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排土场设计单位需要什么资质?
煤矿矿井设计必须是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同时必须经过专家评审,才能执行。然后是施工图设计。
而采区设计一般是不必什么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从老煤炭部起从来就没有这个规定。
采区设计一般由本矿自行组织技术部门设计,经总工程师审核批准,涉及较大问题比如放顶煤回采设计、防灭火处理以及过特殊地段特殊地质条件或者瓦斯抽放、防突处理等等,还需报集团公司总工办审批。有的地方是矿务局或者矿务集团设计室统一做,有的是矿里面设计室做了,报集团公司技术处或者生产处备案即可。采区设计属于小的设计,没有什么神秘的,所以不要大惊小怪。
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应该不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 5085鉴别标准和GB5 086及GB/T 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建议按照《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50421-2007进行设计。
非煤矿山企业(通用版):
A.新申请: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采矿许可证或勘查许可证(采掘施工单位需提供建设部颁发的施工资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安全投入符合安全要求并提取专项经费的证明材料;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8)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9)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培训及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10)职业场所定期检测证明材料,防治职业危害具体措施及劳动防护用品清单;
(11)设备的定期检测检验报告及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12)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1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14)安全评价报告。
B.延期申请:
(1)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
(2)到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采矿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5)对获得国家、省、市安监部门颁发安全标准化证书的企业提交证书复印件;
(6)对在安全生产许可期间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接受安监部门监管,没有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当地安监部门对上述情况提供证明函件;
(7)对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要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当地安监部门的证明函件及相关资料;
(8)对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进行矿产资源整合和新、改、扩建设工程项目,要按国家“三同时”规定要求,提交安全评价报告与验收资料;
(9)地下矿山:提交机械通风技术资料和主要提升装置定期检测检验报告;露天采石企业:提交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的资料;
C.变更申请: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项目需提供该项目原始件和变更件(复制件),其中:申请变更主要负责人,还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并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的,还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并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新、改、扩项目安全设施有关的,应当提交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在新、改、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此外,以下类型企业提供资料分别为:
(一)露天矿山除上述通用版资料外,还需提供:
(1)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地形图、采场工程平面布置图和采场剖面图;
(2)符合相关规定和与采矿规模匹配的采矿设计方案;
(3)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爆破器材管理、爆破安全距离设计和爆破作业设计;
(4)危险性较大的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且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5)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工业场地等处的防洪措施文本及图片资料,其中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防洪设施;
(6)符合规范的排土场设计方案和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二)地下矿山除上述通用版资料外,还需提供:
(1)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符合实际情况的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
(2)安全出口设计图;
(3)矿井机械通风,其风质、风量、风速设计资料;
(4)设备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5)矿井井口的标高、防水闸门设置和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清单;
(6)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预防措施,爆炸物品有严格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
(7)符合规范的排土场设计方案和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三)地质勘探作业除上述通用版资料外,还需提供:
(1)地质勘探交通、通信联络工具和防护用品清单;
(2)符合规定的民用爆炸物品、有毒化学药品和放射源单独存放的仓库消防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清单,安全保存措施及制度;
(3)勘探电气设备漏电保护装置清单和措施文本;
(4)钻探工程安全装置及设备清单和实用措施文本;
(5)巷探工程设计及安全卫生专篇,安全装置及设备清单和实用措施制度;
(6)地质测绘实用措施文本。
(四)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除上述通用版资料外,还需提供:
(1)油气井、站、罐、库、管道等油气场所安全设施制度,各类装置和设备清单及使用制度;
(2)油气厂、站、库内安全排泄放空装置设计文本,油气储罐设计符合规范;
(3)石油专用容器、专用湿蒸汽发生器、加热炉、锅炉上的安全阀、压力表等设备清单,并附定期检验报告;
(4)油气厂、站、库的消防道路、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按《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和《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规定执行制度;
(5)输油气管道设计文本并附图;
(6)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的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制度;
(7)石油天然气钻井井控设计方案(包括井控装置及措施);
(8)具有自喷能力的油气井进行测井、射孔、试油气、压裂、酸化和修井作业时,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压井和安装地面流程,换装好与施工要求相适应的井口装置,并经试压合格;
(9)含硫化氢的天然气田需提供评估、勘测报告。提供防硫工具、井下工具、井口装置清单和地面流程图,制定防硫技术措施和保护措施。
(五)非煤矿山企业所属独立生产系统只需提供以下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4)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5)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7)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培训及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8)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文本及目录清单;
另外:与煤共(伴)生的非煤矿山还应提供:
①矿井每年瓦斯等级鉴定结果;
②各煤层的自然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
③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六)尾矿库只需提供以下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4)安全投入符合安全要求并提取专项经费的证明材料;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7)尾矿工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8)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培训及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9)职业场所定期检测证明材料,防治职业危害具体措施及劳动防护用品清单;
