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仓库建筑设计的规范有哪些?
目前涉及各类仓库建筑设计的规范 :《商业仓库设计规范》SBJ01-1988 《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GB50320—2001,2001年7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粮食房式仓库设计标准》 SBJ03—89废止《食用油库建设标准 》SBJ07-94《物资仓库设计规范》SBJ09-95《冷库设计规范》 GB 50072-2001《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
城市仓库类型很多,影响因素很复杂,在规划时要根据各城市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确定。 (1)城市规模与发展战略城市大、城市各项设施较完备、人们生活需求高的仓库用地应该大些;城市小,仓库用地相应要小些。城市的性质不同(如工业、交通、疗养业等),对仓库及共用地的需要也不同:工业城市一般附属工业企业的仓库规模较大,交通枢纽城市对转运仓库需求较大,而疗养城市主要需要小型商业性供应仓库。
(2)城市储藏货物的特点、性质各城市有它的经济特点与特色,它的大宗产品的性质也影响着市内仓库的性质与规模。
(3)国家经济力量与人民生活水平随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消耗品品种与数量日益增多,国家储备量也相应增长,仓库用地亦需相应增大。
(4)仓库建筑在城市的布置与楼层比例如高、低层的比例,集中与分散的布置,也影响着仓库用地规模。
另外还有很多其他影响因素,如当地的地理、气候条件,居民生活习惯等等。 仓库用地的规模应该根据各城市的具体情况进行估算。由于仓库类型较多,各类仓库的计算也有所不同,一般在估算时要考虑的内容为:
(1)估算近远期仓库货物的吞吐量(t) o仓容吨位=年吞吐量/年周转次数
(2)按照吞吐量再考虑仓库货物的年周转次数,估算所需的仓容吨位。
(3)根据实际仓容吨位中分别进入仓库或堆场的吨位比例,计算出仓库用地及堆场用地面积。计算时还要考虑仓库面积利用率、单位面积的荷重、建筑层数、建筑密度等因素。
仓库用地面积=(仓容吨位X进仓系数)八单位面积荷重X仓库面积利用率X层数X建筑密度)
堆场用地面积二〔仓容吨位X(1一进仓系数)〕/(单位面积荷重X仓库面积利用率)仓库用地面积即为上述仓库用地面积与堆场用地面积的总和。在城市规划中,常常以每人用地多少平方米以及仓库用地占城市总用地的百分比来反映一个城市的仓库用地数量,或作为规划的控制指标。 第六十三条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不应靠近居民密集的住宅区,附近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工矿企业,以及会对储存商品造成污染或产生腐蚀的工矿企业。
第六十四条仓储用地选址应能够方便、快捷地进入区域和城市交通运输系统。
第六十五条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质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
第六十六条仓储用地与居住区及公共建筑之间应设置一定宽度的卫生防护带,防护带宽度应符合第二百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仓储用地内允许设置的项目和设施有仓库、基层管理设施及配套建设的园林建筑、小品和小型公用设施,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和市场等商业建筑的建设。对仓储用地内建筑功能的变更应进行严格控制。
第六十八条多层仓库区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0%,单层仓库区不宜超过50%;多层仓库的建筑容积率不宜超过1.5。
第六十九条普通仓库的总体设计应符合现行《商业仓库设计规范》(SBJ01)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条危险品仓库用地是指用于储存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炸药、雷管、化学或其它易燃、易爆、剧毒等具有危险性物体的用地,其选址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危险品仓库应远离中心城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消防规定及其它相关规范。
(二)石油库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和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及其它重要设施,与城市住宅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三)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第十二章第五节的有关规定。
(四)煤炭和其它易燃物品仓库的选址、设计应满足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特殊仓库选址应满足其对用地、交通及安全等方面的特殊需求,避免对其它用地产生干扰,并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特殊仓库应远离生产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工业企业及传染病医院、火葬场等用地。
(二)粮食储备仓库应布置在交通干线附近,与工业企业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达到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可参照第二百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冷库应选址在卫生条件良好、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同时具备可靠的水源和电源;与加工企业合设的肉类冷库宜布置在中心城区边缘。
