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园设计规范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 第二章 动物园的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动物园的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园林和绿化规划,并进行统筹安排,协调发展。
第六条 需要新建动物园的,应当对建设地点、资金、动物资源和技术条件、管理人员配备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和计划任务书,并向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动物园组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果应当公示。
第七条 动物园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环境优美、适于动物栖息、生长和展出、保证安全、方便游人的原则,遵照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八条 动物园的设计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设计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第九条 动物园规划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国总体布局规划;
(二)饲养动物种类、数量,展览分区方案,分期引进计划;
(三)展览方式、路线规划,动物笼舍和展馆设计,游览区及设施规划设计;
(四)动物医疗、隔离和动物园管理设施;
(五)绿化规划设计,绿地和水面面积不应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基础设施规划设计;
(七)商业、服务设施规划设计;
(八)人员配制规划,建设资金概算及建设进度计划等;
(九)建成后维护管理资金估算。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动物园规划、审批时,应当将动物园设计方案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符合动物生活习性要求;
(二)方便游览观赏;
(三)保证动物、游人和饲养人员的安全;
(四)饲养人员管理操作方便;
(五)规定的设施齐全。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动物园规划审批时,应当将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果应当公示。 动物园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动物园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动物园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竣工后按规定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侵占动物园及其规划用地,已被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
第十四条 动物园扩大规模、增加动物种类,必须在动物资源、动物笼舍、饲料、医疗等物质条件和技术、管理人员都具备的情况下稳步进行。
答:需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猎捕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动物园需要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需要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同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负责核发特许猎捕证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1.0.1条 为全面地发挥公园的游憩功能和改善环境的作用,确保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的各类公园设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附属绿地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公园设计应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应正确处理公园与城市建设之间,公园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以及近期建设与远期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1.0.4条 公园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设施等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第2.1.1条 公园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
第2.1.2条 市、区级公园的范围线应与城市道路红线重合,条件不允许时,必须设通道使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
第2.1.3条 公园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面迳流冲刷、污染城市道路和公园绿地。
第2.1.4条 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市、区级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游人集散广场。
第2.1.5条 公园沿城市道路、水系部分的景观,应与该地段城市风貌相协调。
