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秒知道
登录
建材号 > 设计 > 正文

绿地设计规范

高挑的飞鸟
甜蜜的小蚂蚁
2023-02-15 18:59:22

绿地设计规范

最佳答案
开放的眼睛
迅速的自行车
2025-09-13 05:30:22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CodeforDesignofGreenlandinResidentAreas

前言

为加强对北京地区居住区绿地设计质量技术指导和监督,提高北京地区城市居住区绿化设计质量和水平,依据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04-01)、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1993-01-01)、CJJ75-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998-05-01)、CJJ/T91-2002《园林基本术语标准》(2002-12-01)、《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公园条例》,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多层、高层楼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包括城市规划中零散居住用地内的绿化设计。非城市地区的居住区绿化设计可参照执行。

居住用地内地下设施覆土绿化设计和屋顶绿化设计按照相关规范或指导书执行。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丽莉、朱虹。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开放式绿地设计、封闭式绿地设计、和居住区道路和停车场绿化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新建和改建居住区绿地的规划设计和工程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85灌工程技术规范

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1993-01-01)

CJJ75-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998-05-01)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居住区绿地

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住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和居住区公园。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以及城市规划中零散居住用地内的绿地。

3.2

开放式绿地

引导居民进入,为居民提供休憩的绿地。一般包括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组团绿地以及按开放式绿地设计的宅间绿地等。

3.3

封闭式(装饰性)绿地

以观赏为主,不引导居民进入,主要用于改善居住区局部生态环境和美化居住环境的绿地。一般包括宅间绿地和建筑基础绿地。

3.4

居住区公园

在城市规划中,按居住区规模建设的,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配套公共绿地。

3.5

小区游园

为一个居住小区配套建设的,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

3.6

组团绿地

直接靠近住宅建筑,结合居住建筑组群布置的绿地。具有一定的休憩功能。

3.7

宅间绿地

在居住用地内,住宅建筑之间的绿化用地。通常以封闭式观赏绿地为主。

3.8

建筑基础绿地

在居住区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散水以外,用于建筑基础美化和防护的绿化用地。

3.9

居住区道路

为居住区交通服务,并用于划分和联系居住区内的各个小区的道路。

4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

4.1居住用地内的各种绿地应在居住区规划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配套,并在居住区详细规划指导下进行规划设计。居住区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应当作为永久性绿地进行建设。必须满足居住区绿地功能,布局合理,方便居民使用。

4.2小区以上规模的居住用地应当首先进行绿地总体规划,确定居住用地内不同绿地的功能和使用性质;划分开放式绿地各种功能区,确定开放式绿地出入口位置等,并协调相关的各种市政设施,如用地内小区道路、各种管线、地上、地下设施及其出入口位置等;进行植物规划和竖向规划。

4.3居住区开放式绿地应设置在小区游园、组团绿地中,可安排儿童游戏场、老人活动区、健身场地等。如居住区规划未设置小区游园,或小区游园、组团绿地的规模满足不了居民使用时,可在具有开放条件的宅间绿地内设置开放式绿地。

4.4组团绿地的面积一般在1000m2以上,宜设置在小区中央,最多有两边与小区主要干道相接。

4.5宅间绿地及建筑基础绿地一般应按封闭式绿地进行设计。宅间绿地宽度应在20m以上。

4.6居住区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必须根据居住区内外的环境特征、立地条件,结合景观规划、防护功能等,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进行植物规划,强调植物分布的地域性和地方特色。植物种植的选择应符合以下原则:

4.6.1适应北京地区气候和该居住区的区域环境条件,具有一定的观赏价值和防护作用的植物。

4.6.2应以改善居住区生态环境为主,不宜大量使用边缘树种、整形色带和冷季型观赏草坪等。

5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

5.1在居住区绿地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开放式绿地或封闭式绿地的设计。绿地设计的内容包括:绿地布局形式、功能分区、景观分析、竖向设计、地形处理、绿地内各类设施的布局和定位、种植设计等,提出种植土壤的改良方案,处理好地上和地下市政设施的关系等。

5.2居住区内如以高层住宅楼为主,则绿地设计应考虑鸟瞰效果。

5.3居住区绿地种植设计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5.3.1充分保护和利用绿地内现状树木。

5.3.2因地制宜,采取以植物群落为主,乔木、灌木和草坪地被植物相结合的多种植物配置形式。

5.3.3选择寿命较长、病虫害少、无针刺、无落果、无飞絮、无毒、无花粉污染的植物种类。

5.3.4合理确定快、慢长树的比例。慢长树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树木总量的40%。

