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设计导则的作用
城市设计导则的作用
导语: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城市建设的展开在相当程度上需要依靠市场机制的运作,但纯粹的市场机制运作会出现“市场失效”的现象,这已有大量的经济学研究予以了论证。因此需要政府对市场的运行进行干预,这种干预的手段是多样的,既有财政方面的(如货币投放、税收、财政采购等),也有行政方面的(如行政命令、政府投资等),而城市规划则通过对城市土地和空间使用配置的调控,来对城市建设和发展中的市场行为进行干预,从而保证城市的有序发展。
1引言
随着我国20世纪90年代早期将“城市设计导则”引入部分城市的规划管理中,其作用已逐渐得到认可,并作为实施城市设计的有效工具被广泛推广。但是,城市设计导则作为城市设计理论中最有价值的一部分,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对其作用与价值还缺乏深入的研究。因此,了解城市设计导则的本质与作用,并在编制与表达上适应城市规划管理的需要,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的课题。
2城市设计导则的定义与分类
2.1城市设计导则的定义
“设计导则”一词由design guideline和design guidance翻译而来,也有学者将其译为“设计指南”、“指导纲要”、“设计指引”。本文将其翻译为“设计导则”,是因为在汉字的解释中“导”即引导、指导“则”即规范、准则,两字的组合更能反映其本质,体现出城市设计对城市开发控制和引导的双重作用。城市设计导则是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即从人的行为、心理诸如艺术性、可达性等出发,研究建筑空间布局与城市环境品质之间的关系。从工作的深度看,导则可以说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精细化,尤其是对于某些特定地段( 如传统商业步行街) 和特定要素(夜景、商业招牌等)的设计。导则是在定性、定量和图文结合方式下的弹性控制。
在城市设计的过程中,设计导则是实现城市设计目标和概念的具体操作手段,是对未来城市形体环境元素和元素组合方式的文字描述,是为城市设计实施建立的一种技术性控制框架。
2.2城市设计导则的分类
针对不同类型、层次的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与表达应该有所区别。总体城市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总体规划级城市设计、分区规划级城市设计),目的在于从宏观层面把握有关城市发展在城市设计方面的构想,设计原则抽象概括而详细城市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级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级城市设计),目的在于为具体项目建设提供直接的管理依据,相应导则也表现为在对城市局部地段进行详细研究后制定的具有针对性的设计建议与规定。城市设计导则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从关系上看:大体分为总则与通则。总则指开发设计项目的设计目标与用途,即一个总体思路,特别是城市开发建设中的价值理念和宏观要求通则是在总则指导下的具体要求,两则的关系类似于文章的主题思想与具体内容①。从设计导则管制的深度上看:大体可分为绩效性导则和规定性导则对城市加以管制。绩效性导则主要采用过程描述的形式,按照作用的方式刻画事物,提供产生具有希望特征的事物的方法。遵循这一思路,绩效性导则并不限定设计采用的手段,而只提供设计必须达到的特征与效果,并通过“为什么”、“怎样做”的原因与方法鼓励达到设计效果的多种可能途径。对于绩效性导则而言,其限定的最终设计效果而不制约设计方法和过程,为设计者留下自由发挥的空间,不会过多的禁锢设计思路,相反还能提供设计思路。这就是导则中“导”的含义所在。相对于绩效性导则,规定性导则明细标准的管制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设计师的创作和发挥。这种制约的目的不在于制约建筑师的思路,而在于更多的维护公众的利益,避免少数个体为了私人利益损害大众的利益。设计导则的最终目的是为建设城市环境提供一种有理性的弹性控制。
3城市设计导则的基本功能
城市设计导则的形成和发展,不仅对城市整体空间环境是一种保障,对整个城市空间也是一种整合而且在城市设计的实施中,在城市整体和局部地段的改造与建设实践彰显出强大的功能。城市设计导则的本质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承上启下
从城市设计的过程而言,设计导则为上一层次规划与设计的目标与原则作出进一步的解释与说明,同时也为下一步的规划设计与建筑设计奠定基础并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划拨土地等其他管理方面提供一定的参照依据。
3.2 保持城市特有风格、城市文脉的延续
文脉设计是城市设计中最重要的要素。城市设计重在特色,把握“源”与“流”的关系。城市设计应抓住“源”加以梳理、提炼,保持并发扬,形成特色。设计导则不仅保护城市现存的风貌,还要促使城市新的成长和发展的和谐。例如城市传统商业街区的改造,其设计导则的建立目的在于确定传统商业街区独特的风貌,并力图确保进行的改造有助于风格的保持。“改善的途径不应当是大拆大改,而是有机更新,即保存完好的,修缮半好半坏的,拆除最坏的加以重建。”②
3.3保证公众的利益
城市设计导则重在以“人”的活动为中心,重在考虑人的行为人对空间的感知,一切都是为人服务的是为广大市民而设计。城市设计导则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给广大市民创建一个宜居的空间环境,而不是让城市设计师自己画着看的,设计导则不仅要研究建筑的高低和空间的大小,更应真正从市民的角度去考虑究竟建造一个什么样的城市环境。例如不解决好市民依法所提出的日照间距问题,即使再好的空间设计理念也难以实现。通过制定设计导则还可以避免少数个体一味的去考虑经济因素,造成对城市整体空间环境品质的破坏,从而达到保障公众的利益。
3.4保证改造开发的环境品质和空间整体性
“城市规划没有更多的去试图去创建整体性。它只是忙于执行某些法律条文。建筑学也没能这样做,因为建筑学更多的是关注建筑单体本身。因此,城市设计是最应当负责城市整体性的。”对于城市设计来说,最大的危险在于,只把它看作是不同的零碎的建筑单体之间的拼接。城市设计追求的是城市环境的连续性。一个传统中心商业街的改造开发由许多过程组成——新建筑的建造、建筑方案的投标、开发商的利润追求等等。他们的活动是无序的,完全不同的动机促使他们行为的各异。目标的多重性,最终使得该商业区的发展建设不是由一个明确的目标指导,而是被各种动机不同的大杂烩指导。传统商业街改造后的大部分建筑不像原来的设计,因为大多数项目被分包给几个开发商,导致支离破碎的开发,缺乏设计上的整合。城市设计导则的.建立,是从整体入手,着眼于局部要素,通过定性和定量的控制,在一定规模内统一秩序,从而保证其中每一个较小组成要素的合理与完善,并形成城市(或建筑)的总体特征。设计导则的目的不是得出最终的结果,而是保证“在成长中构建环境的相对整体性”。
3.5促进公众参与的推进
城市设计过程,已逐渐成为一种要求公众参与性的过程,即最终的使用者或其代表应参与到这一过程中。“城市设计中所用的理念或者概念,可以通过推论过程,参考一般理论产生,或者由一个诱导性逻辑过程的论据产生。”但是,这些理论听起来和街道上生活的人们非常陌生。城市设计导则将城市设计的理念通过必要的图示、数据和文字进行表述说明,为公众参与提供了一个框架,公众可以此为基点,对设计改造建设进行评论和评估,从而提出自己的设计和改造想法,真正做到公众参与。
4城市设计导则编制应坚持的原则