(10)设备的定期检测检验报告及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11)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13)安全评价报告。
申请办理渣土受纳场,根据建设单位和拆迁单位的不同,需要准备不同的材料:
一.建设单位须报资料:
1、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原件及复印件;
2、《xx市基建审批综合收费计征表》;
3、规划局审批的建设工程图纸原件及复印件(地形图、总平面图、建筑基础施工图、剖面图、地下车库剖面图各一份、每栋楼地下室面积和车库地下面积)。
二.拆迁单位须报材料:
1、市拆迁办核发的《拆迁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持地形图原件及复印件,到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城管局窗口申请后,由环卫处工作人员到施工现场核查,并计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产生量。
三.余泥渣土受纳场的由来以及现状:
目前受纳场的经营主体主要是两类企业一类是建筑工程类企业,一类是物业管理企业。甚至一些“非法的”受纳场就是由没有任何资质类别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经营。
四.倒土场管理注意事项
1、排土方向及堆置要求以及技术措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由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确定。
2、排土场应严格按要求做好一班三检工作,并及时如实填写《排土场安全检查表》。
3、建立排土场监测系统,定期进行监测,如由异常,应严格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4、测量排土场段高、排土线长度,测量精度按生产测量精度要求。实测的排土参数应不超过设计的参数,特殊地段应检查是否有相应的措施,每季度测量一次。
9、汛期前疏浚排土场内外截洪沟,详细检查排洪系统的安全情况,备足抗洪抢险所需物资,落实急救。
瓮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2010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乡(镇)安全监管站、局机关各股室:
为切实加强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有效防范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的发生,按照国家、省、州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年度工作要点。请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扎实开展2010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
一、总体思路
2010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进一步深化“一年四个三”(即:安全生产年,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三个突出,三个加强),抓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大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用安全发展的理念推动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工作,以降低事故总量、遏制较大事故为目标,夯实基础为重点,努力在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方面取得新进展,在“治散”、“治乱”、“治差”方面取得新突破,在技术、管理、监管方面取得新成效,以严格监管,真抓实干,严谨勤奋工作为手段,努力促进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底,要努力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1、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以上,坚决遏制重大事故。
2、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7处(座)以上。
3、完成5座尾矿库的隐患治理任务,督促企业对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在用尾矿库,建立在线监测系统;建立完整的尾矿库档案;完成辖区内尾矿库安全区域的划定。
4、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率达100%。
5、13家非煤矿山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建设水平。
6、10家露天采石场实行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率均达到50%以上。
7、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制定年度、季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非煤矿山专项安全生产大检查4次以上,召开现场会3次以上。
三、重点工作
(一)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
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指导、布置各乡(镇)、各企业大规模开展一次以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贯彻执行非煤矿山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为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打造全县非煤矿山行业的发展理念,提升守法遵规意识。建立非煤矿山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重大隐患整改进展情况、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等,推动全县各界关心、支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二)深入开展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执法行动
1、按照州、县政府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工作的要求,制定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目标、部门职责、方法步骤等具体措施。
2、督促各乡(镇)组织实施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生产专项行动,采取联合执法、严查重罚、严厉追究等手段,重点打击无证无照、证照不全、关闭取缔后死灰复燃、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顿与限期整改指令、乱采滥挖、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依法提请取消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依法提请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3、严格执行非煤矿山与尾矿库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并对在建项目“三同时”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未经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或批复建设工期已超期的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相关手续。
4、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延续换证的,辖区安全监管站一律下达责令停产指令,并督促企业向安全监管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申请延续换证的,必须经州局组织专家现场审查后才予办理延期换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期到且已停产整顿满三个月,没有向安全监管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的企业,要报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报省、州局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5、建立和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在媒体上公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强制行政指令、存在明显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和发生较大责任事故或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以及发生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矿山企业,要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资格证等方面,予以制裁和限制。
6、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双基工作。矿山安全管理工作关键是基层,重点是基础,要进一步抓好双基工作,健全和完善各矿山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反“‘三违’(反违章指挥、反违章操作、反违反劳动纪律)、查‘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防事故”活动,规范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形为。切实加强企业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操作规程。
