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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规范管理要求

玩命的宝马
呆萌的汽车
2023-01-26 06:45:10

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规范管理要求

最佳答案
想人陪的裙子
无辜的方盒
2025-12-09 02:12:07

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规范管理要求

毕业论文(设计)是最终检验学生综合掌握专业学科知识、理论应用与实际的重要手段,也是培养学生观察、归纳、分析社会实践和通过调查科研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各系应切实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严格把关,现提出以下规定,请各系参照执行:

一、毕业论文(设计)的组织

在毕业实习前一学期末,由各系教研室(组)结合培养学生技能,有针对性地拟出若干毕业论文课题或由学生根据就业意向自拟课题,并为各位学生确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必须是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专业课教师,具有讲师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的。每位指导学生人数不超过6人。指导教师应深入所指导学生的实习单位,指导学生学会在社会、生产、科研第一线调研、收集、分析与选题内容相关的信息资料,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分散实习的学生必须在实习单位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老师指导,并报相应学历、职称材料、单位联系电话到系备查。教务处随时抽查毕业论文(设计)的组织情况。对指导教师把关不严、明显失察、发生学生完全用抄袭、下载论文(设计)参加或通过答辩者,经教务处查证属实,将比照教学事故对指导教师进行院纪处理。

二、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要求

1、必须认真选题,选题必须突出实用性和创新性,必须要有选题依据、目的、意义、论文(设计)的主体架构、主要观点或结论、可能的创新之处等内容的文字说明;

2、必须要有论文(设计)的资料收集和前期的准备情况、论文(设计)撰写过程时间安排的文字说明;

3、论文(设计)撰写必须至少要经过提纲、初稿、二稿、三稿、定稿几个阶段,每一阶段应有指导教师签署指导建议。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后,前面各项均应作为原始资料存入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袋中;

4、毕业论文字数一般不得少于8000字,毕业设计字数有指导教师掌握。完整的毕业论文(设计)应由封面、目录、中英文标题、中英文摘要、中英文关键词、选题说明、正文、参考文献(不少于10本、篇)、致谢内容等组成;

5、毕业论文(设计)必须一式四份,按统一格式(见附件)装订成册,答辩完后,连同指导教师指导记录、答辩记录和答辩小组评议结论放入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袋,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各系必须存档保管。

三、毕业论文答辩

1、在系主任的领导下,各教研室(组)分别组成若干答辩小组(设组长一人、答辩教师2—4人、答辩记录1人),对所有本科毕业生组织答辩;

2、论文(设计)指导教师不得参加所指导的学生论文答辩;

3、毕业论文(设计)定稿至少应于答辩前一周送交答辩教师审阅。

四、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的评定

1、指导教师应给出论文(设计)的评语及百分制成绩,答辩结束后,经答辩小组讨论,有组长执笔签署答辩评语及百分制成绩,然后分别按0.4、0.6的权数计算学生毕业论文成绩,90及以上为优,80—89为良,70—79为中,60-69为及格,60以下为不及格;

2、凡不按以上要求完成毕业论文(设计)者,或毕业论文(设计)袋中内容不全者,一律为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凡经查实属抄袭、网上下载论文蒙混过关者,除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判为不及格外,还视其为考试作弊,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五、毕业论文(设计)封面、毕业论文(设计)内容格式要求、指导记录及评语及成绩表的格式附表:

附表1

学士学位论文(设计)封面式样

分类号   UDC          单位代码

密  级  公 开          学    号

四川文理学院

学士学位论文

论文题目(小2号宋体、一般不超过20字)

论文作者:

指导教师:

学科专业:

研究方向:

提交论文日期:          年    月    日

论文答辩日期:          年    月    日

学位授予单位:

中 国 ? 达 州

20   年  月

论文参考格式:

附表2:目录(理工类)

------------------------------------------------------------——-----------------

目    录

摘要 …… X

Abstract …… X

1.引言 …… X

2. XXX  ……X

2.1 XXX …… …… X

2.2 XXX ……X

2.2.1 ……X

2.2.2 ……X

3.XXX  ……X

参考文献:……X

致谢:……X

附表(可有可无)  ……X

论文参考格式:

附表3:目录(文法经管类)

------------------------------------------------------------——------------------

目    录

摘要…… X

Abstract…… X

引言…… X

一、XXX …… ……X

(一)XXX…… …… X

1、XXX ……X

(1) ……X

二、XXX …… ……X

参考文献: ……X

致谢: ……X

附表(可有可无) ……X

附表4  学位论文式样要求:

题目[中文为小二号加黑居中]   Title[英文为Times New Roman 16加黑居中]

副标题[中文为四号黑体居中、英文为Times New Roman 14加黑居中]

[间隔一行]

XXX专业XX班XXX[姓名]   指导教师 XXX [四号楷体居中]

[间隔一行]

摘要[空二格起打,小四号黑体。Abstract为Times New Roman 12加黑]:摘要内容[五号楷体。英文为Times New Roman 12].

