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的抗辩理由有哪些?
(一)专利权效力抗辩1、被诉侵权人以专利权超过保护期、被专利权人放弃、被生效法律文书宣告无效进行抗辩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2、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应当被宣告无效进行抗辩的,其无效宣告请求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二)滥用专利权抗辩3、被诉侵权人以专利权人恶意取得专利权且滥用专利权提起侵权诉讼进行抗辩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不宜轻易认定为滥用专利权。4、恶意取得专利权,是指将明知不应当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得了专利权,其目的在于获得不正当利益或制止他人的正当实施行为。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恶意:(1)将申请日前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技术标准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2)将明知为某一地区广为制造或使用的产品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三)不侵权抗辩5、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项或一项以上技术特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6、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对应技术特征相比,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本条第一款所称技术特征不相同不等同是指:(1)该技术特征使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方案(2)该技术特征在功能、效果上明显优于权利要求中对应的技术特征,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这种变化具有实质性的改进,而不是显而易见的。7、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省略权利要求中个别技术特征或者以简单或低级的技术特征替换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舍弃或显著降低权利要求中与该技术特征对应的性能和效果从而形成变劣技术方案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8、任何单位或个人非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进口专利产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四)不视为侵权的抗辩9、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包括:(1)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在中国境内售出其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后,购买者在中国境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2)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在中国境外售出其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后,购买者将该产品进口到中国境内以及随后在中国境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3)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售出其专利产品的专用部件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部件或将其组装制造专利产品(4)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售出专门用于实施其专利方法的设备后,使用该设备实施该方法专利。10、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上述情形下制造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也不视为侵犯专利权。11、享有先用权的条件是:(1)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即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或者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2)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原有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超出原有范围的制造、使用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3)在先制造产品或者在先使用的方法或设计,应是先用权人自己独立研究完成或者以合法手段从专利权人或其他独立研究完成者处取得的,而不是在专利申请日前抄袭、窃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被诉侵权人以非法获得的技术或者设计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不应予以支持。(4)先用权人对于自己在先实施的技术不能转让,除非连同所属企业一并转让。即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后将其已经实施或作好实施必要准备的技术或设计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被诉侵权人主张该实施行为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的,不应予以支持,但该技术或设计与原有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承继的除外。12、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但是临时过境不包括用交通运输工具对专利产品的“转运”,即从一个交通运输工具转到另一个交通运输工具的行为。13、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是指专门针对专利技术方案本身进行的科学研究和实验。应当区别对专利技术方案本身进行科学研究、实验和在科学研究、实验中使用专利技术方案:(1)对专利技术方案本身进行科学研究实验,其目的是研究、验证、改进他人专利技术,在已有专利技术的基础上产生新的技术成果。(2)在科学研究、实验过程中使用专利技术方案,其目的不是为研究、改进他人专利技术,而是利用专利技术方案作为手段进行其他技术的研究实验,或者是研究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商业前景等,其结果与专利技术没有直接关系的行为。该种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本条第一款中的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包括该研究实验者自行制造、使用、进口有关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也包括他人为该研究试验者制造、进口有关专利产品的行为。14、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而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实验资料、研究报告、科技文献等相关材料。(五)现有技术抗辩及现有设计抗辩15、现有技术抗辩,是指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一项现有技术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被诉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16、现有技术,是指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对于依据2008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之前的专利法规定申请并获得授权的专利权,其现有技术应当依据之前专利法的规定确定。17、抵触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不能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理由。但是,被诉侵权人主张其实施的是属于抵触申请的专利的,可以参照本指南第125条关于现有技术抗辩的规定予以处理。抵触申请,是指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与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同样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的专利申请。18、现有设计抗辩,是指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一项现有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或者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一项现有外观设计与该产品的惯常设计的简单组合,则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构成现有设计,被诉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19、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包括在国内外以出版物形式公开和以使用等方式公开的设计。但是,对于依据2008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之前专利法规定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其现有设计应当依据之前专利法的规定确定。20、被诉侵权人以其实施现有设计进行抗辩的,应当在侵权诉讼中主张,并提供现有设计的相关证据。21、被诉侵权人以实施现有设计进行抗辩的,应当判断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与现有设计相同或相近似,而不应将专利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进行比对。22、被诉侵权人主张其实施的是外观设计专利的抵触申请的,应当将被诉侵权外观设计与抵触申请进行比对。被诉侵权外观设计与抵触申请相同或相近似的,被诉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六)合理来源抗辩23、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属于侵犯专利权行为。使用者或者销售者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合法来源是指使用者或者销售者从合法的进货渠道,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并提供相关票据。
AD为现有技术抗辩,现有技术中不包括抵触申请,B的抗辩不能成立。C中的两份专利都没有单独记载L、M、N这三个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抗辩时,不能将两份文件结合起来考虑。
《专利法》第62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侵犯专利权纠纷解释》第14条: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设计。
注意这里的问题:“乙证明存在下列哪些事实之一,就足以认定其不侵犯甲的专利权?”,这里面的“足以认定”说的是现有技术,如果通过无效手段的话是需要通过复审委认定的,法院不能直接认定是否侵犯专利权。
我的理解是这样的,希望参考!
