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人员必须购买什么保险?
根据《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监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意外伤害险在保险期内可以保障被保险人遭遇非本意、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时,致使其身体蒙受伤害而残疾或死亡的,保险公司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建筑工人一般购买以下保险:
1、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保险是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全称。年满16周岁到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劳动的公民,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保。
被保险人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它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该保险。
这种保险主要保障范围是工地、宿舍及两地之间所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这类意外保险一般费用相对较低。
有三种计费方式:按人数计算、按工程面积计算和按工程造价计算。
2、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以建筑工程中的材料、装饰物料、设备等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保险人承担的主要责任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的经济损失。
3、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企业,是为企业转嫁应承担的员工意外以及职业病费用的风险。
雇主责任险保障的是雇员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或由于工作导致的职业疾病,同时可扩展非工作期间内(24小时)的意外保障。
※ 雇主责任险一般不记名,但发生赔偿时手续较麻烦,以约定的工资为计费依据。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有关事故证明书、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的原始单据及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
保险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保险公司应当在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赔款结案。
4、安装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与建筑工程一切险基本一样,只是增加了对安装工程常碰到的电气事故(如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走电、短路、大气放电等)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什么是设计责任保险?解读设计责任保险特征与保险责任-工保网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是指以建设工程设计人因设计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或费用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职业责任保险。它是我国开办最早的职业保险险种之一。
即在设计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范围内,由于工程设计人员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保险公司承担相应损失或费用的经济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兴起于21世纪初,是对当时建筑市场长期存在的设计风险保障漏洞,有效的保险保障补充。
彼时国内经济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各项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增大,工程项目规模与投入持续增涨,相应的工程设计风险也与之俱增。一旦出现因工程设计责任导致的事故损失,仅凭设计合同中约定的设计方赔偿方案,远无法弥补业主方受到的高额经济损失,此外,客观上设计公司也没有足够的经济赔偿能力。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的出现,一方面使得工程设计方的赔偿能力得到保障,有助于完善建筑市场中不同责任主体之间的风险分担及保障机制;另一方面,投保需通过保险公司的审查,信誉好、设计质量可靠、设计水平高的设计单位才可能获得投保资格,这既降低了可能出现的设计风险,又提高了工程项目设计的入口门槛,避免低价设计中标带来的工程质量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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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特征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因保险标的不同,主要分为年保和单项工程投保。
年保
是指对投保单位在保险期限内所有完成设计的工程(包括保险期限起始日之前的追溯期内完成设计的工程)在一年的保险期限内,因设计原因发生的损失负责赔偿。新投保的追溯期为零,在连续投保的情况下,追溯期可达15年。
年保的年累计赔偿限额由工程设计单位根据该年承担的设计项目所遇风险和出险概率来确定。
追溯期,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从保险责任起始日向前追溯的一段时间,保险人对此期间发生且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索赔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单项工程投保
是指以工程设计的单个项目为投保标的,对所投保的单项工程自完成施工图设计之日起,保险期限内因设计原因发生的损失负责赔偿。单项工程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一般与该项目工程的总造价相同,保险期限由工程设计单位与保险公司具体约定,最常不超过8年。
相较于年保方式,单项工程投保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设置投保条件,更具灵活性,可以使保障更充分更全面,保险公司也可根据项目的性质,确定不同的风险程度,设置不同的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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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保险责任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主要分为三个方面:
1.物质及第三者责任损失
由于设计的疏忽或过失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损失,包括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2.事先约定的诉讼费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包括被保险人和委托人(工程的建设人)在法院进行诉讼或抗辩而支出的费用,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进行追偿而产生的诉讼费用等。
3.必要的合理费用
包括为了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工程的建设人)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出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第二项诉讼费用与第一项赔偿费用的每次索赔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
当出现以下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2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3
政府有关当局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4
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5
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6
火灾、爆炸;
7
委托人提供的账册、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丢失;
8
他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的名义设计的工程;
9
被保险人将工程设计任务转让、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
10
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国家规定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工程设计业务;
11
被保险人的注册人员超越国家规定的职业范围业务;
12
未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工程设计;
13
委托人提供的工程测量图、地质勘察等资料存在错误;
14
由于设计错误引起的停产、减产等间接经济损失;
15
被保险人延误交付设计文件所致的任何后果损失;
16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和追溯期起始日之前执行工程设计业务所致的赔偿责任;
17
未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签名出具的施工图纸引起的任何索赔;
18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19
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精神损害;
20
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或违约金;
21
因勘察而引起的任何索赔;
22
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
