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设计施工防火审核管理规定(1994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建筑设计、施工防火审核(简称建审)工作的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保护公民生命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结合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区范围内所有建筑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及其人员。
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简称消防机关)依照有关建审规范,参加我市各种类型大小区建筑总平面规划的审核,并对建筑物地址选择、建筑布局、耐火等级、防火防爆、消防通道、消防供水等负责监督审查。第三条 兴建下列各种类型的建筑,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的有关防火设计图纸和资料送消防机关审核,发给审核合格书后,方准施工。
(一)党政领导机关、科研、金融、医院、广播、电视、电信大楼、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体育馆、影剧院、大(中)专院校教学楼、机场、隧道以及大型商场、饭店、酒楼、宾馆、招待所等;
(二)新建、扩建、改建(不论其建筑规模大小)生产和贮存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油气站、煤气管道、水厂等;
(三)新建、扩建、改建装卸易燃易爆物品的码头、车站和汽车库,造纸厂、印刷厂、印染厂、家具厂、铸造、热处理、焊接、烘烤、电镀车间、锅炉房、配电房、电子计算机房及其他类型的工厂;
(四)七层以上(含七层)的居民住宅楼、办公楼或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以上的其他民用建筑,一百人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五百人以上的中小学教学楼以及居民住宅首层用做商场(店)、仓库、工厂、汽车库等的;
(五)建筑物防火分区内吊顶、隔墙装修面积高层超过50平方米、低层超过100平方米的(低于上述规定面积的,由大厦或房屋管理部门审核);
(六)搭建易燃的简易工棚宿舍、工场、商店、仓库等。第四条 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按照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设计单位要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第五条 中外合资、外资独立经营或从国外引进项目的设计,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其消防系统设计,如属我国消防规范未作规定的,设计和建设单位必须同消防机关协商解决。第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过审核合格的防火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对工程的消防系统建设负责,并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消防机关实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负责通知消防机关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发给合格证书;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八条 建设单位选用国产或引进国外消防器材、设备时,必须将其规格、性能等有关资料送消防机关审核。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选用或引进。消防机关应根据通用、互换、更新的原则,对消防器材、设备进行选型审核。第九条 验收合格的建筑物,必须按原建设性质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经消防机关审核批准。
任何单位不得降低防火标准、提高防火等级出售其建筑物。第十条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农村居民点和村、镇时,要同时规划消防水源、消防通迅和消防通道。乡、村所属的生产或民用建筑的设计和建设。应当根据其规模大小和火灾的危险性,执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责任单位一千至五千元罚款,处责任人五百至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对违章建筑物可强令停建、强制拆除、或禁止使用:
(一)工程设计图纸未送或虽送消防机关,未经审核即自行动工兴建的;
(二)擅自改变设计图纸施工、影响消防功能的;
(三)施工(含装修)中擅自改变、拆除毁坏或封盖消防设施的;
(四)擅自选用或引进消防器材、设备的;
(五)工程施工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进行防火处理的;
(六)工程竣工未经消防机关验收即交付使用的;
(七)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
(八)擅自降低防火标准,提高防火等级出售建筑物的;
(九)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作业的;
(十)建筑工程(含装修人违反消防规范,不按市公安消防机关发给的《违反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或《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要求整改的。
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工业区块线管理,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以及工业用地规划和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区块线(以下简称区块线)是指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公布的工业区块范围界线。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包括区块线内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m0)等各类工业用地和以工业为主导方向的发展备用地。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主要包括区块线内的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产业集聚区和集聚基地等。
本办法所称土地供应合同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租赁合同。
第三条 区块线的管理对象为划入线内的工业用地。区块线的划定和调整,线内的用地管理、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按照“严守总量、提质增效、产城融合、刚性管控”的原则,加强土地利用的全过程管理和产业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
第五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产业部门负责全市区块线的统筹管理,负责建立全市区块线的地理信息数据库,并纳入规划“一张图”系统进行动态跟踪与维护。市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服务和监管工作。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承担辖区内区块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负责线内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工业用地管理及产业项目监管等工作。各区产业部门负责区块线内工业用地的产业准入、综合绩效评估、租赁转让、产业退出等产业全过程监管工作。
第二章 划定和调整