第2.1.6条 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的用地不应按公园设计。公园用地与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相邻处,应有明显界限。
第2.1.7条 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以外的其他架空线和市政管线不宜通过公园,特殊情况时过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选线符合公园总体设计要求;
二、通过乔、灌木种植区的地下管线与树木的水平距离符合附录二的规定;
三、管线从乔、灌木设计位置下部通过,其埋深大于1.5m,从现状大树下部通过,地面不得开槽且埋深大于3m。根据上部荷载,对管线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四、通过乔木林的架空线,提出保证树木正常生长的措施。
第二节内容和规模
第2.2.1条 公园设计必须以创造优美的绿色自然环境为基本任务,并根据公园类型确定其特有的内容。
第2.2.2条 综合性公园的内容应包括多种文化娱乐设施、儿童游戏场和安静休憩区,也可设游戏型体育设施。在已有动物园的城市,其综合性公园内不宜设大型或猛兽类动物展区。全园面积不宜小于10h?。
第2.2.3条 儿童公园应有儿童科普教育内容和游戏设施,全园面积宜大于2h?。
第2.2.4条 动物园应有适合动物生活的环境;游人参观、休息、科普的设施;安全、卫生隔离的设施和绿带;饲料加工场以及兽医院。检疫站、隔离场和饲料基地不宜设在园内。全园面积宜大于20h?。
专类动物园应以展出具有地区或类型特点的动物为主要内容。全园面积宜在5~20h?之间。
第2.2.5条 植物园应创造适于多种植物生长的立地环境,应有体现本园特点的科普展览区和相应的科研实验区。全园面积宜大于40h?。
专类植物园应以展出具有明显特征或重要意义的植物为主要内容,全园面积宜大于20h?。
盆景园应以展出各种盆景为主要内容。独立的盆景园面积宜大于2h?。
第2.2.6条 风景名胜公园应在保护好自然和人文景观的基础上,设置适量游览路、休憩、服务和公用等设施。
第2.2.7条 历史名园修复设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为保护或参观使用而设置防火设施、值班室、厕所及水电等工程管线,也不得改变文物原状。
第2.2.8条 其他专类公园,应有名副其实的主题内容。全园面积宜大于2h?。
第2.2.9条 居住区公园和居住小区游园,必须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同时应照顾老人的游憩需要。居住区公园陆地面积随居住区人口数量而定,宜在5~10h?之间。居住小区游园面积宜大于0.5h?。
第2.2.10条 带状公园,应具有隔离、装饰街道和供短暂休憩的作用。园内应设置简单的休憩设施,植物配置应考虑与城市环境的关系及园外行人、乘车人对公园外貌的观赏效果。
第2.2.11条 街旁游园,应以配置精美的园林植物为主,讲究街景的艺术效果并应设有供短暂休憩的设施。
第三节园内主要用地比例
第2.3.1条 公园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其绿化、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等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2.3.1的规定。
第2.3.2条 表2.3.1中Ⅰ、Ⅱ、Ⅲ三项上限与Ⅳ下限之和不足100%,剩余用地应供以下情况使用:
一、一般情况增加绿化用地的面积或设置各种活动用的铺装场地、院落、棚架、花架、假山等构筑物;
二、公园陆地形状或地貌出现特殊情况时园路及铺装场地的增值。
公园内部用地比例(%)表2.3.1(详细内容见附件)
第2.3.3条 公园内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可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按表2.3.1规定值适当增大,但增值不得超过公园总面积的5%。
一、公园平面长宽比值大于3;
二、公园面积一半以上的地形坡度超过50%;
三、水体岸线总长度大于公园周边长度。
第四节常规设施
第2.4.1条 常规设施项目的设置,应符合表2.4.1的规定。
公园常规设施 表2.4.1(详细内容见附件)
第2.4.2条 公园内不S修建与其性质无关的、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餐厅、旅馆和舞厅等建筑。公园中方便游人使用的餐厅、小卖店等服务设施的规模应与游人容量相适应。
第2.4.3条 游人使用的厕所面积大于10h?的公园,应按游人容量的2%设置厕所蹲位(包括小便斗位数),小于10h?者按游人容量的1.5%设置;男女蹲位比例为1~1.5∶1;厕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50m;各厕所内的蹲位数应与公园内的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在儿童游戏场附近,应设置方便儿童使用的厕所;公园宜设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厕所。
第2.4.4条 公用的条凳、坐椅、美人靠(包括一切游览建筑和构筑物中的在内)等,其数量应按游人容量的20%~30%设置,但平均每1h?陆地面积上的座位数最低不得少于20,最高不得超过150。分布应合理。
第2.4.5条 停车场和自行车存车处的位置应设于各游人出入口附近,不得占用出入口内外广场,其用地面积应根据公园性质和游人使用的交通工具确定。
第2.4.6条 园路、园桥、铺装场地、出入口及游览服务建筑周围的照明标准,可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章 总体设计
第一节容量计算
第3.1.1条 公园设计必须确定公园的游人容量,作为计算各种设施的容量、个数、用地面积以及进行公园管理的依据。
第3.1.2条 公园游人容量应按下式计算:
C=A/Am (3.1.2)
式中C――公园游人容量(人)
A――公园总面积(?)
Am――公园游人人均占有面积(?/人)
第3.1.3条 市、区级公园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以60?为宜,居住区公园、带状公园和居住小区游园以30?为宜;近期公共绿地人均指标低的城市,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可酌情降低,但最低游人人均占有公园的陆地面积不得低于15v。风景名胜公园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宜大于100?。
