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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都有什么设计规范

粗心的大象
强健的未来
2023-02-28 05:04:05

水运工程都有什么设计规范

最佳答案
可靠的外套
洁净的芝麻
2025-07-06 12:13:21

很多!发一部分给你。

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河流流量测验规范

港口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河港工程设计规范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

港口防雷与接地技术要求

建筑材料术语标准

水运工程测量规范

港口工程制图标准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局部修订)(设计船型尺度 部分)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

海港水文规范

内河航道与港口水文规范

港口工程荷载规范局部修订(集装箱码头荷载部分)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原型观测技术规范

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内河航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水运工程导标设计规范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水运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渠化工程地质勘查规范

港口工程碎石桩复合地基设计与施工规程

港口工程灌注桩设计与施工规程

港口工程桩基动力检测规程

干船坞设计规范(工艺设计)

干船坞设计规范(水工结构)

干船坞设计规范(坞门及灌水、排水系统)

港口工程桩基规范

港口工程桩基规范局部修订(桩的水平承载力设计)

港口工程基桩静荷载试验规程

港口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规范

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

港口工程桩式柔性靠船设施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

港口设备安装工程技术规范

港口工程钢结构设计规范

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

港口工程嵌岩桩设计与施工规程

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

船闸工程质量检测评定标准

格型钢板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程

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

港口道路、堆场铺面设计与施工规范

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

防波堤设计与施工规范

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

港口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港口工程地下连续墙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试行)

船闸总体设计规范

船闸输水系统设计规范

船闸水工建筑物设计规范

船闸闸阀门设计规范

船闸启闭机设计规范

船闸电气设计规范

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

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

疏浚工程技术规范

干船坞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航道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内河航道与港口水流泥沙模拟技术规程

波浪模型试验规程

通航建筑物水力学模拟技术规程

水下深层水泥搅拌法加固软土地基技术规程

港口工程粉煤灰填筑技术规程

港口工程预应力混凝土大直径管桩设计与施工规程

水运工程混凝土试验规程

港口工程混凝土粘结修补技术规程

港口工程混凝土非破损检测技术规程

港口工程粉煤灰混凝土技术规程

港口工程液态渣混凝土技术工程

水运工程波浪观测和分析技术规程

集装箱码头计算机管理控制系统设计规范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程

开敞式码头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

疏浚岩土分类标准

疏浚工程土石方计量标准

淤泥质港口维护性疏浚工程土方计量技术规程

淤泥质海港适航水深应用技术规范

海岸电台总体及工艺设计规范

港口地区有线电话通信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甚高频海岸电台工程设计规范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港口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航道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港口工程荷载规范

港口工程地基规范

真空预压加固软土地基技术规程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水运工程节能设计规范

海港工程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

海港集装箱码头设计船型标准

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

滚装码头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码头装卸工艺设计规范

高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

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

板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

渠化工程枢纽总体设计规范

水运工程大体积混凝土温度裂缝控制技术规程

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

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

水运工程塑料排水板应用技术规程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水运工程测量质量检验标准

水运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海岸与河口潮流泥沙模拟技术规程

港口工程抗冻混凝土质量控制与试验检测技术规程

海堤工程设计规范

渔港总体设计规范

最新回答
粗犷的小鸽子
健壮的水蜜桃
2025-07-06 12:13:2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航道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道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航道工程建设,是指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条件而进行的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工程和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工程建设。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

交通运输部具体负责的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工作,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航道工程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五条 鼓励航道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和应急能力配备,科学组织建设。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第六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七条 政府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当执行以下基本建设程序:

(一)根据相关规划,开展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

(七)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建成后,编制竣工资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组织竣工验收。第八条 企业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基本建设程序:

(一)根据规划,编制项目申请书或者填写备案信息,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二)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信息,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三)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

(六)组织工程实施;

(七)工程建成后,编制竣工资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八)组织竣工验收。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按照权限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工作。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委托咨询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其他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第十一条 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

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收齐上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转报交通运输部。

其他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请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初步设计文件;

(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证明。第十三条 编制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有关航道、港口等规划;

(二)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

(三)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爱笑的凉面
会撒娇的奇迹
2025-07-06 12:13:21
港口、码头工程设计施工与质量验收最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标准条文港口工程地下连续墙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TJ303-2003)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JTJ312-2003)通航建设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与抗震 港工结构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港口工程抗震计算与设计措施港口工程施工新技术标准港口工程灌注桩设计与施工规程(JTJ248-2001)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JTJ300-2000)港口工程嵌岩桩的设计与施工规程(JTJ285-2000) 港口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新规范波浪模型试验规程(JTJ/T234-2001)港口工程桩动的力检测规程(JTJ249-2001)港口工程混凝土非破损检测技术规程(JTJ/T272-99)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21-98) 大直径圆筒码头格形钢板桩码头大直径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码头地下连续墙与斜拉桩板桩码头 沉箱码头工程设计计算与实例分析开敞式码头工程施工技术码头建设工程施工新技术标准高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1-98)开敞式码头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JTJ295-2000)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J297-2001)