第六条 区块线分为两级进行划定:一级线是为保障城市长远发展而确定的工业用地管理线二级线是为稳定城市一定时期工业用地总规模、未来逐步引导转型的工业用地过渡线。
第七条 现状工业基础较好、集中成片、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用地应划入一级线内,部分现状工业基础较好、用地规模较小、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确需予以控制的用地也可划入一级线内。
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外、现状工业基础较好,虽在城市规划中确定为其他用途,但近期仍需保留为工业用途的用地划入二级线内。
第八条 各区区块线内的工业用地的面积不得低于辖区区块线总用地面积的60%。单个区块线内的工业用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该区块总用地面积的60%。
第九条 全市区块线总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70平方公里。区块线具体范围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区块线为准。
第十条 各区区块线规模分为基本规模和划定规模。基本规模是根据全市区块线总规模要求,分解到各区必须完成的指标划定规模是各区结合辖区产业发展情况,拟定的辖区区块线具体指标,划定规模原则上应不低于基本规模。各区区块线规模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区块线为准。
第十一条 区块线按以下程序划定:
(一)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产业部门和各区研究确定区块线的划定原则和各区区块线规模
(二)各区负责拟定辖区工业区块线划定方案,并提出辖区区块线划定指标
(三)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产业部门统筹汇总各区区块线划定方案,形成全市区块线划定方案
(四)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
(五)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划定方案应通过市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个自然日。
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在门户网站及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区块线划定成果。
第十三条 因城市发展需要,可适时对区块线进行局部调整,局部调整需遵循“基本规模不减少、产业布局更合理”的原则。各区一级线的局部调整要做好总量占补平衡的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区块线的局部调整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一级线调整(含一级线范围调整、减少一级线规模并增加二级线规模等):由各区政府提出调整方案,经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产业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二级线调整(含二级线范围调整、增加一级线规模并减少二级线规模):由各区政府审批,并报市政府备案。
各区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辖区工业区块线局部调整的具体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区块线局部调整方案在审批前应由各区通过市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调整方案自市政府批准或备案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十六条 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并结合全市工业发展情况,原则上每隔5年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牵头对全市区块线管理工作进行整体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情况对区块线划定方案进行修订。
因城市发展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可适时对全市工业区块线总体规模和各区工业区块线规模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七条 区块线一级线内规划工业用地应予以严格保护,原则上不得建设商品住宅和大型商业服务业设施,除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含轨道车辆段、停车场上盖开发)、绿地等公共利益需要,原则上不得调整为其他非工业用途。
在公共配套条件支撑的情况下,位于已建成或近期规划建设的轨道站点500米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可建设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但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该区块总面积的10%。在区块线内安排上述用地功能,需同时满足相关环境保护要求,并按程序调整城市规划。
区块线内已规划为其他用途(包括居住、商业、道路、配套设施等)的用地,可按照已批准的城市规划予以实施。本办法施行前已列入城市更新计划的项目,可按照批准的更新方向予以实施。
第十八条 区块线二级线内的现状工业用地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应予以保留,除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含轨道车辆段、停车场上盖开发)、绿地等公共利益需要,以及为促进产城融合确需安排的会议展示、商业零售、餐饮酒店等配套设施外,原则上不得作为其他非工业用途。
二级线内现状工业用地如需开展以工业为主导功能的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应按程序调整城市规划,并纳入一级线进行管理。线内现状工业用地如确需开展以居住、商业为主导功能的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需按局部调整程序调出区块线,并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予以实施。
二级线内现状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包括居住、商业等),可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予以实施。本办法施行前已列入城市更新计划的项目,可按照批准的更新方向予以实施。
第十九条 在区块线的日常管理中,各区块内的工业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该区块总用地面积的60%。区块内如确需安排重要的公共服务设施、会议展示等配套设施和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等项目,应以行政区(或功能区)为单位进行平衡,保证辖区区块线内工业用地的面积不得低于辖区区块线总用地面积的60%。
对区块线内普通工业用地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m0)进行严格管理。因产业发展需要,经征求产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区块线内普通工业用地可按程序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m0)。南山区区块线内新型产业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辖区区块线中工业用地总面积的80%。宝安区、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和光明区区块线内新型产业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辖区区块线中工业用地总面积的20%。其他各区新型产业用地比例暂不做要求。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对区块线内工业用地的用途调整建立台账,及时更新,作为规划调整或审批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宝安区、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和光明区在组织实施辖区区块线内工业用地出让时,普通工业用地供应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度工业用地供应总面积的60%。
