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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仓库建筑设计的规范有哪些

合适的超短裙
辛勤的睫毛
2023-01-25 08:51:33

关于仓库建筑设计的规范有哪些?

最佳答案
机智的钢笔
俭朴的方盒
2026-05-11 11:16:45

目前涉及各类仓库建筑设计的规范 :

《商业仓库设计规范》SBJ01-1988

《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GB

50320—2001,2001年7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粮食房式仓库设计标准》 SBJ

03—89废止

《食用油库建设标准 》SBJ07-94

《物资仓库设计规范》SBJ09-95

《冷库设计规范》 GB 50072-2001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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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就的小懒猪
细心的招牌
2026-05-11 11:16:45

法律分析:1、产品应存放在专用危险品库,库房应通风干燥,库房温度不得超过3 5度,相对温度控制在7 5%以下,并各有相应的消防器材。

2、产品可以堆垛存放或货架存放。堆垛(货架)与堆垛(货架)之间应留不小于2.Om 宽的运输通道。堆垛或货架距内墙至少保持在0.45m,产品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m,货架高度不得超过1.85m。

3、产品从制造日期起,在正常条件运输、贮存,不得超过有小效期。

4、储存仓库与经营规模、产品品种相适应并符合安全的要求;

5、储存仓库的内部安全距离、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以及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烟花竹储存区应与办公区(生活区)分离,

6、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周边应有相应的防火隔离措施:

7、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警示语,储存现场应张贴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8、严禁在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内架设电气线路及设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开心的路人
贪玩的蚂蚁
2026-05-11 11:16:45
一、提供防火的内容:公安部规章《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十八条规定: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二、依据全文如下: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90年4月10日公安部令第6号发布)

国务院授权我部修改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已经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二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长王芳

一九九0年四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由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当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气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惩

第五十七条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规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规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年八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即行废止。

称心的烤鸡
负责的芹菜
2026-05-11 11:16:45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丙类物资仓库指丙类仓库是指防火等级为丙类的仓库,可存放非易燃产品【1.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2 .可燃固体】,普通的仓库都是丙类防火等级。

甲类:

:1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乙类:

1 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 的气体

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 助燃气体

6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

丙类:

1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2 可燃固体

丙类仓库只有两项物品限制,一个是固体一个是液体,两类物品在形态和危险性上有差异,故丙类仓库同样细分为【丙一类】、【丙二类】。

丙类有液体也有固体,液体闪点高不易挥发,固体会燃烧并且移走货源还会继续燃烧。

几乎所有的高标库都是丙二类,不是丙二类的高标库数量非常少。

丙一类仓库判断依据——闪点不小于 60℃的液体

如:动物油,植物油,沥青,蜡,润滑油,机油,重油,闪点≥60℃的柴油,糖醛,白兰地成品库

丙二类仓库判断依据——可燃固体

如: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纸张,棉、毛、丝、麻及其织物,谷物,面粉,粒径大于或等于2mm的工业成型硫黄,天然橡胶及其制品,竹、木及其制品,中药材,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子产品,计算机房已录数据的磁盘储存间,冷库中的鱼、肉间等

可爱的宝贝
温婉的蜜蜂
2026-05-11 11:16:45

厂房分类(甲乙丙丁)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如下: 甲类:

1、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敏捷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

扩展资料:

甲类厂房:

1. 闪点小于 28℃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小于 10%的气体。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丙类厂房

愉快的鸵鸟
风中的牛排
2026-05-11 11:16:45
1、根据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的人防面积,应建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首要满足二等人员掩蔽所的需求,其次才能按比例修建物资储备库;

2、人防物资储备库是相对人员掩蔽所而言的,是战时用于储藏重要战略物资的,如果单看地下室的话,它只有几个简单的防护密闭门还有其他的简单的设备,由于不负担人员掩蔽功能,因此各项防毒防辐射的条件相对放宽。而人员掩蔽部是战时躲藏人员用的,设备比较齐全。人防物资储备库的面积规定在4000平方米以内的,人员掩蔽部的面积规定在2000平方米以内的;

