算。对环境保护严格的基坑也应进行基坑变形设计。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基坑工程,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情况下,应进行基坑专项降水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