第二十一条 在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和《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相关要求,满足消防、建筑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和鼓励智能装备、机器人、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医疗器械等先进制造业向高层工业楼宇发展。
已供应的普通工业用地,经批准增加建筑面积的,对不超过基准容积率且由企业自用的厂房,不计收地价超过基准容积率的部分,按规定计收地价。属于城市更新项目的,按照城市更新规定计收地价。
第二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供应的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原则上不得转让如有特殊情形需要转让的,应当在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及土地出让方案中明确。以出让方式供应的一般产业项目用地,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依法可以整体转让,转让条件在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以租赁方式供应的项目用地,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租或抵押。
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可按照现行《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进行转让。
第二十三条 一级线内工业用地的转让或地上工业楼宇分割转让,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制造业的生产、研发、设计等环节的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并有3年以上合法纳税记录(或投资方有合法纳税记录),由各区指定部门或机构对受让方条件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第二十四条 加强土地整备拓展工业用地来源,每年新增整备用地中用于工业用地的比例不低于30%,并纳入一级线进行管理。各区新整备出1平方公里以上较大面积工业地块的,在保持区块线总规模不减少的情况下,可以置换出已纳入一级线管理的零星工业地块。
第四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五条 按照产城融合的思路,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在区块线内非工业用地上适当安排会议展示、商业零售、餐饮酒店、人才住房等功能,推动产业园区从单一生产功能向城市综合功能转型。
第二十六条 在保持工业用地总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鼓励将区块线内工业用地与区块线外其他相邻用地进行统一改造。区块线内规划工业用地在用地规模不减少的前提下,其用地布局可结合城市规划需要进行优化。
第二十七条 区块线内工业用地的建筑功能安排应严格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相关规定要求,除必要的宿舍、食堂、小型商业和其他配套辅助设施外,严禁在工业用地中安排成套商品住宅、专家楼、商务公寓和大规模的商业和办公等建筑功能。鼓励在新型产业用地建设无污染生产厂房。
第二十八条 工业用地建筑形态应与产业类型、业态相匹配,厂房和研发用房不得采用住宅类建筑的套型平面、建筑布局和外观形态。
第二十九条 厂房原则上首层层高不低于6米,二层以上层高不低于4.5米首层地面荷载不低于1200公斤/平方米,二、三层楼层荷载不低于800公斤/平方米,四层以上楼层荷载不低于650公斤/平方米至少配备2台载重3吨以上的货梯。建筑平面应为大开间,除配电房、工具间等辅助房间外,同一楼层厂房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
研发用房原则上首层层高不低于5.0米,二层以上层高不低于4.2米首层地面荷载不低于800公斤/平方米,二、三层楼层荷载不低于650公斤/平方米,四层以上楼层荷载不低于500公斤/平方米单独设置客梯,至少配备1台载重2吨以上的货梯。研发用房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
施工图审查单位在建筑施工图纸审查阶段要加强层高、荷载等审查,住房建设部门在施工报建环节要加强监管。
第三十条 鼓励各区通过依法回收、承租改造、政府回购、股份合作、空间置换等方式,对旧工业园区进行集中连片改造,统一规划建设,为重大产业项目和高技术、高成长型企业等提供空间保障。
原建项目已竣工投产,经产业部门认定达到产业监管要求,重建项目符合片区产业规划,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因企业技术改造、扩大产能等发展需要,且通过综合整治、局部拆建等方式无法满足产业空间需求,在2007年6月30日前建成的旧工业区,经区政府批准,可允许申请拆除重建,更新改造方向应为普通工业用地。
第三十一条 鼓励区块线内工业用地中的各类配套设施集中统一设置。工业项目进行改建、扩建的,其配套设施应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加大区块线内低效闲置工业用地的盘活力度,鼓励对边角地、夹心地等分散低效的工业用地进行整合利用。
第五章 产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国家、省有关产业法规和政策的要求,结合我市产业发展特点和趋势,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全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各区可以根据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制定辖区重点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严禁向禁止类工业项目供地,限制发展类产业禁止投资新建项目和简单扩大再生产,只能进行技术改造。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规划,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距离要求,生产工艺装备落后、清洁生产水平低下、污染治理设施不符合要求、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予以清退淘汰。
第三十四条 各区要根据市相关产业规划和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制定辖区工业区块的产业发展规划,引导符合产业规划的项目入驻。以工业为主导功能的城市更新项目应当编制产业规划,明确产业定位。
第三十五条 产业部门要研究编制工业园区产业发展、信息化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建设等建设标准指引,引导建设高质量的新型产业园区。
第三十六条 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一律进园进区,着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高端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等产业项目在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未来产业集聚区等现有工业园区集中布局。
