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装潢是否归运政管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汽车维修业属于运管管理范围,另外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装潢是属于汽车维修类别的一种,因此是要在运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的,属于运管部门管理范围。具体可查看《根据中华人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条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8条后面几句有明确规定,汽车装潢属于三类维修。对三类维修包含的项目有明确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如果不是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则不能没收。另外没收要有一定程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要有处罚决定书。
我估计他们是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不会没有处罚决定书就“像疯子一样收你家东西”,但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也要有文书,并有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739.2—2014)汽车维修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里面明确汽车美容装潢包含车身清洁维护和汽车装潢(篷布、坐垫及内装饰)。所以洗车须到运管所备案。
车辆改型交警收悉后先暂扣车辆,然后对司机罚款及要求车主采取措施将车恢复原貌后放行车辆。运管部门有权对营业性运输车辆私自改装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1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改装车辆包括:客车改货车、货车改客车、货车擅自加高或者减少货箱栏板、擅自更换发动机等车辆主要部件、擅自更换车辆外观颜色、擅自更改车辆荷载值增加或者减少钢板、客车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座位等。
扩展资料:
车辆改型的申请流程:
1、填写《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表》(拓磨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并将拓片贴在表上;号码不清的应拓印清楚部分的字母和数字)。
2、改型改造的车辆请注明改型、改造前后变动的技术参数,附有关技术资料和改装厂鉴定证书。
3、变更同类型发动机或车架的,还须审核发票,发动机和车架只准变更一项,不得两项同时更换。
4、凡机动车的发动机和车架因损坏、锈蚀或改装等原因的,均应办理发动机号码或车架号码变更手续;未经审核批准,已私自改型、改造和变更的机动车,不予办理。
5、改型、改造和变更的手续须所长审批后方可办理。
6、改型改造车辆,车主应持行驶证及有关手续上检测线检验。
7、变更手续的机动车,车主应持行驶证及有关手续到检测线核查和比对车辆。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做好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管理,应当坚持“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有序的汽车、摩托车维修市场。第二章 开业、变更、停业和歇业第六条 从事汽车、摩托车营业性维修的维修业户,必须具备与其经营类别、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厂房、设备、设施、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等经济技术开业条件。
汽车维修业户的具体经济技术开业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摩托车维修业户的具体经济技术开业条件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另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分为甲、乙、丙三类:
(一)甲类是指能从事汽车整车大修、总成大修、维护和小修的汽车大修企业;
(二)乙类是指能从事汽车维护和小修的汽车维护企业;
(三)丙类是指能从事汽车车身修理,涂漆,电器、仪表修理,蓄电池修理,散热器、油箱修理,轮胎修补,安装汽车门窗玻璃,空调机、暖风机修理,喷油泵、喷油器、化油器修理,曲轴修磨,篷布、座垫以及车内装饰修理,车身清洁维护等汽车专项修理或者摩托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第八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必须是甲类维修企业,并具备国家规定的技术条件。第九条 申请从事汽车、摩托车营业性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运政机构提出开业申请。受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开业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和维修类别标志牌。申请人凭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准营业。第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运政机构对申请从事汽车、摩托车营业性维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外国或者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申请经营汽车、摩托车维修的,由经营地所在的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二)申请开办甲类维修企业的,由经营地所在的地市运政机构审核后,报自治区运政机构审批;
(三)申请开办乙类维护企业的,由经营地所在的县(市)运政机构审核后,报地市运政机构审批;
(四)申请丙类维修经营的,由经营地所在的县(市)运政机构审批。第十一条 维修业户需要变更经营项目、经营范围或者合并、分立、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变更、合并、分立、停业、歇业前30日内,报原批准开业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审批权限审批;迁移、改名的,应当报原批准开业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变更、合并、分立、停业、歇业、迁移、改名的,还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第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运政机构对维修业户的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经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审验不合格的,由原批准开业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给予降低维修类别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处理,并提请工商部门变更营业执照相关内容或者注销营业执照。第三章 维修经营管理第十三条 维修业户必须在其经营场所悬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维修类别标志牌,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项目经营。第十四条 维修业户在维修经营中必须执行有关汽车、摩托车维修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将有关标准、规范在其经营场所公布于众。第十五条 维修业户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与其维修类别相适应的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严格的技术、计量、质量检验、设备、配件材料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负责人,配备与其维修类别相适应的维修质量检验员。
维修从业人员必须经职业技术培训,持运政机构核发的上岗证上岗。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6)15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依法打击非法改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依法认定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
