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名词解释
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 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 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性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1)外观设计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发明与实用新型是以概念性技术方案本岩巧身为对象,外观设 计则以外表有具体的形状或形态为对象。如三维空间的产品造型(电视、汽车之外型),二维 的平面设计图案(床单、地毯之花样);色彩是构成图案的成份。就是说,外观设计可以是立 体的造型,也可以是平面的图案,还可以辅以适当的色彩,有时是三者的有机结合。 � (2)外观设计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做的设计 顾名思义,外观设计就是 对产品的外表设计,而这种产品必须具有一卖枣拍定的形状,能够自由移动,才可以作为外观设计 的载体。如一幅画或一个图案,就其本身而言并不是外观设计,但若将它印制在产品上, 这幅画或中羡图案便成为外观设计了。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观所作的设计 (2)是指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的设计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的设计 (3)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4)必须富有美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二条发明 专利权 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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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成熟产业的产品外观改进空间非常狭窄,局部上的改进是产品外观设计改进的重要方向,因而局部外观设计是现代外观设计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也具有自己的一些特殊性。
不可分割性;
不可分割包括两方面的含义:①结构上的不可分割,即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例如袜跟、帽檐、杯把等;②使用上的不可分割,指的是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者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构件本身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例如一组由不同形状的插接块组成的拼图玩具。
2.可对比性;
可对比性是指该局部应含有可以与其他外观设计进行对比的创作单位,即局部外观设计应该是独立的设计模块。具体而言,局部外观设计必须占据一定的实体范围,在整体中具有相对封闭的区域。
3.可视性;
可视性是指外观设计需要能为视觉所感知。局部外观设计同样要求作用于视觉,或肉眼直接确定而不需借助特定的工具。
4.新颖性判定主体;
新颖性主要审查外观设计相同或实质相同的问题,而判定主体的能力会极大地影响新颖性及后续确权和侵权的认定。
不同国家的专利法对新颖性判定主体的规定略有区别,但原则上都是对实际消费者进行抽象和加工,使其具有特殊的能力。
5.明显区别性判定主体;
明显区别性主要审查外观设计和对比设计相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倾向于具有设计能力。
外观设计亦称“工业品外观设计”。产品外部的艺术或装饰性的设计。设计内容包括形状、式样、色彩或其组合等。不包括其构造方法或原理以及以实现产品功能为主要目的的外观或形状。2008年12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一、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中国《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3)必须富有美感;
(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二、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图片或者照片。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
1、就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就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
2、必要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此外,申请人可以提交参考图,参考图通常用于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
3、色彩包括黑白灰系列和彩色系列。对于简要说明中声明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图片的颜色应当着色牢固、不易褪色。
4、六面正投影视图的视图名称,是指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各视图的视图名称应当标注在相应视图的正下方。其中主视图所对应的面应当是使用时通常朝向消费者的面或者最大程度反映产品的整体设计的面。例如,带杯把的杯子的主视图应是杯把在侧边的视图。
5、视图的排列:
同一图纸上,可以安排多幅视图,各视图的布置方向应保持一致,各视图间应彼此明显地分开,可采用竖列排版,或者横列排版方式。
视图排列方
向应如图所示:
6、
①对于成套产品,应当在其中每件产品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以“套件”字。例如,对于成套产品中的第4套件的主视图,其视图名称为:套件4主视图。
②对于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应当在每个设计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以“设计”字。例如:设计1主视图。
③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分为无组装关系、组装关系唯一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提交组合状态的产品视图;对于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提交各构件的视图,并在每个构件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以“组件”字。例如,对于组件产品中的第3组件的左视图,其视图名称为:组件3左视图。
④对于有多种变化状态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应当在其显示变化状态的视图名称后,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
7、正投影视图的投影关系应当对应、比例应当一致。
8、图片绘制要求:
①图片应当参照中国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中有关正投影关系、线条宽度以及剖切标记的规定绘制。不得以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线条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
②可以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表示细长物品的省略部分。图面上可以用指示线表示剖切位置和方向、放大部位、透明部位等,但不得有不必要的线条或标记。
③不得使用铅笔、蜡笔、圆珠笔绘制图片,也不得用蓝图、草图、油印件。
④用计算机绘制的外观设计图片,图面分辨率应当满足清晰的要求。
9、对照片的要求:
①照片应当清晰,避免因对焦等原因导致产品的外观设计无法清楚地显示。
②照片背景应当单一,避免出现该外观设计产品以外的其他内容。产品和背景应有适当的明度差,以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
③照片的拍摄通常应当遵循正投影规则,避免因透视产生的变形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
④照片应当避免因强光、反光、阴影、倒影等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
⑤照片中的产品通常应当避免包含内装物或者衬托物,但对于必须依靠内装物或者衬托物才能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时,则允许保留内装物或者衬托物。
材料
产品设计师在进行外观设计时应该综合考虑如何选择设计材料,材料的加工工艺、成型技术的应用、产品的视觉表现、能不能满足产品用于各种环境中的功能及实现设计目的等等。依托科技的发展,材料的特性和材料的加工方式也越来越多,产品设计师需要掌握各种不同材质的特性及加工方式。
色彩
色彩通过用户的感官直接将设计师的设计信息传达给用户,对用户是否想占有产品起到根本的作用。色彩在外观设计中发挥的作用主要有保护材料和对产品造型的装饰,这不仅美化了产品外观,也美化了用户心理,所以在产品外观设计过程中,要采用灵活多样的色彩组合设计,使用户对一款产品有更多的选择,从而增加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形态
产品外观设计的核心是产品的形态美设计。是产品设计师在系统地市场调研分析后,在产品外观设计精确定位的基础上开展的设计。要求符合:1、创新性。意在表明进行外观设计时不是一味的去模仿复制,而是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使得产品给人独特新颖的感觉,它通常在形态、材料、结构等方面反应。2、体量感。产品外观设计的出发点是人机工程学,它强调产品必须符合用户的要求,让用户使用更方便、舒适,如手持机产品操作部位就不超过手的活动范围,一旦超过范围使用者就不能舒适的使用。此外,在产品形态设计中还应强调产品的稳定性及整体美观度等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