第3.1.4条 水面和坡度大于50%的陡坡山地面积之和超过总面积的50%的公园,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应适当增加,其指标应符合表3.1.4的规定。
水面和陡坡面积较大的公园游人人均占有面积指标 表3.4.1(详细内容见附件)
第二节布局
第3.2.1条 公园的总体设计应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结合现状条件对功能或景区划分、景观构想、景点设置、出入口位置、竖向及地貌、园路系统、河湖水系、植物布局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规模、造型及各专业工程管线系统等作出综合设计。
第3.2.2条 功能或景区划分,应根据公园性质和现状条件,确定各分区的规模及特色。
第3.2.3条 出入口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公园内部布局要求,确定游人主、次和专用出入口的位置;需要设置出入口内外集散广场、停车场、自行车存车处者,应确定其规模要求。
第3.2.4条 园路系统设计,应根据公园的规模、各分区的活动内容、游人容量和管理需要,确定园路的路线、分类分级和园桥、铺装场地的位置和特色要求。
第3.2.5条 园路的路网密度,宜在200~380m/?之间;动物园的路网密度宜在160~300m/?之间。
第3.2.6条 主要园路应具有引导游览的作用,易于识别方向。游人大量集中地区的园路要做到明显、通畅、便于集散。通行养护管理机械的园路宽度应与机具、车辆相适应.通向建筑集中地区的园路应有环行路或回车场地.生产管理专用路不宜与主要游览路交叉。
第3.2.7条 河湖水系设计,应根据水源和现状地形等条件,确定园中河湖水系的水量、水位、流向;水闸或水井、泵房的位置;各类水体的形状和使用要求。游船水面应按船的类型提出水深要求和码头位置;游泳水面应划定不同水深的范围;观赏水面应确定各种水生植物的种植范围和不同的水深要求。
第3.2.8条 全园的植物组群类型及分布,应根据当地的气候状况、园外的环境特征、园内的立地条件,结合景观构想、防护功能要求和当地居民游赏习惯确定,应做到充分绿化和满足多种游憩及审美的要求。
第3.2.9条 建筑布局,应根据功能和景观要求及市政设施条件等,确定各类建筑物的位置、高度和空间关系,并提出平面形式和出入口位置。
第3.2.10条 公园管理设施及厕所等建筑物的位置,应隐蔽又方便使用。
第3.2.11条 需要采暖的各种建筑物或动物馆舍,宜采用集中供热。
第3.2.12条 公园内水、电、燃气等线路布置,不得破坏景观,同时应符合安全、卫生、节约和便于维修的要求。电气、上下水工程的配套设施、垃圾存放场及处理设施应设在隐蔽地带。
第3.2.13条 公园内不宜设置架空线路,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避开主要景点和游人密集活动区;
二、不得影响原有树木的生长,对计划新栽的树木,应提出解决树木和架空线路矛盾的措施。
第3.2.14条 公园内景观最佳地段,不得设置餐厅及集中的服务设施。
第三节竖向控制
第3.3.1条 竖向控制应根据公园四周城市道路规划标高和园内主要内容,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提出主要景物的高程及对其周围地形的要求A地形标高还必须适应拟保留的现状物和地表水的排放。
第3.3.2条 竖向控制应包括下列内容:山顶;最高水位、常水位、最低水位;水底;驳岸顶部;园路主要转折点、交叉点和变坡点;主要建筑的底层和室外地坪;各出入口内、外地面地下工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埋深园内外佳景的相互因借观赏点的地面高程。
第四节现状处理
第3.4.1条 公园范围内的现状地形、水体、建筑物、构筑物、植物、地上或地下管线和工程设施,必须进行调查,作出评价,提出处理意见。
第3.4.2条 在保留的地下管线和工程设施附近进行各种工程或种植设计时,应提出对原有物的保护措施和施工要求。
第3.4.3条 园内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移植,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3.4.4条 古树名木的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划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成林地带外缘树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0m所围合的范围;
2?单株树同时满足树冠垂直投影及其外侧5.0m宽和距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胸径20倍以内;
二、保护范围内,不得损坏表土层和改变地表高程,除保护及加固设施外,不得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及架(埋)设各种过境管线,不得栽植缠绕古树名木的藤本植物;
三、保护范围附近,不得设置造成古树名木处于阴影下的高大物体和排泄危及古树名木的有害水、气的设施;
四、采取有效的工程技术措施和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维护其正常生长。
第3.4.5条 原有健壮的乔木、灌木、藤本和多年生草本植物应保留利用。在乔木附近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管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平距离符合附录二、三的规定;
二、在上款规定的距离内不得改变地表高程;
三、不得造成积水。
第3.4.6条 有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保留并结合到园内景观之中。
第四章 地形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1条 地形设计应以总体设计所确定的各控制点的高程为依据。
第4.1.2条 土方调配设计应提出利用原表层栽植土的措施。
第4.1.3条 栽植地段的栽植土层厚度应符合附录四的规定。
第4.1.4条 人力剪草机修剪的草坪坡度不应大于25%。
第4.1.5条 大高差或大面积填方地段的设计标高,应计入当地土壤的自然沉降系数。
第4.1.6条改造的地形坡度超过土壤的自然安息角=,应采取护坡、固土或防冲刷的工程措施。