(四)以地下室为食品和材料储藏库的仓库,不宜设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方。蔬菜仓库的地下水位与地面距离不小于2.5米;其它以地下室为食品和材料储藏库的仓库用地,其地下水位与地面距离应大于4米。
第七十二条堆场用地是指集装箱堆场及以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储物用地,其设置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堆场用地应设置在中心城区边缘,应远离城市水源地,可与港口、铁路货运站场结合设置,且不得布置在城市建成区的上风向。
(二)堆场用地应有较高的地基承载力。
(三)建筑材料露天堆场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第二百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物流用地是一家或多家物流(配送)企业在空间集中布局的场所,是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物流集结点。物流用地的布局与设置应按《南宁市现代物流总体发展规划》(2004)、《南宁市物流空间规划研究》(2005)、《南宁市现代物流项目用地管理办法》(修改稿)的有关要求执行,并符合如下规定:
(一)物流项目用地由仓储/配送用地、加工/配送用地、物流商业用地、物流运输装卸用地及物流公共设施用地等五部分构成,其中物资储备用地、加工用地及物流运输装卸用地为工业生产性用地,物流商业用地及物流公共设施用地为经营性用地。物流项目用地中各部分用地占总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5.1的规定:
物流用地比例构成 表5.1 用地 占总用地面积比例(%) 仓储/配送用地 30~40 加工/配送用地 10 物流商业用地 10 物流运输装卸用地 30~40 物流公共设施用地 10 (二)市区内每个物流园区的用地规模宜控制为100~500公顷,最大不应超过600公顷。每个配送中心的规模宜控制为5~15公顷,最大不应超过30公顷。
(三)市区内物流园区空间布局主要选择在三环路和外环高速公路之间的城市边缘地带,或是铁路、水运、航运便利的区域,分别依托运输枢纽、交通枢纽和产业发展进行布局。
(四)市区内配送中心宜布置在环路与放射线交会的位置,主要选择在三环路以内的交通干道沿线。
一、配套系统
1、 照明系统设计(供电系统、配电系统)
2、 通信系统
3、 消防系统
4、 排水(给水)系统
5、 采光系统
6、 温湿度控制系统
7、 防震、防雷、防洪、防冻、防风(雨、雷电、雹、风、汛洪水、雪)、(温度、湿度)
8、 通风系统
二、安全防范规范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2、 灭火器配制规范
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8、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和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三、根据仓库的具体用途进行改良。
1、存储闪点小于28℃的液体;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2、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3、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4、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5、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6、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的仓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厂房设计标准规范:
一、工业厂房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工业厂房设计,但不适用于以细菌为控制对象的生物洁净室。本规范有关防火和疏散、消防设施章节的规定,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工业厂房和地下工业厂房的设计。
三、条在利用原有建筑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工业厂房设计必须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设施。
四、工业厂房设计应为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测试和安全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工业厂房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厂房装修设计要点:
一、间隔的选择
在装修进程中常常有的区域要进行合理划分功用区,如此就需要用间隔来进行切割,当前常用的间隔普通为:轻钢龙骨石膏板间隔、不锈钢玻璃间隔、铝塑板钢化玻璃间隔以及纯钢化玻璃间隔等,这些间隔都可以起到划分的效果,只是所代表的作风各别,价钱也不以样,轻钢龙骨石膏板间隔的造价较低,往往轻易被承受。
二、消防报批
为了平安必然不要无视消防器材装置,装置消防设备前需求到本地的消防局进行报批,工程竣工后还需求报审。普通报批消防手续需10天左右才可以完成,所以在装修前应先找消防公司进行此项工程的洽谈。
三、注重地面材料
厂房装修首先要考虑的是地面部分,一般的厂房装修地面是不需要承载负荷的,那么就可以考虑用一些物美价廉的装饰材料,比如地板砖或者复合木地板等来做厂房地面装修材料,有的厂房装修时要考虑防静电,那么就要选择防静电地板或防环氧地坪等来做为厂房装修地面的首选材料,还有的厂房装修时需要地面承载负荷,那么就必须要在地面基层做混凝土,混凝土分为商业混凝土和土做法混凝土两种,前者造价略高但质量稳定,后者价格较低质量一般,然后在混凝土基层上再铺设其他质地比较坚硬的石材做饰面即可。
四、合理的顶面设计