关键词[空二格起打,小四号黑体。Key word为Times New Roman 12加黑]:关键词3-6个[五号楷体,词与词空一格,分号隔开。英文为Times New Roman 12]

正文另起一页

正文[内容五号宋体,英文为Times New Roman 12]],文中图表只附最必要的`,图与表内的文字、图题、表题要简练准确,文稿中的表格采用三线表。正文序号编排应规范,文经管法参考如下,第一层:一、二、…(小四号宋体加粗);第二层:(一)(二)…;第三层:1、2、…;第四层:(1)(2)…,所有标题均空二格打起;理工类参考如下:第一层:1、2…(顶格,小四号宋体加粗);第二层:2.1、2.2…;第三层:2.1.1、2.2.1…,第二、三层空二格打起。     正文完。

[间隔一行]

注释:

[内容五号宋体,空二格起打]

[间隔一行]

参考文献:

[内容五号宋体,空二格起打]

参考文献的格式:所有参考文献和注释一律采用文末注,凡是用文中注或页脚注的论文,请作者自行修改。且参考文献只列出发表在正式出版物上的主要条目,并要依次用上角标标注在正文内容出现处并注明页码,参考文献不能少于6条,不宜引用内部资料。同时,为保证文章的新颖性及相关性,请尽可能参引近两年刊载的相关文献。同等情况下,引用本刊刊发的文章作为参考文献,我们将优先采用。

各种参考文献类型及其文献类型标识:普通图书——M论文集——C论文集析出文献——A报纸文章——N期刊文章——J学位论文——D报告——R标准——S专利——P汇编——G档案?——B古籍——O参考工具——K其它未定义文献——Z.

对于数据库、计算机程序及电子公告等电子文献类型的参考文献,建议以下列双字母作为标识:数据库——DB计算机程序——CP电子公告——EB.

其中,[DB/OL]——联机网上数据库书;[DB/MT]——磁带数据库;[M/CD]——光盘图书;[CP/DK]——磁盘软件;[J/OL]——网上期刊;[EB/OL]——网上电子公告。

其书写格式如下:

例一、[序号]主要责任者。题名[J].刊名,出版年(期):起止页码。

如:[1]陈  东。基于分灾模式的结构防灾减灾设计概念初探[J].自然灾害研究,1996(4):15-17.

例二、[序号]主要责任者。书名[M].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如:[2]牛光庭,李  杰。建筑材料[M].北京:水利电力出版社,1993:25.

例三、[序号]主要责任者。题名[D].出版社: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如:[3]陶建人。动接触减振法及其应用[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1998:88—90.

例四、[序号]专利所有者。专利题名[P].专利国别:专利号,出版日期。

如:[4]王杏林。建筑砌块联接件[P].中国专利:CNI036800,1997-09-27.

例五、[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S] .

如:[5]GB50023-95,建筑抗震鉴定标准[S].

例六、[序号]主要责任者。题名[N].报刊名称,日期(版次)。

如:[6]陈志平。减灾设计研究新态[N].科技日报,1997-02-13(5)。

例七、[序号]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A].原文献主要责任者。原文献题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析出文献起止页码。

如:[7]钟文发。非线性规划在可燃毒物配置中的应用[A].赵玮。运筹学在理论与应用——中国运筹学会第五届大会论文集[C].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6:468-471.

例八、[序号]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电子文献的出处或可获得地址,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任选)。

如:[8]王明亮。关于中国学术期刊标准化数据库系统工程的进展[EB/OL].1998-08-16/1998-10-04.