第4.1.7条 在无法利用自然排水的低洼地段,应设计地下排水管沟。
第4.1.8条 地形改造后的原有各种管线的覆土深度,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节地表排水
第4.2.1条 创造地形应同时考虑园林景观和地表水的排放,各类地表的排水坡度宜符合表4.2.1的规定。
第4.2.2条 公园内的河、湖最高水位,必须保证重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动物笼舍不被水淹。
各类地表的排水坡度(%)表4.2.1 (详细内容见附件)
第三节水体外缘
第4.3.1条 水工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体的进水口、排水口和溢水口及闸门的标高,应保证适宜的水位和泄洪、清淤的需要;
二、下游标高较高至使排水不畅时,应提出解决的措施;
三、非观赏型水工设施应结合造景采取隐蔽措施。
第4.3.2条 硬底人工水体的近岸2.0m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7m,达不到此要求的应设护栏。无护栏的园桥、汀步附近2.0m范围以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5m。
第4.3.3条 溢水口的口径应考虑常年降水资料中的一次性最高降水量。
第4.3.4条 护=顶与常水位的高差,应兼顾景观、安全、游人近水心理和防止岸体冲刷。
第五章 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
第一节园路
第5.1.1条 各级园路应以总体设计为依据,确定路宽、平曲线和竖曲线的线形以及路面结构。
第5.1.2条 园路宽度宜符合表5.1.2的规定。
园路宽度(m) 表5.1.2 (详细内容见附件)
第5.1.3条 园路线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地形、水体、植物、建筑物、铺装场地及其它设施结合,形成完整的风景构图;
二、创造连续展示园林景观的空间或欣赏前方景物的透视线;
三、路的转折、衔接通顺,符合游人的行为规律。
第5.1.4条 主路纵坡宜小于8%,横坡宜小于3%,粒料路面横坡宜小于4%,纵、横坡不得同时无坡度。山地公园的园路纵坡应小于12%,超过12%应作防滑处理。主园路不宜设梯道,必须设梯道时,纵坡宜小于36%。
第5.1.5条 支路和小路,纵坡宜小于18%。纵坡超过15%路段,路面应作防滑处理;纵坡超过18%,宜按台阶、梯道设计,台阶踏步数不得少于2级,坡度大于58%的梯道应作防滑处理,宜设置护拦设施。
第5.1.6条 经常通行机动车的园路宽度应大于4m,转弯半径不得小于12m。
第5.1.7条 园路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第5.1.8条 通往孤岛、山顶等卡口的路段,宜设通行复线;必须沿原路返回的,宜适当放宽路面。应根据路段行程及通行难易程度,适当设置供游人短暂休憩的场所及护拦设施。
第5.1.9条 园路及铺装场地应根据不同功能要求确定其结构和饰面。面层材料应与公园风格相协调,并宜与城市车行路有所区别。第5.1.10条 公园出入口及主要园路宜便于通过残疾人使用的轮椅,其宽度及坡度的设计应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中的有关规定。
第5.1.11条 公园游人出入口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总宽度符合表5.1.11的规定;
公园游人出入口总宽度下限(m/万人) 表5.1.11 (详细内容见附件)
二、单个出入口最小宽度1.5m;
三、举行大规模活动的公园,应另设安全门。
第二节铺装场地
第5.2.1条 根据公园总体设计的布局要求,确定各种铺装场地的面积。铺装场地应根据集散、活动、演出、赏景、休憩等使用功能要求作出不同设计。
第5.2.2条 内容丰富的售票公园游人出入口外集散场地的面积下限指标以公园游人容量为依据,宜按500?/万人计算。
第5.2.3条 安静休憩场地应利用地形或植物与喧闹区隔离。
第5.2.4条 演出场地应有方便观赏的适宜坡度和观众席位。
第三节园桥
第5.3.1条 园桥应根据公园总体设计确定通行、通航所需尺度并提出造景、观景等项具体要求。
第5.3.2条 通过管线的园桥,应同时考虑管道的隐蔽、安全、维修等问题。
第5.3.3条 通行车辆的园桥在正常情况下,汽车荷载等级可按汽车―10级计算。
第5.3.4条 非通行车辆的园桥应有阻止车辆通过的措施,桥面人群荷载按3.5kN/?计算。
第5.3.5条 作用在园桥栏杆扶手上的竖向力和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均按1.0kN/m计算。
第六章 种植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6.1.1条 公园的绿化用地应全部用绿色植物覆盖。建筑物的墙体、构筑物可布置垂直绿化。
第6.1.2条 种植设计应以公园总体设计对植物组群类型及分布的要求为根据。
第6.1.3条 植物种类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适应栽植地段立地条件的当地适生种类;
二、林下植物应具有耐阴性,其根系发展不得影响乔木根系的生长;
三、垂直绿化的攀缘植物依照墙体附着情况确定;
四、具有相应抗性的种类;
五、适应栽植地养护管理条件;
六、改善栽植地条件后可以正常生长的、具有特殊意义的种类。
第6.1.6条 绿化用地的栽植土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栽植土层厚度符合附录四的数值,且无大面积不透水层;
二、废弃物污染程度不致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
三、酸碱度适宜;
四、物理性质符合表6.1.4的规定;
五、凡栽植土壤不符合以上各款规定者必须进行土壤改良。
第6.1.5条铺装场地内的树木其成年期的根系伸展范围,应采用透气性铺装。
土壤物理性质指标 表6.1.4 (详细内容见附件)
第6.1.6条 公园的灌溉设施应根据气候特点、地形、土质、植物配置和管理条件设置。
第6.1.7条 乔木、灌木与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种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附录二、三的规定。
第6.1.8条 苗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规定苗木的种名、规格和质量;
