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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的规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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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6 10:58:44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的规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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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07:07:59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第1.0.3条 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第1.0.4条 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第1.0.5条 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 选址和布置

第2.1.1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第2.1.2条 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第2.1.3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第2.1.4条 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第2.1.5条 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第2.1.6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第二节 步行商业街

第2.2.1条 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第2.2.2条 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第2.2.3条 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0m;二、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5m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第2.2.4条 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在每间距不大于160m处,宜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第2.2.5条 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5.50m,其构造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采用安全的采光材料。第2.2.6条 步行商业街两侧如为多层建筑,因交通功能而设置外廊、天桥和梯道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第2.2.7条 步行商业街的各个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地。

第三章 建筑设计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内外应组织好交通,人流、货流应避免交叉,并应有防火、安全分区。第3.1.2条 商店建筑的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面积分配比例可参照表3.1.2的规定。商店建筑面积分配比例 表3.1.2 建筑面积(㎡)营业(%)仓储(%)辅助(%)>15000>34<34<323000~15000>45<30<25<3000>55<27<18注:①商店建筑,如营业部分混有大量仓储面积时,可仅采用其辅助部分配比。②仓储及辅助部分建筑可不全部建在同一基地内。③如城市设置集中商品储配库和社会服务设施等较完善时,可适当调减仓储、辅助部分配比。第3.1.3条 商店建筑外部所有凸出的招牌、广告均应安全可靠,其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5m。第3.1.4条 商店建筑,如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橱窗平台高于室内地面不应小于0.20m,高于室外地面不应小于0.50m;二、橱窗应符合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三、采暖地区的封闭橱窗一般不采暖,其里壁应为绝热构造,外表应为防雾构造。第3.1.5条 营业和仓储用房的外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连通外界的底(楼)层门窗应采取防盗设施;二、根据具体要求,外门窗应采取通风、防雨、防晒、保温等措施。第3.1.6条 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三、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第3.1.7条 大型商店营业部分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宜设乘客电梯或自动扶梯;商店的多层仓库可按规模设置载货电梯或电动提升机、输送机。第3.1.8条 营业部分设置的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自动扶梯倾斜部分的水平夹角应等于或小于30°;二、自动扶梯上下两端水平部分3m范围内不得兼作它用;三、当只设单向自动扶梯时,附近应设置相配伍的楼梯。第3.1.9条 商店营业厅应尽可能利用天然采光。第3.1.10条 营业厅内采用自然通风时,其窗户等开口的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20,并宜根据具体要求采取有组织通风措施,如不够时应采用机械通风补偿。第3.1.11条 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围护结构应符合建筑热工要求;二、营业厅内应无明显的冷(热)桥构造缺陷和渗透的变形缝;三、通风道、口应设消音、防火装置;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第二节 营业部分

第3.2.1条 普通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按商品的种类、选择性和销售量进行适当的分柜、分区或分层,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地段;二、厅内柱网尺寸,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方式和结构选型而定,应便于柜台、货架布置并有一定灵活性。通道应便于顾客流动并有均匀的出入口。第3.2.2条 普通营业厅内各售区面积可按不同商品种类和销售繁忙程度而定。营业厅面积指标可按平均每个售货岗位15㎡计(含顾客占用部分);也可按每位顾客1.35㎡计。注:营业厅内,如堆置大量商品时,应将指标计算以外的面积计入仓储部分。第3.2.3条 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3的规定。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3.2.3 通道位置最小净宽度(m)1、通道在柜台与墙面或陈列窗之间2.202、通道在两个平行柜台之间,如:A、每个柜台长度小于7.50mB、一个柜台长度小于7.50m,另一个柜台长度7.50~15mC、每个柜台长度为7.50~15mD、每个柜台长度大于15mE、通道一端设有楼梯时2.203.003.704.00上下两个梯段宽度之和再加1m3、柜台边与开敞楼梯最近踏步间距离m,并不小于楼梯间净宽度注:①通道内如有陈设物时,通道最小净宽度应增加该物宽度。②无柜台售区、小型营业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表数字酌减不大于20%。③菜市场、摊贩市场营业厅宜按本表数字增加20%。第3.2.4条 营业厅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确定,并应符合表3.2.4的规定。第3.2.5条 营业厅内或近旁,为售货需要年所加的小间或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出售服装的柜台较多时应设试衣室;二、检修钟表、电器、电子产品等的用地面积可按每一工作人员6㎡计;三、出售乐器和音响器材等宜设试音室,其面积不应小于2㎡。第3.2.6条 自选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综合性营业厅内宜分开设置工业制品类及食品类商品的自选场地;二、厅前应设置顾客衣物寄存处、进厅闸位、供选购用盛器堆放位及出厅收款包装位等,其面积总数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8%;三、应根据厅内可容纳顾客人数,在出厅位按每100人设收款包装台1个(含0.60m宽顾客通过口);四、每个面积超过1000㎡的营业厅宜设闭路电视监控装置。第3.2.7条 自选营业厅的面积指标可按每位顾客1.35㎡计(如用小车选购按1.70㎡计)。第3.2.8条 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8的规定,并应按该厅设计容纳人数复核兼作疏散用的通道宽度。