另外在厂房装修时还要注意的是顶部,厂房的顶部通常较高,且大多数都是钢结构框架,在装修顶部时先要设计消防、通风、及中央空调的合理安排,因为这些都是厂房装修中必要的硬件设施,尤其是消防。接下来就是根据使用的要求来确定是否吊顶的问题了,厂房吊顶的材料很多,如果为了美观些可以用矿棉吸音板、石膏板、铝塑板等材料来为顶部做装饰,还可以不做任何吊顶,把顶部需要隐藏的或者不美观的一些设施做局部的修饰也是一种现代的、简约主义设计。
法律分析:(1)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II级,多层仓库的耐火等级必须为I级。在钢结构仓库中,承重钢部件的耐火性要求必须至少为1.5h。例如,使用防火涂料需要使用非膨胀防火涂料。
(2)如果仓库的任一侧的长度超过220m,则必须在仓库的一楼安装宽度为6m或更大的防火通道,并满足以下要求。
1.通道两侧的分隔物应为防火墙,且应在屋顶上方0.5m。我们不建议在过道隔板上开门,但如果需要在隔板上开门,请使用A级防火门。
2.通道应位于中央,通道之间的距离应小于150m。
3.物品不应堆放在过道中,应直接与外部连接。
(3)一层仓库的火炉的建筑面积必须在6000平方米以下,多层仓库的火炉的建筑面积必须在4800平方米以下。配备了全自动3D存储设备的建筑物高度超过10.5m的仓库可以使防火室的面积增加一倍。如果防火区域的建筑面积超过上述要求,则应进行性能评估和专家论证。
(4)如果火炉的深度超过120 m或架子的长度超过90 m(不使用自动三维存储设备),则应提供宽度为8 m或更大的室内灭火室。少于5%的分区面积应均匀分布。
法律依据:《物流建筑设计规范》 第十五条 用于物流作业及货物存储的平台、建筑夹层应计人防火分区面积。当建筑夹层面积小于多、高层厂房或仓库防火分区面积的30%时,可不计人建筑层数;当超过多、高层厂房或仓库防火分区面积的30%时,应在单层与多、高层之间划分不同的防火分区,且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应超过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第1.0.3条 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第1.0.4条 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第1.0.5条 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 选址和布置
第2.1.1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第2.1.2条 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第2.1.3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第2.1.4条 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第2.1.5条 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第2.1.6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第二节 步行商业街
第2.2.1条 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第2.2.2条 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第2.2.3条 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0m;二、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5m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第2.2.4条 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在每间距不大于160m处,宜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第2.2.5条 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5.50m,其构造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采用安全的采光材料。第2.2.6条 步行商业街两侧如为多层建筑,因交通功能而设置外廊、天桥和梯道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第2.2.7条 步行商业街的各个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地。
第三章 建筑设计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内外应组织好交通,人流、货流应避免交叉,并应有防火、安全分区。第3.1.2条 商店建筑的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面积分配比例可参照表3.1.2的规定。商店建筑面积分配比例 表3.1.2 建筑面积(㎡)营业(%)仓储(%)辅助(%)>15000>34<34<323000~15000>45<30<25<3000>55<27<18注:①商店建筑,如营业部分混有大量仓储面积时,可仅采用其辅助部分配比。②仓储及辅助部分建筑可不全部建在同一基地内。③如城市设置集中商品储配库和社会服务设施等较完善时,可适当调减仓储、辅助部分配比。第3.1.3条 商店建筑外部所有凸出的招牌、广告均应安全可靠,其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5m。第3.1.4条 商店建筑,如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橱窗平台高于室内地面不应小于0.20m,高于室外地面不应小于0.50m;二、橱窗应符合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三、采暖地区的封闭橱窗一般不采暖,其里壁应为绝热构造,外表应为防雾构造。