二、根据苗木生长速度提出近、远期不同的景观要求,重要地段应兼顾近、远期景观,并提出过渡的措施;
三、预测疏伐或间移的时期。
第6.1.9条 树木的景观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郁闭度
1?风景林地应符合表6.1.9的规定;
风景林郁闭度 表6.1.9 (详细内容见附件)
2?风景林中各观赏单元应另行计算,丛植、群植近期郁闭度应大于0.5;带植近期郁闭度宜大于0.6。
二、观赏特征
1?孤植树、树丛:选择观赏特征突出的树种,并确定其规格、分枝点高度、姿态等要求;与周围环境或树木之间应留有明显的空间提出有特殊要求的养护管理方法。
2?树群:群内各层应能显露出其特征部分。
三、视距
1?孤立树、树丛和树群至少有一处欣赏点,视距为观赏面宽度的1.5倍和高度的2倍;
2?成片树林的观赏林缘线视距为林高的2倍以上。
第6.1.10条 单行整形绿篱的地上生长空间尺度应符合表6.1.10的规定。双行种植时,其宽度按表6.1.10规定的值增加0.3~0.5m。
各类单行绿篱空间尺度(m) 表6.1.10 (详细内容见附件)
第二节游人集中场所
第6.2.1条 游人集中场所的植物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游人活动范围内宜选用大规格苗木;
二、严禁选用危及游人生命安全的有毒植物;
三、不应选用在游人正常活动范围内枝叶有硬刺或枝叶形状呈尖硬剑、刺状以及有浆果或分泌物坠地的种类;
四、不宜选用挥发物或花粉能引起明显过敏反应的种类。
第6.2.2条 集散场地种植设计的布置方式,应考虑交通安全视距和人流通行,场地内的树木枝下净空应大于2.2m。
第6.2.3条 儿童游戏场的植物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乔木宜选用高大荫浓的种类,夏季庇荫面积应大于游戏活动范围的50%;
二、活动范围内灌木宜选用萌发力强、直立生长的中高型种类,树木枝下净空应大于1.8m。
第6.2.4条 露天演出场观众席范围内不应布置阻碍视线的植物,观众席铺栽草坪应选用耐践踏的种类。
第6.2.5条 停车场的种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树木间距应满足车位、通道、转弯、回车半径的要求;
二、庇荫乔木枝下净空的标准:
1?大、中型汽车停车场:大于4.0m;
2?小汽车停车场:大于2.5m;
3?自行车停车场:大于2.2m。
三、场内种植池宽度应大于1.5m,并应设置保护设施。
第6.2.6条 成人活动场的种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选用高大乔木,枝下净空不低于2.2m;
二、夏季乔木庇荫面积宜大于活动范围的50%。
第6.2.7条 园路两侧的植物种植
一、通行机动车辆的园路,车辆通行范围内不得有低于4.0m高度的枝条;
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园路边缘种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宜选用硬质叶片的丛生型植物;
2?路面范围内,乔、灌木枝下净空不得低于2.2m;
3?乔木种植点距路绿应大于0.5m。
第三节动物展览区
第6.3.1条 动物展览区的种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创造动物的良好生活环境;
二、不致造成动物逃逸;
三、创造有特色植物景观和游人参观休憩的良好环境;
四、有利于卫生防护隔离。
第6.3.2条 动物展览区的植物种类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模拟动物原产区的自然景观;
二、动物运动范围内应种植对动物无毒、无刺、萌发力强、病虫害少的中慢长种类。
第6.3.3条 在笼舍、动物运动场内种植植物,应同时提出保护植物的措施。
第四节植物园展览区
第6.4.1条 植物园展览区的种植设计应将各类植物展览区的主题内容和植物引种驯化成果、科普教育、园林艺术相结合。
第6.4.2条 展览区展示植物的种类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科普、科研具有重要价值;
二、在城市绿化、美化功能等方面有特殊意义。
第6.4.3条 展览区配合植物的种类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能为展示种类提供局部良好生态环境;
二、能衬托展示种类的观赏特征或弥补其不足;
三、具有满足游览需要的其他功能。
第6.4.4条展览区引入植物的种类,应是本园繁育成功或在原始材料圃内生长时间较长、基本适应本地区环境条件者。
第七章 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设计
第一节建筑物
第7.1.1条 建筑物的位置、朝向、高度、体量、空间组合、造型、材料、色彩及其使用功能,应符合公园总体设计的要求。
第7.1.2条 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其他造园要素统一协调;
二、层数以一层为宜,起主题和点景作用的建筑高度和层数服从景观需要;
三、游人通行量较多的建筑室外台阶宽度不宜小于1.5m;踏步宽度不宜小于30c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6cm;台阶踏步数不少于2级侧方高差大于1.0m的台阶,设护拦设施;
四、建筑内部和外缘,凡游人正常活动范围边缘临空高差大于1.0m处,均设护拦设施,其高度应大于1.05m;高差较大处可适当提高,但不宜大于1.2m;护拦设施必须坚固耐久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其竖向力和水平荷载应符合本规范第5.3.5条的规定;
五、有吊顶的亭、廊、敞厅,吊顶采用防潮材料;
六、亭、廊、花架、敞厅等供游人坐憩之处,不采用粗糙饰面材料,也不采用易刮伤肌肤和衣物的构造。
第7.1.3条 游览、休憩建筑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0m;亭、廊、花架、敞厅等的楣子高度应考虑游人通过或赏景的要求。
第7.1.4条 管理设施和服务建筑的附属设施,其体量和烟囱高度应按不破坏景观和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管理建筑不宜超过2层。
第7.1.5条 “三废”处理必须与建筑同时设计,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景观。
