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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甲级定义以及经营范围

激情的砖头
雪白的超短裙
2023-01-26 05:04:59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甲级定义以及经营范围

最佳答案
动人的唇彩
飘逸的香烟
2026-04-29 16:09:13

符合以下条件的,就算甲级。经营范围:取得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规模不受限制。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960万元。

(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

(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200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8年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经历,并主持完成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具有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其中,自动化、通信信息、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2名,注册电气工程师不少于2名,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不少于2名。

(3)、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均具有完成不少于2项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业绩。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扩展资料

1、企业申请二级资质晋升一级资质,应在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2、取得《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其原《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证书》、《建筑智能化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收回注销。

3、新设立企业只能申请二级,除对“企业资信”(2)中净资产以及(3)、(4)不作要求外,其他条件均应符合二级资质标准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最新回答
务实的小蘑菇
留胡子的面包
2026-04-29 16:09:13

大体分为设计说明、平面图、系统图、原理图

1.设计说明: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是采用别人的产品及资料设计,按设计图施工

2.建筑智能化接入系统的设计内容有哪些弱电系统包括:

(1)、楼宇设备自控系统

(2)、安全防范系统。

3.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深化设计以达到能直接用于现场施工的要求

温婉的狗
微笑的冬日
2026-04-29 16:09:1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管理,规范工程设计行为,保障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是指新建或已建成的建筑群中,增加通信网络、办公自动化、建筑设备自动化等功能,以及这些系统的集成化管理系统。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工程设计工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本部门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的具体工作。第四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工作的主要内容有:建设单位对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要求,专项的咨询和可行性研究,系统的设计和设备选型,提出工程施工的要求,对系统商所作的深化系统设计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参与系统的试运行和验收。第五条 建设项目立项申报时,项目建设法人(业主)应在立项报告(方案说明,项目论证,可行性报告等)中,说明拟建项目中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内容,拟达到的功能要求及标准,投资及能耗估算以及解决的措施。立项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设计。有关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要求将作为项目内容下达。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法人如无充分理由,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或撤销此方面的功能。第六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的指导思想应从使用功能和实际需要出发,不能脱离实际地追求高标准。为避免消费,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必须经过用户需求分析、系统设计、施工深化设计等环节,既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修管理方便,又要留有可扩充的余地。第七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应建立全国统一标准,在此标准尚未建立之前,参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第八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应由该建筑物或建筑群的工程设计单位总体负责。鉴于智能系统的先进性、复杂性、此类工程的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甲级设计资格或专项设计资格的设计机构承担,系统集成商在工程设计单位指导下作深化系统设计。对系统集成商应按专项工程设计管理的要求进行资格认证和市场管理。

在建筑设计中,有关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应当与建筑的整体设计协调一致,并贯彻于设计工作的全过程。在工程出现矛盾时应由工程设计单位负责协调,并对工程总体负责。第九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除了必须遵循有关建设法规、标准之外,尚需遵循通信、广电、公安、环保等有关行业的相应标准。

国家、地方或行业尚无相应标准的,可以参照国际有关标准执行。第十条 系统集成商必须根据工程设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图纸进行有关专业系统的深化设计,系统深化设计必须在与设计方案协调统一的条件下进行优化设计、系统调试,在系统运行之后对物业管理人员提供培训、技术支持和维护服务。第十一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在投入运行一年后,由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评估。评估按统一制定的标准进行。评估标准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凡在评估中,各项指标均达优秀者,建设部将颁发“建筑智能化工程优秀设计奖”。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行。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负责解释。

能干的路人
精明的睫毛
2026-04-29 16:09:13
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是指在建筑物中应用各种智能化系统,如智能控制系统、智能安全系统、智能照明系统等,来提高建筑物的功能性、舒适性和安全性。从业人员侧重于工程项目管理,系统搭建,软硬件设备安装、调试、维护与应用。职业资格认证一般选择建造师认证,专业为机电安装。

