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电源的设计要求
1、EPS的额定逆变功率应不小于最大的单台电动机及设备或成组电动机及设备可能的同时启动的功率,对于直流输出、现场逆变的EPS,应考虑逆变母线压降。
2、EPS应急电源的蓄电池容量应保证负荷稳定工作后,应急工作时间的要求 。
3、消防专用EPS应急电源可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备用电源,为系统或系统内的设备及相关设施(场所)供电,为消防设备供电的EPS不能同时为应急照明供电。
4、EPS应急电源为单相供电额定功率小于 30kW、三相供电额定功率小于 120kW的消防设备供电时,应采用以下方式:
(1)、交流输出的EPS应急电源,一台EPS应急电源可为一台设备或多台互投使用的消防设备供电;
(2)直流输出、现场逆变的EPS应急电源,可以树干式或放射式配带多逆变/变频分机方式为一台设备或多台互投使用的消防设备供电。
5、为单相供电额定功率大于 30kW、三相供电额定功率大于 120kW 的消防设备供电的EPS不应同时为其他负载供电。
6、有电梯负荷时,按最不利的全负荷同时启动冲击下情况下,EPS逆变母线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 80%;无电梯负荷时,EPS应急电源的母线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75%。
电源设计根据负载来计算的。
系统中用到电源的也就声光、模块以及一些特别探测器(如可燃气体探测器、火焰探测器、线型光束、极早期空气采样等等)。
不同设备的工作电流是不一样的,另外在设计时要放大一些,考虑到动作时最大电流是多少。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1.1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9.1.2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一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二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9.1.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9.1.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9.1.4.1 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设时,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
9.1.4.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9.1.4.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敷设。
9.1.4.4 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就是说当发生火灾的时候无论开关在何位置(开或闭)灯都必须强制电量。强制点量需要安装时候做个二次控制回路
需要强制点亮的灯具采用双控开关控制,双控开关一段接普通电源线
另一端接强启电源线
强启电源线通断由接触器控制,平时打开,火灾时候由消防控制室给信号
接触器闭合
(中钻EPS消防应急照明电源)
向消防用电设备供给电能的独立电源称为消防电源。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地下工程中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卷帘门、阀门等消防设备用电的电源,都应该按照现行《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的规定设计。
若消防用电设备完全依靠城市电网供给电能,火灾时一旦失电,则势必影响早期报警、安全疏散和自动(或手动)灭火操作,甚至造成极为严重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建筑电气设计中,必须认真考虑火灾消防用电设备的电能连续供给问题。如图6-1所示为一个典型的消防电源系统方框图,由电源、配电部分和消防用电设备三部分组成。
图6-1 消防电源系统方框图
1—双回路电源;2—高压切换开关;3—低压变配电装置;4—柴油机;5—交流发电机;6、10—应急电源切换开关;7—充电装置;8—蓄电池;9—逆变器;11—消防动力设备(消防泵、消防电梯等);12—应急事故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13——般动力照明
电源
电源是将其他形式的能量(如机械能、化学能、核能等)转换成电能的装置。消防电源往往由几个不同用途的独立电源以一定的方式互相连接起来,构成一个电力网络进行供电,这样可以提高供电的可靠性和经济性。为了分析方便,一般可按照供电范围和时间的不同把消防电源分为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两类。主电源指电力系统电源,应急电源可由自备柴油发电机组或蓄电池组担任。对于停电时间要求特别严格的消防用电设备,还可采用不停电电源(UPS)进行连续供电。此外,在火灾应急照明或疏散指示标志的光源处,需要获得交流电时,可增加把蓄电池直流电变为交流电的逆变器。
消防用电设备如果完全依靠城市电网供给电能,火灾时一旦失电,势必给早期火灾报警、消防安全疏散、消防设备的自动和手动操作带来危害,甚至造成极为严重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这样的教训国内外皆有之,教训深刻,不可疏忽。所以,电源设计时,必须认真考虑火灾时消防用电设备的电能连续供给问题。
配电部分
它是从电源到用电设备的中间环节,其作用是对电源进行保护、监视、分配、转换、控制和向消防用电设备输配电能。配电装置有:变电所内的高低压开关柜、发电机配电屏、动力配电箱、照明分配电箱、应急电源切换开关箱和配电干线与分支线路。配电装置应设在不燃区域内,设在防火分区时要有耐火结构,从电源到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要用绝缘电线穿管埋地敷设,或敷设在电缆竖井中。若明敷时应使用耐火的电缆槽盒。双回路配电线路应在末端配电箱处进行电源切换。值得注意的是,正常供电时切换开关一般长期闲置不用,为防止对切换开关的锈蚀,平时应定期对其维护保养,以确保火灾时能正常工作。
消防用电设备
(1)消防用电设备的类型 消防用电设备,又称为消防负荷,可归纳为下面几类:
1)电力拖动设备。如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排烟风机、防火卷帘门等。
2)电气照明设备。如消防控制室、变配电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前室等处所,火灾时须提供照明灯具;人员聚集的会议厅、观众厅、走廊、疏散楼梯、安全疏散门等火灾时人员聚集和疏散处所的照明和指示标志灯具。
3)火灾报警和警报设备。如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事故广播、消防专用电话、火灾警报装置等。
4)其他用电设备。如应急电源插座等。
(2)消防用电设备的设置要求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通常设置在用电设备附近,这样电能输配距离短,可减少损耗和故障。电源电压多采用220/380V,直接供给消防用电设备。只有少数照明才增设照明用控制变压器。
为确保火灾时电源不中断,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系统应满足如下要求:
1)可靠性。火灾时若供电中断,会使消防用电设备失去作用,贻误灭火战机,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严重后果,因此,要确保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线路的可靠性。可靠性是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系统诸要求中首先应考虑的问题。
2)耐火性。火灾时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系统应具有耐火、耐热、防爆性能,土建方面也应采用耐火材料构造,以保障不间断供电的能力。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系统的耐火性保障主要是依靠消防设备电气线路的耐火性。
3)安全性。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电气安全规程的基本要求,保障人身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4)有效性。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系统的有效性是要保证规范规定的供电持续时间,确保应急期间消防用电设备的有效获得电能并发挥作用。
5)科学性。在保证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系统具有可靠性、耐火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前提下,还应确保其供电质量,力求系统接线简单,操作方便,投资省,运行费用低。
1)下列建筑物的消防用点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①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②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①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②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③ 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
④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⑤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
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3)除1)条和2)条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4)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在30s内供电。
不同级别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的规定。
5)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② 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③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6)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7)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配电支线不宜穿越防火分区。
8)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9)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按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宜独立设置。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10)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②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③ 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