注:①如采用货台、货区时,其周围留出的通道宽度,可按商品的选择性强弱等情况,调整上表所列数字。②兼作疏散的通道应尽量直通至出厅口或安全门。③括号内数字为使用小车选购时要求。第3.2.9条 联营商场、商业中心类建筑设计,除商店建筑部分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饮食业、文娱建筑部分等还应符合各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第3.2.10条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各店铺的内业运输于营业时间内不应占用公共通道(内街),必要时可另设作业通道;二、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三、店铺内,如有面向公共通道营业的柜台,其前沿应后退道边线不小于0.50m;四、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五、各公共通道的安全出口及其间距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第3.2.11条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11的规定。

第3.2.12条 大中型商店为顾客服务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包括在营业厅面积指标内):一、顾客休息面积应按营业厅面积的1~1.40%计,如附设小卖柜台(含储藏)可增加不大于15㎡的面积;二、营业厅每1500㎡,宜设一处市内电话位置(应有隔声屏障),每处为1㎡;三、应设顾客卫生间;宜设服务问讯台。第3.2.13条 大中型商店顾客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男厕所应按每100人设大便位1个、小便斗2个或小便槽1.20m长;二、女厕所应按每50人设大便位1个,总数内至少有坐便位1~2个;三、男女厕所应设前室,内设污水池和洗脸盆,洗脸盆按每6个大便位设1个,但至少设1个;如合用前室则各厕所间入口应加遮挡屏;四、卫生间应有良好通风排气;五、商店宜单独设置污洗、清洁工具间。

第三节 仓储部分

第3.3.1条 仓储部分应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需要而设置供商品短期周转的储存库房(总库房、分部库房、散仓)和与商品出入库、销售有关的整理、加工和管理等用房;该部分占商店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数可按第3.1.2条的规定。第3.3.2条 库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物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符合防盗、通风、防潮、和防鼠等要求;二、分部库房、散仓应靠近营业厅内有关售区,便于商品的搬运,少干扰顾客。第3.3.3条 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二、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三、如附设加工场,其设施应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第3.3.4条 库内存放商品应紧凑、有规律,货架或堆垛间通道净宽度应符合表3.3.4的规定。库房内通道净宽度 表3.3.4 通道位置净宽度(m)1、货架或堆垛端关与墙面内的通风通道>0.302、平行的两组货架或堆垛间手携商品通道,按货架或堆垛宽度选择0.70~1.253、与各货架或堆垛间通道相连的垂直通道,可通行轻便手摊车1.50~1.804、电瓶车通道(单车道)>2.50注:①单个货架宽度为0.30~0.90m,一般为两架并靠成组;堆垛宽度为0.60~1.80m。②库内电瓶车行速不应超过75m/min,其通道宜取直,或设回车场地不宜小于6m×6m。第3.3.5条 库房的净高应由有效储存空间及减少至营业厅垂直运距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设有货架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2.10m;二、设有夹层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4.60m;三、无固定堆放形式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3m。注:库房净高应按楼地面至上部结构主梁或桁架下弦底面间的垂直高度计算。第3.3.6条 商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作商品临时储存、验收、整理和加工场地时,应有良好防潮、通风措施。

