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为什么分资料性附录和正文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之所以分资料性附录和正文,初衷是这样的:行政部门只需要看最终结论,委托单位需要看细节。如果不区分开来,厚厚一大本交给行政部门,会增加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分为正文和资料性附录,给行政部门直接一本正文就可以,他们一看结论如何就行了。细节的内容放在资料性附录里面。
正确!涵盖在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职业健康专篇)中,由设计院提供。补充:国家安监总局于2013年4月7日以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文印发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2.4.3.2评价方法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特点,采用检查表法、类比法与定量分级法相结合原则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
b.类比法
利用同类和相似工作场所监测、统计数据,类推拟评价的建设项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职业危害后果和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如果评价机构没有上述“利用同类和相似工作场所监测、统计数据”,则属于没有类似的评价经验,怎么能做好评价呢?)
2.4.2职业卫生调查
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等技术资料不能满足评价需求时,应当进一步收集有关资料,进行类比调查。(这就是评价机构要做的事情了)
为指导和帮助相关人员正确理解和把握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法规标准;指导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消防设计专篇”;掌握化工建设项目设计安全设计的新理念、新方法;进一步指导和规范石油和化工建设项目的安全设计,我中心计划举办“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法规解读暨‘安全专篇’、‘职业病专篇’、‘消防专篇’专题培训班”。届时将邀请业内权威专家及规范编制专家进行专题讲解,并辅以交流、答疑。
主要培训大纲
(一)安监总局近几年出台的有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点解析;
(二) 修订的《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 )内容介绍;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及审查专题(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与审查;
(五)“建设项目消防设计专篇” 要点分析及设计范例讲解;
(六)安全设计管理体系的经验、安全设计有关问题答疑和交流。
培训时间地点
时间:04月26日--04月29日
地点:杭州
课程适用人群
化工、石化、医药、轻工等从事工艺、装置和安全卫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工程项目安全设计负责人;各石油化工企业设计、安全卫生、给排水、公用工程安全管理部门的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各勘察设计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
相关注意事项
1.关于时间问题:04月26日全天报道,04月27~04月29日为正式培训时间;
2.该培训可以开具正规发票;
4.培训费用中含有培训费、资料费,证书费、午餐。不含住宿费;
5.缴费方式:可现场缴费、也可提前对公转账汇款;
2.7.1
通风系统通风系统通风排毒、通风除尘和空气调节设计必须遵循《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及相应的防尘、防毒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局部机械排风系统各排气罩必须遵循设计原则,罩口风速的大小须保证将发生源产生的尘毒吸人罩内。通风系统的组成、管道材质及其分布应当合理,容易凝结蒸汽和聚集粉尘的通风管道、几种物质混合能引起爆炸、燃烧或形成更为有害的混合物、化合物的通风管道应设单独系统,不要相互连通,说明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设计中应有控制二次污染的措施,当使用循环风时,进风须经净化,进风中粉尘或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该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30%。
2.7.2
防腐蚀设计产生粉尘、有毒物质或酸碱等强腐蚀性介质的车间,应设计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地面应有一定坡度的坡向排水系统。
2.7.3
防噪声设计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应有消声、吸声、隔声及隔振、减振措施,并根据噪声、振动的物理特性合理设计,使其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的要求。产生高频、微波等非电离辐射的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线金属屏蔽。
2.7.4
防高温和热辐射、防潮湿、防恶臭设计要求防高温和热辐射、防潮湿、防恶臭设计措施应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l一2002)及相应的规范执行。
2.7.5
采光及照明设计
车间采光照明分别按照《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01)和《建筑
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O04)进行设计。
2.7.6
报警装置设计在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物质或易挥发性物质且可能泄漏或积聚的地方,必须设置固定式或便携式检测报警仪器和事故通风设备。
2.7.7
生活卫生设施设计
生活卫生设施设计方案包括新建企业职工食堂、托幼机构、浴室、卫生医疗机构,应符合相关的卫生标准要求。车间应设置饮水设施,并应设置更衣室、休息室、厕所、女工卫生室,按车间卫生级别要求设置淋浴间。改建、扩建、续建项目中的生活卫生设施必须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实施。
2.7.8
应急救援设施设计新建企业根据生产性质应设置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及应急救援设施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2.8
预期效果所有的职业危害因素经防护控制后均须在初步设计(职业卫生专篇)中提出定量的预期效果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所采用的建筑设计方案和职业病防护措施的预期效果及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