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应采用整体着眼系统控制的方法,不能孤立地针对设计范围内的每一个个体及每一个元素作出明细的规定,而是跃出个体层面,将研究对象看成是处于一定联系中的整体,从整体出发,找出影响设计的关键部分加以限制。结合上述讨论的城市设计导则的内容及基本功能,可以认为城市设计导则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4.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城市设计研究的核心是人,是对人的关怀,重视人的感受,设计者要从城市中受益人的角度去设计,旨在为城市中受益的人提供一种人性化的设计。在导则的制定过程中,应考虑到公众的意见,理解公众对环境可能做出的反应,并将这种对公众的理解融入到导则中。
坚持以人为本,在设计导则中就要关注人的需求,研究人的行为。对城市硬件、软件环境的改造,都应体现人文关怀。同时,还应强调市民参与,引导市民关心城市建设,以此来达到改良街区环境的目的。
4.2坚持弹性制的原则
城市设计中导则的弹性制原则体现在各个方面,如导则的控制要素,不同类型的城市设计,在特定内容上是不同的,如在历史街区的城市设计,对建筑的高度、屋顶形式、色彩等有更深入的要求不同的用地区位,也产生不同内容的设计导则不同的时间和环境条件,设计导则的编制重点也不同等,在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中,应坚持弹性制的原则,适应不同特定条件下的要求。
4.3坚持动态性的原则
规划设计从本质上说就是一种分配城乡空间开发权利的政策工具,必须反映不同阶段不同利益主体的声音,社会利益格局随时在调整,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应动态的,及时应对,与时俱进。
任何一个城市设计导则都是相对于某一时段和设计目标的,随着时间的推移,目标与层次目标的实现,又会激发出新的矛盾,从而产生新的设计导则。
5结语
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一个好的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受多方因素的影响,需要公众参与、政府管理、规划师衔接等多方的努力。作为城市设计由设计语言转译为管理语言的主要成果, 城市设计导则是城市设计导控作用得以发挥的媒介, 它将对未来城市空间的美好预期与日常的规划管理联系起来, 其作用效果直接影响城市空间的品质。因此, 深入理解城市设计导则的涵义与作用, 通过导则的编制有效地将规划师、管理机构、公众有机结合起来,对促进我国城市设计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城市规划的科学意义
导语:现代城市规划理论始于人们从社会改革角度对解决城市问题所作的种种探索。19世纪上半叶,一些空想社会主义者继空想社会主义创始人莫尔等人之后提出种种设想,把改良住房、改进城市规划作为医治城市社会病症的措施之一。他们的理论和实践对后来的城市规划理论颇有影响。
1 城市设计导则问题的缘起
18世纪下半叶,随着突飞猛进的工业化进程,城市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但也逐渐产生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生活品质恶化等一系列城市问题,现代城市规划理论和实践就是围绕这些问题的解决应运而生的。
城市规划的实质在于合理利用城市的土地和空间资源,协调城市功能布局以及进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全面安排,故而其着眼点远离建筑物质形态而偏向于社会的整体平衡,是一种强调总体协调、彼此相关而不突出个体的政策过程取向。
但具体城市的建设大都还是由许许多多的、彼此并不一定相关的个体项目构成。如建筑设计或是小范围的外部空间设计,一个委托人、一份设计书、一笔资金就可以达到目的。在属性上,这种设计主要反映业主及其能对建筑建造过程产生影响的那些人的思想与价值观念,而忽略了整体效应与彼此间的联系,是一种有突出个性的工程产品取向。
如果人们直接以城市规划去指导微观的项目建设和建筑设计,极易造成彼此间的脱节,并直接导致环境品质的下降,中观层面的现代城市设计(Urban Design),作为两者间的“减震器”,就是在这种情况下逐渐发展起来的。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对城市社会的空间环境设计,改善人们的生存空间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
传统城市设计主要与“美”的塑造、或“城市美化”相关。人们通常认为,城市建设的管理依据应该是具象的建筑效果图和明确的建筑高度、层数、楼地板面积等数据,而事实上,现代城市设计已经远远超出了单纯“美“的问题,而越来越扩展到其它的方面。城市中不仅有物质形态的具象内容,更有精神和文化形态等无形层面的内容。通过它们,我们才能在现实生活中找到自己的定位,而这些内容恰恰是传统管理手段无法表达的内容。与此同时,城市发展又是一个庞大而系统的连续渐进过程:一方面,建设力量来自方方面面,涉及无数的决策者、设计者、开发商与施工人员另一方面,社会变迁异常迅速,瞬息之间,开发商变了,设计师变了,经济条件变了,建筑思潮也变了,而这些变化因素又必然会引发建筑高度、形状、位置等的变动,所以最终的建成场景与最初的设计图纸相比往往是大相径庭,面目全非。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硬性的指标和与其相关的终极式效果图也就失去了管理的价值,而真正陷入 “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窘境。
于是在现代城市设计的实践过程中,人们逐渐研究出城市设计导则这一法令型成果形式。
顾名思义,导,乃引导、启发之意则,为规则、榜样之解,故而,导则既是行为的先导,又是遵守的法则。本文以下仅从技术观、自然观和方法论三个层面论述城市设计导则的科学意义,进一步阐明其与城市建设的内在关系。
2 科学的技术观
作为一种科学方法的研究成果,城市设计导则必然要受到客观规律的约束,有其自身的起源、内容、分类与特点。
城市设计导则可以追溯到19世纪欧斯曼的巴黎改建中对城市主要街道建筑立面的条例规定,及20世纪初美国纽约的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则,即建筑使用类别、容积与高度的控制。60年代,由于城市的快速生长,人们迫切感受到生活的环境品质受到威胁,于是将城市设计的理念纳入官方的公共政策,修改管制规则,而其中增加的“奖励分区”办法(每提供一定数目的城市公共空间即可获得一定的建筑容积率作为补偿)就是导则的雏形。以后,人们又根据实际需要陆续制订了一系列关于街道景观、建筑立面、铺装、广告等的导则,并通过法定程序,使之成为城市设计的操作工具。
在我国现行的规划体制与城市建设中,人们往往将导则的内容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混为一谈,因为它们都是在总体规划指导下进行的局部地段与局部要素设计,但事实上两者并不等同,具体表现在:研究对象上,控规主要反映物质形体的内容,大体涉及地块范围、性质、布局以及道路、管线等工程技术问题,可以说主要是对二维平面的控制,尽管其也有对建筑容积率、高度等三维方面的管制,但也只基于具象的物质形态而较少考虑人的因素导则体现的是以“人”为本的思想,即从人的行为、心理诸如艺术性、可达性等出发,研究建筑空间布局与城市环境品质之间的关系,使之反映、支持人的活动。从工作深度看,导则可以说是控规的精细化,尤其是对于某些特定地段(如某步行街)和特定要素(夜景、商业招牌等)的设计,控规已经无法满足人们对环境的要求,只有通过导则的具体规定才能保证实施的质量。从表达方式看,控规主要是一些硬性的指标与图表,如现状用地构成表、地块控制要素表、道路控制明细表等而导则则是在定性、定量图文结合方式下的弹性控制。以停车为例,详规中只明确地块的停车数与出入口方位,而导则的表达为:沿街建筑不宜直接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与相邻建筑一起,通过街区内部次干道、广场等共同组织交通……直接面向人行道的停车场,应通过围墙、植物等隐藏于公共视线之外……开敞停车区域内部造景面积不得少于5%,场内造景体必须采取一定保护措施,以免被撞伤损坏。