附表5:

四川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记录(     级)

学生姓名  系  专业、班

论文(设计)题目

指导教师:

年   月   日

指导教师:

年   月   日

稿

指导教师:

年   月   日

稿

修改

指导教师:

年   月   日

稿

修改

指导教师:

年   月   日

稿

评语

成绩:                                   指导教师:

年   月   日

附表6:

四川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毕业论文(设计)评语及成绩

系(院):                              专业教研室(组):

学生姓名  论文(设计)题目

指导教师  所学专业  职   称

答辩组成员 答辩组长  所学专业  职   称

答辩教师  所学专业  职   称

答辩教师  所学专业  职   称

答辩教师  所学专业  职   称

答辩教师  所学专业  职   称

答辩教师  所学专业  职   称

答辩教师  所学专业  职   称

指导教师评语

成绩:                                  指导教师:          年   月   日

答辩小组导评语

成绩:                                  答辩组长:          年   月   日

系、院意见

综合成绩:                            系 主 任:           年   月   日

附表7:

四川文理学院

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论文(设计)题目:

系别:

年级:

专业(班):

学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年    月    日

四川文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题目

系(院)

专  业

年  级

开题日期

学  号  姓  名  指导教师

1、选题目的和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3、选题研究内容:

4、本选题研究技术路线、研究方法和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5、调研计划及主要参考文献

6、指导教师意见: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7、开题审查小组审查意见:

教研室主任或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开题审查小组组成名单

组成 姓名 职称 所在单位 签字

组长(非指导教师)

说明:1、开题报告应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独立撰写,交指导教师审阅,并接受学校和系检查。

2、开题报告要该格式装订成册装入学生毕业论文档案袋中。

最新回答
感性的台灯
傲娇的蜻蜓
2025-12-09 02:12:07

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规定

毕业论文(设计)是各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科生在掌握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进行专业科学研究初步训练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知识、能力、素质、专业技术和实践能力的综合考核。随着社会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对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相应提高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和要求。结合教务处相关管理规定及我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目的和要求

(一)毕业论文(设计)的主要目的

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初步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以及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获取新知识能力;培养学生严谨、求实的治学方法和刻苦钻研、勇于探索、团结协作的精神。在撰写论文(设计)过程中,深化有关理论知识,扩大知识面,获得阅读文献、调查研究、社会实践、科学实验、工程训练以及使用工具书和写作等方面的综合训练,使学生在以下几方面得到提高:

1、调查研究、方案论证、分析比较、查阅文献资料的能力。

2、设计、计算、绘图、实验、外语翻译、计算机应用与标准化正确选择的能力。

3、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撰写论文能力。

4、独立思考、创新意识、创新能力以及获取新知识的能力。

(二)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要求

1、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按照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

2、毕业论文(设计)要具有学术性,要对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内某一问题进行专门、系统的研究,并表述其研究成果。

3、毕业论文(设计)要具有创见性,要求作者对学术或工程的某一个问题有新的发现、新的构想或新的发展与完善。

4、毕业论文(设计)要具有科学性,要求作者的论述系统完整,不能零碎和片面,做到首尾一贯而不能前后矛盾,要实事求是而不能主观臆造。

5、毕业论文(设计)应做到观点正确、论据充分、推理严密、计算准确;层次分明、条理清楚、语言简练;有必要的相关资料、图表等。

6、毕业论文(设计)必须参阅一定量的外文资料,并在论文(设计)中反映出来。

二、毕业论文(设计)的组织与管理

(一)系内职责

系内负责本系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全过程的管理,成立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由系主任担任组长,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师代表组成。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制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计划和主要措施;

2、确定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教师,审定毕业论文(设计)的题目,组织学生选题;

3、定期检查本系毕业论文(设计)进度和质量;

4、成立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组织本系毕业论文(设计)的答辩工作,组织专家对有争议的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进行复评;

5、评选、推荐本系各专业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和优秀指导教师;

6、负责本系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管理、档案管理;

7、对本系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自评、总结。

(二)指导教师职责

1、指导教师的资格

(1)指导教师应由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一般具有硕士学位或讲师(含实验师、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2)在校外做毕业论文(设计)时,可由教研室聘请相当于讲师以上的'科研、技术人员担任指导,由本专业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负责,掌握论文的进度、要求,协调有关工作。

(3)指导教师由教研室确定并经系主任审批后,在系内备案。为确保指导教师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对学生进行指导,每个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

2、指导教师职责

(1)指导教师要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格要求学生,重视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分析问题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

