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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和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的适用范围的区别

爱撒娇的手套
鲤鱼胡萝卜
2023-03-02 14:07:32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和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的适用范围的区别

最佳答案
炙热的云朵
背后的老鼠
2025-07-19 10:22:48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和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堤防工程设计规范适用于各类新建、加固、扩建、改建堤防工程的设计。而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适用于水利水电行业1、2、3级新建、改扩建和堤防加固工程的管理设计。

扩展资料:

堤防管理要求:

不同堤防根据其保护范围和重要程度有不同的设计标准,总体来说,堤防工程应达到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标准,并且在设计洪水条件下,保证堤防安全。

对于堤防设计标准和相关要求《堤防工程设计规范》和《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都有相应的规定。在堤防设计和施工时应按规范要求进行,就堤防工程的具体管理来说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

1、断面达标

堤防管理首先是堤防断面应当达到设计的标准,包括堤顶高程、堤顶宽度、边坡坡度、平整度、戗台高程、宽度、边坡等都应满足设计要求。

2、结构稳定

对于断面达标的堤防,在设计洪水条件下,其结构还需满足安全稳定的要求,不能产生滑坡、渗透、塌陷、开裂等破坏现象而削弱堤防断面,影响堤防安全稳定。

3、附属工程设施完好

作为堤防的组成部分,对于堤防的护坡、护岸、防浪、压渗、截渗、导渗等工程设施应当完好、有效,并能发挥正常作用。

4、管理设施齐全

堤防的观测设施、交通设施、通信设施、生物工程、维护管理设施应当满足管理的要求,并能准确地反映工程运行和安全状况。

对于堤防的沉降观测、位移观测、渗流观测、水位观测、潮位观测、专门观测等应根据工程级别、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条件及管理运用要求,确定必需的工程观测项目。

要求通过观测手段,达到监测了解堤防工程及附属建筑物的运用和安全状况,检验工程设计的正确性和合理性,为堤防工程科学技术开发积累资料等目的。

堤防的对内、对外交通应满足工程管理和防汛抢险的需要。要满足各管理处所、附属建筑物、险工险段、附属设施、土石料场、器材仓库、场站码头之间的交通联系,保证对外交通畅通。

堤防的里程碑、分界碑、标志牌、警示牌、观测标点、拦车卡、管理房和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应按需要设置。

另外,穿堤闸、涵、管、线及临堤、跨堤工程的建筑物不得降低和削弱堤防的设计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堤防管理

最新回答
如意的宝贝
激动的天空
2025-07-19 10:22:48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没有水库设计规范,水库无非就是闸和坝,水闸就是水闸设计规范,坝就多了,有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混凝土面板堆石坝设计规范、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等。就看你用哪个了

堤防工程设计采用堤防工程设计规范,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以及防洪标准.

水库大坝多为土石坝,采用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

百度百科:

平原水库工程设计规范

为了搞好平原水库建设,统一平原水库工程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提高工程质量,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能够安全有效地调蓄水量,满足工业、农业及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等需要,按照国家《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 5021—93)、 《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的要求,编制本规范。

生动的酸奶
懵懂的大白
2025-07-19 10:22:4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和堤防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和河道行洪畅通,充分发挥河道和堤防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江河两岸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河流属国家所有。两岸的滩地,除集体有证土地外,均属国家所有,严禁任意侵占。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河道的统一管理。县(区)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河道的主管部门。在一个地(市)、县(区)境内的河道,由所在地(市)、县(区)水利部门主管;跨地(市)、县(区)的河道或重要的河段,由上一级水利部门主管。

河道堤防工程的管理:保护农田、集镇安全的,由水利部门分级分段负责;保护城市(含县城)安全的,由所在地的城建部门负责;保护单独企业安全的,由该企业负责。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专业管理和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河道堤防管理机构和群众管护组织。专业管理机构的设置,由各级水利、城建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群众管护组织由沿河的乡(镇)、村建立管护段、组,或与专业户、护堤员签订合同,落实管护责任。第五条 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和群众管护组织,在搞好河道堤防管理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综合经营。第二章 河道管理第六条 河道整治规划,按河道主管权限由各级水利部门负责制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城市的河道整治规划,应由水利部门会同城建部门共同制定。

