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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作业。设计一份股指期货合约用来套期保值。怎么设计

不安的香氛
缓慢的背包
2023-02-26 14:26:11

大学作业。设计一份股指期货合约用来套期保值。怎么设计?

最佳答案
等待的黑猫
和谐的牛排
2026-05-06 08:50:32

股指期货的套期保值,一般是交易人在买进股票的同时,在期货交易所卖出同等数量的股指期货(一般用IF,沪深300股指期货)交易合同作为保值。

中国平安3月26日收盘价格为78.61。

IF股指期货3月26日收盘价格为5016.4。每个点表示300元,期货杠杆一般为10倍。

现在有2000万,买入中国平安,卖出IF股指期货,需要进行套期保值。此时可以利用公式:

股票期初市值≈期货合约期初价值(注意等式为“约等于”,其中期货合约期初价值=期货合约占用的保证金*杠杆倍数*数量)

假设买入中国平安股票数量为A,注意A为100股的整数倍;期货合约数量为B,注意B为1的整数倍,则每手IF占用的保证金=5016.4*300/10=150492元。此时要求股票总市值与期货占用总保证金之和,需要小于2000万。

故:

      78.61*A≈150492*10*B   

并且   

      78.61*A+150492*B≤20000000

计算得到:A≈231200,B≈12.

所以只需要在3月26日时,买入中国平安231200股,同时卖出IF股指期货12手即可。

此时持有中国平安股票总市值为18174632元,IF股指期货占用保证金为1805904元。

最新回答
腼腆的春天
冷酷的小海豚
2026-05-06 08:50:32

1、数量和单位条款

每种商品的期货合约规定了统一的、标准化的数量和数量单位,统称“交易单位”。例如,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规定小麦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5000蒲式耳(每蒲式耳小麦约为27.24公斤),每张小麦期货合约都是如此。

如果交易者在该交易所买进一张(也称一手)小麦期货合约,就意味着在合约到期日需买进5000蒲式耳小麦。

2、质量和等级条款

商品期货合约规定了统一的、标准化的质量等级,一般采用被国际上普遍认可的商品质量等级标准。例如,由于我国黄豆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例比较大,所以在日本名古屋谷物交易所就以我国产黄豆为该交易所黄豆质量等级的标准品。

3、交易时间条款

期货合约的交易时间是固定的。每个交易所对交易时间都有严格规定。一般每周营业5天,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一般每个交易日分为两盘,即上午盘和下午盘,上午盘为9:00-11:30,下午盘为1:30-3:00。

4、报价单位条款

报价单位是指在公开竞价过程中对期货合约报价所使用的单位,即每计量单位的货币价格。国内阴极铜、白糖、大豆等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以元(人民币)/吨表示。

5、合约名称条款

合约名称需注明该合约的品种名称及其上市交易所名称。以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合约为例,合约名称为“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期货合约”,合约名称应简洁明了,同时要避免混淆。

6、交割地点条款

期货合约为期货交易的实物交割指定了标准化的、统一的实物商品的交割仓库,以保证实物交割的正常进行。

7、交割期条款

商品期货合约对进行实物交割的月份作了规定,一般规定几个交割月份,由交易者自行选择。例如。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为小麦期货合约规定的交割月份就有7月、9月 、12月,以及下一年的3月和5月,交易者可自行选择交易月份进行交易。

如果交易者买进7月份的合约,要么7月前平仓了结交易,要么7月份进行实物交割。

8、最小变动价位条款

指期货交易时买卖双方报价所允许的最小变动幅度,每次报价时价格的变动必须是这个最小变动价位的整数倍。

9、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限制条款

指交易日期货合约的成交价格不能高于或低于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一定幅度。达到该幅度则暂停该合约的交易。例如.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小麦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为每蒲式耳不高于或不低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20美分(每张合约为1000美元)。

10、最后交易日条款

指期货合约停止买卖的最后截止日期。每种期货合约都有一定的月份限制,到了合约月份的一定日期,就要停止合约的买卖,准备进行实物交割。例如、芝加哥期货交易所规定,玉米,大豆、豆粕,豆油、小麦期货的最后交易日为交割月最后营业日往回数的第七个营业日。

扩展资料:

特点

1、期货合约的商品品种、数量、质量、等级、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条款都是既定的,是标准化的,唯一的变量是价格。期货合约的标准通常由期货交易所设计,经国家监管机构审批上市。

2、期货合约是在期货交易所组织下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期货价格是在交易所的交易厅里通过公开竞价方式产生的。国外大多采用公开喊价方式,而我国均采用电脑交易。

3、期货合约的履行由交易所担保,不允许私下交易。

4、期货合约可通过交收现货或进行对冲交易履行或解除合约义务。

种类

商品

农产品期货: 1848年CBOT(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诞生后最先出现的期货品种。主要包括小麦、大豆、玉米等谷物;棉花、咖啡、可可等经济作物和木材、天胶等林产品。

金属期货:最早出现的是伦敦金属交易所(LME)的铜,已发展成以铜、铝、铅、锌、镍为代表的有色金属和黄金、白银等贵金属两类。

能源期货:20世纪70年代发生的石油危机直接导致了石油等能源期货的产生。市场上主要的能源品种有原油、汽油、取暖油、丙烷等。

金融

金融期货合约:以金融工具作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外汇期货: 20世纪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浮动汇率制引发的外汇市场剧烈波动促使人们寻找规避风险的工具。1972年5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率先推出外汇期货合约。在国际 外汇市场上,交易量最大的货币有 7种,美圆,德国马克,日圆,英镑,瑞士法郎,加拿大圆和法国法郎。

