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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甲级定义以及经营范围

明亮的白昼
勤劳的白云
2023-02-27 05:43:27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甲级定义以及经营范围

最佳答案
自信的小馒头
任性的可乐
2025-08-17 23:15:09

符合以下条件的,就算甲级。经营范围:取得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规模不受限制。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960万元。

(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

(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200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8年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经历,并主持完成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具有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其中,自动化、通信信息、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2名,注册电气工程师不少于2名,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不少于2名。

(3)、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均具有完成不少于2项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业绩。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扩展资料

1、企业申请二级资质晋升一级资质,应在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2、取得《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其原《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证书》、《建筑智能化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收回注销。

3、新设立企业只能申请二级,除对“企业资信”(2)中净资产以及(3)、(4)不作要求外,其他条件均应符合二级资质标准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最新回答
执着的手链
奋斗的毛巾
2025-08-17 23:15:09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一、总 则

(一)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二)持有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从事各类土木建筑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智能化项目的咨询、设计。其中包括:1、综合布线及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2、设备监控系统工程;3、安全防范系统工程;4、通信系统工程;5、灯光、音响、广播会议系统工程;6、智能卡系统工程;7、车库管理系统工程;8、物业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工程;9、卫星及共用电视系统工程;10、信息显示发布系统工程;11、智能化系统机房工程;12、智能化系统集成工程;13、舞台设施系统工程。

二、标 准

(一)甲级

1、资质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人民币。

(3)企业承担过不少于2项大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专项设计,或中型项目不少于3项。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8年以上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设计经历,并主持完成过不少于2项大型建筑智能化系统项目的设计,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完成过不少于2项中型以上建筑智能化系统项目的设计,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资质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二)乙级

1、资质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5年以上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设计经历,并主持完成过不少于1项中型以上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设计,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完成过不少于2项小型以上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设计,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较完善的资质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甲级

承担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设计的类型和规模不受限制。

(二)乙级

可承担中型以下规模的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设计。

四、附 则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哭泣的大门
甜甜的向日葵
2025-08-17 23:15:09
你好,我这边大概给你罗列了一下:

按《工程设计资质标准》附件6,对设计专项进行划分,共包括8项,如下,其中建筑智能化属于第二项内容。

1,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2,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3,建筑幕墙工程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4,轻型钢结构工程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5,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6,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7,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8,照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按《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附件6-2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标准规定,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一)甲级

资质和信誉: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企业承担过不少于2项大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专项设计,或中型项目不少于3项;

(二)乙级

资质和信誉: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标准,具体规定详见以下附件6-2,另附2个附件表格,供大家阅览。

1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置表;

2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设计规模划分表;

彩色的网络
无限的衬衫
2025-08-17 23:15:09
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不少于1人1

中级电气工程师不少于1人1

中级通信工程师不少于1人1

中级计算机工程师不少于1人1

中级机电一体化工程师不少于1人1

中级给水排水工程师不少于1人1

中级暖通空调工程师不少于1人1

中级机械工程师不少于1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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眯眯眼的萝莉
勤劳的水杯
2025-08-17 23:15:09
办理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乙级资质的流程有:

一:资质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5年以上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设计经历,并主持完成过不少于1项中型以上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设计,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完成过不少于2项小型以上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设计,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较完善的资质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四:人员配置

中级电气1本 、中级自动化1本、中级通讯或电子1本、 中级计算机1本 、中级机电1本、中级给排水1本、 中级暖通1本 、中级机械1本

清秀的台灯
妩媚的自行车
2025-08-17 23:15:09
是的,吉林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这个资质一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一般企业都想拥有一级与二级,相对而言,当然是一级比较好,想获得这个资质,办理是比较花时间的,所以推荐有想法的企业直接整转一个回来。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无疑是很受欢迎的,这次,要为大家介绍的是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一级。

一、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乙级资质标准

1、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乙级企业资质和信誉

(1)建筑企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建筑单位有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乙级企业技术条件