(2)帮助学生做好选题工作。学生选定题目后,指导教师向学生介绍论文题目的意义和要求,帮助学生了解问题的研究现状和必读的参考资料,指导学生进行调查研究、实验等。

(3)指导学生拟定论文(设计)写作计划和写作提纲,审阅论文(设计)初稿,指导学生完成论文(设计)工作。

(4)对毕业论文(设计)提出修改意见、写出评语,参加答辩和进行论文(设计)成绩评定。

(5)检查学生论文(设计)的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定期向系(或教研室)汇报指导论文(设计)进展情况。

(6)毕业论文(设计)期间,指导教师应安排充足的时间与学生进行交流,每周不得少于1小时。指导教师一般不应离校出差,因公必须出差经批准后,应事先布置好学生任务,并委托其他教师代为指导。

(7)指导教师要对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把好关,坚决杜绝学生剽窃、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

(三)对学生要求

1、学生应努力学习、勤于实践、勇于创新,独立保质保量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不得弄虚作假和抄袭、拷贝他人的成果或请他人代替完成任务,不得虚构编造实验数据和社会调查资料。否则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按不及格论处。

2、学生要尊重指导教师,虚心向指导教师学习,应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工作进度,自觉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和检查。

3、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期间,一般不准请假。因事必须请假的,应在不影响完成任务的前提下,首先向指导教师提出申请,由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再按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审批。学生缺勤(包括病、事假)超过毕业论文(设计)时间1/4的,取消答辩资格,不予评定成绩。

4、学生调研或实验时,爱护仪器设备,保持设计室(实验室)的干净整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有关部门规定,严禁在工作场所戏嬉、打闹、打扑克、下棋等。

三、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程序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程序:制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计划--组织学生选题--确定选题并填写开题报告--撰写论文,进行设计--毕业论文(设计)评阅和答辩资格审查--答辩--评定成绩--教学质量检查--毕业论文(设计)的装订、评优、存档。

(一)制定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计划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应认真做好指导教师和学生的动员工作。

(二)选题

1、选题要求

(1)选题时间:2014年1月25日前选题,1月31日前提交论文开题报告。

(2)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应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体现综合训练的基本要求。题目难度要适当,份量要合理,工作量要足够。题目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际价值。原则上实习做什么,论文写什么;不要离开实际工作,追求理论提高。

(3)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原则上一人一题。若是难度高、工作量大的团队项目,确需两人或多人合作共同承担,应使学生研究的题目、方向有所区别,做到分工明确、有所侧重,确保每个学生有独立完成的任务。

(4)若课题是来自校外有关单位或需借助校外实验条件的,应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安排。学生在校外做毕业论文(设计)期间,系要指派专人负责联系工作,经常了解课题的进展情况。

2、选题程序

由毕业论文(设计)领导小组确定指导教师,各系分配好指导教师和学生名单,指导教师根据专业和学科要求,提出备选毕业论文(设计)题目,经毕业论文(设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审批后向学生公布,供学生选择。学生也可以自拟题目,在取得指导教师的同意后报系审批。

(三)填写开题报告书

学生选定题目后,由指导教师与学生共同研究,在学生理解题目内涵与意义、了解论文撰写规范及素材要求、明确论文实施方案与步骤后,由学生填写《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书》指导教师负责审阅。

(四)撰写论文(进行设计)

1、学生填写开题报告后,进入撰写论文(进行设计)阶段。学生在撰写毕业论文、进行毕业设计期间,应严肃认真,遵守纪律,刻苦钻研,大胆实践,勇于创新,按时完成论文(设计)任务,并按统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撰写论文(参见: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

2、毕业论文(设计)字数一般要求在8000字左右。

3、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过程中,指导教师要对学生进行精心指导,严格要求,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在进行指导时,还应注重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做到教书育人。

4、2014年3月15日前完成毕业论文初稿, 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毕业论文终稿。2014年4月30日提交毕业论文终稿(doc版和pdf版文件命名为:学号_姓名_论文题目)进行查重。

(六)答辩(2014年5月中旬)

1、答辩是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严肃认真组织进行。所有学生必须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2、由指导教师对学生的答辩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取消其答辩资格,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1)未能及时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规定的要求者;

(2)毕业论文(设计)期间擅自离校、缺勤达到1/4以上者;

(3)毕业论文查重不通过者;

(4)查明有抄袭或找人代做行为者。

3、我系毕业答辩具体程序如下:

(1)成立答辩委员会,确定论文答辩方式,统一答辩要求,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的组织工作、成绩评定及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答辩委员会由本系教师组成,答辩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学工作的系主任担任。