支持以产业链为纽带,在工业园区集中布局相关产业生产、研发、供应、上下游产品服务项目及公共服务项目,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第三十七条 重点依托高新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未来产业集聚区等园区、基地,大力促进产业要素集聚发展、引领产业技术创新、推进集群组织变革、深化集群开放合作,打造特色鲜明、体系完善、协同紧密、竞争力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
第三十八条 加强市、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的组织工作,确保重点产业和重点企业项目落地。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出让(除商业配套建筑类型)底价按照评估价的70%确定,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高端制造业出让底价同时适用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区应加强对工业用地产业发展的监管,重点监管产业准入条件、产出指标、股权变更、注册地迁改等情况。
第四十条 加强项目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全过程动态管理,将产业准入条件、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和节能环保、股权变更约束等要求纳入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产业监管协议作为土地供应合同附件。
第四十一条 建立全市产业项目监管制度,分别在项目建成投产、达产后每隔5年、出让(租赁)年期到期前1年等阶段,由各区组织对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履约核查情况依法依约进行处置后,形成履约核查处理报告,并按批次报送市政府。
第四十二条 区块线内企业有土地到期、不符合产业监管要求、自愿或者强制迁出等情形的,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按照协议约定或者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产业部门和规划国土部门研究建立健全全市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将工业用地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通过全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并依法限制或禁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有关活动。
第四十四条 区块线中位于深圳高新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有关单位应当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工业用地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十五条 区块线内工业用地在建设前应当进行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质量检测,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应当加强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保护,经环保部门认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要求用地单位承担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修复的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 强化工业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途管制,对擅自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工业用途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由规划国土部门和规划土地监察部门责令限期6个月内纠正,恢复工业用途,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纠正的以及违法情节严重在限定期限内未予纠正的,由规划国土部门和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第四十七条 各区和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和《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区块线内用地建设活动的监察工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四十八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产业部门每年对各区执行本办法的有关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对在区块线内工业用地管理、规划建设、产业监管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依本办法划定的区块线及其范围图为本办法组成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 加强对区块线外工业用地的严格管理,确保中长期内全市工业用地总规模保持稳定。
深汕特别合作区依照本办法划定区块线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工业用地规模占城市建设用地比重不低于35%。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出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事项的,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前,相关规划或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已经规划国土部门审查通过的,按已批准的规划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进行建设,不适用本办法。
《深圳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规定:在方案阶段,住宅可按下表初步确定电梯数量2011版《住宅设计规范》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对住宅规划作出了更严谨、更科学、更安全、更人性化的规定。其中就对电梯的配置做了详细规定说明:
电梯配置的相关规范规定: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规定。每层住40人、层数为24层以上时,应设3台电梯、额定容量及速度: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乘客平均等候时间不宜超过120秒,发梯间隔时间不宜超过60秒。
(对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的解读:目前,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这种规定是考虑到如心脑血管等疾病患者在抢救和运输时必须平躺的要求,如果走楼梯的话会耽误抢救时间,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认为一台电梯服务60-90户是适宜的。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
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我国高层住宅不断增加,老年人口急剧上升,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电梯数量应经计算确定。电梯的服务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