第7.1.6条 残疾人使用的建筑设施,应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
第二节驳岸与山石
第7.2.1条 河湖水池必须建造驳岸并根据公园总体设计中规定的平面线形、竖向控制点、水位和流速进行设计。岸边的安全防护应符合本规范第7.1.2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7.2.2条 素土驳岸
一、岸顶至水底坡度小于100%者应采用植被覆盖;坡度大于100%者应有固土和防冲刷的技术措施;
二、地表迳流的排放及驳岸水下部分处理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7.2.3条 人工砌筑或混凝土浇注的驳岸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寒冷地区的驳岸基础应设置在冰冻线以下,并考虑水体及驳岸外侧土体结冻后产生的冻胀对驳岸的影响,需要采取的管理措施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二、驳岸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的规定。
第7.2.4条 采取工程措施加固驳岸,其外形和所用材料的质地、色彩均应与环境协调。
第7.2.5条 堆叠假山和置石,体量、形式和高度必须与周围环境协调,假山的石料应提出色彩、质地、纹理等要求,置石的石料还应提出大小和形状。
第7.2.6条 叠山、置石和利用山石的各种造景,必须统一考虑安全、护坡、登高、隔离等各种功能要求。
第7.2.7条 叠山、置石以及山石梯道的基础设计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定》(GBJ7)的规定。
第7.2.8条 游人进出的山洞,其结构必须稳固,应有采光、通风、排水的措施,并应保证通行安全。
第7.2.9条 叠石必须保持本身的整体性和稳定性。山石衔接以及悬挑、山洞部分的山石之间、叠石与其它建筑设施相接部分的结构必须牢固,确保安全。山石勾缝作法可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1.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2.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3.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注意: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办理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才可以凭此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还要向当地环保局申请环评手续。
适用于综合性动物园(水族馆)、专类性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城市公园的动物展区、珍稀濒危动物饲养繁殖研究场所。
从事城市动物园(以下简称动物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动物保护必须遵守本规定。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动物园管理工作。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园管理工作。
3、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的动物园管理工作。
4、动物园管理机构负责动物园的日常管理及动物保护工作。
5、 国家鼓励动物园积极开展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和移地保护工作。
动物园的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园林和绿化规划,并进行统筹安排,协调发展。
需要新建动物园的,应当对建设地点、资金、动物资源和技术条件、管理人员配备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和计划任务书,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得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动物园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环境优美、适于动物栖息、生长和展示、保证安全、方便游人的原则,遵照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的有关标准规范。
动物园规划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园总体布局规划;
(二)饲养动物种类、数量,展览分区方案,分期引进计划;
(三)展览方式、路线规划,动物笼舍和展馆设计,游览区及设施规划设计;
(四)动物医疗、隔离和动物园管理设施;
(五)绿化规划设计,绿地和水面面积不应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基础设施规划设计;
(七)商业、服务设施规划设计;
(八)人员配置规划,建设资金概算及建设进度计划等;
(九)建成后维护管理资金估算。
动物笼舍和展馆设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动物生活习性要求;
(二)方便游览观赏;
(三)保证动物、游人和饲养人员的安全;
(四)饲养人员管理操作方便;
(五)规定的设计规定。
动物园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需要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规划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担动物园规划设计或施工的;
(二)没有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动物园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的;
(四)擅自侵占动物园及其规划用地的。
开动物园是一个比较麻烦的事情,需要很多手续。
