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洪水的防洪设计标准
防洪标准为5年一遇的洪水。
是依据《防洪标准》确定的。
防洪标准的高低,与防洪保护对象的重要性、洪水灾害的严重性及其影响直接有关,并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相联系。
需要注意的是,各种防洪保护对象或工程本身要求达到的防御洪水的标准。通常以频率法计算的某一重现期的设计洪水位防洪标准,或以某一实际洪水,或将其适当放大作为防洪标准,用以方便人们的日常生活。
扩展资料防汛工作的方针:
"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 即每年汛前和汛期都要立足于早来水,来大洪水,做好防汛的各项准备工作,要防患于未然,尽可能减少洪水造成的损失。
防汛的任务:
洪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威胁防汛工程安全时,采取有力的防洪措施,做到日夜防守,及时抢险。在遇到工程设计标准以内的暴雨和洪水,一定要按规定标准确保安全度汛。
在遇到超标准洪水,要充分利用工程设施的防洪潜力,应采取紧急有效的防汛抢险措施,尽最大努力减轻洪水灾害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
防洪工作基本原则:
根据《防洪法》第二、 三、四条的规定: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为了防止和减轻洪水灾害,在洪水预报、防洪调度、防洪工程运用等方面进行的有关工作。防汛的主要内容包括:长期。中期。短期天气形势预报,洪水水情预报,堤防、水库、水闸、蓄滞洪区等防洪工程的调度和运用,出现险情灾情后的抢险救灾,非常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防洪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防汛
根据工程的性质和水文资料条件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在一般情况下,采取多种途径计算,综合分析论证和合理选用成果。常用的计算方法有: 设计洪水的地区组成的计算方法有:
①典型年法。即从实测资料中选出若干次在地区组成上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如洪水主要来自上游,或主要来自区间,或在全流域均匀分布)、对防洪不利的大洪水作为典型洪水,以设计断面某一时段设计洪量为控制,按同一倍比对各断面及区间同一时段的典型洪水进行放大,求得各断面及区间相应的洪量或洪水过程线。
②同频率地区组成法。指根据防洪要求,选定某一时段一个分区的洪量与设计断面的洪量为同频率,其余各分区的相应洪量和某一次洪水的地区组成作为典型,进行分配,并以同频率洪量和分配的时段洪量作为控制,放大典型过程线作为设计洪水和各地区的相应洪水过程线。
指防洪工程抗御洪水能力的规定限度。防洪水工建筑物设计时,选用过于大的洪水作为设计依据,虽然安全,但不经济;若选择的洪水偏小,投资虽然减少,但不安全或达不到预期的防洪要求。因此,需权衡安全和经济两个方面,为工程的防洪能力规定一个恰当的限度,即防洪设计标准。符合此标准的洪水即为设计洪水。
防洪设计标准一般用洪水出现的概率或重现期表示。个别工程和有些地区的防洪规划,也有以防御某次大洪水作为防洪设计标准的。通常分为正常运用设计标准(简称设计标准)和非常运用设计标准(简称校核标准)两种。当洪水超过正常运用设计标准时,工程的正常运用将遭到破坏;当洪水超过非常运用设计标准时,工程的安全将受到威胁。不同规模和不同重要性的工程分别采用不同的防洪设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78年颁布了《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SDJ12-78)(试行),表中所列的是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正常运用的洪水标准。对于特别重要的工程,在上述文件中规定以可能最大洪水作为校核标准。
设计洪水是指为防洪等工程设计而拟定的、符合指定防洪设计标准的、当地可能出现的洪水。即防洪规划和防洪工程预计设防的最大洪水。超标准洪水指超过防洪系统或防洪工程设计标准的洪水。
设计洪水的内容包括设计洪峰、不同时段的设计洪量、设计洪水过程线、设计洪水的地区组成和分期设计洪水等。可根据工程特点和设计要求计算其全部或部分内容。
从经济合理和现实情况出发,防洪设施的保证率只能达到一定的设计标准,而洪水由于受自然因素及人类活动等影响,具有很大的随机性,可能超过设计标准。
扩展资料:
设计洪水是估计水工建筑物抗御洪水能力和各种工程与非工程措施防洪效益的首要依据,是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通过分析计算当地水文气象资料确定的。
设计洪水计算的内容包括:年最大洪水的特征值、设计洪水过程线、施工设计洪水、入库洪水以及设计洪水地区组成等。根据设计要求,可计算其中的一部或全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设计洪水
法律分析:世界各国所采用的防洪标准各有不同,有的用重现期表示,有的采用实际发生的洪水表示,但差别不大。例如日本对特别重要的城市要求防200年一遇洪水,重要城市防100年一遇洪水,一般城市防50年一遇洪水印度要求重要城镇的堤防按50年一遇洪水设计。对农田的防洪标准一般为10~20年一遇洪水。澳大利亚农牧业区要求防3~7年一遇洪水。美国主要河道堤防防洪标准,比1927年洪水大11%~38%,约相当于频率法的100~500年(随控制站而异)一遇洪水,但实际上许多河道都未能达到防御100年一遇洪水的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十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河段、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上一级人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1、原因:
系列中加入特大洪水后,系列成为不连续系列,不能象连续系列一样进行经验频率和统计参数的计算,故必须进行处理。
2、处理的内容是:
对经验频率的计算进行处理,用统一样本法或独立样本法;对统计参数进行处理,如用三点法配线。
对于设计洪水,其中的频率标准P实质是工程的风险率(破坏率),设某工程洪水设计频率为P=1%,因水文事件都是随机事件,各年发生某一频率洪水的事件是独立事件。
百年一遇洪水,每年都有P=1%的可能性发生而使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而破坏,每年保证安全的概率(称为保证率)为1-P。
扩展资料
特大洪水是指稀遇的量级很大的实测洪水或历史调查洪水,其重现期需要通过历史洪水调查确定。特大洪水处理主要是特大洪水加入洪水统计系列后,使之成为不连续样本。
在此情况下一般采用独立样本法或统一样本法计算洪水的经验频率,经验频率确定后,则可用包含特大洪水的矩法公式或三点法计算统计参数,用适线法推求理论频率曲线及设计洪水。
特大洪水的重现期一般是根据历史洪水发生的年代来大致推估。
①从发生年代至今为最大:N=设计年份 - 发生年份 + 1;
②从调查考证的最远年份至今为最大:N=设计年份 - 调查考证期最远年份 + 1。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 设计洪水
首先要进行洪水计算,方法有水文比拟法和推理公式法;其次如果是水工建筑物要进行调洪演算,确定相应频率洪水对应的水位;如果是一般的河道,一般选择较为顺直的断面,用谢才公式推流,再结合历史洪水调查,综合确定洪水位。
洪水过程一般都在洪水计算时,软件自动生成的。
法律分析:按某种频率或重现期表示的洪水称洪水标准,包括洪峰流量和洪水总量。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分为设计洪水标准、校核洪水标准。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根据结构类型和级别,结合风险分析合理选择。山区、丘陵区和平原、滨海区洪水标准不同。降标准:当山区、丘陵地区的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挡水高度低于15m,且上下游最大水头差小于10m时,其洪水标准宜按平原、滨海地区标准确定。当平原、滨海地区的水利水电工程其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挡水高度高于15m,且上下游最大水头差大于10m时,其洪水标准宜按山区、丘陵区标准确定。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防洪设计标准:指防洪工程抗御洪水能力的规定限度。防洪水工建筑物设计时,选用过于大的洪水作为设计依据,虽然安全,但不经济选择的洪水偏小,投资虽然减少,但不安全或达不到预期的防洪要求。因此,需权衡安全和经济两个方面,为工程的防洪能力规定一个恰当的限度,即防洪设计标准。符合此标准的洪水即为设计洪水。防洪设计标准一般用洪水出现的概率或重现期表示。个别工程和有些地区的防洪规划,也有以防御某次大洪水作为防洪设计标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