5.3.5合理确定常绿植物和落叶植物的种植比例。其中,常绿乔木与落叶乔木种植数量的比例应控制在1:3~1:4之间。

5.3.6在绿地中乔木、灌木的种植面积比例一般应控制在70%,非林下草坪、地被植物种植面积比例宜控制在30%左右。

5.4根据不同绿地的条件和景观要求,在以植物造景为主的前提下,可设置适当的园林小品,但不宜过分追求豪华性和怪异性。

5.5绿化用地栽植土壤条件应符合CJJ48-92的有关规定。

5.6居住区绿地内的灌溉系统应采用节水灌溉技术,如喷灌或滴灌系统,也可安装上水接口灌溉。喷灌设计应符合GBJ85的规定。

5.7绿地范围内一般按地表泾流的方式进行排水设计,雨水一般不宜排入市政雨水管线,提倡雨水回收利用。雨水的利用可采取设置集水设施的方式,如设置地下渗水井等收集雨水并渗入地下。

5.8绿地内乔、灌木的种植位置与建筑及各类地上或地下市政设施的关系,应符合以下规定:

5.8.1乔、灌木栽植位置距各种市政管线的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树木距地下管线外缘最小水平距离单位:m

名称新植乔木现状乔木灌木或绿篱外缘

电力电缆1.503.500.50

通讯电缆1.503.500.50

给水管1.502.00--

排水管1.503.00--

排水盲沟1.003.00--

消防笼头1.202.001.20

煤气管道(低中压)1.203.001.00

热力管2.005.002.00

注:乔木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乔木树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离。灌木或绿篱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地表处分蘖枝干中最外的枝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

5.8.2落叶乔木栽植位置应距离住宅建筑有窗立面5.0m以外,满足住宅建筑对通风、采光的要求。

5.8.3在居住区架空线路下,应种植耐修剪的植物种类。植物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CJJ75-97中表6.1.2的规定。

5.8.4居住区绿化乔灌木与其它基础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乔灌木与其他基础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单位:m

设施名称新植乔木现状乔木灌木或绿篱外缘

测量水准点2.002.001.00

地上杆柱2.002.0--

挡土墙1.003.000.50

楼房5.05.001.50

平房2.005.00--

围墙(高度小于2m)1.002.000.75

排水明沟1.001.000.50

注:乔木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乔木树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离。灌木或绿篱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地表处分蘖枝干中最外的枝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

5.9居住区绿化苗木的规格和质量均应符合国家或本市苗木质量标准的规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9.1落叶乔木干径应不小于8cm。

5.9.2常绿乔木高度应不小于3.0m。

5.9.3灌木类不小于三年生。

5.9.4宿根花卉不小于二年生。

5.10居住区绿地内绿化用地应全部用绿色植物覆盖,建筑物的墙体可布置垂直绿化。

6开放式绿地设计

6.1开放式绿地的主要功能是为居民提供休憩空间,美化环境,改善局部生态环境。设计中应妥善处理和解决好这三方面问题。

6.2开放式绿地的总体设计、竖向设计、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种植设计、园林建筑及其它设施设计等均参照CJJ48-92要求执行。

6.3开放式绿地要根据居住区的特点做好总体设计,同时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6.3.1根据绿地的规模、位置、周边道路等条件设置功能分区,要满足居民的不同需要,特别是要为老人和儿童的健身锻炼设置相应的活动场地及配套设施。儿童游戏场、健身场地等应远离住宅建筑。

6.3.2绿地出入口和游步道、广场的设置应综合绿地周围的道路系统、人流方向一并考虑,保证居民安全。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6.3.3绿地中不宜穿行架空线路,必须穿行时,居民密集活动区的设计应避开架空线路。

6.4地形设计可结合自然地形做微地形处理,微地形面积大小和相对高程,必须根据绿地的周边环境、规模和土方基本平衡的原则加以控制。不宜堆砌大规模假山。

6.5绿地内设置景石时,可结合地形作置石、卧石、抱头石等处理,置石量不宜过大。

6.6可结合不同居住区的特点,集中布置适当规模的水景设施。占地面积不宜超过绿地总面积的5%。

6.7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6.7.1绿地内可布置游步道和小型铺装场地,铺装面积一般控制在20%以内。其位置必须距离住宅建筑的前窗8m~10m以外。