第四节 辅助部分

第3.4.1条 辅助部分应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需要而设置。包括外向橱窗、办公业务和职工福利用房,以及各种建筑设备用房和车库等;该部分所占商店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数可按第3.1.2条的规定。第3.4.2条 商店的办公业务和职工福利用房面积可按每个售货岗位配备3~3.50㎡计。第3.4.3条 商店内部用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男厕所应按每50人设大便位1个、小便斗1个或小便槽0.60m长;二、女厕所应按每30人设大便位1个,总数内至少有坐便位1~2个;二、盥洗室应设污水池1个,并按每35人设洗脸盆1个;四、大中型商店可按实际需要设置集中浴室,其面积指标按每一定员0.10㎡计。

第五节 专业商店

第3.5.1条 菜市场类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如因基地所限而需场内设商品运输通道时,其宽度应包括顾客避止范围;二、商品装卸和堆放场地应与垃圾废弃物场地相隔离;三、场内净高应满足良好通风、排除异味的要求,其地面、货台和墙裙应采用易于冲洗的面层。第3.5.2条 大中型书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营业厅宜按书籍的文种、科目等适当划分范围或层次,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地段;二、营业部分宜单独设置机关供应部和邮购业务部,并可按经营需要设置书展场地(可不占营业厅面积指标);三、设有较大的语音、声象售区时,宜设试听小室或利用书展室兼作试看室;四、如采用开架书廊营业方式时,可充分利用空间设置夹层,其净高不应小于2.10m;五、开架书廊和书库储存面积指标,可按400~500册/㎡计;书库底层入口宜设汽车卸货平台。第3.5.3条 粮油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营业厅内,应分设粮、油售区,收款发票台位面积可按15~20㎡计(含顾客等候面积);二、粮油库房宜与营业厅隔开,并应采取防火、防潮、防鼠雀等措施,同时具有良好通风和易于清扫的地面;三、一般粮油店库房面积可按不大于营业厅面积的200%计;如按规定存放量来确定面积时,则库房总面积可按粮油堆垛总面积的170%计(含通道和空位)。第3.5.4条 中药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营业厅内,配售饮片的每个售货岗位面积指标可按20㎡计(含顾客占用部分);二、营业部分如附设门诊时,面积指标可按每一医师10㎡计(含顾客候诊面积),但单独诊室面积不宜小于12㎡;三、仓储部分建筑宜按各类药材、饮片及成药不同保存温湿度和防止霉变的要求而分设库房;四、饮片、膏、剂加工场和煎药间均应符合卫生标准和消防规定。第3.5.5条 西医药商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营业厅内,应按药品性质与医疗器材种类进行适当的分区、分柜;二、营业部分如附设配方部时,应设专用调剂室,其面积为25~40㎡(含储药小间,其设施可参照中小门诊部调剂室)。收方发药柜位面积宜为20㎡(含顾客等候面积);三、仓储部分建筑应设置与商店规模相适应的整理包装间、检验间及按药品性质、医疗器材类别而分设库房;一般药品库应通风良好,空气干燥,无阳光直射和室温不大于30℃。第3.5.6条 专业商店附设的作坊或工场部分建筑设计,应按生产工艺要求和防火、卫生有关规范进行

最新回答
烂漫的银耳汤
单纯的河马
2025-12-05 07:07:59

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以苏建科(2008)118号文联合发布的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 67—2008将于2008年11月15日公开发行。

《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 67—2008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防火部主编,南京市公安消防局、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等9家单位参编。本规范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参考了香港地区、上海市、重庆市的商业防火规范编制。主要内容有:总则,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安全疏散,建筑构造,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排烟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电气等十一章。这是国内迄今已发行商业建筑防火规范方面的最新版本。

本规范32开本,定价50元,由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

公共建筑节能要求, 建筑通则地方性的规范要求.