(2)答辩委员会可下设若干答辩小组,负责具体答辩工作。答辩小组由本专业(教研室)的教师或相关的教师3~5人组成,设组长1人,秘书1人。

(3)答辩进程:答辩委员会(或小组)秘书宣布答辩人姓名及题目--学生陈述不超过10分钟--答辩小组提问--学生回答--答辩小组评分。每位学生答辩时间控制在15~20分钟。

(4)答辩过程中,要认真做好答辩记录,并撰写答辩小组评语。评语要符合学生论文及答辩过程的实际情况,体现不同学生论文的个性化特点。

(5)为保证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质量,加强同学对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的重视程度,答辩工作应做到“三严格”:严格审查答辩资格、严格把握答辩程序、严格控制答辩成绩。

(七)评定成绩

1、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应根据写作过程、论文(设计)质量与答辩情况三方面综合考核。

2、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对毕业论文(设计)的评分必须客观、公正、准确。优秀论文(设计)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5%且成绩被评定为优秀的毕业论文必须进行答辩。

(八)毕业论文(设计)装订、归档、总结工作

1、印刷

为便于开展对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与检查工作,我系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一律使用A4幅面纸张打印,一本毕业论文(设计)顺序如下:

(1)封面(按学院统一格式印制)

(2)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3)中文题目、摘要和关键词

(4)英文题目、摘要和关键词

(5)目录

(6)正文

(7)附件

(8)参考文献

(9)致谢

2、毕业论文(设计)存档,毕业论文(设计)的存档按照一人一袋的标准进行,一个学生一个档案袋,档案袋里要有:中期检查表、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记录、毕业论文(设计)评语评分表以及理工科进行毕业设计的其他数据或材料。

3、总结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以后,系内要认真进行工作总结,检查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过程中执行学院规定和要求的情况、取得的成绩和特色、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措施,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本规定解释权在系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孝顺的蜜粉
花痴的故事
2025-12-09 02:12:07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管理,规范工程设计行为,保障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是指新建或已建成的建筑群中,增加通信网络、办公自动化、建筑设备自动化等功能,以及这些系统的集成化管理系统。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工程设计工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本部门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的具体工作。第四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工作的主要内容有:建设单位对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要求,专项的咨询和可行性研究,系统的设计和设备选型,提出工程施工的要求,对系统商所作的深化系统设计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参与系统的试运行和验收。第五条 建设项目立项申报时,项目建设法人(业主)应在立项报告(方案说明,项目论证,可行性报告等)中,说明拟建项目中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内容,拟达到的功能要求及标准,投资及能耗估算以及解决的措施。立项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设计。有关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要求将作为项目内容下达。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法人如无充分理由,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或撤销此方面的功能。第六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的指导思想应从使用功能和实际需要出发,不能脱离实际地追求高标准。为避免消费,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必须经过用户需求分析、系统设计、施工深化设计等环节,既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修管理方便,又要留有可扩充的余地。第七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应建立全国统一标准,在此标准尚未建立之前,参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第八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应由该建筑物或建筑群的工程设计单位总体负责。鉴于智能系统的先进性、复杂性、此类工程的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甲级设计资格或专项设计资格的设计机构承担,系统集成商在工程设计单位指导下作深化系统设计。对系统集成商应按专项工程设计管理的要求进行资格认证和市场管理。

在建筑设计中,有关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应当与建筑的整体设计协调一致,并贯彻于设计工作的全过程。在工程出现矛盾时应由工程设计单位负责协调,并对工程总体负责。第九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除了必须遵循有关建设法规、标准之外,尚需遵循通信、广电、公安、环保等有关行业的相应标准。

国家、地方或行业尚无相应标准的,可以参照国际有关标准执行。第十条 系统集成商必须根据工程设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图纸进行有关专业系统的深化设计,系统深化设计必须在与设计方案协调统一的条件下进行优化设计、系统调试,在系统运行之后对物业管理人员提供培训、技术支持和维护服务。第十一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在投入运行一年后,由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评估。评估按统一制定的标准进行。评估标准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凡在评估中,各项指标均达优秀者,建设部将颁发“建筑智能化工程优秀设计奖”。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行。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负责解释。