6.7.2绿地内的道路和铺装场地一般采用透水、透气性铺装,栽植树木的铺装场地必须采用透水、透气性铺装材料。

6.7.3绿地内的道路和铺装场地应平整耐磨,应有适宜的粗糙度,并做必要的防滑处理。

6.7.4绿地内主要道路和出入口设计应采取无障碍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6.7.5绿地内的活动场地提倡采取林下铺装的形式。以种植落叶乔木为主,分枝点高度一般应大于2.2m。夏季时的遮荫面积一般应占铺装范围的45%以上。

6.8绿地内建筑物和其它服务设施等的设计以及绿地内各类用地指标,必须按照CJJ48-92要求执行,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6.8.1小区游园内一般应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供不同年龄段居民健身锻炼、休憩散步、社交娱乐的铺装场地和供居民使用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园亭、花架、坐椅等。

6.8.2应根据需要设置不同形式的照明系统,一般不设置主要用于景观的夜景照明。

6.8.3绿地内园林小品的设计,应尽量采取景观与功能相结合的方式,正确处理好实用、美观和经济的关系。

6.9作为开放式绿地进行设计的宅间绿地除符合CJJ48-92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6.9.1以绿化为主,功能上只应满足居民的简单活动和休息,布局灵活,设施合理。不宜安排过多的内容。一般不宜设置游戏、健身设施等。

6.9.2宅间绿地设置的活动休息场地,应有不少于2/3的面积在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

7封闭式绿地设计

7.1封闭式绿地一般包括宅间绿地和建筑基础绿地。主要功能是改善局部生态环境和美化居住环境,原则上不具有为居民提供休憩空间的功能。

7.2封闭式绿地以植物种植为主,发挥降温增湿、安全防护、美化环境的作用。

7.3宅前道路不应在绿地中穿行,应设置在靠近建筑入口一侧,使宅间绿地能够集中布置。

7.4宅间绿地种植的乔、灌木应选择抗逆性强、生态效益明显、管理便利的种类。

7.5建筑基础绿地设计

7.5.1应根据不同朝向和使用性质布置。建筑朝阴面首层住户的窗前,一般宜布置宽度大于2.0m的防护性绿带,宜种植耐荫、抗寒植物。

7.5.2住宅建筑山墙旁基础绿地应根据现状条件,充分考虑夏季防晒和冬季防风的要求,选择适宜的植物进行绿化。

7.5.3所有住宅建筑和公用建筑周边有条件的地方应提倡垂直绿化。

7.5.4居住区用地内高于1.0m的各种隔离围墙或栏杆,提倡进行垂直绿化,宜种植观赏价值较高的攀缘植物。

8居住区道路和停车场绿化设计

8.1居住区道路绿化设计

8.1.1道路绿化应选择抗逆性强,生长稳定,具有一定观赏价值的植物种类。

8.1.2有人行步道的道路两侧一般应栽植至少一行以落叶乔木为主的行道树。行道树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8.1.2.1应选择冠大荫浓、树干通直、养护管理便利的落叶乔木。

8.1.2.2行道树的定植株距应以其树种壮年期冠径为准,株行距应控制在5m~7m之间。

8.1.2.3行道树下也可设计连续绿带,绿带宽度应大于1.2m,植物配置宜采取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的方式。

8.1.3小区内的主要道路,同一路段应有统一的绿化形式;不同路段的绿化形式应有所变化。

8.1.4小区道路转弯处半径15m内要保证视线通透,种植灌木时高度应小于0.6m,其枝叶不应伸入至路面空间内。

8.1.5人行步道全部铺装时所留树池,内径不应小于1.2m×l.2m。

8.1.6居住区内行道树的位置应避免与主要道路路灯和架空线路的位置、高度相互干扰。在特殊情况下应分别采取技术措施。

8.2居住区停车场绿化设计

8.2.1居住区停车场绿化是指居住用地中配套建设的停车场用地内的绿化。

8.2.2居住区停车场绿化包括停车场周边隔离防护绿地和车位间隔绿带,宽度均应大于1.2m。

8.2.3除用于计算居住区绿地率指标的停车场按相关规定执行外,停车场在主要满足停车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进行充分绿化。

8.2.4应选择高大庇荫落叶乔木形成林荫停车场。

8.2.5停车场的种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8.2.5.1树木间距应满足车位、通道、转弯、回车半径的要求。

8.2.5.2庇荫乔木分枝点高度的标准:

8.2.5.2.1大、中型汽车停车场应大于4.0m。

8.2.5.2.2小型汽车停车场应大于2.5m。

8.2.5.2.3自行车停车场应大于2.2m。

8.2.5.3停车场内其他种植池宽度应大于1.2m,池壁高度应大于20cm,并应设置保护设施。

最新回答
花痴的火
殷勤的酒窝
2025-09-13 05:30:22

园林绿化规范有:

