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灯设置规范
应急照明用的灯具的总称。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主要包括事故应急照明、应急出口标志及指示灯,是在发生火灾时正常照明电源切断后,引导被困人员疏散或展开灭火救援行动而设置的。但在日常的检查中发现,单位在消防应急灯具的选型、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因此,合理选择应急照明系统供电控制方式、接线方式,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直接影响到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作用的发挥。在日常生活中,要经常进行检查,防患未然!
一、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设置
应设置指示出口的部位或场所
1 建筑物内的安全出口。
2 多层、高层建筑中各楼层通向疏散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门口。
3公共建筑室内最远点至房间疏散门距离超过15m的房间出口。
4 在地面首层无障碍出口处应设置肢残人员标志,并在各层消防电梯口设置肢残人员标志。
指示出口的设置要求
1 应设置在出口门的内侧,其标志面应朝向建筑物内的疏散通道。
2 应设置在出口门的上方居中或门的旁边,底边离门框距离不大于200mm。
应设置指示疏散方向的部位或场所
1 疏散走道拐弯处。
2 地下室疏散楼梯间。
3 超过20m的直行走道、超过10m的袋型走道。
4 人防工程。
5 避难间、避难层及其他安全场所。
指示疏散方向的设置要求
1设置在疏散走道的顶部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2.2m~2.5m。
2 设置在疏散走道的侧面墙上时,设置高度宜底边距地1m以下,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灯具突出墙面部分的尺寸不宜超过20mm,且表面平滑。
3 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在地面设置时,灯具最高点与地面垂直距离高度不应大于3mm,灯具边缘与地面垂直距离高度不应大于1mm,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m。
4 导向光流型消防应急标志灯的指示方向应与疏散方向相同,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5m,在地面设置时应符合本条第2款要求。
注:1、2种设置方式可在消防应急标志灯中增设消防标志牌。
1 宜嵌顶或吸顶安装,当条件限制时可设置于走道侧面墙上,其底边距地高度宜大于2.5m。
2 应根据环境合理选用具有防潮、防水、防尘、防爆、防震、耐腐蚀和抗机械损伤等防护类别和等级的消防应急照明灯。
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可使用正常照明灯具。
注: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时,仍需消防作业的工作区域的照度应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值。(非电池供电)
应使下列地点的照度高于其周边区域的照度
1 指定的疏散出口和安全标志。
2 疏散走道中每个行进方向改变处。
3 每个内连走廊的连接处。
4 安全出口的外面及其附近区域。
3应急照明配电箱和分配电箱的设置
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 m~1.5m,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0m。应急电源盒与配套的灯具间距不宜大于1m。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设置要求
1不宜置于火灾爆炸危险环境的场所。
2使用酸性电池时,不应设置于带有碱性物质场所;使用碱性电池时,不应设置于带酸性的场所。
3应距暖气等热源1m以上。
在工业和民用建筑中,安全照明系统已引起普遍重视。因为它是在紧急情况下,保障人的生产安全,并保证安全地撤离危险场所。同时可进行必要的操作,以有效地制止灾害或故障蔓延的必要设施。 国际照明委员会(CIE)和不少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规范和法规。例如有:
建筑物的内部的安全照明指南[(CIE)81-49号技术文件];
安全照明[U.S.A.(NEC)87-700(美国电气法规)];
事故、疏散和警卫照明[原苏联CHNn11-4-79 (照明设计规范)];
安全照明[日本《照明手册》1978]……。
我国亦有相应规范、标准:
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92 ;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条件GA54-9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 《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92节录
第3.4.5条在标志远离指示文物时,必须联用方向辅助标志。如果标志与其指示物很近,人们一眼即可看到标志的指示物,方向辅助标志可以省略。
第3.5.6条方向辅助标志的颜色应与联用的图形标志的颜色统一。
第3.6.2条文字辅助标志应该与图形标志或(和)方向辅助标志联用。当图形标志与其指示物很近,表示意义很明显,人们很容易看懂时,文字辅助标志可以省略。
第3.6.7条机场、海外、饭店等国际旅客较多的地方,可以采用中英文两种文字辅助标志。 《消防安全示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节录:
第5.1条商场(店)、影剧院、娱乐厅、体育馆、医院、饭店、旅馆、高层公寓和候车(船、机)室大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如避难层的楼梯间)、大型公共建筑常用的光电感应自动门或360度旋转门旁设置的一般平开疏散门,必须相应地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在远离安全出口的地方,应将“安全出口”标志与“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第5.7条各类建筑中的隐蔽式消防设备存放地点应相应地设置“灭火设备”、“灭火器”、和“消防水带”等标志......远离消防设备存放地点应将灭火设备标志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第5.10条设有火灾报警电话的地方应设置“火警电话”标志。
第6.10.1.1条疏散通道中,“安全出口”标志宜设置在通道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袋形走道的尽头离标志的距离不应大于10m。
第6.4条方向辅助标志应设置在公众选择方向的通道处,并按通向目标的最短路线设置。
第6.5条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应使大多数观察者的观察角接近90°。
第6.10.1.2条疏散通道出口处,“安全出口”标志应设置在门框边缘或门的上部。
第6.10.1.3条悬挂在室内大厅处的疏散标志牌的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m。
第6.10.2条附着在室内墙面等地方的其它标志牌,其中心点距地面应在1.3m-1.5m之间。
第6.12条对于地下工程,“安全出口”标志宜设置在通道的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的中心点距地面高度应在1.0m-1.2m之间,也可设置在地面上。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10m。
第8条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及其照明灯具等应至少半年检查一次,……。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节录:
第9.2.1条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第9.2.1.1条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室和避难层(间)。
第9.2.1.2条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室、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
第9.2.1.3条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第9.2.1.4条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第9.2.2条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时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条件》GA54-93节录:
第5.1条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急转换时间不大于5s。
第5.2条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小于30min。
第5.3条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所用电池必须的全封闭免维护的充电电池,电池的使用寿命不小于4年,或全充、放电循环次数不小于400次。
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2000,第5.1.2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少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的应急工作时间。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节录:
第 24.7.2条下列部位须设置火灾事故时的备用照明:
(1)疏散楼梯(包括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
(2)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包括发电机房、UPS室和蓄电池室等)、配电室、消费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等;
(4)建筑( 3)观众厅、宴会厅、重要的多功能厅及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等;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人员密集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室;
(5)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BAS中央控制室等重要技术用房;
(6)每层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等;
(7)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第24.7.3条建筑物(二类建筑的住宅外)的疏散走道和公共出口处,应设疏散照明。
第24.7.4条凡在火灾时因正常电源突然中断将导致人员伤亡的潜在危险所(如医院内的重要手术室、急救室等),应设安全照明。
第C.3.1条应急照明在正常电源断电后,其电源转换时间应满足:疏散照≤1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1.5s);安全照明≤0.5s。
第C.3.4条......,在有无障疑设计要求时,宜同时设有音响指示信号。
第C.3.6条.......,楼梯间内的疏散标志灯宜安装在休息板止方的墙角处或壁装,并应用箭头及阿拉伯数字清楚标明上、下层层号。
根据出口门和疏散走道的相对位置,可以装设双面有图形、文字的出口标志。 接线方式:各应急灯具宜设置专用线路,中途不设置开关。二线制和三线制型应急灯具可统一接在专用电源上。各专用电源的设置应和相应的防火规范结合。应急电源与灯具分开放置的,其电气连接应采用耐高温电线,以满足防火要求。
二线制
该接法是专用应急灯具常用接法,适用在应急灯平时不作照明使用,待断电后,应急灯自动点亮。也适用于微功耗应急灯平时常亮,待遇断电后,转为应急持续点亮。
三线制
该接法为应急灯最多的接法,可对应急灯具平时的开或关进行控制,当外电路断电时不论开关处于何种状态,应急灯立即点亮应急。K为平时照明开关。 1、订购标志灯,须写清名称、型号、标志面板种类代号、数量、非标志面板请设计要求或提供图样。
2、订购标志灯,须写清名称、型号、数量和光源种类;如果需要增加应急时间,均须注明;
此外,15W至40W的荧光疏散照明灯及其它各种应急电源均不包括灯泡、灯管,由用户自备。8-12W的应急荧光灯和白炽灯,随灯一次性免费赠送灯管或灯泡。
3.产品在安装使用前,请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或样本资料
室内应急灯的配置要求如下: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有关规定。
3、消防应急灯具应设接地端子,且端子标示清晰。
4、标志灯文字笔划宽度应不小于10mm,且分辨清晰;辅助文字的笔划宽度可自行设计;图形标志的分辨率亦参照执行; 标志灯文字标志不宜单独采用汉字以外的其他文字(楼层显示标志灯除外)。
5、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转换时间应不大于5s。高危险区域使用的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大于0.25s。
6、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7、疏散通道中,“紧急出口”标志宜设置在通道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也可以把标志直接设置在地面上,上面加盖不燃透明牢固的保护板。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袋形走道的尽头离标志的距离不应大于10m。
8、悬挂在室内大厅处的疏散标志牌的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m。
应急灯安装规范标准如下:
1、在现代工程设计当中,消防应急灯最好是按层以专用馈电回路进行供电,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平时的维护与管理。
2、为了保证消防应急灯供电电源的可靠,有条件的应由变电所的低压应急母线段供电,即当用柴油发电机组做应急电源时,只要发电机投入使用,它就有电继续保证供电。
3、消防应急灯提倡低位安装,即在靠近地面或在地面高度上安装。因为在火灾状态下,靠近地面处烟少氧气多,人们通常都是弯腰或匍匐前进逃生,而局部高照度照明比高位安装的均匀照度更有效。
4、消防应急灯须以放电状态出厂,在使用前必须进行20小时的充电才可进行放电。
5、消防应急灯应定期进行性能检查,每半月或一个月通过连续开关试验,检查它的电路转换及电池应急功能,并进行放电,以延长电池的使用寿命。
6、消防应急灯需做好配电线路防火保护。暗敷时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明敷时穿金属管,并在钢管外刷防火涂料或采用其它防火措施;线路采用防火电缆或耐火电缆、电线。
其他规定
(1)封闭的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
(2)配电室、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控制室,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电话总机房及火灾发生时仍需停留在火灾环境中扑灭火情的房间。
(3)观众厅每层超过1500㎡的展览厅、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2000㎡的演播室,人员密集且建筑面积超过300㎡的地下室等。
(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即安全出口通道和长度超过20米的内走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