开放的钥匙
大方的刺猬
2025-12-09 02:12:07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防火设计的管理,做好安全防火的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下同)的防火设计,除农村民用建筑外,均须按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区、县消防监督机关对本市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实施消防监督。第四条 承担建设工程防火设计的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必须持有设计管理机关核发的《工程设计证书》。未取得《工程设计证书》的,不得承担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第五条 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必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规定。外国或港澳地区的设计单位承担本市工程设计,国家和本市尚无消防技术规范,必须采用国外或港澳地区的消防技术规范的,须将外国或港澳地区的消防技术规范原本及中文译本等资料,提交市设计管理机关和市消防局审核,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必须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设计,不得交付施工。第六条 防火设计选用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必须是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负责审核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图纸和资料,不得接受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工程设计。第八条 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工程及其它重要工程的防火设计,由市消防监督机关实施监督。建设单位应将防火设计报市消防监督机关审核。

一般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由工程所在区、县的消防监督机关实施监督。其防火设计的报审范围,由区、县消防监督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保证消防系统施工质量。对工程隐蔽部位的施工,必须严格检查测试,做好记录,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更改防火设计。必需变更防火设计时,应征得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同意。变更经消防监督机关审核的建设工程防火设计,须报原审批的消防监督机关批准。第十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应与建设工程同时交工。建设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不得接收。

消防监督机关实施监督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持有关资料报原审批的消防监督机关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一条 作出优秀防火设计的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由当地消防监督机关、设计管理机关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按本规定报审建设工程防火设计的,城市规划管理机关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许可证》。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消防监督机关会同市设计管理机关依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处理。

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防火设计管理规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或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第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0年9月1日起施行。

震动的大侠
爱听歌的月饼
2025-12-09 02:12:07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设计管理、规范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行为,保证城市规划设计质量,维护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设计,是指各类城市规划设计的编制。

城市规划设计活动的范围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规划区内的自然保护区规划的编制。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规划设计工作;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行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工作。第五条 凡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资格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第六条 省外持有《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到我省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须持证书副本向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贵州省城市规划设计临时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城市规划设计活动。第七条 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到我省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必须先与国内持有乙级以上《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再向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从事相应的城市规划设计活动。第八条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管理和登记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申请《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不得将已受其他单位聘用的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作为申报资格的条件。第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对持证单位进行资格复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确认、变更或注销手续。第十一条 持有《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应在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但专业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应首先保证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第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设计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的;

(二)冒用持证单位名义提交城市规划设计成果的;

(三)持证单位为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签或图章的;

(四)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或城市规划设计委托单位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第十三条 除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政府指令性任务以外,其他的城市规划设计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时,须与委托单位依法签订合同。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合同要求提交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城市规划设计成果。

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负责修订完善,并承担所需的各项费用。第十六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各项重要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在向委托单位提交前,必须通过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进行评审。

除前款规定的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外,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在向委托单位提交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前,必须通过项目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或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审查。第十七条 审查城市规划设计成果时,必须先审查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在90天内,对城市规划设计成果进行修改、完善,未经审查或未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委托单位不得接受。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应当注明资格证书单位名称、资格等级和证书编号。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的,一律不得组织实施。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设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城市规划设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督促其改正。

糊涂的发箍
忐忑的睫毛
2025-12-09 02:12:0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工程建设要求,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量、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并提供技术评价与勘察成果资料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工程设计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综合性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并提供设计文件的活动。第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省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规程,保证勘察设计质量。

工程设计应当积极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有利于节约资源,提高建设工程综合效益。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统一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专业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未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领资格证书,应当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由所在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查。省属单位由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查。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格,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划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甲、乙级资格等级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查同意后,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丙、丁级资格等级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第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核定的资格等级及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因工程勘察设计业务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同资格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进行联合设计。联合设计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第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业务,应当按规定申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无收费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向业主收取工程勘察设计费用。第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条件。

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业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聘用离退休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借用其他单位的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应当征得被借用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被借用人员在被借用期间不得同时在原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可以对其他单位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问题提供咨询,但不得以技术咨询的名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十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挂靠、许可其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格证书、图签、印章,也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第三章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与承接第十四条 业主对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委托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

投资额较小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其投资额的具体标准,由各市(地)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方案竞选的建筑工程设计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可以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委托给具备相应资格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委托给个人和不具备相应资格等级的单位。