建筑智能化设计是指在建筑设计过程中,将智能化技术充分考虑和应用,以满足建筑使用者的需求和保障建筑安全等目的。从业人员侧重于设计与设计管理,了解国家、地方、行业相关建设规范与标准,熟悉不同行业客户的专属应用需求,可提供设计全过程咨询服务。职业资格认证一般选择注册电气工程师,专业为供配电专业。

总的来说,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主要关注的是实施和应用智能化系统的技术,而建筑智能化设计则更侧重于在建筑设计过程中如何将智能化技术融入建筑物。

震动的镜子
激昂的斑马
2026-04-29 16:09:13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6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造价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独立承担过下列3类中的1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工程或电子工业环境工程2项;

(2)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系统工程3项;

(3)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智能化工程3项。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4人,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或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造价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粗犷的外套
羞涩的雪糕
2026-04-29 16:09:13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编号为GB/T50314--2000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0]161号

根据建设部《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智能建树设计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14--2000,至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七月三日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

邮电部北京设计院

江苏省土木建筑学会

公安部科技局

主要起草人员:温伯银 沈育祥 徐钟芳 瞿二澜 赵济安 成红文 邵民杰 陈众励 洪元颐 章纽惠 徐兴声

刘希清 濮容生 陈崇光 吴艳芳 黄与群 薛颂石 郭锡坤 张文才 潘云刚 李雪佩 孙 兰 李天恩 郭晓岩

朱甫泉 冯 斋 张 宜 陆伟良

1总则

1.0.1 为了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设计,提高智能建筑的设计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智能办公楼、综合楼、住宅楼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其他工程项目也可参照使用。

1.0.3 智能建筑中各智能化系统应根据使用功能、管理要求和建设投资等划分为甲、乙、丙三级(住宅除外),且各级均有扩性、开放性和灵活性。智能建筑的等级按有关评定标准确定。

1.0.4 智能建筑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实用可靠。

1.0.5 智能建筑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0.1 智能建筑(IB)Intelligent Building

它是以建筑为平台,兼备建筑设备、办公自动化及通信网络系统,集结构、系统、服务、管理及它们之间的最优化组合,向人们提供一个安全、高效、舒适、便利的建筑环境。

2.0.2 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BAS)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

将建筑物或建筑群的电力、照明、给排水、防火、保安、车库管理等设备或系统,以集中监视、控制和管理为目的,构成综合系统。

2.0.3 通信网络系统(CNS)Communication Network System

它是楼内的语音、数据、图像传输的基础,同时与外部通信网络(如公用电话网、综合业务数字网、计算机互联网、数据通信网及卫星通信网等)相联,确保信息畅通。

2.0.4 办公自动化系统(OAS)Office Automation System

办公自动化系统是应用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多媒体技术和行为科学等先进技术,是人们的部分办公业务借助于各种办公设备,并有这些办公设备与办公人员构成服务于某中办公目标的人机信息系统。

2.0.5 综合布线系统(GCS)Generic Cabling System

综合布线系统是建筑物或建筑群内部之间的传输网络。它能使建筑物或建筑群内部的语音、数据通信设备、信息交换设备、建筑物物业管理及建筑物自动化管理设备等系统之间彼此相联,也能使建筑物内通信网络设备与外部的通信网络相联。

2.0.6 系统集成(SI)Systems Integration

它是将智能建筑内不同功能的智能化子系统在物理上、逻辑上和功能上连接在一起,以实现信息综合、资源共享。

3 通信网络系统

3.1 一般规定

3.1.1 通信网络系统应能为建筑物或建筑群的拥有者(管理者)及建筑物内的各个使用者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务。

