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卫生制度及卫生标准是什么?
食堂卫生制度及卫生标准是如下:
1、食堂人员要做到“三白”、“四勤”,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戒指,厨房内不准吸烟。
2、餐具、用具要洗净,做到无油垢,无积水,并且做到餐具天天消毒,不能间断。
3、厨房内、外环境整洁,灶面、工作台面清洁。
4、食品进货必须做好数量验收记录和卫生质量验收记录。
5、食品做到烧熟煮透,现烧现吃,变质食品必须及时处理,烧熟的菜内杜绝有异味、异物出现,做好留样工作。
厨房卫生要求及标准一、环境卫生1、保持地面无油渍、无水迹、无卫生死角、无杂物。保持瓷砖清洁光亮,勤擦门窗。2、工作结束后调料加盖,工具、用具、工作台面、地面清理干净。3、下班前应将冰箱、炉灶、配菜台、保洁橱及橱柜下内侧及厨房死角等清理干净,防止残留食物腐蚀。4、厨房、冰箱等设备损坏应及时报修。5、厨房烹调加工食物用过的废水必须及时排除,不在厨房隔夜,垃圾桶和馊水桶身需基本保持干净、标识明确并加盖,按时清理。二、冰箱卫生1、冰箱有专人管理,定期化霜。2、保持冰箱内外清洁,每日擦洗一次。3、每日检查冰箱内食品质量,杜绝生熟混放,严禁叠盘,鱼类、肉类、蔬菜类,相对分开,减少串味,必要时应用保鲜膜。三、食品卫生1、认真做好原料的检疫工作,变质、有毒、有害食品不切配、不烧煮。2、食物应保持新鲜、清洁、卫生,并于洗清后,分类以塑胶袋包紧,或装在有盖容器内,分别储放冰箱或冷冻室内,鱼肉类取用处理要迅速,以免反覆解冻而影响鲜度,要确实做到勿将食物暴露在生活常温太久。3、凡易腐败饮食物品,应贮藏摄氏零度以下冷藏容器内,熟的与生的食物分开贮放,防止食物气味在冰箱内扩散及吸收箱内气味,并备置脱臭剂或燃过的木炭放入冰箱,可吸净臭味。4、食品容器清洁、炊具做到刀具不锈、砧板不霉,加工台面干净配菜盘与熟菜盘有明显区别。5、食品充分加热,防止里生外熟,隔顿、隔夜、外购熟食要回烧后再供应。6、按政府有关规定,禁用不得销售的食品。7、蔬菜不得有枯叶、霉斑、虫蛀、腐烂、如卫生不合格,要退回粗加工清洗。8、干货、炒货、海货、粉丝、调味品、罐头等,要妥善储藏,不得散放,落地。9、食物应在工作台上操作、加工、并将生熟食物分开处理,刀、菜、墩、抹布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四、餐具卫生1、切配器具要生熟分开,加工机械必须保持清洁。2、熟食、熟菜装盆、餐具不得缺口、破边,必须清洁,经消毒后,无水迹、油迹、灰迹、方能装盆出菜。3、不锈钢器具必须保持本色,不洁餐具退洗碗间重洗。五、炉灶卫生1、灶台保持不锈钢本色,不得有油垢,市头结束后清洗干净。2、锅具必须清洁,排放整齐。3、炉灶瓷砖清洁、无油腻,炉灶排风要定期清洗,不得有油垢。4、各种调料罐、缸必须清洁卫生并加盖。厨房安全注意事项如下:1、厨房内的燃气燃油管道、阀门必须定期检查,防止泄漏。做饭后应及时关闭所有的燃气燃油阀门,切断气源、火源。2、开关插座远离水槽灶具。3、插座要有保护门:避免儿童由于好奇,用手指或小金属片、铁针等导电体伸进插孔而触电。4、厨房电路改造中厨房内要设置配电箱,使用独立的线路。
2、远离污染源,距离暴露的垃圾堆、坑式厕所、粪池25米以上。
3、加工经营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小餐饮店厨房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室内层高在2.5米以上,厨房与就餐区有完整的物理隔断,厨餐比不小于1∶2(火锅店不小于1∶3),严禁临街门前设灶。
4、厨房室内层高3米以下(含3米)的,内墙面贴瓷砖到顶,厨房室内层高3米以上(不含3米)的,内墙面贴瓷砖高不低于2米,厨房顶、地面平整并易于清洁,厨房顶不平整的用防火防霉材料吊顶,地面具有一定坡度,最低点应设置排水沟和地漏,墙壁宜制作吊柜(密闭有门)。
5、操作台面用不锈钢材料加贴,灶台、工作台台面用瓷砖或不锈钢材料贴面,设置排气抽油烟设备,保证正常使用。
6、必须设水池不少于5个,池内外贴瓷砖或使用不锈钢材料,分别有一洗二清三消毒水池、洗菜池、洗肉池或水产品池,其内空大小不得小于长40cm×宽40cm×深40cm,且标志清楚。从事单一食品经营的餐饮店,水池至少不少于2个,但必须全部使用集中式消毒餐具。
7、菜墩最少2个、菜刀至少2把,有生、熟标志,生菜刀-黄色刀柄、生肉刀-红色刀柄、熟食刀-绿色刀柄。
8、配备相应容积的餐(饮)具消毒柜和保洁柜,能按照"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的程序,保证消毒、保洁工作有效落实。不具备清洗、消毒设施的单位须使用集中式消毒餐具。
9、制作凉菜必须设有专间,做到专室、专人、专工具、专冷藏、专消毒,工作人员坚持二次更衣。不具备基本条件的不得制售凉菜(卫生许可项目上注明)。
10、就餐大厅与外界相通处窗户设纱窗,顾客入口大门吊设塑料门帘,门帘下端与地面距离为3厘米,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使用风幕机。
11、取消燃煤炉灶,使用电、管道煤气、液化气等清洁能源。
12、内外环境整洁,地面无垃圾纸屑,垃圾容器密闭、加盖,垃圾及时清运,禁止在室外如餐厅大门外进行蔬菜等粗加工操作。
13、防鼠、防蝇、防尘、防潮设施齐全有效,地沟栅栏孔径小于0.6cm采取杀灭蚊子、苍蝇、蟑螂、老鼠的措施并有记录,"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下。
14、操作间、库房必须作到生熟分开,物品隔墙离地,分类存放,认真落实原料进购索(证)票、台帐记录等。
15、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卫生法规与卫生知识培训,掌握相应的卫生知识,个人卫生良好,穿干净整洁工作衣、帽上岗,不得留长发、长指甲,不带戒指。进入专间操作时还应戴口罩、手套等。