帅气的白羊
可爱的煎饼
2025-07-06 12:13:2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促进水路运输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以及内海、领海中经建设、养护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航道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和航标等航道设施。第三条 规划、建设、养护、保护航道,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遵循综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服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和防洪总体安排,统筹兼顾供水、灌溉、发电、渔业等需求,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第四条 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持和改善航道通航条件,保护航道安全,维护航道网络完整和畅通。

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航道建设、养护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法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第二章 航道规划第六条 航道规划分为全国航道规划、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规划。

航道规划应当包括航道的功能定位、规划目标、发展规划技术等级、规划实施步骤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航道规划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符合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并与涉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专业规划以及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和军事设施保护区划相协调。第七条 航道应当划分技术等级。航道技术等级包括现状技术等级和发展规划技术等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根据相关自然条件以及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航运发展需求等因素评定。第八条 全国航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公布。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并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公布。

编制航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涉及海域、重要渔业水域的,应当有同级海洋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编制全国航道规划和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应当征求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规划应当符合全国航道规划。第九条 依法制定并公布的航道规划应当依照执行;航道规划确需修改的,依照规划编制程序办理。第三章 航道建设第十条 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通航条件而进行的航道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 航道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航道建设工程的技术要求,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

从事航道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航道工程建设活动,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第十二条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保障航道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感性的大门
单纯的汉堡
2025-07-06 12:13:21
港口与航道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标 准

(一)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1.资信能力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净资产 6000 万元以上。

(3)具有 1 个以上行业甲级资质。

(4)近 3 年上缴工程勘察设计增值税每年 1500 万元以上。

2.主要人员

(1)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5 年以上工程设计经历,且在近 10 年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大型项目工程设计 2 项以上。

(2)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或者勘察设计类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150 人以上,其中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执业资格的人员30 人以上。

3.工程业绩

近 10 年独立完成过大型项目工程设计 6 项以上,且已建成投产。4.科技水平

(1)拥有与工程设计有关的专利 3 项以上;或者近 10 年使用正向建筑信息模型(BIM)或者数字化工厂(DF)技术完成从方案设计到施工图设计的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 3 项以上,且已建成投产。

(2)近 3 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每年达到营业收入的 3%以上。

(3)近 10 年主编过 2 项或者参编过 5 项以上工程勘察设计类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二)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工程设计行业甲级

1.1资信能力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

(2)净资产 600 万元以上,或者合伙企业出资额 600 万元以上。

(3)近 3 年上缴工程勘察设计增值税每年 200 万元以上。

1.2主要人员

(1)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0 年以上工程设计经历,且在近 10 年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 2 项以上。

(2)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满足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应当在近 10 年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 3 项以上。除申请民航行业甲级资质外,其中每个主导专业应有 1 名专业技术人员在近 10 年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 2 项以上。

1.3工程业绩

近 10 年独立完成过的工程设计项目应当满足相应工程设计类型考核要求,且每个设计类型的业绩应为大型项目工程设计 1 项以上或者中型项目工程设计 2 项以上,并已建成投产。

2.工程设计行业乙级

2.1资信能力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

(2)净资产 300 万元以上,或者合伙企业出资额 300 万元以上。

(3)近 3 年上缴工程勘察设计增值税每年 50 万元以上。

2.2主要人员

(1)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0 年以上工程设计经历,且在近 10 年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 3 项以上。

(2)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满足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应当在近 10 年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 2 项以上。

2.3工程业绩

除申请民航行业乙级资质外,近 10 年独立完成过的工程设计项目应满足相应工程设计类型考核要求,且每个设计类型的业绩应为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 1 项以上, 并已建成投产。

(三)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工程设计专业甲级

1.1资信能力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

(2)净资产 300 万元以上,或者合伙企业出资额 300 万元以上。

(3)近 3 年上缴工程勘察设计增值税每年 50 万元以上。

1.2主要人员

(1)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0 年以上工程设计经历,且在近 10 年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专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 2 项以上。

(2)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满足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应当在近 10 年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专业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 3 项以上,其中,每个主导专业应有 1 名专业技术人员在近 10 年作为

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专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 2 项以上。

1.3工程业绩

近 10 年独立完成过的所申请专业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 2 项以上,并已建成投产。

2.工程设计专业乙级

2.1资信能力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

(2)净资产 100 万元以上,或者合伙企业出资额 100 万元以上。

2.2主要人员

(1)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注册执业资格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10 年以上工程设计经历,在近 10 年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专业工程设计 3 项以上。

(2)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满足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应当在近 10 年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专业项目工程设计2项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