3.1.2 通信网络系统应能对来自建筑物或建筑群内外的各种信息予以接收、存贮、处理、交换、传输并提供决策支持的能力

3.1.3 通信网络系统提供的各类业务及其业务接口,应能通过建筑物内布线系统引至各个用户终端。

3.2 设计要素

3.2.1 应将公用通信网上光缆、铜缆线路系统或光缆数字传输系统引入建筑物内,并可根据建筑物内使用者的需求,将光缆延伸至用户的工作区。

3.2.2 应设置数字化、宽带化、综合化、智能化的用户接入网设备。

3.2.3 建筑物内宜在底层和的地下一层(当建筑物有地下多层时)设置通信设备间。

3.2.4 应根据建筑物自身的类型和用户接入公用通信网的条件,适度超前的配置相应的通信系统,其接口应符合通信行业的有关规定。

3.2.5 建筑物内或建筑群区域内可设置为小蜂窝数字区域无绳电话系统。在系统覆盖的范围内提供双向通信。

3.2.6 建筑物的下层及上部其他区域由于屏蔽效应除向移动通信盲区时,在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下,设置移动通信中继系统。

3.2.7 建筑物相关对应部门应设置或预留VSAT卫星系统天线与室外单元设备安装的空间及通信设备机房的位置。

3.2.8 建筑物内应设置有线电视系统(含闭路电视系统)及广播电视系统。电视系统的设计应按电视图像双向传输的方式,并可采用光纤和同轴电缆混合网(HFC)组网。

3.2.9 建筑物应根据实际需求或预留会议电视室,可配置双向传输的会议电视系统,并提供与公用或专用会议电视网连接的通信路由。

3.2.10 根据实际需求,建筑物内可设置多功能会议室。可选择配置多语种同声传译扩音系统或桌面会议型扩声系统,并配置带由于计算机互连接口的大屏幕投影电视系统。

3.2.11 建筑物内设置的公共广播系统,应与大楼紧急广播系统相连。

3.2.12 建筑物底层大厅及公共部位应设置多部公用的直线电话和内部电话。

3.2.13 建筑物内应设置综合布线系统,向使用者提供宽带信息传输的物理链路。

3.2.14 建筑物内所设置的通信设备,除能向用户提供模拟话机Z接口外,还应提供传送速率为64Kbit/s、n*64Kbit/s、2048Kbit/s以及2048Kbit/s以上的传输信道。

3.3设计标准

3.3.1 甲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将公用通信网上光缆线路系统或光缆数字传输系统引入建筑物内。并可根据用户的实际需求,将光缆延伸至用户的工作区。

2 光缆宜从两个不同的路由进入建筑物。

3 接入网及其配置的通信系统对于光缆数字传输系统设备容量的要求应满足承载各种信息业务所需的数字电路、专用电路及其传输线路,并以2048Kbit/s端口的通路数确定。设计时应按200个插口的信息插座配置一个2048Kbit/s传输速率的一次群接口。

4 应根据用户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配置相对应的通信设施。

5 建筑物内电话用户对数的配置应满足实际需求,并预留足够的容量。

6 建筑物中为小蜂窝数字无线电话系统,应在建筑物内设置一定数量的收发基站,确保用户在任何的地点进行双向通信。

7 建筑物的下层及上部其他区域由于屏蔽效应出现移动通信盲区时,应设置移动通信中继收发通信设备,供楼内各层移动通信用户与外界进行通信。

8 VAST卫星通信系统在满足用户业务需求的情况下,可设置多个端站和设备机房,或预留端站天线安装的空间和设备机房位置,供用户接收和传输单向或双向的数据和话音业务。

9 有线电视系统(含闭路电视系统)应向收看用户提供当地多套开路电视和多套自制电视节目,并可与广播电视有线卫星系统联通,向用户提供卫星电视节目,同时预留与当地有线电视网互联的接口。

10 建筑物内有线电视系统应采用电视图像双向传输的方式。

11 建筑物内应设置一间会议电视室,配置双向传输的会议电视系统设备。

12 建筑物内应设置一间或一间以上的多功能会议室和多间商务会议室,相应的选择多语种同声传译扩音系统、桌面型会议扩声系统及带由于计算机接口互连的大屏幕投影电视系统。