16、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须使用售货工具,货与款分开,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17、冰箱(冰柜)内食品分类存放整齐,熟食品及半成品装入保鲜盒加盖后冷藏或放在餐具中加保鲜膜后冷藏,生肉放在食品包装袋内再冷冻,禁止使用有色塑料袋装食品,禁止将食品直接丢放于冰箱(冰柜)内。冰箱定期化冰、清洁,间隔每月至少一次所有食品、餐用具、调料不使用时必须保持封闭状态。
18、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并张贴上墙,卫生组织机构健全,设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1人。设置统一规范的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
1. 生熟食品分离摆放,防止交叉污染厨具摆放整齐,干净,表面光亮无污渍厨房各种用具内外表光洁,无污渍杂物不锈钢厨具、柜架、台面无油渍,内外光洁地面、墙壁无污渍、无积水、无泥沟渠无污渍、无垃圾、无异味、渠盖干净天花板无蜘蛛网、无吊灰。
二、餐具
1.餐具前洗净,消毒,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不准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
2.洗刷餐具必须使用专用的水池,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3.消毒后的餐具必须储存在餐具专用的保洁柜内。
还有一些细则如下。
(1)化冻食物不能再次冷冻 质量降低,细菌数增加 一次用掉或煮熟后再贮藏
(2)对食物有怀疑,不要尝味道 保护员工的健康 看上去对质量怀疑的食品及原料就应弃除
(3)水果或蔬菜未洗过不能生产出售,罐头熟食未清洁不能开启 避免污染
(4)设备、玻璃、餐具、刀叉、匙或菜盘上不得有食物屑残留 避免污染 厨房设备用后要清洗干净,玻璃餐具、刀叉、匙和菜盘用前要检查
(5)餐具有裂缝或缺口的不能使用 细菌可在裂缝中生长
地面应由防水、不吸潮、可洗刷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
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设施。
配有专用冷藏设施、洗涤消毒和符合要求的更衣设施,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5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低于10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放凉后再冷藏。
奶油类原料应当低温存放。含奶、蛋的面点制品应当在10下或60上的温度条件下储存。
操作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
凉菜间必须每天定时进行空气消毒;
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
冷藏:指为保鲜和防腐的需要,将食品置于0上较低温度条件下贮存的过程,冷藏的温度一般在0~10间。
冷冻: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0下,以保持冰冻状态的贮存过程,冷冻所用的温度一般在-20-1间。
法律依据: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五条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
第八条 餐饮业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十三条 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仓库应当通风良好。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食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作出具体规定。
(一) 餐厅每市结束后由餐厅主管和服务员进行整理、消毒和清洁;每周安排一次彻底清洁,并达到以下标准:
1. 门窗洁净;
2. 餐台和台布洁净;
3. 地面无垃圾、水迹、灰尘;
4. 桌椅摆放整齐、定位规范;
5. 餐具用品摆放整齐,定位规范;
6. 植物花盆内无垃圾,叶面无灰尘;
7. 烟缸清洁无烟蒂;
(二) 厨房每市结束后由厨师进行整理、消毒和清洁,每周安排一次彻底清洁,并达到以下标准:
1. 地面干燥无水迹、积垢;
2. 墙面无挂尘蛛网;
3. 台面整洁;
4. 冰箱货架整洁无油污;
5. 水池内包括滤网内无垃圾;
6. 食品不落地放置;
7. 食品加盖、覆膜存放;
8. 案板清洁干燥,挂起或竖放;
9. 抹布清洁,晾挂;
10. 无任何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11. 橱内、台面、冰箱内无不洁物品和垃圾;
12. 门窗上无积灰和污垢;
13. 灭蝇灯、纱窗等防蝇设施有效;
2、厨房内冰箱、消毒柜按不同用途进行标注,并指定专人负责,生、熟分开存放,不得将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混放。
3、各操作台、案板、刀具、容器、抹布等均应做到生熟分开使用,标识清楚,定置存放。
4、所有加工人员在制作前,应对待加工食品原料进行检查,发现腐烂变质及其它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及其原料不得加工制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