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证明(注册资金必须在5万元以上),验资费大概需300-500元。
拿到验资证明后,到文化管理部门办理印刷行业许可证(每年需交管理费500元),办证工本费需50元左右。
拿印刷行业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经营许可证(每年的管理费大概800元左右)。
拿工商经营许可证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手续。
动物园(zoological garden)是搜集饲养各种动物,进行科学研究和迁地保护,供公众观赏并进行科学普及和宣传保护教育的场所。动物园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饲养管理着野生动物(非家禽、家畜、宠物等家养动物),二是向公众开放。符合这两个基本特点的场所即是广义上的动物园,包括水族馆、专类动物园等类型;狭义上的动物园指城市动物园和野生动物园。动物园的基本功能是对野生动物的综合保护和对公众的保护教育。
在世界动物园和水族馆协会制定的《世界动物园和水族馆保护策略(2005)》中,将现代动物园的功能归纳为综合保护和保护教育。
江苏“虎景房”被文旅局叫停
江苏“虎景房”被文旅局叫停,当事酒店的工作人员告知媒体,视频中的“虎景房”是刚装修好的所谓“猛兽客房”,现在还没有投入使用。江苏“虎景房”被文旅局叫停。
江苏“虎景房”被文旅局叫停1近日,江苏南通一动物园酒店内出现老虎观赏房,在房间内透过一面玻璃可以看到老虎来回走动。该房间的设计引发热议。1月20日,记者从南通市文旅局了解到,已经暂停该项目的宣传和营业。
近日,有视频曝光江苏南通一家酒店的“虎景房”。视频中,酒店房间与老虎的活动区域仅隔一面玻璃。房间内的人可以清楚地看到老虎来回走动。此视频引发网友关注,也有人对安全性提出质疑。据媒体报道,当事酒店工作人员表示,可以看到老虎的房间是刚装修好的猛兽客房,现在还没有投入使用。房间内有相应的防护措施,玻璃采用的防爆玻璃,安全性可以保障。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开设“虎景房”的酒店位于南通森林野生动物园内,名为森迪部落树屋酒店。据公开信息,该酒店在2021年4月30日开放,其负责人在开业时称“这是第一家可以和猛兽共眠的酒店。”酒店区东面是长颈鹿、斑马客房,西面是狮子、老虎客房。
1月20日,南通市崇川区文旅局工作人员表示,动物园动物方面手续齐全。1月20日下午,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对北京青年报记者表示,对于开设“虎景房”该局没有这项审批事项,该局对动物园的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在虐待动物等行为有监督职责。该工作人员介绍,去年该酒店小熊猫可以进入游客房间一事曾引发关注,该局责令该酒店进行整改。工作人员表示,会对“虎景房”一事进一步了解,提醒酒店确保安全,不可虐待动物。
20日下午,南通市文旅局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已经暂停该项目的宣传和营业。
江苏“虎景房”被文旅局叫停2近日,有视频曝光江苏南通一家酒店的“虎景房”。酒店房间与老虎的活动区域仅隔一面玻璃。该房间的设计引发热议。从南通市文旅局了解到的消息是,已经暂停该项目的宣传和营业。
网友对此事首先关注的是客人的安全问题。考虑到近些年来因动物园、野生动物园管理问题导致游客与虎“面对面”造成游客伤亡的事件已有多起,甚至还有野生虎进入人类活动区域伤人的新闻,这种关注自然合理。
当事酒店工作人员告知媒体,视频中的“虎景房”是刚装修好的所谓“猛兽客房”,现在还没有投入使用。房间内有相应的防护措施,玻璃采用的是防爆玻璃,安全性可以保障。
客人的安全问题需要关注,但此新闻中还需关注的,是虎的“身心健康”。
▲按照“虎景房”预设,从酒店房间的玻璃望去,游客可以看到老虎在走动。图/九派新闻视频截图
严格来说,从相关视频来看,这条新闻中酒店的“虎景房”,本质上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酒店,而是一个野生动物园的特殊观赏游览项目。不意外的话,与其他野生动物园游览项目的区别,只是在于游客所处位置从游览车或游览通道转为安全玻璃保护的客房,游览观赏时间很可能从此前的正常工作时间增加为全天参观。设想在海洋水族馆内也保留一个过夜客房,与这种情况就比较接近了。
也就是说,对这个项目的要求标准,除了以人为生活主体的酒店来衡量,同时也要满足野生动物作为栖息主体的野生动物园的建设标准。
现代动物园和野生动物园的建设,对野生动物的健康越来越关注。总的来说,是更加强调动物园中的动物不应受到虐待,不应被游客或管理人员过分打扰,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刺激。
在1994年颁布的国家《野生动物园设计规范》中,就有多处强调,野生动物园的设计要“适于动物栖息生长和展出,保证安全”,“符合动物生活习性要求”,“设计方案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闭园后禁止在动物展区进行干扰动物的各种活动”。
如果动物的生活环境设计得不好,过于枯燥和单一,动物就可能出现一些消极行为。最常见到的是刻板行为,比如老虎在笼子里重复地踱步,大象反复晃动身体和长鼻子。更严重一些的,还会出现自残和攻击,比如鸟类啄掉自己的羽毛,部分动物会对游客和饲养员进行攻击,上述现象表明,动物的心理承受能力已接近崩溃的`边缘。这是由于动物无法回避环境压力造成的,也体现出生活环境设置不当对它们身心造成的伤害。
从南通这个野生动物园的“虎景房”设计来看,游客(房客)的安全或许可以保证,但游客与虎等猛兽,以及更容易受惊扰的食草动物在较近距离相对,对动物的身心健康恐怕考虑的还不足。比如隔音是否良好,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单向玻璃减少人类活动对动物的惊扰,应该更进一步评估。
生命都是喜欢自由,不喜欢被强制的。动物园的存在本身就有一定争议,可以说是一个不得已的从权之策。在新冠疫情导致人类饱受隔离、禁锢之苦的当下,我们除了关注同类命运,对待动物园的生命不妨也多一点同理心。
江苏“虎景房”被文旅局叫停3近日,江苏南通一动物园酒店内出现老虎观赏房,在房间内透过一面玻璃可以看到老虎来回走动。该房间的设计引发热议。
目前,当地文旅局已经暂停该项目的宣传和营业。 这种“叫停”当属预料之中。动物园首先是动物的乐园,理应让动物在溪流、石墙、植物、草木等模拟自然生态的环境里生活,不能成为观赏房中的“孤芳”。打造“虎景房”,让老虎“被迫营业”,动物园有没有考虑到老虎的感受?