13 公共广播系统应设置独立的、多音源的波音柜,向建筑物内公共场所提供音乐节目和公共广播信息,并应和紧急广播系统相连。

14底层大厅等公共部位,应设置多部公用的直线电话和内部电话。

15 应设置综合布线系统。

3.3.2 乙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将公用通信网上光缆、铜缆线路系统或光缆数字传输系统引入建筑物内。并可根据用户的实际需求,将光缆延伸至用户的工作区。

2 光缆、铜缆宜从两个不同的路由进入建筑物。

3 接入网及其配置的通信系统对于光缆数字传输系统设备容量的需求,应满足承载各种信息业务所需的数字电路、专用电路及其传输线路,并以2048Kbit/s端口的通路数确定。设计时应按250个插口的信息插座配置一个2048Kbit/s传输速率的一次群接口。

4 应根据用户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选配相对应的通信设施。

5 建筑物内的电话用户线对数的配置应满足实际需求,并预留足够的容量。

6 建筑物地下及上部其他区域由于屏蔽效应出现移动通信盲区时,应设置移动通信中继收发通信设备,供楼内各层移动通信用户与外界进行通信。

7 VAST卫星通信系统在满足用户业务需求的情况下,可设置多个端站和提供设备机房,或预留端站天线安装的空间和设备机房位置,供用户接收和传输单向或双向的数据和话音业务。

8 有线电视系统(含闭路电视系统)应向收看用户提供当的多套开路电视和多套自制电视节目,并可与广播电视卫星系统联通,以向用户提供卫星电视节目,同时预留与当地有线电视网互联的接口。

9 建筑物内有线电视系统宜采用电视图像双向传输方式。

10 建筑物内应设置一间多功能会议室和多间商务会议室,相应的选择配置多语种同声传译扩音系统、桌面型会议扩声系统及带由于电脑接口互连的大屏幕投影电视系统。

11 公共广播系统应设置独立的、多音源的播音柜,向建筑物内公共场所提供音乐节目和公共广播信息,并应和紧急广播系统相连。

12 底层大厅等公共部位,应设置多部公用的直线电话和内线电话。

13 应设置综合布线系统。

3.3.3 丙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将公用通信网上光缆、铜缆线路系统或光缆数字传输系统引入建筑物内。

2 光缆、铜缆可从一个路由进入建筑物。

3 接入网及其配置通信系统对于光缆数字传输系统设备容量的需求,应满足承载各种信息业务所需的数字电路、专用电路及其传输线路,并以204Kbit/s团口的通路数确定。设计时应按300个插口的信息插座配置一个2048Kbit/s传输速率的一次群接口。

4 应根据用户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选配相对应的通信设施。

5 建筑物内电话用户线对数的配置应满足实际需求。

6 预留多个VAST卫星通信系统接收天线的基底及安装的空间,供日后发展使用。

7 有线电视系统应向收看用户提供当地多套开路电视节目,同时预留与当地有线电视网互联的接口。

8 建筑物内宜设置多功能会议室,选配会议扩声系统及开由于电脑接口互连的大屏幕投影电视系统。

9 应设置公用广播系统,可兼作紧急广播系统。

10 底层大厅等公共部位,应设置公用的直线电话和内线电话。

11 应设置综合布线系统。

4 办公自动化系统

4.1一般规定

4.1.1 办公自动化系统应能为建筑物的拥有者(管理者)级建筑物内的使用者,创造良好的信息环境并提供快捷有效的办公信息服务。

4.1.2 办公自动化系统应能对来自建筑物内外的各类信息,予以收集、处理、存储、检索等综合处理,并提供人们进行办公事务决策和支持的功能。

4.2 设计要素

4.2.1 根据各类建筑物的使用功能需求,建立通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和专用办公自动化系统。通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应具有以下功能:建筑物的物业管理营运信息、电子帐务、电子邮件、信息踏步、信息检索、引导、电子会议以及文字处理、文档等的管理。对于专业型办公建筑,其办公自动化系统除具有上述功能外,还应按其特定的业务需求,建立专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对于智能建筑办公自动化系统的设计,将以满足通用办公自动化的要求,由能为专用办公自动化系统打下基础作为设计的主要内容。