长期以来,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在建设工程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保险保障作用。而且不只是在职业责任险领域,其最长可达15年的保险期限,也令其成为在工程质量险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一员。因此,在保险实务中,不少地方将其作为一项“强制”险要求,如将投保与资质年检挂钩,或作为设计投标的前置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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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范围
(一)
在本保险期限内,
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
因自
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
“
损失
”
),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
负责赔偿;
(二)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也可负责赔偿;
(三)
本公司对第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
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
本
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
总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
灾、冰雹、地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
象。
意外事故:
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
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
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三)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
修理或矫正这
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四)
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
机械装置失灵造
成的本身损失;
(五)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六)档案、文件、帐薄、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
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七)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八)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
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
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九)
除非另有约定,
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
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十)
除非另有约定,
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
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
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的损失。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
一、责任范围
(一)
在本保险期限内,
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
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二)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
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三)
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
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
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
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
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
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二)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
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
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三)
工程所有人、
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佣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
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四)
工程所有人、
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佣的职员、
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
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五)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六)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
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总除外责任
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
战争、
类似战争行为、
敌对行为、
武装冲突、
恐怖活动、
谋反、
政变引起的损失、
费用和责任;
(二)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三)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
用;
(六)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但不包括由
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损失;
(七)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八)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九)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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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传统的工程保险仅指建筑工程保险和安装工程保险,但随着现代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各项新技术新管理模式不断创新,工程风险因素也日益复杂,为满足相关建设活动主体日益强烈的风险保障需求,各类场景化、细分化的工程险种快速发展。这里主要就目前国内各类工程险种的分类和概念进行梳理解读。
工程质量保险
狭义的工程质量保险,指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国外称IDI),是由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保险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由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予以赔偿、维修或重置的保险。
广义的工程质量保险,是指由保险机构对工程质量损坏予以赔偿、维修或重置的保险。工程质量保险包括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工程参建主体职业责任保险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保险。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工程质量保险承保的是投保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免除投保人依法须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工程保证保险
工程保证保险,是一种以建设工程合同履约行为为标的的合同保证保险。具体而言,由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保费,当投保人因作为抑或不作为导致未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人具有对投保人的追偿权利。
目前,国内工程保证保险市场主要包括: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预付款保证保险和业主支付保证保险。部分区域也在积极推进差额履约保证保险等创新工程保证险种。
投标保证保险
投标保证保险,是指在建设工程领域或政府采购领域,由保险公司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包括投标相应业务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投标义务的保险。一旦投标人未履行投标义务导致招标人产生损失时,保险公司向招标人承担代偿责任。
履约保证保险
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承包人(包括承包相应业务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建设合同义务的保险。一旦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发包人产生损失,保险公司向发包人承担代偿责任。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项目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约定,履行工程质量缺陷维修义务的保险。一旦承包人未履行工程质量缺陷维修义务导致发包人产生损失时,保险公司向发包人承担代偿责任。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或人社)主管部门提供的保证施工承包人按规定支付建筑务工人员工资的保险。一旦承包人未按规定履行工资支付义务导致农民工工资收入损失,保险公司将承担代偿责任。
