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和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的适用范围的区别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和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堤防工程设计规范适用于各类新建、加固、扩建、改建堤防工程的设计。而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适用于水利水电行业1、2、3级新建、改扩建和堤防加固工程的管理设计。
扩展资料:
堤防管理要求:
不同堤防根据其保护范围和重要程度有不同的设计标准,总体来说,堤防工程应达到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标准,并且在设计洪水条件下,保证堤防安全。
对于堤防设计标准和相关要求《堤防工程设计规范》和《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都有相应的规定。在堤防设计和施工时应按规范要求进行,就堤防工程的具体管理来说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
1、断面达标
堤防管理首先是堤防断面应当达到设计的标准,包括堤顶高程、堤顶宽度、边坡坡度、平整度、戗台高程、宽度、边坡等都应满足设计要求。
2、结构稳定
对于断面达标的堤防,在设计洪水条件下,其结构还需满足安全稳定的要求,不能产生滑坡、渗透、塌陷、开裂等破坏现象而削弱堤防断面,影响堤防安全稳定。
3、附属工程设施完好
作为堤防的组成部分,对于堤防的护坡、护岸、防浪、压渗、截渗、导渗等工程设施应当完好、有效,并能发挥正常作用。
4、管理设施齐全
堤防的观测设施、交通设施、通信设施、生物工程、维护管理设施应当满足管理的要求,并能准确地反映工程运行和安全状况。
对于堤防的沉降观测、位移观测、渗流观测、水位观测、潮位观测、专门观测等应根据工程级别、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条件及管理运用要求,确定必需的工程观测项目。
要求通过观测手段,达到监测了解堤防工程及附属建筑物的运用和安全状况,检验工程设计的正确性和合理性,为堤防工程科学技术开发积累资料等目的。
堤防的对内、对外交通应满足工程管理和防汛抢险的需要。要满足各管理处所、附属建筑物、险工险段、附属设施、土石料场、器材仓库、场站码头之间的交通联系,保证对外交通畅通。
堤防的里程碑、分界碑、标志牌、警示牌、观测标点、拦车卡、管理房和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应按需要设置。
另外,穿堤闸、涵、管、线及临堤、跨堤工程的建筑物不得降低和削弱堤防的设计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堤防管理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没有水库设计规范,水库无非就是闸和坝,水闸就是水闸设计规范,坝就多了,有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混凝土面板堆石坝设计规范、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等。就看你用哪个了
堤防工程设计采用堤防工程设计规范,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以及防洪标准.
水库大坝多为土石坝,采用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
百度百科:
平原水库工程设计规范
为了搞好平原水库建设,统一平原水库工程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提高工程质量,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能够安全有效地调蓄水量,满足工业、农业及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等需要,按照国家《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 5021—93)、 《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的要求,编制本规范。
河道堤防工程的管理:保护农田、集镇安全的,由水利部门分级分段负责;保护城市(含县城)安全的,由所在地的城建部门负责;保护单独企业安全的,由该企业负责。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专业管理和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河道堤防管理机构和群众管护组织。专业管理机构的设置,由各级水利、城建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群众管护组织由沿河的乡(镇)、村建立管护段、组,或与专业户、护堤员签订合同,落实管护责任。第五条 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和群众管护组织,在搞好河道堤防管理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综合经营。第二章 河道管理第六条 河道整治规划,按河道主管权限由各级水利部门负责制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城市的河道整治规划,应由水利部门会同城建部门共同制定。
防洪工程设计标准:城市所在地堤防工程,按防御五十至一百年一遇的洪水设计;县(区)所在地堤防工程,按防御三十至五十年一遇的洪水设计;农田防洪的主要堤防及集镇堤防工程,按防御二十至三十年一遇的洪水设计,一般堤防工程,按防御十至二十年一遇的洪水设计。第七条 河道两岸规划的防洪大堤之间为河道行洪范围,未规划的河道可按设计洪水确定行洪范围。
一、河道行洪范围内严禁修建违章丁坝、顺坝、套堤、生产堤和码头等阻水工程;严禁任意围滩造田和乱种林草;严禁修建房屋、仓库、货栈、高渠、高路等阻水建筑物;严禁向河道内倾倒矿渣、煤灰、土石料和堆放杂物。
二、修建桥涵、渡槽、倒虹等跨河工程,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影响上下游、左右岸的安全,并须按河道主管权限,经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影响城市安全的,要同时取得城建部门的同意。
三、在桥梁上下游修建堤防、护岸等工程,不准堵塞桥孔,不准破坏桥梁设施。
四、现有危害河道堤防安全的跨河建筑物及违章工程、阻水林草、堆积物,按“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改建、扩建或清除。造成的危害由设障部门负责处理。第八条 河道的水、土、砂、石由水利部门统一管理,严禁任意开采。开采砂、石、土料及淘金,应在不影响河道安全行洪的原则下,有计划地组织采挖。
采运砂、石、土料,需向县(区)或城市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申请,领取采运证,在指定地点采运,并应向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缴纳管理养护费。第九条 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在重要河段设立固定观测点,对河道断面、水位、冲淤、河势变化以及堤防、护岸、护滩、险工等进行定期观测记载,积累资料,为管理、维修和防汛抢险提供可靠依据。第三章 堤防管理第十条 修建堤防工程,必须根据河道整治规划,作出工程设计,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能施工。工程竣工必须进行验收。第十一条 沿堤两侧划定护堤地和安全管理范围。
一、护堤地:
1.宽度:黄河韩城至潼关段,防洪堤临河一百至二百米,背河五十至一百米(从堤坡脚算起,下同);渭河宝鸡峡至耿镇桥段,防洪堤临河十至二十米;背河三十至五十米;耿镇桥至潼关段,防洪堤临河二十至五十米,背河十至三十米;汉江武候镇至小峡段,防洪堤临河三十米,背河十米。其它河流由所在地(市)、县(区)确定。市区河段由城建部门确定。
2.护堤地由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管理使用。临河护堤地主要用于营造防浪林,背河护堤地主要用于抢险取土和营造防汛用材林。
3.护堤地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土地管理部门、水利部门(城市为城建部门)共同划定。集体有证土地划为护堤地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从国有滩地中予以调整。无法调整的,权属不变,但其经营利用方式须服从统一规划和堤防管理的要求。
二、安全管理范围:主要堤防临河、背河各宽五十至一百米(从堤坡脚算起);一般堤防由所在地(市)确定。安全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