4.2.2 办公自动化系统应建立在计算机网络基础上,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同时应具有广域网连接的能力,实现与国际互联网的连接。

4.2.3 办公自动化系统,应具有良好的系统安全防范措施。

4.2.4 办公自动化系统应实现以下主要功能:

1 物业管理营运信息子系统,应能对建筑物内各类设施的资料管理、运行状况及维护进行管理。

2 办公和服务管理子系统应具有进行文字处理、文档管理、各类公共服务的计费管理、电子帐务、人员管理等功能。

3 信息服务子系统应具有公用信息库,向建筑物内公众提供信息采集、装库、检索、查询、发布、引导等功能。

4 智能卡管理子系统应能识别身份、门钥、信息系统密钥等,并进行各类计费。

4.2.5 应设立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对计算机网络进行维护和监控,及时排除网络故障。

4.2.6 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基础设施的信息环境条件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要求。

4.3 设计标准

4.3.1 甲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办公自动化系统服务器,应能作为公共信息库、网页服务器、电子邮件服务器等的载体。

2 建立传输速率在100Mbit/s以上的计算机主干网络系统,且宜与国际互联网连接。

3 在建立与建筑物外网络连接时,应由功能完善的各种系统安全防护措施。

4 办公自动化系统应具有建筑物的物业管理营运信息子系统、办公管理子系统、服务管理子系统、智能卡管理子系统、共用信息库管理子系统和电子会议、电子公告信息服务等子系统。

4.3.2 乙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办公自动化系统服务器,应能作为公共信息库、网页服务器、电子邮件服务器等的载体。

2 建立传输速率不小于100Mbit/s的计算机主干网络系统,且宜与国际互联网连接。

3 在建立与建筑物外网络连接时,应由对非法入侵有防止功能的各种系统安全防范措施。

4 办公自动化系统应具有建筑物的物业管理营运信息子系统,办公管理子系统和公用信息库管理等子系统。

4.3.3 丙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办公自动化系统服务器,应能作为公共信息库、网页服务器、电子邮件服务器等的载体。

2 建立传输速率为10Mbit/s以上的计算机局域网络系统,具有与广域网连接的能力。

3 应有必要的信息安全防范措施。

4 办公自动化系统应具有建筑物的物业管理营运信息子系统及办公管理子系统。

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5.1 一般规定

5.1.1 对建筑物内各类设备的监视、控制、测量,应做到运行安全、可靠、节省能源、节省人力。

5.1.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网络结构模式应采用集散或分布式控制的方式,由管理层网络与监控层网络组成,实现对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控和控制。

5.1.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实时采集,记录设备运行的有关数据,并进行分析处理。

5.1.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满足管理的需要。

5.2 设计要素

5.2.1 对空调系统设备、通风设备及环境及监测系统等运行工况的监视、控制、测量、记录。

5.2.2 对供配电系统、变配电设备、应急(备用)电源设备、直流电源设备、大容量不停电电源设备监视、测量、记录。

5.2.3 对动力设备和照明设备进行监视和控制。

5.2.4 对给排水系统的给排水设备、饮水设备及污水处理设备等运行工况的监视、控制、测量、记录。

5.2.5 对热力系统的热源设备等运行工况的监视、控制、测量、记录。

5.2.6 对公共安全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运行工况进行必要的监视及联动控制。

5.2.7 对电梯及自动扶梯的运行监视。

5.3 设计标准

5.3.1 甲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压缩式制冷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启停控制和运行状态显示;

2)冷冻水进出口温度、压力测量;

