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堤和围堰有区别吗
有区别。区别如下:
一、性质不同
1、防火堤:在油罐和其他液态危险品储罐发生泄漏事故时,防止液体外流和火势蔓延的构筑物。
2、围堰:在水利工程建设中,为建造永久性水利设施,修建的临时性围护结构。
二、应用不同
1、防火堤:用于常压液体储罐组。
2、围堰:防止水和土进入建筑物的修建位置,以便在围堰内排水,开挖基坑,修筑建筑物。一般主要用于水工建筑中,除作为正式建筑物的一部分外,围堰一般在用完后拆除。围堰高度高于施工期内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
扩展资料:
围堰的技术特点:
1、结构上要求稳定、防渗、抗冲和强度。
2、施工上构造简单,便于施工、维修、撤除方便。
3、布置上使水流平顺,不发生局部冲刷。
4、围堰接头、与岸坡连接处要可靠,避免因集中渗漏等破坏作用引起的围堰失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防火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围堰
GB50351-2005作废了,被GB50351-2014代替
GB 50351-2014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替代情况:替代GB 50351-2005
发布日期:2014-03-31
实施日期:2014-12-01
供参考
1.易燃液体储罐防火堤的容量要求
易燃液体储罐防火堤的建造应当具有一定的强度和容量,应当能够确保着火储罐爆裂或爆炸后液体全部容纳而不至于流出堤外造成火灾蔓延。根据储罐着火概率及多年油罐火灾的经验总结,液体储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堤内最大储罐的容量;考虑到浮顶储罐通常不会发生爆炸,即便爆炸也不会将整个罐壁炸毁的特点,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以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2.易燃液体储罐防火堤堤身的建造要求
(1)防火堤应当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而且不应渗漏。在计算防护堤的高度时,实际高度应当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以留有一定的余量。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1.0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且高不宜高于2.2m(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
(2)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应当设置灭火时便于消防人员进出的人行台阶或坡道。同一方位上两人行台阶或坡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60m。
(3)防火堤与储罐应当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储罐外壁的距离,立式罐应当不小于罐高(H)的一半,卧式罐不应小于3m。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当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抢险救援空地,以利灭火战斗的展开。
3.防火堤内的排水要求
防火堤应当设雨水排出管,并且应当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设置阀门等封闭装置和隔油装置;对含油污水排水管,还应当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以保证储罐着火时液体不能向外流散。
3.8.3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8.7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4.1 一般规定
4.1.2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4.1.3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实体防护墙。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2.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注:1 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1m³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³丙类液体折算。
2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
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
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³,总容量不大于200m³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4.2.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注:1 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 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³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5 地上式储罐同时设置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施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0.4D。
6 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1000m³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³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
4.2.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组内储罐的单罐容量和总容量不应大于表4.2.3的规定
2 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
3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容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按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确定。
4.2.5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4 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应为1.0m~2.2m,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援人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5 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均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 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3.1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注: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³)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2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3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表4.3.1的规定增加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表4.3.1的规定确定
4 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置
5 容积不大于20m³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3.2可燃气体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及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2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
3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4 数个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大于200000m³时,应分组布置。卧式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m。
4.3.3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