城市设计导则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从关系上看,大体可以分为总则与通则。总则指开发设计项目的设计目标与用途,即一个总体思路,特别是城市开发建设中的价值理念和宏观要求通则是在总则指导下的具体要求,两者关系类似于文章的主题思想与具体内容。
从尺度上看,可以分为城市级、分区级与地段级三种,城市级导则具有政策取向的特点,一般作为城市总规的一个分支,研究开放空间、生态、文化等方面与城市设计相关的内容,不单独列出分区级导则是导则研究的重点,其对象是相对独立的街区,主要考虑与上一级规划的衔接,景观、生态及街区内的特别领域如商业中心、大型公建等的整体协调地段级导则是具体建筑单体的设计层面,它是在分区级导则指导下由城市设计和管理人员对自己的设计开发项目提出的个性规定,常见的如为建筑师提供的用地规划设计要点。
此外,导则尚有多种特殊形式:指令性导则,即无条件必须执行的规定,文字表达多为“应”、“应该”、“必须”选择性导则,即为设计人员提供一种选择权,文字表达多为“宜”、可”、“适于”奖励性导则,即达到某一标准可获得某种额外的收益定性导则,即提供一个选择范围,具体操作由设计人员在此范围内自行安排,如不规定明确的容积率,而指明项目需要的日照数量,设计人员可根据自己的设计与标准进行换算,得出不同的建筑高度与体量。
从导则的运作看,其特点在于“设计城市而非设计建筑物”。城市是一个整体的系统化过程,如果没有条例的约束,其间各种作用力必然会发生偏移甚至抵消,但是这种约束又不是对具体建筑物的描述,因为这个阶段的具象设计往往是理想化的海市蜃楼。所以导则只是起引导作用,其功效类似于弹性的皮筋,在形变许可范围内可以任意变形,导则关心的正是这个形变的范围,而不是形变的内容,因而,导则并不会禁锢设计人员的创造力,反而会为其提供创作源泉,即一种“松弛的限定”与有限理性。如历史上美国匹兹堡(Pittsburgh)某地区曾有这样的设计规定:任何办公大楼(群)设计必须尽可能的避免遮蔽市集广场及盖特威中心广场等的日照。正是这一条例使得该区PPG工业总部大楼设计者——著名建筑师菲利普·约翰逊改变原先设计,将建筑从广场南边移至广场两侧。可见这种非具象的规定可以引导建筑设计,保证环境品质。
所以, 把握好一个形变“度”的问题,导则确实可以做到“只设计城市而不设计建筑物”。正如林钦荣先生在《都市设计在台湾》一书中所说的那样,“它不在于保证最好的设计,而在于保障不使最坏的设计产生”。
3 科学的自然观
人类生活的外部空间大致可以分为天赋自然(没有人工度的自然)、人工自然(人与自然作用的产物)和人类社会(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三大部分,这里将其统称为人类的生活环境,而这个环境的特质在于“存在”与“演化”的统一。环境中任何存在的'事物都处于演化的过程中,而演化的最高阶段就是现存环境的最高层次。可以认为存在是环境在空间的积累,体现其空间属性,演化则是环境在时间进程中的积累,体现其时间属性,这就是环境的时空观。导则要想真正解决人与自然、社会以及环境的矛盾,就必须遵循这一规律。
面对环境在空间范围内的展开,导则将其中的各个元素以统一的标准组织起来,形成功能化的、有审美属性的整体。以一个地区的开发为例,开发商可能有成百上千个,每一个开发商就是一个开发要素,他们的共同开发形成一个开发层次。因为他们各自有自己不同的利益与想法,若不加以约束任其发展,其结果必然是各自为政,支离破碎。所以导则事先为这个层次制订出共同的行为框架,以保证在总体统一大前提下的创作发挥。历史上美国纽约下曼哈顿地区的炮台公园(BatteryPark)开发方案,就是在拟订导则的控制下,由数家开发公司以土地租赁方式,分区开发,最终完成的成功案例。
一般地说,外部条件和环境变化,以及时间的推移会导致每一种城市设计导则都会有自己一定的使用年限,即时效性。在这个时效范围内,虽然设计子项目在整体发展过程中分处不同的历史阶段,但仍然可以通过导则的弹性控制,形成地区的总印象与总特征,保证短期过程的高质量。同时,导则本身也有随时间进程而不断调整补充的需要,新的发展和条件的变化不断渗入原有导则,对其作进一步的完善,这就与传统的“终端式”设计成果有着明显的不同。事物的演化并非一个闭合的圆圈,而是一个螺旋上升的过程,先前循环的最高点将成为后续循环的起点, 所以导则不强调得出终极式结果,而是依据各种反馈渠道,不断调整,保持与城市发展和建设需求的同步。
纽约市分区管制中开放空间规则的发展过程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1961年,规则规定建筑若设置沿街广场,最大楼地板指数可达18,于是广场增多。但过多的广场又破坏了道路的延续性,因此几年后改为建筑若提供室内公共空间,最大楼地板指数可增至21.6,接着又因为建筑高度增加对采光不利,1961年又进一步改为建筑高度与形状依据日照曲线或是否遮挡日照而定,只要符合新的采光标准,就可获得批准。
4 科学技术方法论
科学技术方法论是人们在科学技术研究中所应用的各种方法的哲学概括,现代城市设计导则,尤其是其制订过程,充分体现了这一思想。
系统论的实质在于“整体大于局部之和”。对于导则而言,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横向层面,即制订导则所依据的学科内容,不仅是纯粹的建筑学知识,而是各种被传统学科分割开的多门学科的有机贯穿,如规划学、交通学、心理学、统计学等等,它们与城市设计一起形成了一种互有交集的半网络结构,而不再是简单的包含或不包含的树形关系,在这个半网络结构中,城市设计成为一种贯穿所有相关领域的“环境观”与共享的“价值观”。正因为其采用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设计导则才能对本不属于工程技术领域的内容,如文化、心理、精神等加以研究,并使之达到工程技术应用与管理的水平。二是纵向层面,即在某一具体导则制订过程中,以城市的长远发展目标为指导思想,使自身的个案与之契合,即整体着眼,部分入手,彼此协调,从而制订出一套“既使整体优化,又不使局部损失过大”的方案。
控制论(Cybernetics)的特点主要体现于导则的循环与反馈机制。前已阐明,现代城市设计导则并非终极式的设计成果,因为城市设计目标相当复杂,所以导则只是一种“有限理性” 的阶段性结果,并以此作为后一次发展、完善的基础,如此永续循环。那么这个循环的关键就在于反馈机制,即将输出部分转引为输入,再对输出过程产生影响,导则的制订过程中,反馈机制有二:一是阶段性成果完成以前的多元参与过程,其间专业人士与决策者、跨学科组织以及公众协商讨论,从而使导则在实施前就可以纠正一些错误与偏差,完成阶段小循环。二是阶段性成果完成以后,通过使用状况的反馈或是设计审议制度,修改原导则产生新导则的过程,此次反馈可以调整实际情况与希望状态之间的差异,实现阶段大循环,从而使导则在制订的全过程中都具备自我修复的能力。
一切不同质的系统,从无序走向有序,可以产生“耗散结构”,上文提到导则具有自我修复能力,说明其具备这样的特点。产生“耗散结构”的关键在于系统的开放性,因为只有开放的系统才能不断与环境进行物质与能量的交换,减熵增序,实现自组织过程。导则制订过程中的“多元参与、双重决策”过程使之具备了这种条件,它包括由上而下的政府决策,同级跨学科组织的多方论证补充和由下而上的公众参与,最后由专业人员协调统一。正是通过这种多渠道的自由论证,相互交流,才能找出符合各种阶层利益的契合点,实现系统的动态平衡。
5 我国城市设计导则的运作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发展的腾飞阶段,这必将导致城市化进程的加速。