所谓“先用权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某项发明创造在专利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如果抗辩人已经制造了相同的产品、使用了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做好了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的必要准备,则在该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抗辩人仍有权继续在原有的范围内制造或者使用该项发明创造,其制造和使用行为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
所谓“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专利技术方案等同的情况下,如果抗辩人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与一项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等同,则抗辩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无效宣告抗辩需要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指明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授权的规定,也就是说涉案专利本来就不应该被授权,因此,我不侵权。无效宣告程序中,不涉及被控侵权人的产品、实施方案等。
现有技术抗辩,是向法院证明,被告人所实施的技术,是从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就可以获得的,因此我使用的是现有技术,并非涉案专利,因此,我不侵权。需要比较的是,被告人所实施的技术与现有技术实质相同。
高级经济师考试设《高级经济实务》一个科目,这一科目包括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专业考试内容有知识产权基础,专利申请,专利保护,专利运用,商标基础,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著作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及遗传资源等11个方面。
1.知识产权基础。包括知识产权制度概述,知识产权的取得机制、保护机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金融,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与管理,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现代化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重大工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原则,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体系等。
2.专利申请。包括专利申请文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专利授权程序中疑难法律问题(专利保护客体、新颖性、创造性),复审程序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国际专利申请的特点和程序等。
3.专利保护。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认定,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侵犯专利权的民事责任,侵犯专利权的举证责任,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抗辩,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及损失赔偿,侵犯专利权的诉前临时措施和诉前证据保全;假冒专利行为以及法律责任,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等。
4.专利运用。包括专利分析预警的主要内容、流程及操作实务;专利联盟的管理模式和构建,专利联盟的运行机制,专利联盟与技术标准;专利导航的主要类型,专利导航的基本流程,主要类型专利导航的操作实务等。
5.商标基础。包括商标与商标法概述,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现行商标法修正的背景和内容,商标注册、行政裁决机构及执法机关(机构改革前后的变化);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原则和途径,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商标异议、商标评审和商标注册;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和转让,注册商标的终止(注销、撤销和无效宣告);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基本概念及马德里体系概况,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中国为原属国),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的审查(中国为指定国),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后续业务的程序,国际注册与逐一注册的差别等。
6.商标使用的管理。包括商标的使用,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质押,商标的印制,注册商标的不当使用;商标品牌策略运用,品牌企业的社会责任;商标代理制度建立的历史与现状,商标代理行业管理,商标法对商标代理行为的管理等。
7.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意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限制,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其他在先权利的关系与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判定原则,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判定因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类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理,商标违法行为与商标侵权行为的关系;国际上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我国保护驰名商标的执法实践,判定商标驰名的标准,驰名商标的保护程序,驰名商标的保护与一般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异同;企业海外商标风险预警及应急机制中我国对外联络机构及其职责,企业海外商标风险管控,应对海外商标风险的应急机制等。
8.著作权。包括著作权概念辨析,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著作权保护的理论基础;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保护期与权利限制;著作权转让、许可、质押,著作权资本市场与证券化,著作权集体管理;著作权侵权的判断标准,著作权法上的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著作权侵权的救济;我国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及其沿革,著作权发展战略,企业著作权发展战略;著作权国际保护及其新发展,著作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著作权国际保护与我国著作权制度的适应性,中美知识产权纠纷中的著作权问题等。
9.地理标志。包括地理标志申请主体、申请程序,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实质性要求与运用,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权利的取得、使用与管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地理标志保护机制,世界贸易组织地理标志保护机制,世界主要和地区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中国地理标志海外保护的实践等。
10.商业秘密。包括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的制定,商业秘密相关合同的起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表现形式,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救济方式,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类型及后果,侵犯商业秘密的抗辩事由等。
1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及遗传资源等。包括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新和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管理与运用;植物品种创新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管理与运用;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商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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