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是2005年出版的图书,作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1995~1996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4号)的要求。
本规范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北京市消防局、上海市消防局、四川省消防局、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大连市消防局、深圳市消防局、建设部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化工部第一设计院、天津大学、深圳市捷星消防工程公司等单位共同修订。
本规范的修订,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科研成果、设计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
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校等部门的意见,同时参考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和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修订本,共分十一章和四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符号、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系统选型、设计基本参数、系统组件、喷头布置、管道、水力计算、供水、操作与控制等。
在2017一级消防工程师备考过程中,各种消防规范是必不可少的备考资料,近日住建部发布公告GB50084-201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7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84-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1、5.0.2、5.0.4、5.0.5、5.0.6、5.0.8、5.0.15(1、2、4)、6.5.1、10.3.3、12.0.1、12.0.2、12.0.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规范、规程、标准的区别
标准是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同时,给出了一条注释,即: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
规范一般是在工农业生产和工程建设中,对设计、施工、制造、检验等技术事项所做的一系列规定。
规程是对作业、安装、鉴定、安全、管理等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做的统一规定。
标准、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习惯上统称为标准,只有针对具体对象才加以区别。
当针对产品、方法、符号、概念等基础标准时,一般采用标准,如《土工试验方法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道路工程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等
当针对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等通用的技术事项做出规定时,一般采用规范,如:《混凝土设计规范》、《建设设计防火规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屋面工程技术规范》等
当针对操作、工艺、管理等专用技术要求时,一般采用规程,如:《钢筋气压焊接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工艺及操作规程》、《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操作规程》等。
首先,作为一个消防工程施工员,我很欣赏你的认真劲,所谓做事就怕认真。希望可以留下你的QQ,以后相互交流。
其次,对于你提出的问题,我提下我的想法,仅作参考啊。
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7.1.3规定的是溅水盘距离顶板的距离不大于三十公分,若是梁下则是小于10公分大于2.5公分。事实上在现场,若是上喷,溅水盘离顶板7-15公分,下喷则是20公分左右。当火灾发生时,热气上升顶板就相当于集热罩,喷头与顶板距离越近,温度越高,喷头的玻璃球就越容易爆裂。预警性和灭火及时性也能达到预期效果。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7.2.3条规定当梁、通风管道、成排布置的管道、桥架等障碍物的宽度大于1.2m时,其下方应增设喷头。
若是现场有通风管道超过120公分,风管下方出现火灾,烟和热气上升时,风管就像一把刀一样把热气分散,从而达不到顶板喷头的温度值,喷头无法破裂,达不到灭火报警的目的。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6.1.3条中设置直立型喷头,可以是上喷,也可以使下喷。在你的现场中,若是按照设计图纸是没有错误的 。但是施工单位可能在施工时发现实际距离与设计图纸有偏差,就进行了调整,但是应该设置集热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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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2005
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95(2001年修订版)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5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
6、《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
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
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
9、《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40-2005
1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1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1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13、《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2005
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92
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5
1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2005
18、《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9-2003
19、《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5-97
20、《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
21、《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3-2007
2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2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
2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
要按不同喷头和环境的不同来调整消防喷淋头之间的距离,具体需参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来设置消防喷淋头。具体如下:
GB50084-200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的相应规定:
7.1.1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布水的位置。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应符合本规范7.2节的规定或增设补偿喷水强度的喷头。
7.1.2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应根据系统的喷水强度、喷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应大于表7.1.2的规定,且不宜小于2.4m。
扩展资料
消防喷淋头用于消防喷淋系统,当发生火灾时,水通过喷淋头溅水盘洒出进行灭火,目前分为下垂型洒水喷头、直立型洒水喷头、普通型洒水喷头、边墙型洒水喷头等。
根据GB5135.1.3.1中定义,洒水喷头是:在热的作用下,在预定的温度范围内自行启动,或根据火灾信号由控制设备启动,并按设计的洒水形状和流量洒水的一种喷水装置。
自动控制消防喷淋系统是一种在发生火灾时,能自动打开喷头喷水灭火并同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消防灭火设施。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具有自动喷水、自动报警和初期火灾降温等优点,并且可以和其他消防设施同步联动工作,因此能有效控制、扑灭初期火灾。现已广泛应用于建筑消防中。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防喷淋头
1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以及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 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2 的火柴仓库;邮政楼中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空邮袋库;建筑面积大500m2
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冷库除外);
400平方的库房可以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依照采用的喷头分为两类: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为闭式系统;采用开式洒水喷头的为开式系统。
施行日期:2006年12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①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②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③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④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⑤厂房;⑥仓库;⑦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⑧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⑨可燃材料堆场;⑩城市交通隧道。
不适用范围: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施行日期:2006年11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不适用范围:①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②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③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①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②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不适用范围: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2001年版)