1980年,我国的城市化水平为14%,1995年猛增至29%,全国城市建设中掀起轰轰烈烈的“创建热”。由于城市化进程初期的无序性及缺乏科学指导,因而产生了严重的负面效应甚至是灾难性后果:人口激增、农田退化、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于是,人们提出“既有现代化设施,又要和大自然融合,创造人类适宜的未来居住环境”的口号。一方面,城市决策者意识到城市发展必须要有一个品质优良的城市环境,“环境意识”逐步形成。另一方面,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群众逐步由衣食住行等基本需要向交往、自我实现等高层次需要迈进。加之20世纪70年代以来,城市设计理论和方法逐步从西方系统引入我国,许多专家学者纷纷对此进行探讨,并初步形成我国的设计体系,而近年来国内许多大城市的国内外招标与项目研究更是促进了我国城市设计水平的提高,这一切给导则的运作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
目前导则在我国的运作尚处于探索性的起步阶段,但已得到重视和关注。建设部和中国城市规划学会正在组织有关导则的编制规范问题部分城市建设项目已经编制了实施性导则,如北海市的“美化工程”实施导则,上海静安寺地区城市设计导则,深圳市的城市设计指引,徐州市的城市设计图则等此外还有许多城市正处于导则的制定、筹划过程之中。从越来越多的关注不难看出,人们对导则的有效性已经达成初步的共识。
导则的整体运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城市设计在我国建设阶段的法律地位尚未确立,从编制到审批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所以编制的方法、内容、深度没有定论,即使编定成型,有关部门也无法审批。同时,导则等城市设计成果的法制化过程也不完善,相关单位还没有意识到导则也是他们必须遵守的法律条文。相比之下,发达国家城市设计的良性循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政策法令的扶持,以城市设计制度与审查许可制度等法律形式强力推行。所以,城市设计及其成果的规范和法制化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其次,导则运作系统的开放度还远远没有达到规定要求。封建家长式的领导作风在中国管理体系中起着重要作用,领导的一个指示、甚至一句话往往就成了超越一切的“定音锤”同时,不少决策者注重“短期效应”与“业绩观”,忽视城市建设的客观规律,因而经常发生不考虑实际社会、经济与自然气候条件的盲目建设之举。
再则,现阶段我国设计师主要是为决策者与业主服务,组织跨学科专家与广大群众参与决策在很多地方只是走过场的形式,一个座谈会,几张调查表,仅此而已。于是反馈渠道形同虚设,系统开放性大大削弱,自组织过程不复存在,导则与传统的管理手段如出一辙。因此,我们的任务在于提高系统的开放性与透明度,保证多元决策、尤其是公众参与制度的实施,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达成协议,解决设计标准多重性的问题。
城市设计的普及教育也刻不容缓,因为它不仅可以提高广大群众的环境审美素质,激发参与意识,还能成为设计成果维护的基石与合理开发的资金来源。
不仅如此,现阶段普遍存在着导则设计部门与规划管理部门脱节的现象,往往是各成体系,互不相通,所以操作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矛盾,而实际上这两个部门从设计一开始就应该紧密配合,具体表现在三个环节:一是导则制订前,以规划部门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原则确定城市设计的总体构思。二是导则制订过程中与规划部门的双向磨合过程,即在城市设计初步成型的基础上,规划部门研制调整规划的经济技术指标,经量化再反馈给设计导则,同时加入精神、文化方面的内容。三是导则制订完成以后,规划部门根据导则的管理监督过程。只有这两个部门的通力合作,才能真正将设计与规划融合起来,保证导则的实际运作。
综上所述,城市设计导则对于我们今天开展城市建设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它不仅体现了当代科学方法论的一些基本思想,而且通过对人行为心理和城市环境空间属性的研究,能够找出城市规划建设中各种集团利益的有效契合点,以富有生长弹性的规定作为项目实施的行动构架,进而为管理部门提供长期有效的技术支持。虽然今天人们对它的研究刚刚起步,其运作过程亦遇到诸多困难,但我们相信,经过大家不懈的努力与实践,必能进一步提高对它的认识与理解,适应当前城市建设从“量变”到“质变”的转型阶段的需要,并使其在实际操作中,发挥更大功效。
近年来,昆明市人民政府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城市交通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还有很多不足,交通拥堵情况还时有发生。
(一)建成区面积
昆明城市空间有大幅增长,增加了出行时空距离。中心城建成区面积由2009年的279平方公里增加到2021年的428平方公里,扩大1.5倍。城市空间向东南(呈贡)方向和东北(空港)方向发展的态势比较明显,逐步由“单中心蔓延”向“多中心网络组团”转变,目前仍处于快速发展期。
(二)机动车保有量
机动车保有量增长突飞猛进,带来旺盛交通需求。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带来了出行需求和出行方式的变化。目前,昆明市全市人口846万,机动车保有量从2009年的113.8万辆增加到2022年3月的318.45万辆,提高2.8倍,其中汽车282.42万,每千人汽车保有量334辆,位于全国高位。
(三)城市道路里程
昆明市主城区城市道路里程,虽然从2009年的1314公里增加到2021年的2358.6公里,增长1.79倍,但是道路里程增长主要在外围,二环核心区趋于成熟,近几年道路里程稳定。各行政区道路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主要集中在三环外的官渡区、经开区和空港区。
综上可见,城市道路增长速度略高于城市空间发展速度,但明显滞后于机动化增长速度。城市道路建设受制约城市更新和征地拆迁,特别是近年受经济下行的压力影响,城市建设速度有所放缓。
二、 工作推进情况
为有效缓解昆明交通拥堵问题,昆明市人民政府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一)推进道路建设,完善路网结构
1. 推进快速路、次支路建设。根据路网规划,结合城市更新和片区开发,制定年度道路建设计划,推进市政道路建设。昆明市主城区城市道路里程从2009年的1314公里增加到2021年的2358.6公里。2022年,昆明市主城区正在建设和计划开工建设的城市道路里程约 210公里。目前,昆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的里程级配为1:2.5:2.2:5.9,级配有待优化,主要是快速路和次干道有所欠缺。次干道主要结合片区开发建设同步修建。为完善昆明市快速路网,昆明市人民政府近期主要是启动了三环闭合工程,采用地面、高架、地道、隧道多种形式建设快速路,目前东三环A段正在开展施工和监理招标工作,前期工作完成后进行开工建设。
2. 打通断头路,完善交通微循环。在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由于征地拆迁或资金问题,道路无法按照路网规划完成建设,形成断头路,导致片区交通微循环不畅,不能有效为主干道分担交通流,从而导致交通拥堵。2022年以来,对于断头路的打通工作,昆明市、区两级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寻求对策,对于征地拆迁问题,寻找拆迁推进困难症结所在,积极与产权单位和个人协商。2022年昆明市已启动的断头路打通项目共计约14项,涉及道路长度9.3公里。另外,对于因城市阶段发展,城市建设格局形成的断点,昆明市积极研究解决方案:如昆明火车站,在建设之初,其位于昆明市城市边缘,但随着城市发展,火车站位于城市中心,火车站和铁路线实质上对于昆明市城市道路和交通形成路分割。为此,昆明市启动了南北大道(北京路)项目工作,将采用浅层下穿的施工方案,将北京路延长至南市区,该项目的建成,将极大的化解巡津街、官南大道的南北通行交通压力,梳理规整火车站周边的交通秩序。
