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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住宅设计标准 ≥4层新建住宅须配电梯

威武的钢铁侠
专注的黑夜
2023-01-25 04:41:32

浙江住宅设计标准 ≥4层新建住宅须配电梯

最佳答案
闪闪的自行车
无辜的草莓
2026-05-13 08:13:19

本次浙江修订的地方标准,强制规定“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0米时,必须设置电梯”,明显高于国家标准。

随着浙江省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 住宅 的居住品质、居住功能和居住环境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5月22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新修订的《住宅设计标准》。该标准 从2017年12月1日起强制执行 。看看有哪些与咱们息息相关的事项吧!

一、适应“老龄化”四层以上新建住宅须装电梯

我国规定,住宅七层或高度16米起必须设置电梯。

本次浙江修订的地方标准,强制规定“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0米时,必须设置电梯”,明显高于国家标准。

四层楼就 加装电梯 会不会浪费?从经济角度看,近年来,浙江省住宅整体设备 配套 水平有较大提升,住宅性能和质量全面提高, 房屋 售价的提高幅度较大,电梯 造价 占住宅售价的比例相对减少。所以,适当提高住宅电梯的设置标准,是适应市场需求的合理定位,能够提高建筑的使用寿命,提升居住品质。

二、满足治水需求 阳台洗衣废水可以排了

在阳台上洗衣、晾晒,是浙江省居民较为常见的生活方式。据不完全调查统计,洗衣机摆放在 居民楼 阳台的比例达80%以上。但这种行为常常受人诟病,因为通常建筑设计时洗衣机预设位置在 卫生间 ,如果把洗衣机放在阳台上,并利用阳台的雨水 地漏 排水,未经处理的洗涤废水,通过雨水管网直接排放,会造成城市河道的污染。

新版标准作了新的强制规定:“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阳台设置给水管和废水 排水管 ,严禁将洗涤废水排入雨水管道。 ”这一规定,尊重了居民的生活习惯,明确了阳台洗衣机排水与城市污水管的衔接,保护了城市水体,落实了“五水共治”的要求。

同时,新版标准还规定“阳台雨水立管底部应间接排水”,采取技术手段限制阳台污废水排入雨水管。

三、注意人身安全 让 空调 室外机有“立身之地”

住宅 小区 、大街小巷的居民住宅墙外,挂着大大小小的空调室外机。这种无序安装,严重破坏了建筑外表的整体性和美观性,影响居住区环境和城市景观,同时还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特别是很多老小区大多未设置空调室外机的搁板,室外机的安装基本采用铁质三角支架,很多已是锈迹斑斑,老化、断裂的现象随处可见,危及着居民的人身安全。

新版标准强制规定“ 住宅应设置安装空调室外机、热水系统机组等设施的设备平台或室外搁板 ”,在设计环节即作出明确要求, 从根本上解决空调室外机安装的安全隐患。

四、关注民生细节 快件箱有了“立身之地”

随着网上购物和快递业的蓬勃发展,智能快件箱目前已深入家庭。这个智能快件箱应该放在哪里?新版标准对此提出了设计要求——规定 新建住宅在配套设置信报箱的基础上,宜配套设计智能快件箱,设置智能快件箱时应预留电源接口 等。这一修改适应了互联网经济发展需要,让群众取件更方便。

另外,新版标准还 调整 了 住宅套型分类 和 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 的内容,增加了 无障碍设计、室内环境、可再生能源设计 等内容。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 新版标准适用 于 浙江省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的建筑设计 , 不适用于 别墅 和各类 公寓 (酒店式公寓、 青年公寓 、老年公寓)和挑高隐形复式 跃层 公寓。

最新回答
高高的微笑
粗心的蜜蜂
2026-05-13 08:13:19

在购买房屋的时候,大家对于房屋楼层是比较关心的,而楼层的高度也是大家关心的问题,毕竟不同高度的楼层对于家人生活质量影响是比较大的,再选择楼层之前要谨慎的考虑一下,注意采光、视野等方面的问题,那么楼层一般多少米一层?