业主支付保证保险
业主支付保证保险,又称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向项目承包人提供的,保证项目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保险。一旦项目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由保险公司代为偿付,而后保险公司可依法向投保人进行追偿。
预付款保证保险
预付款保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向项目发包人提供的,保证项目承包人将发包人支付的工程预付款用于项目建设的保险。一旦投保人违反合同约定,将预付款挪作他用,则由保险公司赔偿发包人的损失,事后保险公司可向承包人进行追偿。
差额保证保险
差额保证保险,是指债务人(施工单位)委托保险公司向债权人(业主)保证债务人将按照其投标价履行合同的保证保险。 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其所承包的工程不能按其投标价履行完成,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业主进行追偿。
安全生产保险
安全生产保险主要分为: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补充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
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即建工意外险,是指建设工程相关人员在建设施工区域内施工、检查工作等活动中,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伤残、死亡等安全事故,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支出医疗费用、伤残保证金、死亡保证金赔付的安全生产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多数国家雇主责任险的特点是:伤害损失由雇主负担,而不以雇主是否有过失为前提;赔付金额不基于实际损失,而是依据实际需要;对伤残亡的赔付以年金形式代替一次性抚恤金;法律强制雇主对雇员可能遭受的伤害投保,不因雇主破产或停业而受影响。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是指以被保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疏忽过失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其雇员和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第三者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补充工伤保险
补充工伤保险,是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障机构投保,进一步提高职工工伤补偿待遇,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的补充性商业保险。
不同于目前安全生产保险市场上的其他商业险种(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险、安责险),“补充工伤保险”带有较强的工伤保险保障色彩与保障特点,可以看作是工伤保险的“附加险”或“衍生补充险种”。
工程一切险
“工程一切险”主要分为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简称建工险,是集财产损失险与责任险为一体的综合性的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在整个施工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通常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简称安工险,是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姊妹险种,适用于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包括电气、通风、给排水以及设备安装等工作内容)。安装工程一切险承保在整个施工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通常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比较: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标的风险从开工后逐步提高,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一开始就存放于工地保险公司,一开始就承担着全部货价的风险,风险比较集中。在机器安装好后,试车、考核带来的危险以及在试车过程中发生的机器损坏的危险是相当大的,这些危险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是没有的。
在一般情况下,自然灾害造成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的损坏可能性比较大,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多数是建筑物内的安装和设备,受自然灾害损坏的可能性较小,受人为事故损害的可能性较大。
安装工程在交接前必须经过试车考核,而在试车期间,任何潜在的因素都可能造成损失,损失率要占安装工期内的总损失的一半以上。由于风险集中,试车期的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通常占整个工期保费的三分之一,而且已旧机器设备不承担赔付责任。
职业责任险
工程职业责任保险,是以建设工程中各相关建设活动主体(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主等)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具体而言,当相关建设活动主体因疏忽行为或过失行为导致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相应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工程职业责任保险因责任主体不同,可分为勘察责任保险、设计责任保险、施工责任保险、监理责任保险。
勘察责任保险
勘察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完成勘察的、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建设工程,由于被保险人勘察工作中的过失,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保险期限内,由建设单位向被保险人首次提出索赔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单的约定负责赔偿。
设计责任保险
设计责任保险,是指以建设工程设计人因设计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或费用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职业责任保险。它是我国开办最早的职业保险险种之一。
施工责任保险
施工责任保险,是指以施工单位或个人因施工上的疏忽、过失、失职,而引发工程在施工阶段或使用阶段的质量安全事故或问题,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职业责任保险。
监理责任保险
监理责任保险,是以监理职业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它承保监理人在履行监理合同所规定的监理义务过程中,由于疏忽行为、错误或失职而造成委托人或依赖于这种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依法应当由监理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相关保险
除了上述建设工程险种,建设工程还涉及以下相关险种:
延迟完工保险
延迟完工保险(Delay in Start Up,简称DSU),又称延迟开业利润损失保险、延迟启动保险,是国际建设工程领域通用的工程险种之一。DSU保险主要承保由于施工过程中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风险因素导致建设施工受阻、项目延迟完工,进而造成业主预期利润、银行贷款利息以及弥补固定费用的间接经济损失。
建筑特种设备责任险
建筑特种设备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特种设备,包括起重机、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搬运车等。
建筑特种设备责任险也称建筑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险,是指投保人所有或使用特种设备时,因被保险人的疏忽和意外引发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利益损失,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的一种保险。
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
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是一种综合性机械设备保险,其主险责任同财产综合险承保责任相似,附加险包括雇主责任险、第三者责任、碰撞倾覆、自燃和盗抢保险。
在保险责任范围上,满足工程机械设备面对的主要风险因素。尤其,其保险标的并不像其他险种限定“特种设备”;其保险责任范围,也不只局限于机械自身损失或第三者责任损失赔偿,是较为综合的工程机械设备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责任的保险。按照运输方式可分为直运货物运输保险、联运货物运输保险、集装箱运输保险。按照运输工具可分为水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物业管理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向物业管理企业收取保险费,承担物业管理企业因管理或从事管理的过程中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附加险通常包括游泳场所附加险、停车场责任附加险、电梯责任附加险等。
巨灾保险
巨灾保险,指对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由保险人进行补偿的保险。
从保险属性上,工程保险属于财险范畴。但由于工程保险针对的是具有规模宏大、技术复杂、造价昂贵和风险期限较长特点的现代工程,其风险从根本上有别于普通财产保险标的的风险。所以,工程保险是在传统财产保险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设计风险保障方案,并逐步发展形成自己独立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