(二)重塑街道空间,恢复街道活力
城市道路是指在城市范围内,供车辆及行人通行的具有一定技术条件和设施的道路。街道指的是在城市范围内,全路或大部分地段两侧建有各式建筑物,设有人行道和各种市政公用设施的道路。通过对道路与街道概念对比可以发现,道路较为强调交通功能,而街道强调空间界面围合、功能活动多样、迎合慢行需求。事实上,街道除了交通功能之外,还是数量最多、使用频率最高的公共空间。提升街道空间环境品质,鼓励多样活动,促进交往交流,有利于增进社区生活体验,激发城市活力,提升城市文化内涵,塑造积极、健康的城市精神。从道路到街道,意味着强调道路承载的社会属性,强调道路上发生的城市生活,强调道路两侧的建筑界面,强调道路以人为本而非以车为本的设计理念。
2018年,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昆明城市街道设计导则(试行)》,对于城市道路建设和整治工作,从设计方面给出了指引。要求在实施道路建设或整治时,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应将设计范围从传统的道路红线作为设计范围,延伸至红线以外至道路两侧建筑界面。对街道空间的资源统一规划和分配,避免存在不同高程、不同铺装、不同绿化、不同街道设施等现象。近年来昆明市实施的人民路、东风路等道路整治项目,均按此要求开展工作。同时,昆明市2022年启动的市容环境整治提升行动中,对于翠湖片区、大德寺双塔周边片区、东寺塔和西寺塔片区、南强街历史文化街区进行综合整治和景观提升,提升城市文化内涵,重塑街区活力。
(三)提倡绿色出行
1. 行人、非机动车路权保障。昆明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发布了《昆明城市街道设计导则》,旨在坚定昆明在城市发展转型阶段,从“以车为本”回归到“以人为本”的根本理念,为昆明街道新建和改扩建工作建立长效统一的高标准,导则中明确了优先保障公共出行,鼓励绿色出行生活方式。《导则》中明确了“道路横断面设计时,应遵循完整街道理念,优先满足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公共交通的空间要求,在带路改建时由于空间有限确实不能满足断面分区要求时,应当优先安排公交车道,自行车道,行人通行空间,一条机动车道”。也对人行道宽度针对不同环境做了最低宽度要求,城市道路改、扩建时,不得压缩原有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宽度。
2.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昆明市人民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公共交通发展,把公共交通发展提高到全市发展战略的高度来考虑。自2012年昆明市被国家交通运输部列为全国首批争创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城市以来,昆明市委、市政府紧紧围绕建设现代新昆明和区域性国际城市的目标,以创建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城市为抓手,深入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逐步确立公共交通引领城市发展战略导向,努力推进公共交通安全便捷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提高公共交通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2021 年,昆明市通过评审,被交通运输部授予“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称号。(1)公交专用道建设。公交专用道作为保障公交路权优先、提升公交运营效率的重要手段,昆明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公交专用道建设。2013年至 2021年期间,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部门共同研究编制了《昆明公交专用道专项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2018-2020年昆明公交专用道建设计划》、《昆明市路侧式公交专用道技术管理规定(试行)》等一系列规划技术文件,有力的支撑了昆明市公交专用道建设工作。通过各区落实建设计划,截至 2021年 7月,昆明市中心城区公交专用道里程已达到 194公里,较2013年的 83.5公里增长了 1.32倍,公交专用道设置比例为 14.88%,基本覆盖中心城区主要客流走廊,基本实现规模化、系统化、网络化运营。
(2)轨道交通建设。目前,昆明市已开通运营地铁 1、2号线首期工程、3、4、6号线一期、二期等 5条地铁线路,全长139.4公里,开通车站 83座。常规公交形成“线路成网、层次分明、有机衔接、协调发展”的普通、快速、支线公交线网相结合的城市分级公交运营网络。按照轨道交通为骨干、常规公交为主体、出租车为补充、特色公交为延伸、慢行交通为毛细的“五位一体”的立体化公共交通功能体系理念,形成了公交快线、普线、支线普遍成网,常规公交与轨道交通有机协调,覆盖城乡的公共交通网络,基本满足广大城乡居民的出行需求,初步构筑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布局合理、管理高效、运行安全、服务优质、出行便捷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
(3)公共交通衔接。公共交通主要构成为:轨道交通、公交车、共享自行车等。目前,昆明市轨道站点主要位于城市主干道两侧,为做好公共交通衔接,解决轨道、公交、共享自行车的无缝换乘,在轨道线路新建开通后,对于因轨道建设导致道路破损,实施道路恢复提升同时,同步对公交站台进行迁改,使得公交站台与轨道站点实现无缝换乘。利用轨道站点出入口周边空地,施划分机动车停车位,实现共享自行车和轨道的无缝换乘。对于轨道站点建设位于规划道路两侧,但因规划道路未建成的,导致轨道站点出入路径不明显的,除了在积极推进规划道路建设的同时,在站点周边加装轨道站点指示路牌,引导进出。
(四)其它工作开展情况
1. 优化交通组织。近年来,为缓解交通拥堵,昆明市针对交通拥堵节点进行研究,采用微改造形式,优化交通组织形式。主要采取的措施有:取消禁左、设置路段中调头点、设置直行和左转待行区、设置交叉口非机动车调头道、取消部分中央绿化带增设左转车道等。近期,昆明市正在对27个节点进行研究,提出微改造方案。
2. 建设人行天桥。为有效解决人车通行矛盾、确保行人安全,2017年,昆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昆明市中心城区立体人行过街设施布点规划(第一批)》,共规划16座人行天桥建设。在此之前,昆明市中心城区存量立体过街设施共58处,其中,人行天桥53处,人行地下通道5处。自2018年以来,根据《昆明市中心城区立体人行过街设施布点规划(第一批)》下达的建设任务,以及结合城市道路建设项目同步建设,昆明市共新建27座人行天桥。其中,广福路5座、人民路4座、春雨路2座、西北三环2座、沣源路2座、彩云路2座、滇缅大道1座、西昌路1座、龙泉路1座、虹桥路1座、二环西路1座、日新路1座、环城南路1座、珥季路1座、商博街1座、西福路1座。