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个人的名义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外向的星月
健康的睫毛
2025-12-09 02:12:07
第一条 为加强轻工业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管理,充分发挥工程设计在轻工业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轻工业部颁发的《全国轻工业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轻工业主管部门和轻工业工程建设单位及其承担轻工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第三条 轻工业工程设计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促进轻工业设计的技术进步。第四条 为了建立良好的轻工业设计市场秩序,在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平等竞争机制的设计市场过程中,确保轻工业建设项目的进度和质量,必须相应地建立宏观调控体系。第五条 设计单位参加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承担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参加决策,编制各阶段设计文件,配合施工和试生产,参加工程验收。第六条 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委托书进行可行性研究,参加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厂址选择和工程设计所需的科学试验;并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文件。第七条 轻工业建设项目必须按国家要求,严格设计资格管理。凡承担轻工业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轻工行业设计资格证书。并严格按照设计资格等级,承担证书规定的行业范围内的设计任务。第八条 严禁无证或超越设计证书范围和等级进行可行性研究及各阶段设计。对于无证或超越设计证书范围和等级进行的各项工作成果均不予论证、审批,不得交付施工。第九条 轻工业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均由轻工业部统筹协调,组织设计力量。通过招标,择优选定技术素质高和社会信誉好的轻工业甲级设计单位承担其设计任务。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任务,由项目审批部门统筹协调。第十条 各轻工设计单位应开展以设计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试点,实现设计施工一体化的体制,增强设计单位的生机和活力。第十一条 凡轻工业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轻工业部制定的有关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深度,必须按照QBJS5-88《轻工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深度规定》进行编制。初步设计的内容和深度,必须按照QBJS6-88《轻工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内容深度规定》进行编制。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告、文件,各有关评估和审查单位有权拒评拒审。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必须加强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巩固全面质量管理达标验收成果。在编制设计文件时,要认真抓好事前指导、中间检查、成品校审和质量评定,以确保设计质量和提高设计水平。第十三条 各级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审批办法对设计文件进行严格的审批,不得擅自下放审批权限或降低审批要求。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任何地方都不得保护落后,更不得以压低设计费等手段疵护设计质量低劣的单位。凡在审计、检查重点项目中社会信誉评价不佳的设计单位,必须限期整顿,在整顿期间不得参加投标或承接重点项目的设计任务。第十五条 各设计院必须制定创优秀工程设计、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软件和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创四优”规化。设计单位晋升等级,要以创优活动及其取得的成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未获国家金质奖的设计单位不能晋升为国家级设计院。未获部、省级一等奖的设计单位不能晋升为轻工业甲级设计院。已经为轻工业甲级设计院,但尚未获得部、省级一等奖的设计单位,在限期内必须获取,否则要重新审查其资质。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轻工业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一日

无奈的小白菜
苗条的唇彩
2025-12-09 02:12:07
第一条 目的

为了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管理,进一步做好全国公路标准设计工作,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只适用于全国通用的标准设计的编制和管理.第三条 编制原则

公路工程标准设计必须按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有关规定,结合公路建设的需要以及我国材料生产、供应和施工水平,并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进行编制.第四条 编制范围

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防护、标志、路用房屋、运输站场等工程项目.第五条 服务对象

公路工程标准设计不仅应满足干线公路建设的需要,同时要面向农村,以适应县、社公路建设的发展.第六条 管理单位

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为公路工程标准设计的统一管理单位,主要任务如下:(一) 负责与各省、市、自治区公路交通部门的设计科研单位、部属公路勘察设计院、有关大专院校和单位联系、协商,组织标准设计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订.

(二) 根据交通部批准的年度计划,与有关单位联系落实,组织编制.

(三) 负责各标准设计项目的初步设计和省、市、自治区交通部门的图纸提升为标准设计的审查及技术设计文件的复核工作.

(四) 对标准设计项目进行统一编号.

(五) 收集标准图在发行、推广、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和废止的建议.第七条 编制单位

标准设计除安排部属设计单位编制外,还要组织各省、市、自治区公路交通部门的设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编制.各有关单位于每年九月底以前向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提出编制项目的建议,由该院综合平衡后提出下一年度的编制计划.

同时,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推荐本地区行之有效质量优良的设计图纸,经审查修改提供全国通用.第八条 编制阶段

新编标准图纸应按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各阶段的要求如下:

(一) 初步设计

1. 应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选择有代表性的技术指标进行初步设计.编制过程中要做比较方案,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 认真分析,提出推荐方案.

2.初步设计应有能反映设计内容的各比较方案的图纸和工程数量表,并附编制说明,列举各种方案的优点和推荐方案的理由.

(二) 技术设计

1. 技术设计应按照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进行编制.

