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场所电气设计规范
1.GB 3836.15《爆炸性环境第15部分:装置的设计、选型和安装》该标准初次制定于1998年开始,是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效采用IEC 60079- l4:199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设备第14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2000年发布第一版国家标准GB 3836.15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I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2013年,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启动了对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这次修订为修改采用了IEC 60079-14: 2007 《爆炸性环境第14部分:电气装置的设计、选型和安装))。这次修订后的安装、选型标准不仅包括对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要求,而且还包括对可燃性粉尘环境用设备的要求,取代了GB 3836.15-2000和 GB 12476.2-2010。
2. G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该标准在爆炸危险环境电气装置设计方面对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做了规定。
3. GB502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该标准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和验收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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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规范是《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现在执行新的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追问
gb50016 3.1里只是说的火灾危险性,而且是有爆炸可能的,gb50058 里划分的是区域,两者不太一样吧
追答
因为现在已经没有火灾危险环境这个定义,所以只以火灾危险性分类作为区分标准。
追问
gb50058-2014前言里明明说:对于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设计执行国家其他专门的设计规范,怎么已经没有火灾危险环境这个定义了?
追答
你一定要认为火灾危险环境和火灾危险性分类,是不一样的,那就再确认一下其它标准,或者问问其他专家。反正我做了4年消防安全管理,没有听说还有火灾危险环境这个说法。
8.3.1 厂房(仓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同一厂房内分隔为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2 甲、乙、丙类敞开式厂房,其层数、高度、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及设备布置确定。半敞开式厂房其层数、高度、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封闭式厂房执行,当半敞开式厂房的敞开部分与封闭部分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厂房敞开部分的层数、高度、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及设备布置确定,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厂房的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墙高度应高出厂房较低部分屋面4m,当防火墙高出厂房较低部分屋面不足4m时,厂房屋面靠近防火墙4m范围内的屋面板及屋顶承重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3 办公室、休息室、控制室、化验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爆墙与厂房隔开,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4 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控制室、化验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当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 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2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并贴邻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含油设备的变配电所可一面贴邻建造;
2)无含油设备的变配电所可一面或两面贴邻建造;
3)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执行。
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应超过1d的需要量。
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性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2)设置丙类中间仓库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3)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8.3.2 厂房(仓库)的外墙上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消防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其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应大于1.2m;
2 每层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各救援窗间距不宜大于24m;
3 应急击碎玻璃宜采用厚度不大于8mm的单片钢化玻璃,有爆炸危险的厂房(仓库)采用钢化玻璃门窗时,其玻璃厚度不应大于4mm;
4 室外设置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8.3.3 因工艺生产的特性需求,联合厂房相邻外墙必须设置连通口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相邻外墙的防火间距及构造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8.3.4 化学品库或危险品库应按储存物品的化学物理特性分类储存,当物料性质不允许同库储存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开。火灾危险类别不同区域宜分别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
8.3.5 建筑物的内部装修设计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执行。
条文说明
8.3.1 本条对厂房(仓库)设计做出了规定。
第2款,屋面板及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机耐火材料包覆和防火涂料喷涂等方式达到耐火极限要求。
第3款,车间控制室可贴邻厂房布置,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第5款,由于变配电所平面尺寸通常比厂房小很多,一面贴邻布置浪费较多土地,为节约用地,同时考虑到无含油设备的变配电所火灾可能性较有含油设备的变配电所大幅降低,故规定无含油设备的变配电所可一面或二面贴邻建造。
8.3.2 本条对厂房(仓库)外墙上设置救援窗口做出了规定。
第2款,关于救援窗间距为24m,主要考虑厂房(仓库)6m、8m、12m跨距较多,救援窗可以居中布置。
8.3.3 联合厂房相邻外墙的防火间距及构造要求首先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相邻外墙一般有三种形式的防火间距:一是正常情况下应满足的防火间距;二是可减少距离的防火间距;三是不限制距离的防火间距。除第一种形式外,其他两种形式一般不能开口或开口部位受到一定的限制。本条允许因工艺生产的特性需要,设置必需的工艺连通口,如连续生产线不可在中间某个部位断开,或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联系紧密等情形。举例详述如下:
某化学原料药项目,由一幢甲类厂房、一幢丙类厂房及一幢丙类仓库布置成U形联合厂房。甲类厂房与丙类厂房一端相邻,丙类厂房另一端与丙类仓库相邻。丙类厂房内含丙类生产区域和空调机房、变配电间等公用生产设施,以及车间化验室、控制室及生产人员人净措施等功能用房。甲类厂房与丙类厂房之间的工艺联系紧密,同时丙类厂房与丙类仓库之间物流输送频繁,从生产工艺、物料输送到产品储存,整条自动化操作流水线不可断开,因此在甲类厂房与丙类厂房、丙类厂房与丙类仓库之间的相邻外墙上均设置了连通口。
某药物制剂项目,由丙类厂房(含公用生产设施)、丙类成品仓库、综合楼(含分析化验、办公及更衣)等功能组合为联合厂房。综合楼布置在厂房东南角,成品仓库为单层高架库,布置在厂房西南角。为便于对中间产品的抽检和满足人员净化(人员经更衣室后再经过洁净通道进入生产区)、药品运输等GMP管理要求,在相邻部位均设置了连通口。