三、 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昆明市人民政府将继续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改造城市微循环交通、提升春城宜居环境:
(一)加快城市道路建设,完善路网结构。结合城市更新和片区开发,加快次支路网建设;加快推进三环闭合工程、南北大道(北京路)等快速路、主干道等重点工程;制定断头路打通方案,加大协调对接力度,完善交通微循环。
(二)开展市容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对于翠湖片区、大德寺双塔周边片区、东寺塔和西寺塔片区、南强街历史文化街区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街区开展综合整治和景观提升,提升城市文化内涵,重塑街区活力。
(三)完善公共交通网络、推进绿色出行。加快开展轨道5号线、1号线西北延长线、2号线南延线建设,开展第三轮轨道交通报批工作;开展公交专用道建设工作;结合道路整治,规整道路附属设施布局、保障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畅通,优化公交站台设施,保障公共交通无缝换乘。
(四)开展道路交通拥堵节点微改造。根据交通拥堵指数,针对交通拥堵节点进行研究,提出微改造措施,以小见大。
(五)开展人行天桥建设。昆明市人民政府已启动了《昆明市中心城区立体人行过街设施布点规划(第二批)》编制工作,将根据规划制定2023年至2025年三年建设计划。
为了加强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招牌,是指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及用地范围内设置,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或者建筑物名称的户外设施。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标识标牌的设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第四条 (管理职责)
市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招牌设置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招牌设置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区绿化市容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户外招牌设置的相关具体管理工作。
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文物、商务、市场监管、应急、语言文字和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设置要求)
户外招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正能量,体现城市人文特色,展现个性和创意,并与区域环境、建筑风格相协调。第六条 (技术规范)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公共安全、城市容貌等方面的要求,编制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数量,内容规范,以及设计、制作、施工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要求。第七条 (设置导则)
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辖区户外招牌设置导则,对主要道路沿线和景观区域、历史风貌区等重点区域内以及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等重点建(构)筑物上户外招牌的设置予以指导、规范。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编制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户外招牌设置导则。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设置导则应当根据技术规范,并结合区域环境、建筑风格、业态特点等编制。第八条 (征求意见和公布)
技术规范和设置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机关应当征求相关单位、行业协会、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编制完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禁设情形)
户外招牌设置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构)筑物形象;
(二)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居民正常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
(三)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危及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安全;
(四)利用树木或者损毁绿地;
(五)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设置许可)
户外招牌设置应当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区绿化市容部门的批准。区绿化市容部门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户外招牌设置审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或者风貌保护街坊内、风貌保护道路或者风貌保护河道沿线、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
(二)设置箱体式整体结构户外招牌、大型垂直外墙式户外招牌或者高度大于2.5米的独立式户外招牌;
(三)超过建(构)筑物3层或者在建(构)筑物10米以上部位设置;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其他情形。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或者风貌保护街坊内、风貌保护道路或者风貌保护河道沿线、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招牌,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历史风貌区、文物、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要求。
区绿化市容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采用多种方式,为设置人知悉户外招牌设置许可、技术规范要求、设置导则引导方向以及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提供便利。第十一条 (规划审核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已明确户外招牌设置位置,且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规划资源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绿化市容部门意见。