第3.1.5条 营业和仓储用房的外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连通外界的底(楼)层门窗应采取防盗设施;二、根据具体要求,外门窗应采取通风、防雨、防晒、保温等措施。第3.1.6条 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三、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第3.1.7条 大型商店营业部分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宜设乘客电梯或自动扶梯;商店的多层仓库可按规模设置载货电梯或电动提升机、输送机。第3.1.8条 营业部分设置的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自动扶梯倾斜部分的水平夹角应等于或小于30°;二、自动扶梯上下两端水平部分3m范围内不得兼作它用;三、当只设单向自动扶梯时,附近应设置相配伍的楼梯。第3.1.9条 商店营业厅应尽可能利用天然采光。第3.1.10条 营业厅内采用自然通风时,其窗户等开口的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20,并宜根据具体要求采取有组织通风措施,如不够时应采用机械通风补偿。第3.1.11条 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围护结构应符合建筑热工要求;二、营业厅内应无明显的冷(热)桥构造缺陷和渗透的变形缝;三、通风道、口应设消音、防火装置;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第二节 营业部分
第3.2.1条 普通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按商品的种类、选择性和销售量进行适当的分柜、分区或分层,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地段;二、厅内柱网尺寸,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方式和结构选型而定,应便于柜台、货架布置并有一定灵活性。通道应便于顾客流动并有均匀的出入口。第3.2.2条 普通营业厅内各售区面积可按不同商品种类和销售繁忙程度而定。营业厅面积指标可按平均每个售货岗位15㎡计(含顾客占用部分);也可按每位顾客1.35㎡计。注:营业厅内,如堆置大量商品时,应将指标计算以外的面积计入仓储部分。第3.2.3条 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3的规定。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3.2.3 通道位置最小净宽度(m)1、通道在柜台与墙面或陈列窗之间2.202、通道在两个平行柜台之间,如:A、每个柜台长度小于7.50mB、一个柜台长度小于7.50m,另一个柜台长度7.50~15mC、每个柜台长度为7.50~15mD、每个柜台长度大于15mE、通道一端设有楼梯时2.203.003.704.00上下两个梯段宽度之和再加1m3、柜台边与开敞楼梯最近踏步间距离m,并不小于楼梯间净宽度注:①通道内如有陈设物时,通道最小净宽度应增加该物宽度。②无柜台售区、小型营业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表数字酌减不大于20%。③菜市场、摊贩市场营业厅宜按本表数字增加20%。第3.2.4条 营业厅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确定,并应符合表3.2.4的规定。第3.2.5条 营业厅内或近旁,为售货需要年所加的小间或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出售服装的柜台较多时应设试衣室;二、检修钟表、电器、电子产品等的用地面积可按每一工作人员6㎡计;三、出售乐器和音响器材等宜设试音室,其面积不应小于2㎡。第3.2.6条 自选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综合性营业厅内宜分开设置工业制品类及食品类商品的自选场地;二、厅前应设置顾客衣物寄存处、进厅闸位、供选购用盛器堆放位及出厅收款包装位等,其面积总数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8%;三、应根据厅内可容纳顾客人数,在出厅位按每100人设收款包装台1个(含0.60m宽顾客通过口);四、每个面积超过1000㎡的营业厅宜设闭路电视监控装置。第3.2.7条 自选营业厅的面积指标可按每位顾客1.35㎡计(如用小车选购按1.70㎡计)。第3.2.8条 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8的规定,并应按该厅设计容纳人数复核兼作疏散用的通道宽度。
注:①如采用货台、货区时,其周围留出的通道宽度,可按商品的选择性强弱等情况,调整上表所列数字。②兼作疏散的通道应尽量直通至出厅口或安全门。③括号内数字为使用小车选购时要求。第3.2.9条 联营商场、商业中心类建筑设计,除商店建筑部分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饮食业、文娱建筑部分等还应符合各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第3.2.10条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各店铺的内业运输于营业时间内不应占用公共通道(内街),必要时可另设作业通道;二、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三、店铺内,如有面向公共通道营业的柜台,其前沿应后退道边线不小于0.50m;四、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五、各公共通道的安全出口及其间距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第3.2.11条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11的规定。