连通口以天桥、连廊或凹门洞等形式将联合厂房各功能场所互相连通。为防止火灾蔓延,应对连通口部位采取一定的防火加强措施,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防火间距不限的两幢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均应采用防火墙保护,设连通口处,相邻防火墙均应设置防火设施。因连通口功能、大小不一,所设置的防火设施也各异,如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防护门斗等。但无论何种设施,均应能在火灾时封闭开口有效阻止火势蔓延。
联合厂房不同使用功能场所连通口示意图,如图1所示(仅列举若干例子,各例子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图1
(1)丙类厂房与分析化验楼、办公楼相邻时,厂房的外墙为防火墙,除连通口外,防火墙其他门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
(2)丙类厂房与分析化验楼、办公楼相邻时,外墙均为防火墙,且分析化验楼、办公楼的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
(3)甲类厂房与丙类厂房相邻时,外墙均为防火墙,连通口处甲类厂房一侧设防护门斗
(4)丙类厂房与丙类仓库相邻时,外墙均为防火墙、连通处设双门、双防火卷帘或双防火水幕
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宜将设备和线路,特别是正常运行时能发生火花的设备布置在爆炸性环境以外。当需设在爆炸性环境内时,应布置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地点。
(2)在满足工艺生产及安全的前提下,应减少防爆电气设备的数量。
(3)爆炸性环境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机械、热、霉菌以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
(4)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不宜采用携带式电气设备。
(5)爆炸性粉尘环境内的事故排风用电动机应在生产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事故启动按钮等控制设备。
(6)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应尽量减少插座和局部照明灯具的数量。如需采用时,插座宜布置在爆炸性粉尘不易积聚的地点,局部照明灯宜布置在事故时气流不易冲击的位置。
粉尘环境中安装的插座开口的一面应朝下,且与垂直面的角度不应大于60°。
(7)爆炸性环境内设置的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GB 3836.1—2010)的有关规定。
一.规程规范:
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6;
2.《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3.《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
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5.《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50667;
6.《3KV-110KV高压配电装置》GB50060;
7.《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
8.《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311.1;
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10.《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J63;
11.《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6;
12.《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617;
13.《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60;
14.《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61;
15.《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606;
1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17.《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669;
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19.《严酷条件下户外场所电气设施》GB9089.1.6;
20.《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14050;
21.《漏电保护安装和运行》GB13955;
2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
23.《电子计算机房》GB50174;
24.《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693;
25.《电流通过人体的效应》GB/T13870.1(第一部分:常用部分);
26.《电流通过人体的效应》GB/T13870.6(第二部分:特殊情况);
27.《电工电子设备防触电保护分类》GB/T16501;
28.《电工和电子设备按防电击保护的分类》GB16501.6(第二部分:对电击防护要求的导则);29.《建筑物电气装置》GB16895.1(第1部分:范围、目的和基本原则);
30.《建筑物电气装置电击防护》GB14861.1;
31.《建筑物电气装置》GB16895.6(第4部分安全防护第46章:热效应保护);
32.《建筑物电气装置》GB16895.5(第4部分:安全防护第43章:过电流保护);
33.《建筑物电气装置》GB16895.6(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第56章:布线系统);
34.《建筑物电气装置》GB16895.4(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第53章: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35.《建筑物电气装置》GB16895.3(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第54章:接地配置和保护导体);
36.《建筑物电气装置》GB16895.8(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第706节:狭窄的可导电场所);
37.《建筑物电气装置》GB/T16895.9(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第707节:数据处理设备用电气装置的接地要求);
38.《建筑物电气装置的电压区段》GB/T18379;
39.《安全用电导则》GB/T13869;40.《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规范》GB50160;
41.《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6158;
42.《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43.《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
44.《三相交流系统短路电流计算》GB/T15544;
45.《建筑物电气装置》GB/T16895.10(第4部分:安全防护第45章:欠电压保护);
46.《建筑物电气装置》GB/T16895.11(第4部分:安全防护第44章:过电压保护第446节:低压电气装置对高压接地系统接地故障的保护);
47.《建筑物电气装置》GB/T16895.16(第4部分:安全防护第44章:过电压保护第443节:大气过电压或操作过电压的保护);
48.《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
49.《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
50.《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51.《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
52.《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
5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54.《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
5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
56.《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
57.《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58.《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600;
59.《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
60.《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
6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注:以上所有法律、规程、规范以最新(2012年1月1日前)版本为准。
二.设计手册及一般参考书:
1.能源部西北电力设计院编《电力工程电气设计手册》(电气一次部分),中国电力出版社,1989年12月;