3)冷却水进出口温度、压力测量;

4)过载报警;

5)水流量测量及冷量记录;

6)运行时间和启动次数记录;

7)制冷系统启停控制程序的设定;

8)冷冻水旁通阀压差控制;

9)冷冻水温度再设定;

10)台数控制;

11)制冷系统的控制系统应留有通信接口;

2 吸收式制冷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启停控制与运行状态显示;

2)运行模式、设定值的显示;

3)蒸发器、冷凝器进出口水温测量*;

4)制冷剂、溶液蒸发器和冷凝器的温度及压力测量*;

5)溶液温度压力、溶液浓度值及结晶温度测量*;

6)启动次数、运行时间显示;

7)水流、水温、结晶保护*;

8)故障报警;

9)台数控制;

10)制冷系统的控制系统应留有通信接口。

注:*仅限于制冷系统控制器能与BA系统以通信方式交换信息是实现。

3 蓄冰制冷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运行模式(主机供冷、融冰供冷与优化控制)参数设置及运行模式的自动转换;

2)蓄冰设置融冰速度控制,主机供冷量调节,主机与蓄冷设备供冷能力的协调控制;

3)蓄冷设备蓄冰量显示,个设备启停控制与顺序启停控制。

4 热力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蒸汽、热水出口压力、温度、流量显示;

2)锅炉气泡水位显示及报警;

3)运行状态显示;

4)顺序启停控制;

5)油压、气压显示;

6)安全保护信号显示;

7)设备故障信号显示;

8)燃料耗量统计记录;

9)锅炉(运行)台数控制;

10)锅炉房可燃物、有害物质浓度监测报警;

11)烟气含氧量检测及燃烧系统自动调节;

12)热交换器能按设定出水温度自动控制进汽和水量;

13)热交换器进汽和水阀与热水循环泵联锁控制;

14)热力系统的控制系统应留有通信接口。

5 冷冻水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水流状态显示;

2)水泵过载报警

3)水泵启停控制及运行控制显示;

6 冷却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水流状态显示;

2)冷却水泵过载报警;

3)冷却水泵启停控制及运行状态显示;

4)冷却塔风机运行状态显示;

5)进出口水温测量及控制;

6)水温再设定;

7)冷却塔风机启停控制;

8)冷却塔风机过载报警;

7 空气处理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风机状态显示;

2)送回风温度测量;

3)室内温、湿度测量;

4)过滤器状态显示及报警;

5)风道风压测量;

6)启停控制;

7)过载报警;

8)冷热水流量调节;

9)加湿控制;

10)风门控制;

11)风机转速控制;

12)风机、风门、调节阀之间的联锁控制;

13)室内CO2浓度监测;

14)寒冷地区换热器防冻控制;

15)送回风机与消防系统的联动控制。

8 变风量(VAV)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系统总风量调节;

2)最小风量控制;

3)最小新风量控制;

4)再加热控制;

5)变风量(VAV)系统的控制装置应有通信接口。

9 排风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风机状态显示;

2)启停控制;

3)过载报警;

10 风机盘管应具有下列控制功能:

1)室内温度测量;

2)冷热水阀开关控制;

3)风机变速与启停控制。

11 整体式空调机应具有下列功能:

1)室内温、湿度测量;

2)启停控制。

12 给水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水泵运行状态显示;

2)水流状态显示;

3)水泵启停控制;

4)水泵过载报警;

5)水箱高低液位显示及报警。

14 供配电设备监视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变配电设备各高低压主开关运行状况监视及故障报警;

2)电源及主供电回路电流值显示;

3)电源电压值显示;

4)功率因数测量;

5)电能计量;

6)变压器超温报警;

7)应急电源供电电流、电压及频率监视;

8)电力系统计算机辅助监控系统应留有通信接口。

15 照明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庭院灯控制;

2)泛光照明控制;

3)门厅、楼梯及走道照明控制;

