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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燃气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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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信的小蝴蝶
2023-03-02 20:53:47

沈阳市城市燃气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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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1:52:4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燃气管理,保障城市燃气供应,促进城市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居民生活、工业生产、饮食服务、福利事业等公共使用的天燃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适用本规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适用《沈阳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第二章 建设审批与维护第五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第六条 城市燃气工程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定施工,并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和监督。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第七条 城市燃气设施,包括市街输配管网、贮罐、调压站、阀门等,由市燃气供应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持。第八条 城市燃气供应部门对燃气设施(不含民用户煤气表)进行大修或更新改造时,燃气用户不得阻挠。燃气供应部门从燃气管网干线引向庭院支线的产权属燃气供应部门。燃气用户引入管和室内管线的产权属房产单位或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所发生的工程费用,按产权归属承担。第九条 用户单位的燃气设施,需要大修、更新改造或拆除的,应向城市燃气供应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燃气供应部门组织实施,用户单位不得自行处理。第十条 城市燃气供应部门对其制气、输配、工程等系统以及进户的燃气表、管线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和检修,确保城市燃气设施系统安全运行。在对市街燃气设施维修、更新需要停止供气时,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燃气用户。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管道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强度试验。在通气前必须进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保证设备安全无泄漏。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安全防范措施,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三条 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市燃气供应部门,经双方商定采取保护措施的,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派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事先未与燃气供应部门取得联系制定监护措施,造成供气设施损坏或引发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燃气设施或影响供气设施使用、维修功能的行为:

(一)非管理人员私自启闭阀门;

(二)将燃气明管置于或砌入建筑物隔墙内;

(三)装修房屋将燃气设施置于装饰物品内;

(四)私自将新设燃气管道与原有管道连接;

(五)在距离燃气管网及附属设施周围二米、调压站周围六米以内,构筑建筑物、堆放物品、垃圾及种植、挖掘等;

(六)将地下燃气管道挖掘悬空;

(七)用户私自拆、改、迁装燃气管道和燃气设施。第十五条 审批与燃气设施相关的建筑施工许可证时,须事先征求城市燃气供应部门的意见。第十六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二十五层以上建筑物的燃气设施,须安装快速切断阀、泄漏报警器、送排风系统等自动联锁装置;二十五层以上建筑物设燃气泄漏集中监视装置。第十七条 因建设需要必须改变现有燃气设施位置或标高时,须经市燃气供应部门同意并组织实施,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八条 燃气供应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的气源质量标准供气。燃气供应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按承诺制规范服务行为,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第十九条 燃气用户必须遵守燃气使用安全规定。燃气供应部门必须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咨询服务,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对单位用户应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对操作人员的技术和安全培训。第二十条 燃气供应工作人员到用户检查燃气运行状况时,应出示证件,用户应给予支持,不得阻拦拒绝。第二十一条燃气用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管道及设施出现损坏、漏气、堵塞、无火等故障时,应及时向燃气供应部门报告,不得擅自修理和用明火试漏;

(二)严禁在设有燃气管线及设施的房间或规定范围附近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三)严禁在设有燃气管线及设施的房间门厅内居住;

(四)连接燃气灶具的胶管长度不超过二米,严禁胶管穿越门窗或墙壁使用;

(五)严禁向燃气管线内充入其它气体、液体和异物;

(六)严禁用户在燃气管道上直接设泵抽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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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1:52:4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建设、供气应急保障、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与器具管理、设施保护、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建立燃气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协调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区、县(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受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对辖区内的燃气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规划、公安、工商、质监、安监、房产、城市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五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组织编制市燃气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县(市)燃气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等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配套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第七条 燃气设施建设应当依法定程序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经批准的燃气设施工程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工程涉及征地、绿化、道路恢复等补偿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依法开展相应业务。第九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建设档案。第十条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燃气管理、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制定燃气应急储备方案,确定燃气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启动要求等。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燃气应急储备方案的要求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确保燃气应急储备所需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第十一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燃气供应应急调度预案,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调度程序等内容。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燃气供应应急调度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燃气供应应急预案;因不可抗力或者发生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不能正常生产或者供应燃气的,应当按照燃气供应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规定的范围、期限和规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十三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专项规划;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事故抢修应急制度;