施行日期:1995年10月1日
5、《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91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
6、《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91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
7、《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
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
8、《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
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
9、《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94
施行日期:1995年7月1日
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2000年版)
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
1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
12、《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
施行日期:2003年3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
不适用范围:本规范不适用于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的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亦不适用于地下水封式石油库、自然洞石油库。
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
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不适用范围: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
施行日期:2001年7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不适用范围: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施行日期:2005年10月1日
1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
施行日期:2002年7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和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17、《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98
施行日期:1998年11月1日
1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2001年版)
施行日期:1999年5月1日
19、《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110-87
施行日期:1988年5月1日
20、《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2000年版)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
21、《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 50154-92
施行日期:1992年10月1日
22、《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03
施行日期:2003年8月1日
2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92(1999年版)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
24、《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92
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
25、《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3-92
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
2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92
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27、《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2005
施行日期:2005年10月1日
28、《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
施行日期:2005年3月1日
29、《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1999年版)
施行日期:1994年8月1日
30、《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94
施行日期:1994年9月1日
3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93(2002年版)
施行日期:1994年8月1日
32、《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95
施行日期:1995年9月1日
33、《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
施行日期:2007年4月1日
3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05
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
35、《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97
施行日期:1997年8月1日
36、《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2006
施行日期:2006年11月1日
37、《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284-98
施行日期:1999年4月1日
38、《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2000
施行日期:2000年8月1日
39、《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2003
施行日期:2003年8月1日
40、《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2004
施行日期:2004年11月1日
41、《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05
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
42、《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2005
施行日期:2005年8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防火施工与验收。
不适用范围:本规范不适用于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的内部装修工程的防火施工与验收。
43、《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
施行日期:2006年5月1日
44、《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 50383-2006
施行日期:2006年11月1日
45、《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CECS 24:90
批准日期:1990年9月10日
46、《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CECS 154:2003
施行日期:2003年12月1日
47、《合成型泡沫喷雾灭火系统应用技术规程》CECS 156:2004
施行日期:2004年2月15日
48、《烟雾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169:2004
施行日期:2004年8月1日
49、《油浸变压器排油注氮装置技术规程》CECS 187:2005
施行日期:2005年10月1日
50、《注氮控氧防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189:2005
施行日期:2005年11月1日
51、《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CECS 200:2006
施行日期:2006年8月1日
52、《旋转型喷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213:2006
施行日期:2006年12月1日
53、《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
施行日期:2006年5月1日
5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
55、《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
消防湿式报警阀最多能带800只喷头。
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6.2.3 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洒水喷头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
2 、当配水支管同时设置保护吊顶下方和上方空间的洒水喷头时,应只将数量较多一侧的洒水喷头计入报警阀组控制的洒水喷头总数。
6.2.3 第一款规定了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一是为了保证维修时,系统的关停部分不致过大;二是为了提高系统的可靠性。
美国消防协会的统计资料表明,同样的灭火成功率,干式系统的喷头动作数要大于湿式系统,即前者的控火、灭火率要低一些,其原因主要是喷水滞后造成的。鉴于本规范已提出“干式系统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的规定,故干式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规定为不宜超过500只。
当配水支管同时安装保护吊顶下方空间和吊顶上方空间的喷头时,由于吊顶材料的耐火性能要求执行相关规范的规定,因此吊顶一侧发生火灾时,在系统的保护下火势将不会蔓延到吊顶的另一侧。因此,对同时安装保护吊顶两侧空间喷头的共用配水支管,规定只将数量较多一侧的喷头计入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扩展资料
安装要点
1、湿式报警阀、延迟器和水力警铃的安装位置周围,应留有充分的维修空间,以保证在最短的停机时间内修复,报警阀距地面的高度为1.2m。
2、水力警铃是湿式报警阀的一个主要部件。水力警铃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其与报警阀的连接管道,管径为20mm,总长不宜大于20m,安装高度不宜超过2m,并应设排水设施。
3、湿式报警阀、延迟器和水力警铃之间的安装距离、安装高度及管路直径应保证其功能符合相关要求 。
4、湿式报警阀、 延迟器和水力警铃应能使用通用工具进行安装和现场维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湿式报警阀
参考资料来源:消防资源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