4)停车场照明控制;

5)航空障碍灯状态显示、故障报警;

6)重要场所可设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16 应对电梯、自动扶梯的运行状态进行监视。

17 应留有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和车库管理系统通信接口。

5.3.2 乙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压缩式制冷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启停控制和运行状态显示;

2)冷冻水进出口温度、压力测量;

3)冷却水进出口温度、压力测量;

4)过载报警;

5)水流量测量;

6)运行时间和启动次数记录;

7)制冷系统启停控制程序的设定;

8)冷冻水旁通阀压差控制;

9)制冷系统的控制系统应留有通信接口。

2 吸收式制冷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启停控制与运行状态显示;

2)运行模式、设定值的显示;

3)蒸发器、冷凝器进出口水温测量*;

4)制冷剂或溶液蒸发器和冷凝器的温度和压力测量*;

5)溶液温度压力、溶液浓度值及结晶温度测量*;

6)启动次数、运行时间显示;

7)水流、水温、结晶保护*;

8)故障报警;

9)制冷系统的控制系统应留有通信接口。

注:*仅限于制冷系统控制器能与BA系统以通信方式交换信息时显示。

3 蓄冰制冷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运行模式(主机供冷、融冰供冷与优化控制)参数设置及运行模式的自动转换;

2)蓄冰设备融冰速度控制,主机供冷量调节,主机与蓄冷设备供冷能力的协调控制;

3)蓄冰设备蓄冰量显示,各设备启停控制与顺序启停控制。

4 热力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蒸汽、热水出口压力、温度、流量显示;

2)锅炉汽泡水位显示;

3)运行状态显示;

4)顺序启停控制;

5)油压、气压显示;

6)安全保护信号显示;

7)设备故障信号显示;

8)热交换器能按设定出水温度自动控制进汽或水量;

9)热力系统的控制系统应留有通信接口。

5 冷冻水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水泵过载报警;

2)水泵启停控制及运行状态显示;

6冷却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冷却水泵过载报警;

2)冷却水泵启停控制及运行状况显示;

3)冷却塔风机运行状态显示;

4)进出口水温测量及控制;

5)冷却塔风机启停控制;

6)冷却塔风机过载报警。

7 空气处理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风机状态显示;

2)送回风温度测量;

3)室内温、湿度测量;

4)过滤器状态显示;

5)风道风压测量;

6)启停控制;

7)过载报警;

8)冷热水流量调节;

9)加湿控制;

10)风门控制;

11)风机转速控制;

12)风机、风门、调节阀之间的联锁控制;

13)寒冷地区换热器防冻控制;

14)送回风机与消防系统的联动控制。

8 变风量(VAV)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系统总风量调节;

2)最小风量控制;

3)最小新风量控制;

4)再加热控制;

5)变风量(VAV)系统的控制装置应有通信接口。

9 排风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风机状态显示;

2)启停控制;

3)过载报警。

10 给水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水泵运行状态显示;

2)水泵启停控制;

3)水泵过载报警;

4)水箱高低液位显示及报警。

11 供配电设备监视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变配电设备各高低压主开关运行状况监视及故障报警;

2)电源及主供电回路电流值显示;

3)电源电压值显示;

4)功率因数测量;

5)电能计量;

6)变压器超温报警;

7)应急电源供电电流、电压及频率监视;

8)电力系统计算机辅助监控系统应留有通信接口。

12 应留有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和车库管理系统通信接口。

5.3.3 丙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压缩式制冷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启停控制和运行状态显示;

2)冷冻水进出口温度、压力测量;

3)冷却水进出口温度、压力测量;

4)过载报警;

5)水流量测量;

6)运行时间和启动次数记录;

7)制冷系统启停控制程序的设定;

8)冷冻水旁通阀压差控制。

2 吸收式制冷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启停控制与运行状态显示;

2)运行模式、设定值的显示;

3)蒸发器、冷凝器进出口水温测量;