1、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2016年10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建城〔2016〕235号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该《标准》分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国家园林县城标准、国家园林城镇标准、相关指标解释5部分。

2、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中的工程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制。2013-07-01实施。

3、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写,旨在评选分布均衡、结构合理、功能完善、景观优美,人居生态环境清新舒适、安全宜人的国家园林城市。

4、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2013-05-01实施。

5、园林绿化建设法规与标准:《园林绿化建设法规与标准》包括上下两篇内容,上篇为法律规章,包括《佛罗伦萨宪章》、《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内容。

下篇为技术规范及标准,包括《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内容。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

百度百科-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百度百科-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百度百科-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百度百科-园林绿化建设法规与标准

喜悦的发夹
优秀的学姐
2025-09-13 05:30:22
第一条 为保护城市绿地,维护城市绿化、美化成果,创造更好的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地的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和规划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等。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监督辖区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地管理和责任落实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和国土、房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绿地不得被侵占、买卖和破坏;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树木。

城市绿地未经批准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国有土地出让时,不得包括其中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不得出租或抵押。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第七条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全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编制。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界定的各类绿化用地周边线、已建成和规划待建绿地周边线,划定的城市绿线,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已建成的城市绿地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规划绿地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区绿化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纳入管理范围。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建设,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确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项目需调整规划绿地的,由规划和建设单位提出意见,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建设工程新建项目需确定绿线、绿化用地,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进行。其绿化设计方案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定,立项规划设计必须保护现有绿地和古树名木,并按规定的标准增加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新建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第十一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项目和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的,须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组织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十二条 因工程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签订绿地恢复保证书,经批准后实施。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占用绿地300以下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临时占用绿地300以上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经批准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必须按照相邻地块土地市场评估价格3倍数额缴纳损坏绿地补偿费;经批准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应按物价部门确定的标准缴纳损坏绿地补偿费。

损坏绿地补偿费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统一收取,由市财政部门专项存储,列入城建年度投资计划,用于补建和增加绿地面积。第十四条 城市中的古树名木和大树应设立保护范围。即:城市现有的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米;胸径在50厘米以上的大树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7米;胸径在30至50厘米的树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5米。第十五条 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50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大树;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害古树名木大树。

发嗲的纸鹤
体贴的豆芽
2025-09-13 05:30:22
谈到最新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现阶段,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中对道路绿带设计有什么规定?基本情况怎么样?以下是中达咨询整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基本介绍:

为了帮助建筑企业人员进一步了解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具体内容,中达咨询梳理相关资料情况,基本概况如下: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97)》内容为: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00四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6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及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中对道路绿带设计规定内容如下:

4.1 分车绿带设计

4.1.1 分车绿带的植物配置应形式简洁,树形整齐,排列一致。乔木树干中心至机动车道路缘石外侧距离不宜小于0.75m。

4.1.2 中间分车绿带应阻挡相向行驶车辆的眩光,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6m至1.5m之间的范围内,配置植物的树冠应常年枝叶茂密,其株距不得大于冠幅的5倍。

4.1.3 两侧分车绿带宽度大于或等于1.5m的,应以种植乔木为主,并宜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其两侧乔木树冠不宜在机动车道上方搭接。分车绿带宽度小于l.5m的,应以种植灌木为主,并应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

4.1.4 被人行横道或道路出入口断开的分车绿带,其端部应采取通透式配置。

4.2行道树绿带设计

4.2.1 行道树绿带种植应以行道树为主,并宜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形成连续的绿带。在行人多的路段,行道树绿带不能连续种植时,行道树之间宜采用透气性路面铺装。树池上宜覆盖池箅子。

4.2.2 行道树定植株距,应以其树种壮年期冠幅为准,最小种植株距应为4m。行道树树干中心至路缘石外侧最小距离宜为0.75m。

4.2.3 种植行道树其苗木的胸径:快长树不得小于5cm,慢长树不宜小于8cm。

4.2.4 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行道树绿带应采用通透式配置。

4.3路侧绿带设计

4.3.1 路侧绿带应根据相邻用地性质、防护和景观要求进行设计,并应保持在路段内的连续与完整的景观效果。

4.3.2 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m时,可设计成开放式绿地。开放式绿地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路侧绿带与毗邻的其他绿地一起辟为街旁游园时,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48)的规定。

4.3.3 濒临江、河、湖、海等水体的路侧绿地,应结合水面与岸线地形设计成滨水绿带。滨水绿带的绿化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留出透景线。

4.3.4 道路护坡绿化应结合工程措施栽植地被植物或攀缘植物。

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