(1)建筑施工单位有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5年以上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设计经历,并主持完成过不少于1项中型以上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设计,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完成过不少于2项小型以上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设计,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乙级企业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建设单位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较完善的资质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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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7 23:15:09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管理,规范工程设计行为,保障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是指新建或已建成的建筑群中,增加通信网络、办公自动化、建筑设备自动化等功能,以及这些系统的集成化管理系统。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工程设计工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本部门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的具体工作。第四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工作的主要内容有:建设单位对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要求,专项的咨询和可行性研究,系统的设计和设备选型,提出工程施工的要求,对系统商所作的深化系统设计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参与系统的试运行和验收。第五条 建设项目立项申报时,项目建设法人(业主)应在立项报告(方案说明,项目论证,可行性报告等)中,说明拟建项目中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内容,拟达到的功能要求及标准,投资及能耗估算以及解决的措施。立项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设计。有关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要求将作为项目内容下达。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法人如无充分理由,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或撤销此方面的功能。第六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的指导思想应从使用功能和实际需要出发,不能脱离实际地追求高标准。为避免消费,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必须经过用户需求分析、系统设计、施工深化设计等环节,既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修管理方便,又要留有可扩充的余地。第七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应建立全国统一标准,在此标准尚未建立之前,参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第八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应由该建筑物或建筑群的工程设计单位总体负责。鉴于智能系统的先进性、复杂性、此类工程的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甲级设计资格或专项设计资格的设计机构承担,系统集成商在工程设计单位指导下作深化系统设计。对系统集成商应按专项工程设计管理的要求进行资格认证和市场管理。

在建筑设计中,有关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应当与建筑的整体设计协调一致,并贯彻于设计工作的全过程。在工程出现矛盾时应由工程设计单位负责协调,并对工程总体负责。第九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除了必须遵循有关建设法规、标准之外,尚需遵循通信、广电、公安、环保等有关行业的相应标准。

国家、地方或行业尚无相应标准的,可以参照国际有关标准执行。第十条 系统集成商必须根据工程设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图纸进行有关专业系统的深化设计,系统深化设计必须在与设计方案协调统一的条件下进行优化设计、系统调试,在系统运行之后对物业管理人员提供培训、技术支持和维护服务。第十一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在投入运行一年后,由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评估。评估按统一制定的标准进行。评估标准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凡在评估中,各项指标均达优秀者,建设部将颁发“建筑智能化工程优秀设计奖”。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行。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负责解释。

活泼的高跟鞋
犹豫的御姐
2025-08-17 23:15:09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7)290号文《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管理暂行规定》都提及,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资质和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专项工程设计资质都是建筑业专项设计资质,建设部现在只有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资质,有设计资质、专业承包资质,还有一体化资质(包括设计资质、专业承包资质),你做机房工程至少要有专业承包资质,如果有实力应申请一体化资质,只有设计资质是只能干设计出图的活,不能承接工程。

补充:

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设计院等单位建筑智能化专项工程设计资质(试点)及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1999年4月19日.建设部.建设[1999]117号)

为保证工程设计质量,水平和效益,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加强对建筑智能化工作的管理,我部颁布了《关于建立的通知》(建设[1998] 194号),并开展了第一批试点单位的申报和审查工作。现将审查通过的建设部建筑设计院等199家单位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并就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试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 实行智能建筑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商的市场准入制度是对建筑智能化设计市场的有效管理。建筑智能化单位资质管理分为三类:

(一)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资质。获得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可以在资质范围内承担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和设备选型,指导、协调和监督系统集成商所作出的深化系统设计等业务(具体范围详见建设[1997] 290号文第四条的规定)。该资质为建筑智能化设计最高资质,获得该资质即同时获得系统集成资质和子系统集成资质的设计资格,不须再申请后两种资质。

(二) 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资质。获得该资质的单位在工程设计单位总体负责和指导下作深化系统集成设计工作或承担系统集成的业务。获得系统集成专项资质即同时获得子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的设计资格,不需再申请后一种资质。

(三) 建筑智能化子系统集成资质。获得该资质的单位在工程设计单位的指导下作深化单项专业系统集成设计工作或承担子系统集成的业务。

二. 境外企业进入我国工程设计市场按《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计设[1986] 840号)和《成立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审批管理的规定》(建设[1992] 18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专门从事智能建筑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我部将根据境外企业已经进入我国设计市场从事智能建筑系统集成业务的实际,制定有关市场准入的规定和资质标准,允许一批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在国内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业务。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另行制定。

三. 关于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与消防专项设计资质的关系问题。消防工程专项设计是经建设部、公安部批准设立的专项资质。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中子系统消防设计的审查要符合公安部和建设部共同颁发的消防专项设计资质标准,达不到的,在系统集成资质承担任务范围中将注明"消防设计除外",不得承担子系统消防设计业务;符合消防专项设计资质标准的,可承担包括消防工程设计在内的全部子系统深化设计和系统集成业务。

四. 关于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和通信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关系问题。根据《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管理暂行规定》(建设[1997] 290号)的规定,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标准中所指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是指新建或已建成的建筑群中,增加通信网络、办公自动化、建筑设备自动化等功能,以及这些系统的集成化管理。从事通信工程、电子工程设计业务时,需由持有相应的通信行业、电子行业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