7、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每一起死亡事故,严肃责任追究,坚持约见警示、现场分析会和事故通报制度,用事故教训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小型露天矿山与小型地下矿山,凡是发生死亡1人事故的,依法给予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2个月;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的,给予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6个月;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2起死亡事故的,依法提请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着力推进非煤矿山资源整合、整顿关闭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要求,按照“一把锄头开矿”和“一个矿区只能有一个开发主体,一个矿体必须只有一个开发主体”的原则,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加快推进全县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整合和非煤矿山企业重组工作。一本采矿许可证,原则上只能对应颁发一本安全生产许可证,一个采石场只能建一个开采工作面,争取在2012年前全县现有矿山减少20%。
2、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严格发证换证程序与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予生产,未经“三同时”审查批复的项目,一律不予施工建设。
(四)以开展地下矿山安全大检查为重点,统筹抓好尾矿库、露天矿山专项整治,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理行动。
1、坚持彻底整治尾矿库隐患。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尾矿库隐患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03号)文件精神,切实抓好营上尾矿库等5座尾矿库的隐患治理及销号工作。11月底前全面完成玉华营上尾矿库治理,完成珠藏腾发公司尾矿库“三同时”手续并争取早日动工建设,完成珠藏高山顾金生尾矿库、诚安化工有限公司选矿厂尾矿库和草塘那乡硫铁矿尾矿库的销号工作。同时,要对全县范围内的尾矿库、堆渣场进行一次再清理、摸底排查,对其存在隐患及时予以治理和排除。
2、扎实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隐患治理。重点整治没有正规设计 、系统存在缺陷,井巷没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能行人的安全出口,顶板不稳固的采场没有采取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提升设备设施,井下防洪、防透水及排水措施不落实,没有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通风系统、风质、风量、风速不符合规程要求,技术管理、现场管理不规范、不到位,通讯系统不到位、不可靠,采空区、火工品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矿井提升系统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测等10个方面的安全隐患。
3、严格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隐患整治。重点整治一面坡和伞檐开采、不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边坡出现变形和滑动迹象,排土场排土工艺参数不符合设计规定,未建立排土场监测系统,排土场下游人员和重要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等5个方面的安全隐患。对不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停产整顿、限期6个月以内完成整改。
(五)加快推广非煤矿山先进适用技术为重点,着力加强安全监管支撑体系,切实提高非煤矿山安全保障能力。
深入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非煤矿山推广使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177号),强制推行露天采石场中深孔爆破技术、推广露天矿山机械铲装和液压锤二次破碎技术、推广尾矿库的在线监测和干式排尾技术。对凡能够采用中深孔凿岩爆破技术的采石场,力争年底前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避免在采石场坡脚15米范围内进行人工装运和二次破碎作业。今年,将在去年5家采石场推广中深孔爆破的基础上新增8家(共计13家)采石场(蓝宝石建材厂、桐木黄砂厂、河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干田坎简槽冲砂场、宋家寨砂石场、银桥砂场、喜达砂场、兴安采石场、何家坳砂场、凉水井砂场、那乡建材厂、兰花坡砂场、塘春湾砂场)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在7家采石场(蓝宝石建材厂、喜达砂场、银海砂场、银桥砂场、兴安采石场、宋家寨砂场、河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推广液压锤二次破碎技术,在50%以上采石场推广机械化铲装作业。
(六)以安全标准化建设为重点,扎实推进安全班组建设,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基础建设
1、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80号),通过典型示范和行政手段,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健全制度,抓好试点。确保13家企业标准化建设达五级以上水平,力争完成15家(即:瓮安磷矿1号平硐、瓮安磷矿1048矿井、磷化公司4号井、磷化公司5号井、大信公司技改井、蓝宝石建材厂、干田坎简槽冲砂场、河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银桥砂场、班鸠山砂场、凉水井砂场、兴安采石场、那乡硫铁矿、珠藏高山矿山、安信公司尾矿库)
2、健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安全管理机制,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全责任,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行安全生产规程、规范、标准,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足专职安管人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和全员安全培训,改善企业安全基础条件,使企业安全管理真正做到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的“四到位”。
3、深入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44号),着眼基层、立足现场,改善条件、提高水平。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强基固本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带头作用,以点带面,促进中小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提高。大力加强矿山安全基础建设。地下矿山重点围绕“设计建设合法,安全出口畅通,提升运输可靠,通风系统完善,水火防范到位,顶板边帮稳固,安全管理规范”7个方面加强安全基础建设;露天矿山重点围绕“设计施工合规,开采工艺先进,排土有序规范,安全管理到位”4个方面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尾矿库企业重点围绕“设计达标,建设规范,筑放合理,排洪可靠,监测有效,管理到位”6个方面加强安全基础建设。
4、学习借鉴“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工作理念、思路和措施,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班组建设目标和标准,推行班组安全风险预控,推动非煤矿山企业把安全班组建设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
5、规范非煤矿山采掘(采剥)工程承包队伍安全监管。工程承包队伍必须取得有建设部门颁发矿山工程施工资质,承包工程项目负责人与专职安全人员必须取得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以上资质与人员必须经州级安监部门备案方可从事矿山工程承包(需提供相关安全管理资质和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严禁采掘(采剥)工程“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工程劳务合同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6、继续推进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加大指导培训推进力度,实行“一对一”联系帮扶,培养树立安全标准化先进典型,适时召开现场会,通过典型示范带动逐步普及。指导督促企业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现场标准化、操作标准化”。
(七)及时上报相关资料和反馈信息。各乡(镇)安全监管站、各非煤矿山(尾矿库)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和国务院第493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按时上报安全生产相关资料,每季度上报一次隐患排查报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向县安全监管局和相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