(一)区别
一、定义不同
设计导则主要是引导和规则。
设计规范是针对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制造等作出的一系列规定。
设计标准是一种规范性的文件。
二、发布部门不同
设计导则一般由国家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发布。
设计规范是由工程建设中内部共同设计制定。
设计标准是通过双方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
(二)关系
一、设计导则、设计规范、设计标准都是一种表现形式。
二、设计标准对活动或者活动的结果规定了设计导则、设计规范的结果,以保证预定领域内最佳秩序。
三、在设计标准的前提下,可以在用工生产工程等时,统一作出相应的设计规范。
四、在已有设计导则的情况下,根据某一项目生产去发布指定设计规范及设计标准。
扩展资料:
1,涉及标准:
设计标准按适用范围可以分为三类,分别是国家设计标准、部颁设计标准、省市自治区设计标准。
设计标准有共通性以及模式要求。
设计标准对活动的结果规定了规则、导则等,供共同和反复使用。
2,设计规范
在未开展工作时,设计该工作的规则。
设计规范一般会具象到公司级别或者某一类产品线等。
设计规范按适用范围可分为三类,分别是公司级别的设计规范、产品线级别的设计规范、单一产品的设计规范。
3,设计导则
设计导则是文件形式,由国家有关部门发布。
针对不同的项目,分别都有对应的不同的设计导则。
例如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的《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设计导则的内容为强制性。
设计导则规定范围较广,适用于公共场所、工业企业、建筑工地和其他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不单一针对某一项目生产或公司生产线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设计标准(标准设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设计规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设计导则-《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市政府批复同意《上海市金山区总体规划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7-2035)》。推动金山区建设成为打响“上海制造”品牌的重要承载区、上海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先行区、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桥头堡;到2035年,生态空间面积不小于354.28平方公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发展包括铁路、高速公路、快速路在内的快速交通系统;加强轨道交通建设等。
【法律依据】:《金山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金山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第7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8日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本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实施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引导农村村民集中居住、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关于切实改善本市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进一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本市乡村振兴做好规划土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村民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新建、改建、翻建和修缮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城市开发边界内限制进行村民建房行为,鼓励各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采取提前动迁安置方式解决村民住房问题。
第三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区农业户口的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农户建房,是指由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自行申请宅基地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镇(工业区)集体经济组织受农村村民委托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组织农村村民建设住房的活动;
(四)新建,是指在规划保留村及规划集中居住点内新建房屋的建设行为;
(五)改建,是指在规划保留村及规划集中居住点内因原有建筑风貌及建筑面积不符合相关规定,在不改变原权利人的前提下,重新建设房屋的建设行为;
(六)翻建,是指在规划保留村及规划集中居住点内房屋破旧,经本市专业机构鉴定后列入C或D级别(危房需拆除重建),在重新审核权利人及房屋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对原有房屋进行重建的建设行为;
(七)修缮,是指在规划保留村及规划集中居住点内房屋破旧,经本市专业机构鉴定后列入A或B级别(房屋破损需修砌),在不拆除建筑物,不增加檐口高度,不增加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对原有房屋进行修补的建设行为。
第四条 基本原则
我区村民建房原则以集体建房为主,农户建房为辅。本区村民建房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鼓励农村村民向城镇集中居住,整体改善农村村民居住条件和农村环境,改善农村分散居住状况;
(三)实行先规划后建设,符合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注重风貌;
(四)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体现历史文化和乡村风貌。
第五条 管理部门
区农业农村委作为我区村民建房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做好宅基地资格审核、跨村平移集中安置中相关利益补偿等指导、协调、监管工作,督促集体经济组织完善内部决策程序。
