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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家庭用房天然气增容如何办理

危机的花生
欣喜的眼睛
2023-03-01 14:13:09

成都家庭用房天然气增容如何办理

最佳答案
自觉的西牛
自觉的音响
2025-06-21 17:31:28

GH燃气为您解答

您好,此类情况,本公司同样遇见过,据您描述,可以有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1、符合设计要求的情况。您可以向当地天然气公司进行申请,其单位会根据当时对您所在区域的天然气管道的设计进行审核,即设计的您所在区域天然气压力,流量都有余量,且符合设计及施工规范的情况下会批准您的申请并可能收取您一定的费用(因壁挂炉的用气量会比一般的燃气热水器大,所以会收取比如增容费,换表费,安装费等等费用)后进行施工。

2、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情况。如果不符合设计要求,即不符合当地对壁挂炉的使用要求或不符合您所在区域的天然气用气设计要求的,您将无法通过正常手续进行增容或者改造了。

3、不管您是否通过批准,都在此提醒您,切记!!勿私自改造燃气设施,天然气属于易燃易爆气体,在非专业的处理中容易造成事故,为了您生命财产安全,请勿私改!!!

GH燃气,奉献能源,共建家园!

最新回答
殷勤的天空
落后的毛豆
2025-06-21 17:31:28

安全距离应大于50米 唐山兴邦管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问您解答 5.1.1 国家法令、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圆中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2)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3〕中第十二条: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3)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4〕中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4)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1〕中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等。 5.1.2 地方有关条例、规定 (1) 《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同中第六条(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规定,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为: 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m范围内的区域。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为: 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m至6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m至50m范围内的区域, 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由管道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2) 《沈阳市城市燃气管理规定》嘲中给定的保护范围为在距离燃气管网及附属设施周围2m、调压站周围6m范围内的区域。 (3) 《乌鲁木齐市城市燃气设施保护暂行办法》〔9〕中第六条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规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为: 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分别为0.7m、1.5m、4.5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管道管壁外缘6m范围的区域, 燃气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为: 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分别为0.7m至7m、1.5m至7.5m、4.5m至10.5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6m至50m范围内的区域。 (4)《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10〕中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是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Jl6-87)、《四川省城市燃气输配及应用工程设计、安装、验收技术规程》(DBJ20-03-88)等的规定。 (5)《深圳市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11〕中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描述是“在国家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 (6) 京津地区: 《北京市燃气管理办法》〔12〕、《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13〕和《天津市燃气管道设施管理办法》〔14〕中只提到燃气管道安全间距或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并未给出量化的间距或距离要求。另外,《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15〕中还提出了为保护地下管线安全,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所禁止的行为,但也未明确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具体是多少。 5.1.3 行业有关规定 最新发布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16]在其条款3.2管道及其附件条文中提出了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的概念,但是也未明确给出量化的间距或距离数值,而是在条文说明中建议各地燃气供应单位可参照《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等的规定执行,或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5.2 石油、电力行业关于保护范围的规定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17〕第十二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 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及附属设施场区外各50m范围内,开山、爆破、燃放爆竹和修筑大型工程;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m范围内,取土、挖塘、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和修筑其他建筑物;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m范围内种植深根植物。 第十三条规定,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m至500m范围内进行爆破,应当事先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穿越河流的管道,由管理企业与河道管理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置标志。在此范围内不得修建码头,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筑坝、炸鱼、进行水下爆破或其他可能危及管道安全的水下作业。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中的规定实际上是确定了上游天然气管道和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应该指出,输送天然气的城市管网不适用本条例。但是也存在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上游天然气管道和设施进入城市地域时,如何确定其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 在城市建设的高压燃气管道,一般敷设在城市的外围而经常与架空电力设施产生交叉。电力设施具有一套完整的保护体系。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0号主席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8〕,依据电力法国务院发布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家经贸委和公安部又联合发布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保护区以及保护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大方的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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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1 17:31:2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的安全使用,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成都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龙泉驿、青白汇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计委、经委及规划、劳动、公安、技术监督、环保、工商、物价、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对在燃气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遵循建设供气管网必须安全、高效、节约的原则,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燃气工程的建设资金除由政府投资、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自身积累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采取其它方式筹集。第八条 建设燃气工程,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审批部门立项时应通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部门参加项目审查,井应按项目性质和建设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第九条 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及有关证件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按证书确定的级别及业务范围进行设计、施工。

建设燃气工程应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十条 建设燃气工程必须实行工程质量监理制。

工程竣工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计委、经委以及规划、劳动、公安、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专业验收,未经专业验收或专业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建设燃气工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二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稳定的燃气气源,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安全消防设施和营业场地;

(四)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服务、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经营服务规则和安全责任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营燃气申请表;

(二)资质证书;

(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内容的资料,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等证件;

(四)燃气工程施工图、压力容器合格证、计量检定证书,工程施工及设施安装验收、消防设施等技术资料。第十四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经营燃气申请后二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经营条件的从收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发给统一制作的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持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第十五条 燃气企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办事程序公开、服务网络分布合理;

(三)履行供气合同约定的义务;

(四)科学、合理地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压力监测工作,实现安全平稳供气;

(五)供应的燃气器具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具备地下隐蔽燃气管网等设施的完整技术管理资料;

(七)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计费和缴纳管理费。

(八)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家用燃气灶具和热水器的品牌。第十六条 燃气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撤销的,应妥善处置用户转供等有关事宜,并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缴销经营许可证。分立或合并而成立的企业应当重新申请经营许可审查,并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

燃气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或经营场所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更换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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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1 17:31:28
一、第四条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其他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物价、公安、交通、环保、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应依法按照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二、删去第七条。三、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建设燃气工程,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同步配套建设燃气设施。”四、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承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燃气工程应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五、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从事燃气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燃气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六、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其中,管道燃气应当实行特许经营。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七、第十三条与第十四条合并,作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应当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并附送国家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燃气企业持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八、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种植深根植物;

“(二)修建与燃气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堆放重物、易燃易爆物品;

“(四)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

“(五)损坏护坡、保坎;

“(六)进行烧焊、爆破、烘烤或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九、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用户停止使用燃气或改变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变更、迁移户内管道燃气设施及工业、公共建设用户变更产名的,应向燃气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燃气企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予以答复。”十、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工业、公共建筑用户因设备计划检修需停止或减少用气量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燃气企业。燃气企业因计划停气应至少提前72小时通知用户。”十一、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在本市销售、安装、使用的燃气器具,其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严禁销售、安装、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用具。”十二、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其中第(十)项删去。十三、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二)、(三)、(五)、(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还可查封、扣押违法经营设备、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删去该条第一款第(一)项。

删去该条第二款。十四、删去第四十四条。十五、删去第四十五条。十六、删去第四十六条。十七、删去第五十条。

本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