柔弱的乌龟
醉熏的小猫咪
2025-12-05 07:07:59

常用的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宅建筑规范》《办公建筑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

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001) (2006年版)

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2002)

3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02)

4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7-2003)

5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8)

6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3-2001)

7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3-2002)

8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J220-2002)

9 、《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 (2005年版)

10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

粗心的香氛
高挑的自行车
2025-12-05 07:07:59

主要的建筑设计规范有以下几种: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2010);

《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2010);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2010);

《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201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1995)(2001年修订版)。

扩展资料

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室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酒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

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冷藏库等)以及其他(派出所、仓库、拘留所)等。

分类

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都属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合称建筑。现仍未明确定义商住楼归属公共建筑还是居住建筑。

商住楼有公共建筑的特性,又有居住建筑的功能,可理解为介于两者之间,可定义为“间居”建筑。“间”可表明时间上、空间上商业与居住功能不停的转换,“居”无论商业、还是住宅,居为最基本的特性,也是建筑最原始的功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共建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设计规范

奋斗的皮带
老实的音响
2025-12-05 07:07:59
我觉得至少涉及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商店设计规范》;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4《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以上4个是特殊的规范,展厅部分按商场对待,中间与维修车间用防火墙分隔(防火门相通),维修车间按汽车维修处理,执行后两个规范,其他的如《通则》和《节能》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其中商店部分要进行节能设计。

外加一个无障碍设计规范,这其中商店部分必须设置轮椅坡道和至少男女各一个厕位(专用卫生间更好,一般做不到),维修部分因有汽车坡道可不专设轮椅坡道,注意门口处汽车库设计规范有视线要求。

矮小的含羞草
拉长的手套
2025-12-05 07:07:59
这两类建筑肯定不是一个技术标准。商业建筑在抗震要求、建筑物空间跨度、楼面承重等方面和办公楼差异很大。这两类建筑不一定是两个规范标准,但在具体指标体系中,肯定在许多分项上有很大的差异。以上所言,仅供参考。

儒雅的汉堡
平淡的香菇
2025-12-05 07:07:59
一、房地产规范性文件包括居住区规划、体育建筑设计规范、房地产财务管理制度汇编等相关文件、房屋面积测算、商业建筑设计规范、房地产估价规范、建筑钢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附件内有、旅馆建筑设计规范、物业管理规范。

二、房地产业

1、房地产开发经营: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活动。

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买卖和租赁活动;住宅、公寓的开发、销售、出租等活动;办公楼的开发、销售、出租等活动;商业营业用房的开发、销售、出租等活动;其他建筑物的开发、销售、出租等活动。

不包括: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工程施工活动,列入E(建筑业)的相关行业类别中;

房地产商自营的独立核算(或单独核算)的施工单位,列入E(建筑业)的相关行业类别中;家庭旅社、学校宿舍、露营地的服务,列入6690(其他住宿服务)。

2、物业管理:指物业管理企业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对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公共秩序等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包括:住宅小区、住宅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等物业管理;综合楼、办公楼、写字楼、商场、商厦、购物中心、酒店、康乐场所等物业管理;工厂厂房、仓库等物业管理;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医院、学校等物业管理;房管部门(房管局、房管所)对直管公房的管理;单位对自有房屋的管理;其他物业管理。

不包括:独立的房屋维修及设备更新活动,列入E(建筑业)相关类别中;贸易大厦、小商品大厦的市场管理活动,列入7470(市场管理);社区服务,。

3、房地产中介服务: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

包括: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活动;房屋买卖居间、代理活动;房屋租赁居间、代理活动;房地产咨询活动;房屋置业担保;其他房地产中介代理。

不包括:房产测绘。

4、其他房地产活动:

包括:房地产交易管理;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住房及房改积(基)金的管理;其他未列明的房地产活动。

不包括: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