(四)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设施安全评价报告;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维护人员、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规范服务,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

(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有完善的自检自查机制和完整的安全记录,建立健全设备、设施档案和用户档案;

(三)向社会公布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全天二十四小时服务、抢修、投诉电话等信息,及时解决用户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四)每年对用户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用户并协助用户进行整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淡淡的冬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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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1:52:46
沈阳燃气对您说声对不起,现我办事流程说一下:

◆办理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告知性备案

不同的燃气工程阶段有不同的验收方式,但均需要工程公司联系质检中心,质检 中心出具验收合格报告,之后工程公司携带工程档案到质检中心办理阶段性备案;全部工程结束并验收合格后,工程公司带好全部档案及验收报告,办理最终验收报告

办理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南十马路93-1号

联系电话:23387360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室外管线需到市场部办理手续,设计院研究制定改动方案,经技术部、预算中心研究决定可行性。

办理地点:沈阳市和平区新华路8号

联系电话:23505757

◆燃气器具产品入市审核

燃气器具引进需到城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办理手续,燃气器具生产企业应携带产品样品、合格证书等相关手续到城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办理。

办理地点: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7号

◆《燃气使用证》的核发

本人或开发商持沈阳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燃气市场部出具的《开栓通知单》到经营部办理

工本费1元

办理地点:沈阳市和平区新华路8号

◆燃气用户申请过户

燃气用户持房屋所有权证件(房证、契证等)和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到所在营业分公司购气站点办理。

◆安装管道燃气

到驻政府审批大厅办理手续,取得《事项办理通知单》,到燃气发展服务中心受理,由煤气总公司市场部安排规划、设计等。

办理地点:沈阳市和平区新华路8号

魁梧的小土豆
难过的芝麻
2025-07-30 01:52:46
一、全国做焦化设计最有名的设计院就两个:一个是鞍山的中冶焦耐,一个是山西化二院。中冶焦耐要一分为二,一部分搬到大连,一部分留在鞍山。

二、具体介绍几个院系:

1、山西化二院——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是中国中钢集团公司(简称中钢集团,英文缩写SINOSTEEL)所属的科技企业。

2、鞍山焦耐院——中国冶金建设集团鞍山焦化耐火材料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冶金建设集团鞍山焦化耐火材料设计研究总院(英文缩写ACRE)成立于1953年,是我国从事焦化、耐火、城镇燃气、环境治理等工程设计研究的大型综合性甲级设计研究单位。在全国一万多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综合指标百强评定中,排名第27位。

ACRE技术实力雄厚,实践经验丰富,能提供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开工调整、建设监理、工程承包等服务工作。应用煤制气、天然气、轻油制气、液化石油气掺混空气、水煤气部分甲烷化、重油催化裂解制气、两段炉、粉煤气化等技术,完成了北京、天津、上海、沈阳、大连等60多个省会及沿海重要开放城市的燃气工程设计。ACRE与德、美、英、日、法等国家和地区的几十家公司进行了技术交流,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承担了几十个工程的联合设计工作。并通过20多项外资项目的标书编制、技术谈判、设计等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协助建设单位申请并合理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以及进行设备监制等工作。ACRE十分重视技术进步,注重以技术新、质量优赢得用户信赖。采用现代化设计手段,从方案设计到施工图可全部采用计算机辅助设计。近二十年来,开发新技术100多项,获国家优秀工程设计奖9项,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奖21项,省部级以上的科技进步奖54项,并拥有一批技术专利。

ACRE历来重视工程的综合经济效益,并始终坚持“质量第一,技术先进,管理科学,顾客至上”的方针,愿热忱为国内外客户提供精湛技术和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