2. 技术设计文件应根据部颁有关设计规范与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编订的《公路工程标准设计编制细则》、《公路桥涵制图一般规定》进行编制.

3. 为确保设计质量,应切实执行检查制度.

4. 按出版要求整理一份有代表性的计算书作为计算示例附在技术设计文件内.第九条 审批

(一) 新编图纸的初步设计文件(附编制说明)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审查后报交通部批准.技术设计文件(包括图册和计算示例)由主编单位自行审查,并将技术设计文件连同审查意见书送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复核,由交通部颁发.

(二) 省、市、自治区交通部门的设计图纸提升为标准设计时,由编制单位自行鉴定和修改补充后,将图纸连同鉴定意见书送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审查,报交通部批准颁发.第十条 出版与发行

公路工程标准设计,经交通部批准后,图册和计算示例均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一般采用内部发行.出版前的清稿、核稿及制版后的校稿均由主编单位负责.第十一条 设计文件归档

编制完毕后,主编单位应将全部文件(包括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会议纪要、鉴定或审查意见书等)作为技术档案编号归档,长期保存.第十二条 推广、解释、修改和废止

(一) 推广:标准图出版后在期刊上及时报导出版消息,并由主编单位撰写介绍标准设计的专文在期刊上发表等办法推广.

(二) 解释:标准设计有关技术问题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并答复.

(三) 修改:标准图随着生产的发展需要适时组织修改.不涉及主要技术条件的局部修改,由主编单位负责,修改后报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涉及主要原则的变更,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重新审查后报交通部,由交通部按新编项目下达设计任务给原编制单位重新编制.

(四) 标准设计的管理单位和主编单位 , 要经常了解图纸的推广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除对要修改的图纸进行有计划的组织修改外,对废止的标准图,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报交通部批准后通知停止使用.

忐忑的小丸子
聪明的黑夜
2025-12-09 02:12:07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以及施工图审查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活动。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封锁、垄断勘察设计市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坚持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原则,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安全实用、环境保护和经济美观的要求。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人员应当创优创新,提高勘察设计水平。

对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取得优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选,予以表彰。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从业单位及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第八条 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第九条 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的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取得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终止、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申领资质证书。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权限调整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

(二)伪造、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者证书专用章;

(三)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五条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取得施工图审查资格后,方可在认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认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二)使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查;

(三)未按照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

(四)出具虚假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五)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忧虑的自行车
活力的康乃馨
2025-12-09 02:12:0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以下简称勘察)和建设工程设计(以下简称设计)管理,规范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勘察、设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实施勘察、设计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环境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第四条 勘察、设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贯彻保护环境、节约用地、节省投资、节省能源的原则。第五条 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新型材料。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从业资格第七条 设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领取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

(二)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与其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资格注册人员;

(四)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工作场所和技术装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以承担建设工程的类别、规模和复杂程度,分为若干专业和甲、乙、丙、丁四个等级。第九条 省直、市属单位申请工程勘察和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省直和市属单位申请勘察、设计丙、丁级资质或者专项工程设计乙、丙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本条一、二款以外的勘察、设计资质和测绘资质的审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凭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勘察、设计业务。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只能承担本单位内与其资质相符的勘察、设计业务。第十一条 取得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定可以承接与其资质等级确定的业务范围相应的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取得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设计业务。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取得正式资质证书满2年并达到高一级资质条件的,方可申请升级。申请升级的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资质证书实行年度检验制度。未经年度检验或者年度检验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资质等级。在没有新的资质等级之前,不得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连续2年未开展勘察、设计业务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收回资质证书和有关证件。确需重新开展勘察、设计业务的,可以重新申报。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应当符合其资质等级。第十六条 本市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进人本市勘察、设计市场的,应当凭下列材料在每年3月底前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进人手续:

(一)《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或者《专项工程设计证书》;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

(三)勘察、设计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明材料;

(四)公章、图签、出图专用章、注册人员执业专用章印模。第十七条 外地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进入本市勘察、设计市场的,应当持所在地市(行署)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跨地区手续,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进入手续。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入本市勘察、设计市场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经审查合格的,准予按其资质等级承担勘察、设计业务;

(二)技术力量、技术装备与其资质等级不符的,准予其按实有技术力量、技术装备承担勘察、设计业务;

(三)经审查手续不完备或者不具备最低资质等级要求的,不予批准进入本市勘察、设计市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