人与自然是命运的共同体,和谐共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当今社会所大力倡导的。这种和谐共生,自然也包括人与老虎的和谐相处。但这种和谐相处,还远远没有达到“隔窗而眠”的境界。即便是人想跟老虎“住”在一起,老虎也未必想跟人“隔窗相望”。这种有悖常情常理的举动,除了能博得一点流量之外,恐怕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恰逢农历虎年来临,老虎自然成为人们的“最爱”。打造“虎景房”的创意确实新鲜,也能满足一些消费者的猎奇心理。但是,老虎的自然属性和猛兽的特性,能心安理得地接受这种“厚爱”吗?如果在限定空间里,老虎野性大发起来,房间内的防护措施能不能做到万无一失,这些都要打一个问号。
更何况,入住“虎景房”的人每天走马灯一样“惊扰”老虎,显然从动物保护的角度是绝对说不过去的。此类利用消费者猎奇心理吸引流量的方式,还是少点“创意”为好。
武汉动物园是不是汉阳动物园?
是的,武汉动物园位于武汉市汉阳区动物园路60号,电话:027-84844610。
拓展:全国动物园发展纲要
第三部分 动物园发展的管理保障
一、 明确各方职责,完善管理制度
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动物园建设管理纳入市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并对管理机构、资金投入、财税政策和人员编制等方面给予保障,制定完善动物园运营管理、动物园种群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政府投资建设的动物园公益性及公共服务职能。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各省级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指导和监管职能,组织制订完善动物园建设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度以及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指导、监督各级公园管理机构正常履行职责。
1. 建立完善动物园信息化智能化管理体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委托中国动物园协会牵头建立全国一体化信息管理平台,健全国家、省、市、动物园四级动物园行业管理网络体系,切实加强政府指导和跟踪监管管理效能。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机制,加强对辖区内所有动物园的登记注册、指导服务及检查监督等,及时更新完善相关信息资料,并按要求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2. 健全动物园建设管理审核制度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建立科学严谨的动物园准入和退出审核制度。一方面要建立动物园建设管理专家库,并完善专家管理,凡新建动物园需首先通过专家评估论证,并面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另一方面要对现有动物园在登记注册基础上进行全方位评估论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准入标准的动物园及时通报,并予以曝光,在未来十年内全面清理行业内不合格的动物园。
3. 实施动物园分级分类管理
根据各动物园的现状,确立北京动物园、上海动物园、广州动物园、成都动物园和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为动物园行业中心动物园。各中心动物园要在中国动物园协会的组织协调下高效及时地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交付的各项任务,并为动物园协会各会员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服务。各省会城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动物园为地区中心动物园,要认真完成省级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付的各项任务,并为本地区各动物园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服务。
二、保障投入,确保安全运营健康持续发展
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要在资金、机构、政策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以保证动物园具备正常运营和健康持续发展。凡政府投资建设的动物园,其运营管理及保护发展(包括日常管理、科研试验、保护教育、人才培养等等)所需资金投入都应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对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动物园,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行业指导和运营监督管理。
三、加强标准规范编制,健全培训教育体系
1.由中国动物园协会牵头,调集各相关单位技术力量,组织编制《动物园规划设计规范》、《动物园综合保护工作指南》、《动物园保护教育工作指南》、《国家一级和附录I动物饲养管理指南》、《动物园动物医院工作指南》和《动物园保障人员(游人、员工)及社会公共安全规章》等,不断完善动物园建设管理标准体系。
2.建立健全动物园从业人员职业管理制度。对动物饲养保育员、动物营养师、兽医、动物园规划设计师、动物保育教师等岗位进行培训并建立职业资格认证评估体系。
3.建立健全动物园行业培训教育体系,针对不同层面、不同岗位、不同区域的各相关人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技能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