4)启动次数、运行时间显示;

5)故障报警;

3 热力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蒸汽、热水出口压力、温度、流量显示;

2)锅炉汽泡水位显示;

3)运行状态显示;

4)顺序启停控制;

5)油压、气压显示;

6)安全保护信号显示;

7)设备故障信号显示;

8)热交换器能按设定出水温度自动控制进汽或水量。

4 冷冻水系统应具有水泵启停控制及运行状态显示功能。

5 冷却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冷却水泵启停控制及运行状态显示;

2)冷却塔风机运行状态显示;

3)进出口水温测量及控制;

4)冷却塔风机启停控制。

6 空气处理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风机状态显示;

2)送回风温度测量;

3)室内温、湿度测量;

4)过滤器状态显示;

5)启停控制;

6)冷热水流量调节;

7)加湿控制;

8)风门控制;

9)风机、风门、调节阀之间的联锁控制;

10)寒冷地区换热器防冻控制;

11)送回风机与消防系统的联动控制。

7 给水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水泵运行状态显示;

2)水泵启停控制;

3)水箱高低液位显示及报警。

8 供配电设备监视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变配电设备各高低压主开关运行状况监视及故障报警;

2)电源及主供电回路电流值显示;

3)电源电压值显示;

4)功率因数测量;

5)电能计量;

6)应急电源供电电流、电压及频率监视。

悦耳的眼睛
失眠的小白菜
2026-04-29 16:09:13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一、总 则

(一)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二)持有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从事各类土木建筑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智能化项目的咨询、设计。其中包括:1、综合布线及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2、设备监控系统工程;3、安全防范系统工程;4、通信系统工程;5、灯光、音响、广播会议系统工程;6、智能卡系统工程;7、车库管理系统工程;8、物业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工程;9、卫星及共用电视系统工程;10、信息显示发布系统工程;11、智能化系统机房工程;12、智能化系统集成工程;13、舞台设施系统工程。

二、标 准

(一)甲级

1、资质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人民币。

(3)企业承担过不少于2项大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专项设计,或中型项目不少于3项。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8年以上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设计经历,并主持完成过不少于2项大型建筑智能化系统项目的设计,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完成过不少于2项中型以上建筑智能化系统项目的设计,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资质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二)乙级

1、资质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5年以上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设计经历,并主持完成过不少于1项中型以上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设计,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完成过不少于2项小型以上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设计,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较完善的资质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甲级

承担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设计的类型和规模不受限制。

(二)乙级

可承担中型以下规模的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设计。

四、附 则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尊敬的雨
完美的裙子
2026-04-29 16:09:13
1、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4、企业章程;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任命文件;

6、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7、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8、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9、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

10、企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

1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安全、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文件。

程序:

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实行分级审批。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资质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及以下资质的审批。

更详细的条件表格等可以到“建设工程标准在线”网站的“市场准入--申请指导”栏目看,按照提示步骤选择就可得到你需要的所有信息了。

如果找不到或者还有不明白可以再问我,希望可以帮到你。

大力的春天
落寞的夏天
2026-04-29 16:09:13
建筑智能主要涉及建筑的节能、环保、电器及水电气热网络的自动化等等领域。现在好多有实力的大学已经开设了智能建筑这个专业,如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可能是开设比较早的院校了。这个专业实际就是大学里自动化专业和建筑相关专业的结合。以上所言,仅供参考。

凶狠的钢笔
呆萌的柠檬
2026-04-29 16:09:13
业绩和人员

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

8

年从事智能化工程经历,并主持完成不少于

2

1000

万元以上的智能化工程项目,具备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

称;

企业具有从事智能化工程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0

名。其中注册电

气工程师不少于

2

名,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不少于

2

名;

企业除取得注册资格的执业人员外,其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完成不少于

2

项质量

合格的智能化工程项目的业绩;

企业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合理,其中自动化、通信信息、计算机专业人员分别不少

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