第3.2.12条 大中型商店为顾客服务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包括在营业厅面积指标内):一、顾客休息面积应按营业厅面积的1~1.40%计,如附设小卖柜台(含储藏)可增加不大于15㎡的面积;二、营业厅每1500㎡,宜设一处市内电话位置(应有隔声屏障),每处为1㎡;三、应设顾客卫生间;宜设服务问讯台。第3.2.13条 大中型商店顾客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男厕所应按每100人设大便位1个、小便斗2个或小便槽1.20m长;二、女厕所应按每50人设大便位1个,总数内至少有坐便位1~2个;三、男女厕所应设前室,内设污水池和洗脸盆,洗脸盆按每6个大便位设1个,但至少设1个;如合用前室则各厕所间入口应加遮挡屏;四、卫生间应有良好通风排气;五、商店宜单独设置污洗、清洁工具间。
第三节 仓储部分
第3.3.1条 仓储部分应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需要而设置供商品短期周转的储存库房(总库房、分部库房、散仓)和与商品出入库、销售有关的整理、加工和管理等用房;该部分占商店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数可按第3.1.2条的规定。第3.3.2条 库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物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符合防盗、通风、防潮、和防鼠等要求;二、分部库房、散仓应靠近营业厅内有关售区,便于商品的搬运,少干扰顾客。第3.3.3条 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二、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三、如附设加工场,其设施应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第3.3.4条 库内存放商品应紧凑、有规律,货架或堆垛间通道净宽度应符合表3.3.4的规定。库房内通道净宽度 表3.3.4 通道位置净宽度(m)1、货架或堆垛端关与墙面内的通风通道>0.302、平行的两组货架或堆垛间手携商品通道,按货架或堆垛宽度选择0.70~1.253、与各货架或堆垛间通道相连的垂直通道,可通行轻便手摊车1.50~1.804、电瓶车通道(单车道)>2.50注:①单个货架宽度为0.30~0.90m,一般为两架并靠成组;堆垛宽度为0.60~1.80m。②库内电瓶车行速不应超过75m/min,其通道宜取直,或设回车场地不宜小于6m×6m。第3.3.5条 库房的净高应由有效储存空间及减少至营业厅垂直运距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设有货架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2.10m;二、设有夹层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4.60m;三、无固定堆放形式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3m。注:库房净高应按楼地面至上部结构主梁或桁架下弦底面间的垂直高度计算。第3.3.6条 商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作商品临时储存、验收、整理和加工场地时,应有良好防潮、通风措施。
第四节 辅助部分
第3.4.1条 辅助部分应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需要而设置。包括外向橱窗、办公业务和职工福利用房,以及各种建筑设备用房和车库等;该部分所占商店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数可按第3.1.2条的规定。第3.4.2条 商店的办公业务和职工福利用房面积可按每个售货岗位配备3~3.50㎡计。第3.4.3条 商店内部用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男厕所应按每50人设大便位1个、小便斗1个或小便槽0.60m长;二、女厕所应按每30人设大便位1个,总数内至少有坐便位1~2个;二、盥洗室应设污水池1个,并按每35人设洗脸盆1个;四、大中型商店可按实际需要设置集中浴室,其面积指标按每一定员0.10㎡计。
第五节 专业商店
第3.5.1条 菜市场类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如因基地所限而需场内设商品运输通道时,其宽度应包括顾客避止范围;二、商品装卸和堆放场地应与垃圾废弃物场地相隔离;三、场内净高应满足良好通风、排除异味的要求,其地面、货台和墙裙应采用易于冲洗的面层。第3.5.2条 大中型书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营业厅宜按书籍的文种、科目等适当划分范围或层次,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地段;二、营业部分宜单独设置机关供应部和邮购业务部,并可按经营需要设置书展场地(可不占营业厅面积指标);三、设有较大的语音、声象售区时,宜设试听小室或利用书展室兼作试看室;四、如采用开架书廊营业方式时,可充分利用空间设置夹层,其净高不应小于2.10m;五、开架书廊和书库储存面积指标,可按400~500册/㎡计;书库底层入口宜设汽车卸货平台。第3.5.3条 粮油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营业厅内,应分设粮、油售区,收款发票台位面积可按15~20㎡计(含顾客等候面积);二、粮油库房宜与营业厅隔开,并应采取防火、防潮、防鼠雀等措施,同时具有良好通风和易于清扫的地面;三、一般粮油店库房面积可按不大于营业厅面积的200%计;如按规定存放量来确定面积时,则库房总面积可按粮油堆垛总面积的170%计(含通道和空位)。第3.5.4条 中药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营业厅内,配售饮片的每个售货岗位面积指标可按20㎡计(含顾客占用部分);二、营业部分如附设门诊时,面积指标可按每一医师10㎡计(含顾客候诊面积),但单独诊室面积不宜小于12㎡;三、仓储部分建筑宜按各类药材、饮片及成药不同保存温湿度和防止霉变的要求而分设库房;四、饮片、膏、剂加工场和煎药间均应符合卫生标准和消防规定。