防洪工程设计标准:城市所在地堤防工程,按防御五十至一百年一遇的洪水设计;县(区)所在地堤防工程,按防御三十至五十年一遇的洪水设计;农田防洪的主要堤防及集镇堤防工程,按防御二十至三十年一遇的洪水设计,一般堤防工程,按防御十至二十年一遇的洪水设计。第七条 河道两岸规划的防洪大堤之间为河道行洪范围,未规划的河道可按设计洪水确定行洪范围。

一、河道行洪范围内严禁修建违章丁坝、顺坝、套堤、生产堤和码头等阻水工程;严禁任意围滩造田和乱种林草;严禁修建房屋、仓库、货栈、高渠、高路等阻水建筑物;严禁向河道内倾倒矿渣、煤灰、土石料和堆放杂物。

二、修建桥涵、渡槽、倒虹等跨河工程,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影响上下游、左右岸的安全,并须按河道主管权限,经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影响城市安全的,要同时取得城建部门的同意。

三、在桥梁上下游修建堤防、护岸等工程,不准堵塞桥孔,不准破坏桥梁设施。

四、现有危害河道堤防安全的跨河建筑物及违章工程、阻水林草、堆积物,按“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改建、扩建或清除。造成的危害由设障部门负责处理。第八条 河道的水、土、砂、石由水利部门统一管理,严禁任意开采。开采砂、石、土料及淘金,应在不影响河道安全行洪的原则下,有计划地组织采挖。

采运砂、石、土料,需向县(区)或城市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申请,领取采运证,在指定地点采运,并应向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缴纳管理养护费。第九条 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在重要河段设立固定观测点,对河道断面、水位、冲淤、河势变化以及堤防、护岸、护滩、险工等进行定期观测记载,积累资料,为管理、维修和防汛抢险提供可靠依据。第三章 堤防管理第十条 修建堤防工程,必须根据河道整治规划,作出工程设计,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能施工。工程竣工必须进行验收。第十一条 沿堤两侧划定护堤地和安全管理范围。

一、护堤地:

1.宽度:黄河韩城至潼关段,防洪堤临河一百至二百米,背河五十至一百米(从堤坡脚算起,下同);渭河宝鸡峡至耿镇桥段,防洪堤临河十至二十米;背河三十至五十米;耿镇桥至潼关段,防洪堤临河二十至五十米,背河十至三十米;汉江武候镇至小峡段,防洪堤临河三十米,背河十米。其它河流由所在地(市)、县(区)确定。市区河段由城建部门确定。

2.护堤地由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管理使用。临河护堤地主要用于营造防浪林,背河护堤地主要用于抢险取土和营造防汛用材林。

3.护堤地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土地管理部门、水利部门(城市为城建部门)共同划定。集体有证土地划为护堤地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从国有滩地中予以调整。无法调整的,权属不变,但其经营利用方式须服从统一规划和堤防管理的要求。

二、安全管理范围:主要堤防临河、背河各宽五十至一百米(从堤坡脚算起);一般堤防由所在地(市)确定。安全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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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9 10:22:48
第二章 堤坝和护堤区管理 第五条 堤坝及其配套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侵占。不准在堤坝挖土、开沟、埋管、撬石、立杆、破堤开路;不准放牧、铲草、植树、种植作物、堆放物资、倾倒垃圾;严禁移动和破坏护栏、防洪涵闸、排涝泵站、启闭设备、水位标尺和标志等配套设施和设备;凡设路障的堤段,除护堤抢险外,禁止车辆通行。确因工程的特殊需要通行车辆及临时堆放物资者,须向市防洪堤管理处申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 江北堤西乡塘以西、江南堤富德以西的堤段,堤内三十米;其余堤段,堤内六米;全堤线堤外至河岸,均为护堤区。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护堤区建房、打井、挖塘、取土、爆破、建筑地下工程、堆放垃圾杂物以及进行其他有碍堤坝安全和防汛抢险的活动;不得排放妨碍行洪的废渣废物。护堤区内,建堤前原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池塘、菜地可暂时继续使用,待拆迁安置条件具备时再行处理。建堤后,自1982年9月10日颁布《南宁市防洪堤管理暂行办法》起,一切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均属违章建筑,限期拆除,新挖池塘限期填平,并追究违章的有关责任。第三章 河岸、河床管理 第七条 堤线所经的河岸、河床,为防洪堤坝的基础,必须保持稳定。 第八条 凡在有堤防的河段挖捞沙石,必须报经防洪堤管理处批准,在指定的地点挖采。 第九条 防讯期间,堤下原有的防空洞口和下水道出水口,所属单位必须负责本防空洞口和下水道口的防洪抢险工作,以确保堤坝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