区规划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和用地计划管理,办理相关规划意见及农转用手续,镇(工业区)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区建管委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区房管局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房屋质量检测和集中居住区后期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受区规划资源局委托,审核发放村民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受区建管委委托,进行村民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并加强宣传,普及建房技术与质量安全知识,增强村民建房法律意识;负责对危房修缮进行审批,对村民建房发放开工单,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后,发放验收合格证明。
区发改委、公安金山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绿化市容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交通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集中居住要求
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应确定撤并村范围和保留村布局,合理确定农民集中居住建设标准,落实农民集中居住安置空间,鼓励农民集中居住。
农村危房问题严重的区域,在解决房屋安全问题的同时,应当结合新农村建设,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引导农村宅基地返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区政府、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应当合理确定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布点、范围和用地规模,统筹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项管理工作。鼓励集体建房,引导农户建房向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集中。所在区域已实施集体建房的,不再受理农户建房申请;所在区域属于经批准的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且尚未实施集体建房的,农户可以按规划申请建房。
位于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范围内的农民,在符合村庄规划设计和乡村风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允许以联排的形式实行翻建、改建。
位于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范围外的农民,引导其选择进城镇集中居住,或者到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实施平移集中建房。
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个人要求分户,且符合分户条件的,由属地政府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其居住权。
第七条 风貌管控
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应当根据《上海市郊野乡村风貌规划设计和建设导则》《上海市村民住房方案图集》《金山区村庄设计技术导则》,结合地区自然肌理、传统文化和建筑风貌元素等,通过专业设计引导农村村民住房建设。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内村民建房还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划。
1、赋予街道党工委对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负责人的人事考核权和征得同意权,赋予街道规划参与权和综合管理权,赋予街道对区域内事关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建议权,强化对街道考评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结果的应用。
解读:将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工作在街道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中进行细化分解,从街道到社区、从社区到网格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全覆盖分解体系。
2、继续优化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公共服务功能,进一步建立完善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社区党建服务中心和社区综治中心。
解读: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有利于扩大党的执政基础、体现政府的施政宗旨;有利于扩大就业、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不断满足居民群众需求、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3、按照人均收入高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标准,合理设定薪酬标准,建立与岗位等级和绩效考核相衔接的薪酬体系。
解读:有上升通道,有发展空间,有待遇保障,这样的职业才会更有吸引力。当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和能动力被充分激发出来,将产生难以估量的“倍乘效应”。
4、建立多层次的区域化党建平台,在区县、街镇、居村层面进一步健全区域化党建组织网络。
解读:2014年03月29日下午,由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自主研发的全国党建云平台正式开通,同时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全国党建云平台。
平台将实现网站、手机、视频多媒体等各平台间的互联互通和立体互动,搭建了面向“PC+移动终端”的“云信息、云服务、云管理”新型互动式党建宣传管理模式。
5、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主要承担对可巡查发现的城市管理、市场监管、街面治安等领域部件、事件问题的巡查发现、派单、处置、监督、考核,强化对于需要多部门协同解决的城市管理顽症问题的牵头协调处置责任。
解读:上海市为减少公共设施损毁,公共服务单位之间相互扯皮推诿现象现象,出台《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消除部门间的扯皮推诿情况。《办法》明确,针对存在处置争议的城市管理案件,由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或直接指定处置单位。该《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解读上海市委一号课题
城市规划设计引导的形态方案是引导性的,开发活动在贯彻控制意图的前提下,具有多种形态方案的可能.涉及每个地块的具体设计原则应参照分地块设计导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