第3.5.5条 西医药商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营业厅内,应按药品性质与医疗器材种类进行适当的分区、分柜;二、营业部分如附设配方部时,应设专用调剂室,其面积为25~40㎡(含储药小间,其设施可参照中小门诊部调剂室)。收方发药柜位面积宜为20㎡(含顾客等候面积);三、仓储部分建筑应设置与商店规模相适应的整理包装间、检验间及按药品性质、医疗器材类别而分设库房;一般药品库应通风良好,空气干燥,无阳光直射和室温不大于30℃。第3.5.6条 专业商店附设的作坊或工场部分建筑设计,应按生产工艺要求和防火、卫生有关规范进行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版最新,对于仓库设计的丙类物流仓库最大建筑面积规定为不超过单层仓库每座仓库6000平方米。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关于仓库的层数和面积的规定如图所示:
由上图可知,丙类仓库根据耐火等级区分,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
单层仓库:
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1类的最大建筑面积是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每座仓库4000平方米;
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2类的最大建筑面积是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每座仓库6000平方米。
多层仓库:
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1类的最大建筑面积是每座仓库2800平方米;
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2类的最大建筑面积是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每座仓库4800平方米。
因此,丙类物流仓库的最大建筑面积是6000平方米。
以下是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厂房和仓库汇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3.2.2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²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7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9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3.2.15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3.3 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
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7 “—”表示不允许。
3.3.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注:1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2 石油库区内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
4 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5 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6 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
7 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规定。
8 “—”表示不允许。
3.3.4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3.5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6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3.8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标准的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3.3.9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3的规定。
【3标§】仓库的层数和面积 表3-3
注:1.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2.石油库区内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的规定。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
4.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厍、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厍,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5.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6.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2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7.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2010)的规定。
8.“—”表示不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