因为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规定:对于单元式高层住宅18层及以下,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需消防电梯,超过18层的住宅,每单元也是可以设置一部电梯需消防电梯,18层以上部分需要每层做联系廊即可。
在建筑设计中,消防电梯设置的标准是:
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
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m;
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的建筑。第三条 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
(二)整体推进、分类指导的原则;
(三)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推行建筑节能和发展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绿色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监督考核各相关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绿色建筑等级比例要求;组织编制绿色建筑技术规范;发布绿色建筑造价标准和相关价格信息;负责对全市绿色建筑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科技创新、人居环境、城管、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绿色建筑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照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绿色建筑发展任务和要求,制定本辖区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遵守国家和我市绿色建筑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至少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一星级或者深圳市铜级的要求。
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和标志性建筑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二星级以上或者深圳市金级以上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
鼓励其他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情况列为综合考核评价指标,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和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体系,按年度对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与评估。第二章 立项、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篇,对拟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投入和节能减排效果等进行分析,并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第九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用电标准等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纳入《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及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予以落实。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应当在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根据用地功能和全市绿色建筑年度实施计划,明确该用地上建筑物的绿色建筑等级和相关指标要求。第十条 市主管部门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共同制定绿色建筑设计方案审查要点,作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主管部门对建筑设计文件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遵守设计方案审查要点的要求。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或者委托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以及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
建筑设计的各个阶段应当编制相应深度的绿色建筑专篇。第十二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对工程规划进行核查时,应当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方案设计以及核查意见抄送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绿色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
一、建筑工地正常施工时间是7:00—12:00,14:00—23:00。因施工质量要求,混凝土浇灌不
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冲孔、钻孔桩成型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中午(12:00—14:00)和夜
间(23:00—7:00)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向我局申请,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连续施工,施工前应
以明显有效的形式将施工情况通报周围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
二、禁止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进行打桩作业 。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必须
专项报经我局批准,且作业时间限制在7:00—12:00,14:00—20:00。
三、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依法向我局申报,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废水和扬尘排放。
拓展资料
建筑工地注意事项
1.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要进行施工安全、消防知识的教育和考核工作,对考核不合格的职工,禁止进入施工现场参加施工。
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3.施工作业时必须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不许私自用火,严禁酒后操作。
4.从事高空作业人员要定期体验。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症、癫痫病以及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5.在高空、钢筋、结构上作业时,一定要穿防滑鞋。
6.现场用电,一定要有专人管理,同时设专用配电箱,严禁乱接乱拉,采取用电挂牌制度,尤其杜绝违章作业,防止人身,线路,设备事故的发生。
7.电钻、电锤、电焊机等电动机具用电、配电箱必须要有漏电保护装置和良好的接地保护地线,所有电动机具和线缆必须定期检查,保证绝缘良好,使用电动机具时应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
参考资料百度百度:建筑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