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通风负压规定
法律分析:《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15中明确规定了矿井通风的设计负(正)压不应超过2940Pa。在矿井设计的后期或风量超过20000m3/min时,可加大,但不宜超过3920Pa。矿井井巷的局部阻力,新建矿井和扩建矿井独立通风的扩建区宜按井巷摩擦阻力的10%计算,扩建、改建等矿井宜按井巷摩擦阻力的15%计算。进、出风井井口高程差在150m以上,或井深在400m以上时,应计算矿井自然风压。多风机通风系统,在满足风量按需分配的前提下,各主通风机的工作风压应接近。当通风机之间的风压相差较大时,应减少共用风路的风压,共用风路的风压应小于任何一个通风机风压的3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煤矿建设经常用到的规范有:
1、《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GB 50399--2006)
2、《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基本规定》。
3、《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煤安监监一字[2002]65号《关于印发〈煤矿(井工露天)开采方案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内容〉的通知》文件;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法[2003]58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法[2003]60号;
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五号,2003.7.4;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9、《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
10、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救护规程》;
11、《煤矿安全规程》(2010版);
12、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程、规范。
1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7.4颁发令第六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保密设施监察规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根据矿井生产能力的大小,我国把矿井划分为大、中、小三类。
大型矿井:120、150、180、240、300、400、500及500万吨以上矿井。300万吨及其以上矿井又称为特大型矿井。
中型矿井:45、60、90万吨/年。
小型矿井:生产能力9、15、21、30万吨/年。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 上面有明确的规定。当然井型设计还是要依据资源量,就是储量,还有区域内断层构造复杂程度,包括水火瓦斯煤尘等灾害因素,都要考虑的。
不应超过2940Pa。
矿井通风的设计负(正)压不应超过2940Pa。在矿井设计的后期或风量超过20000m3/min时,可加大,但不宜超过3920Pa。矿井井巷的局部阻力,新建矿井和扩建矿井独立通风的扩建区宜按井巷摩擦阻力的10%计算,扩建、改建等矿井宜按井巷摩擦阻力的15%计算。
进、出风井井口高程差在150m以上,或井深在400m以上时,应计算矿井自然风压。多风机通风系统,在满足风量按需分配的前提下,各主通风机的工作风压应接近。当通风机之间的风压相差较大时,应减少共用风路的风压,共用风路的风压应小于任何一个通风机风压的30%。
扩展资料:
矿井通风要求规定:
1、根据矿井的特点和需要,把中央式通风演变为中央一对角式混合通风系统。为适应综采集约化生产,工作面单产超过1Mt/a的要求,对矿井采用分区域开拓。
2、矿井的总进风量应按井下同时工作最多人数所需风量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分别进行计算,并应采取其中最大值。
3、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的风量应按掘进不同煤层时的瓦斯涌出量、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涌出量、炸药用量、人数分别计算,应取其中最大值,并应用所选的局部通风机实际吸风量和风速验算校核。
参考资料来源:建标网-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