3、人防物资储备库严禁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

另外人防的物资仓库还要求符合以下的条件,比如说它有相应的产权以及相应的尺寸,还要求相应的安全条件等等都要符合。

传统的水蜜桃
迷路的板凳
2026-05-11 11:16:45
1. 对存放一般货物的仓库要保持一定的温湿度,温度一般在5—35℃,相对湿度应不大于75%。

2. 对特殊要求的物资应根据要求分类管理,保持温湿度正常。塑料及其制品室内温度一般保持在0—25℃,相对湿度不大于70%;无线电元器件室内温度保持在0—40℃,湿度不超过75%;橡胶及其制品室温一般保持在0—25℃,相对湿度为45—70%;防静电区温度一般保持在10-30℃,相对湿度为30-70%;石油产品库内温度不超过25℃。

3. RoHS的“电子电气设备”(WEEE)指正常运行需要依赖于电流或电磁场能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的设备,且这些设备的设计电压是交流电不超过1000V,直流电不超过1500V。投放于市场的电子和电气设备不包含铅、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PBDE)和聚溴联苯(PBB)六种物资。

4. 仓库应设置温、湿度计,对于存储区域的环境温度、湿度,必须指定专人每天检查并记录情况,每天根据具体情况开启防潮设备。对于有超标情况,应尽快采取适当措施直至恢复正常,采取的纠正措施应予以记录。

5. 仓库应有一定保持温湿度的条件,冬季应有防寒门帘,出入库房应注意带门,防止室温剧烈变化;夏季要加强库房通风和降温措施。

6. 电子元器件及PCB板防潮管理

(1)来料为真空包装、来料本身已标注有潮湿敏感等级以及公司设计等环节标注有潮湿敏感要求的重要IC或易氧化的关键件等三方面物资需抽真空包装或包装防护。

(2)采购部应严格要求供应商对潮湿敏感物资进行规范包装,确实有特殊情况无法规范包装或公司内部检验检查等原因打开包装的潮湿敏感物资,由公司组织进行抽真空等包装防护。

(3)保管员对采购接收的真空包装物资需确认其真空包装有无破损、有无漏气、有无警示标贴等,并组织进行防护处理。对真空包装物资,需存储在温、湿度受控区域。

(4)库房对生产车间返回的剩余潮湿敏感物资散料,必需保证其被真空包装,并且检查真空包装是否有漏气、有无破损、物料是否氧化等,只有符合要求才允许接收,否则可以要求生产车间重新包装。

(5)库房在发放真空包装物资时应保持原真空包装状态。

(6)对于存储的真空包装物资,保管员应每天抽查5种以上的物资确认其真空包装状况的符合性,在抽查中如发现该物资的真空包装已漏气或破损等状况,保管员应拆开包装检查里面的湿度卡指示状况或物资状况,如果湿度指示在RH30%处以上已变成粉红色或已明显氧化,则提请相关部门处理。

温柔的小天鹅
甜美的冬天
2026-05-11 11:16:45

在仓库里做饭、抽烟,是非常危险的行为,没有消防灭火器材更不应该。除此之外,还有哪些消防安全知识呢?下面就让我告诉你仓库消防知识及防火要求,一起来看看吧!

仓库消防知识

1、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该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2、仓库的电气装置设计和施工安装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且有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单独安装电闸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3、库房内不许使用电炉、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等家用电器。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同时仓库要按照国家规范的要求设置安装避雷设备,定期检测,保证完好。

4、仓库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器材应该设置在明显易取地点,周围不准堆放杂物,加强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使其保持在良好的性能状态。库区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处要保持畅通。

5、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和保管业务知识及消防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建立并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代办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6、仓库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现行的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从源头上防止火灾发生和控制灾害的发展——根据仓库的使用性质按规范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施,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等。

仓库防火要求

一、仓库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就要严格按照现行的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并根据仓库的使用性质按规范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施、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等,从源头上防止火灾发生和控制灾害的发展

二、仓库应当在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领导中确定一名为防火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学习消防法规等,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按照消防技术要求敷设电气线路,并执行相应防爆等级标准

四、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消防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建立并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五、严格执行用火、用电、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

一、仓库储存的消防安全管理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m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m。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同意。

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0.3m。

二、仓库装卸的消防安全管理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修理。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的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防静电的措施。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三、仓库电气防火安全管理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m。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难燃硬塑料管保护。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单独安装电闸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仓库的电气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气操作规程。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四、仓库火源管理

库区应当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柴、打火机等。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在库区内使用火炉取暖,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安全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库区以及周围50m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五、仓库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冷地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对消防设施、器材采取防冻措施。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处严禁堆放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