2.能源部西北电力设计院编《电力工程电气设计手册》(电气二次部分),水利电力出版社,1991年8月;
3.《电气工程师手册》第二版编辑委员会编《电气工程师手册》(第二版),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1月;
4.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等编《工业和民用配电设计手册》(第三版),中国(水利)电力出版社,1994年12月;
5.《钢铁企业电力设计手册》编委会编《钢铁企业电力设计手册》,冶金工业出版社,1996年1月
6.北京照明学会照明设计专业委员会编《照明设计手册》,中国电力出版社,1998年9月;
7.机械电子工业部天津电气传动设计研究所编著《电气传动自动化技术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1992年9月;
从防火的角度看,防火分区划分得越小,越有利于保证建筑物的防火安全。但如果划分得过小,则势必会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这样做显然是行不通的。防火分区面积大小的确定应考虑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重要性、火灾危险性、建筑物高度、消防扑救能力以及火灾蔓延的速度等因素。
我国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均对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作了规定,在设计、审核和检查时,必须结合工程实际,严格执行。
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5.3 防火分区和层数
5.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 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5.3.2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向联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5.3.3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
2 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
3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
5.3.5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2条的规定;
2 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3条的规定;
3 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6.4.14条的规定;
4 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3.6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链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步行街两侧建筑向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且不应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3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
4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宜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
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个楼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设置回廊或挑檐时,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2m;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楼板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
5 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
6 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7 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
8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9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厂房和仓库的防火分区3.3 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分隔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7 “—”表示不允许。
3.3.2 除分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 仓库的层数和面积
注:1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2 室友库区内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规定。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
4 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5 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
6 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
7 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的规定。
8 “—”表示不允许。
3.3.3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场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3.3.4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临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2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 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 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3.3.7 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³。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3.8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临,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临,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标准的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3.3.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10 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跟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定。
2 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但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存储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本规范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的丙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规范表3.3.2(不含注)的规定增加3.0倍:
1)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
2)储存丁、戊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3.11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
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其屋顶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防火分区定义所谓防火分区是指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划分出的、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区域(空间单元)。在建筑物内采用划分防火分区这一措施,可以在建筑物一旦发生火灾时,有效地把火势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减少火灾损失,同时可以为人员安全疏散、消防扑救提供有利条件。
防火分区类别防火分区,按照防止火灾向防火分区以外扩大蔓延的功能可分为两类:其一是竖向防火分区,用以防止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层与层之间竖向发生火灾蔓延;其二是水平防火分区,用以防止火灾在水平方向扩大蔓延。