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获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车辆。
主要包括:
1.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指擅自将客车改为货车、货车改为客车、普通货车改为专用货丰、专用货车改为普通货车、卧铺客车改为座位客车、座位客车改为卧铺客车。
2.擅自改变车辆颜色。指擅自将驾驶室和车身改为与原车辆不同的外观颜色。
3.擅自改变车辆主要总成部件。指擅自更换与原车型不—致的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或者车架;擅自更换车辆车身或者罐车罐体;擅自改变车辆悬架形式(空气悬架、复合悬架、钢板弹簧式悬架等悬架形式之间的改变)。
对于小型、微型道路客运车辆加装前后防撞装置,道路货运车辆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道路运输车辆增加车内装饰等,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可由道路运输经营者自行决定,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
4.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或者承载限值。指擅自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厢拦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轮胎数量;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车轴数量;擅自增加客车座位或者卧铺铺位。
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将破坏车辆本身的结构和性能,给车辆行驶带来安全隐患,同时会造成道路运输市场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协调发展,危害很大。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的规定,严格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对擅自改装车辆的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
二、坚决防止非法改装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严把道路运输车辆市场准入关。对非法改装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一律不得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对准许非法改装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规范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的改装行为
已获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确需改装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事先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交由合法改装企业实施车辆改装作业。改装完毕后,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行驶证变更手续,并经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后,到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变更手续。
四、规范对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的执法行为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认定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不得扩大认定范围.对允许或经批准改装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处罚。对经确认的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以消除违法违章行为为目的,督促运榆经营者采取措施恢复车辆原状。拒不改正的,发放《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道路运输证》。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认定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五、实施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黑名单制度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结合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和执法检查,完善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并将非法改装较多的车型纳入重点监管车型,实施重点检查和管理。必要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督促相关车辆生产厂家直接设计生产符合道路运输市场需要的车型,引导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直接选购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标准的车型。
六、建立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改装企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车辆专项整治活动,查处非法改装企业,并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对源头管理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非法改装企业信息,定期向公安、工商、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通报,力争从源头上消除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机动车维修企业存在非法改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有关情况作为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违法,按交通法规定,不能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2、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4、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扩展资料:
案例:
人民网2019-01-25 06:58 报道:核载31吨大货车改装后拉73吨货物
近日,一辆合肥籍大货车严重超限超载运输,于1月23日上午在巢湖S105合(肥)马(鞍山)路巢湖境内被巢湖西超限检测站治超人员截获。四轴货车私改成“巨无霸”超限率竟达到136%,车辆及司机将面临“一超四罚”。
据介绍,合肥司机张师傅23日上午驾驶皖A××308大货车,满载石子由巢湖烔炀送往合肥。大货车按规定核载是31吨,可车厢板经过私自改装后,竟然多接了42吨货物。
经检查,该车为四轴货车,车货总重73.34吨,限重为31吨,超限42.34吨,超限率高达136.58%,属严重违法超限车辆,并存在私改车型,且违法事实清楚。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条例》第三十条,治超部门将按“一超四罚”的规定对该车进行查处,除了治超部门按3万元上限对其罚款外,运政部门还将对其私改车型处罚五千至一万元的罚款,公安交警部门也要按规定对其罚款1000元及驾驶证扣六分的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核载31吨大货车改装后拉73吨货物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面包车拆掉后排座椅属于非法改装,会处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2、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4、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7条规定: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这三种情况是允许的。除此以外的改变机动车品牌、型号、发动机型号,改变已登记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都属于非法改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