利率期货:1975年10月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上市国民抵押协会债券期货合约。利率期货主要有两类——短期利率期货合约和长期利率期货合约,其中后者的交易量更大。

股指期货:随着证券市场的起落,投资者迫切需要一种能规避风险实现保值的工具,在此背景下1982年2月24日,美国堪萨斯期货交易所推出价值线综合指数期货。现在全世界交易规模最大的股指合约是 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的 S&P500指数合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期货合约

和谐的抽屉
称心的鸡翅
2026-05-06 08:50:3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的职权和责任,防范市场风险,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第三条 期货交易所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能,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第六条 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的会员资格费,由会员出资认缴。

期货交易所的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积累分配给会员。第七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能:

(一)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

(四)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

(五)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

(六)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

(七)发布市场信息;

(八)监管会员期货业务,检查会员违法、违规行为;

(九)监管指定交割仓库的期货业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能。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交易、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能无关的业务;除为期货合约的履行提供履约保证外,不得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不得发布对期货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

禁止期货交易所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第九条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

(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四)拟加入本交易所的会员名单;

(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六)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七)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简历;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和职能;

(二)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

(三)注册资本及会员的出资额;

(四)营业期限;

(五)会员资格的取得;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组织机构的设置、职权和议事规则;

(八)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九)基本业务规则;

(十)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

(十一)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制度;

(十二)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十三)章程修改程序;

(十四)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交易地点和时间;

(二)上市品种和期货合约;

(三)期货合约交易的暂停、恢复与取消程序;

(四)交易大厅的管理制度;

(五)经纪和自营业务规则;

(六)风险控制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七)期货结算和交割制度;

(八)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九)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十)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十一)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十二)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由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

期货交易所合并的,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第十三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货交易场所。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复杂的黄豆
甜蜜的蛋挞
2026-05-06 08:50:32
期货标准化合约时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实物商品或金融商品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的标准化条款一般包括:

(1)交易数量和单位条款。每种商品的期货合约规定了统一的、标准化的数量和数量单位,统称“交易单位”。

(2)质量和等级条款。商品期货合约规定了统一的、标准化的质量等级,一般采用被国际上普遍认可的商品质量等级标准。例如,由于我国黄豆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例比较大,所以在名古屋谷物交易所就以我国产黄豆为该交易所黄豆质量等级的标准品。

(3)交割地点条款。期货合约为期货交易的实物交割指定了标准化的、统一的实物商品的交割仓库,以保证实物交割的正常进行。

(4)交割期条款。商品期货合约对进行实物交割的月份作了规定,一般规定几个交割月份,由交易者自行选择。

(5)最小变动价位条款。指期货交易时买卖双方报价所允许的最小变动幅度,每次报价时价格的变动必须是这个最小变动价位的整数倍。

(6)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限制条款。指交易日期货合约的成交价格不能高于或低于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一定幅度。达到该幅度则暂停该合约的交易。

(7)最后交易日条款。指期货合约停止买卖的最后截止日期。每种期货合约都有一定的月份限制,到了合约月份的一定日期,就要停止合约的买卖,准备进行实物交割。

除此之外,期货合约还包括交割方式、违约及违约处罚等条款

无私的耳机
激情的果汁
2026-05-06 08:50:3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期货交易的准则)

期货交易必须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欺诈和违法交易行为。第三条 (管理体制)

期货市场的管理,实行政府监督管理与期货行业自律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进行的期货交易活动以及与期货交易活动有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五条 (监管部门)

上海市计划委员会是本市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期货市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第六条 (监管部门的职责)

监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期货市场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并负责规划的实施;

(二)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及其他有关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进行审核,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对上市的期货商品及其期货合约样式进行审核,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及其他有关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五)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期货市场正常秩序的事件或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监管部门对期货市场进行管理。第八条 (联席会议)

本市实行期货市场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审议有关期货市场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措施。

联席会议由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组成。第三章 期货交易所第九条 (期货交易所的定义)

期货交易所是为期货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其他必要条件,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期货交易规划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非营利的法人机构。

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的设立)

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期货市场主管部门审批;获批准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提交的文件,由监管部门规定。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的职责)

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进行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和其他必要条件;

(二)制订、修改期货交易规则,报监管部门审核;

(三)设计期货合约的样式;

(四)对会员及其出市代表进行管理;

(五)为期货交易提供或者组织提供结算服务和履约保证;

(六)整理并发布期货交易的行情和其他有关信息;

(七)对会员之间和会员、期货经纪机构、客户之间因期货交易而发生的争议进行仲裁、处理;

(八)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期货交易规则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主要机构设置)

期货交易所设置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修改期货交易所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五)审议、通过其他需要由会员大会决定的事项。

期货交易所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由期货交易所报监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期货交易所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应不少于七人,其中会员理事应不少于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会员理事由会员提名,非会员理事由政府有关部门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第十六条 (理事长)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至二人。理事长由监管部门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为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理事长代为履行。理事会的决议须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大会召开会议时,由理事长担任会议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