竖向防火分区
竖向防火分区是指用耐火性能较好的楼板及窗间墙(含窗下墙),在建筑物的垂直方向对每个楼层进行的防火分隔。
水平防火分区
水平防火分区是指用防火墙或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物将各楼层在水平方向分隔出的防火区域。它可以阻止火灾在楼层的水平方向蔓延。防火分区应用防火墙分隔。如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加冷却水幕或闭式喷水系统,或采用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汽车修理厂主要防火对策
(一)认真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要按照《消防法》第14条的规定,督促落实汽车维修企业,认真履行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加强自身消防监督管理,抓紧制定规章制度,明确、细化和规范具体责任,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单位的经营管理之中,提高自身预防火灾能力。
(二)各类车间设置宜设置应不低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严格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厂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进行防火设计、施工到竣工消防验收,保留必要的防火间距,根据需要设置门、防火墙、窗通风孔、机械排风系统和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等,严格消防审核、消防验收,把好源头关。
(三)按行业标准配置防爆电气设备,规范敷设室内电线,特别是甲、乙类物品运输车修理车间以及修理厂内的喷漆间、电瓶间、乙炔间等室内的电气设备均应按国家标准《爆炸和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根据场所配置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落实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具体应参照修车库灭火器配备数量标准配置,修理厂从业人员应建立培训制度,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否则用人单位不得采用。
(四)、对车间设置有职工宿舍、厨房的修理厂强行迁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行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公安消防部门一经发现应责令强行迁出,减少火灾隐患。对于存在火灾隐患拒绝整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严格处罚。
(五)各职能部门加强协作,紧密配合,进一步完善消防监督。公安消防机构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遵循防火客观规律,督促、指导好基层派出所对此类场所的三级消防监督管理,明确三级管理责任和单位,防止失控漏管,协调好本辖区内职能部门对此工作配合管理。
1.加油站站内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加油站站内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定义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的规定。根据其原理,加油站内汽油的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以下的坑或沟应划为1区。
(1)埋地卧式汽油储罐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埋地卧式汽油储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当符合下述要求(图6-16)。
图6-16 埋地卧式汽油储罐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注: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汽油罐通气管管口爆炸危险区域用括号内数字
1)罐内部油品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
2)人孔(阀)井内部空间、以通气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1.5m(0.75m)的球形空间和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0.5m的球形空间内,应当划为1区。
3)距人孔(阀)井外边缘1.5m以内,自地面算起1m高的圆柱形空间、以通气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3m(2m)的球形空间和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应当划为2区。
(2)汽油的地面油罐、油罐车和密闭卸油口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汽油的地面油罐、油罐车和密闭卸油口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当符合下述要求(图6-17)。
1)地面油罐和油罐车内部的油品表面以上空间内,应当划分为0区。
2)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和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0.5m的球形空间内,应当划为1区。
3)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和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内,应当划为2区。
图6-17 汽油的地面油罐、油罐车和密闭卸油口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3)汽油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汽油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当符合下述要求(图6-18)。
1)加油机壳体内部空间,应当划为1区。
2)以加油机中心线为中心线,以半径为4.5m(3m)的地面区域为底面和以加油机顶部以上0.15m半径为3m(1.5m)的平面为顶面的圆台形空间内,应当划为2区。
图6-18 汽油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注:采用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用括号内数字
2.电气装置防火要求
(1)供电设施的要求
1)加油站用电的负荷等级应为三级,其供电电源,宜采用380V/220V外接电源;在缺电、少电地区,可以设置小型内燃发电机组供电。
2)当使用小型内燃发电机组供电时,其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当安装排气阻火器。排烟管口到各油气释放源的水平距离,排烟口高度低于4.5m时应为15m,排烟口高于4.5m时应为7.5m。
(2)配电设施的要求
1)低压配电盘可以设置在站房内。配电盘所在房间的门、窗与加油机、油罐通气管口、密闭卸油口等的距离,不应小于5m。
2)加油站内的电力线路,应当采用电缆并直埋敷设。穿越行车道部分,电缆应穿钢管保护。当电缆较多时,可以采用电缆沟敷设。但电缆不得与油品、热力管线敷设在同一管沟内,且电缆沟内必须充砂。
爆炸危险区域根据爆炸性混合物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划分的不同级别的危险区域, 中国规定正常运行时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出现或短时间频繁出现爆炸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区域为0区、止常运行时锁计周期性出现或偶然出现爆炸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区域为1区。
正常运行时不出现,即使{f现也只可能是短时间偶然出 现爆炸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区域为Z区。正常运行时连续 或长时间或短时间频繁出现爆炸性粉尘、纤维的区域为70区。
止常运行时不出现,仅在不止常运行时短时间偶然出现 爆炸性粉上、纤维的区域为11区。爆炸危险区域的大小受通 风条件、释放源特征危险物质性能参数等因素的影响。
扩展资料
爆炸性气体环境:
1、0区
区域特征: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连续出现或长期存在的场所。
2、1区
区域特征: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的场所。
3、2区
区域特征:在正常运行时,不太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场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爆炸危险区域
1.《GB 3836.15-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
2.《GB 50058-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3.《GB 50217-200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4.《GB 50257-201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5.《GB∕T 50417-2017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