在购 买房 屋的时候,大家对于 房屋 楼层是比较关心的,而楼层的高度也是大家关心的问题,毕竟不同高度的楼层对于家人生活质量影响是比较大的,再选择楼层之前要谨慎的考虑一下,注意采光、视野等方面的问题,那么楼层一般多少米一层?选楼层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下面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

楼层一般多少米一层?

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中心主编的《 健康住宅 建设技术要点》指出,居室 净高 不应低于2.5米;

2005年《浙江省 城市住宅 建筑设计标准》中规定,住宅层高不应大于2.8米,层净高不得低于2.5米。 顶层 层高可以适当增加;

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中则规定: 普通住宅 层高宜为2.80米, 卧室 、 起居室 (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米,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米,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杭州 房产 界一位业内人士表示,目前杭州的住宅中,一般都采用2.8米的标准层高,使用的楼板厚度以10厘米为主,在这样的基础上,再减去0.05米的楼板粉刷和找平层,2.65米的净层高是最正常的情况,误差在±2厘米之内也属常见。

选楼层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层数在12层以上18层以下,电梯不少于两台,其中一台具有消防功能纯住宅且楼层在19层以上33层以下,总户数在150户至270户之间的,电梯不少于3台,其中一台具有消防功能。

2、了解楼层供水、供电等情况。高层楼顶层有水箱,将水抽到顶层再下供,使住户不会因压力不足而用不上水应急发电机组的配置也很重要,保证停电时,电梯也能安全运行。

3、高层楼的 物业管理 不能忽视,尤其是监控措施。底层是否设警卫室,是否有保安巡视,以及紧急人员疏散安全等问题。

4、注意总户数与电梯数量,电梯质量与运速很重要。一般情况下,24层以上,住宅应1梯2户或2梯4户。同时注意电梯大小,是否放得下急救担架,家里有孕妇的,生孩子时会用到。

5、对安全性确认后,再考虑 户型 、朝向、通风等。让自己住得舒服、满意。

6、消防电源。 楼梯间 、 消防电梯 间应设应急灯和疏散标志,蓄电池做备用电源,且供电时间不少于20高度超100米的,供电时间不少于30。

7、不选太 高楼层 。消防车能升到25米左右,消防枪能打到60米,水能达到85米高,高能达25-26层左右。

8、高层住宅,两头便宜,中间贵。楼层越低,价格越便宜楼层越高,价格越贵,到一定高度后,楼层越高,价格也越。

以上就是关于“楼层一般多少米一层?选楼层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的相关介绍,在选择楼层的时候,大家要注意一下家人的需求,尤其是考虑到自己的经济能力,毕竟不同楼层的房屋价格上是有差异的,要全面的进行考虑一下。

含糊的黑裤
诚心的芹菜
2026-05-13 08:13:19
你说的"居民楼楼房房顶厚度"不知是指层与层之间的楼板厚度还是指楼房的屋面厚度。一般情况下,楼板厚度在10公分左右(视跨度和结构形式稍有区别);屋面厚度包括屋顶的楼板厚度和保温层、防水层等建筑构造厚度,其中楼板也为10公分左右,但保温层等厚度和具体设计方法,所处地区等因素有关,出入非常大。

美丽的康乃馨
傻傻的小刺猬
2026-05-13 08:13:19
不同性质的住宅这方面的标准和规格也不一样,如果你要做的是智能或者生态型住宅,那墙面材料、保温性能、采暖等要求和传统的住宅是不一样的。

这是一些住宅标准,你可以参考一下。

标准号 名称 施行日期

05SJ917-1 小城镇住宅通用(示范)设计--北京地区 2009-01-01

05SJ917-2 小城镇住宅通用(示范)设计--辽宁抚顺地区 2009-01-01

05SJ917-3 小城镇住宅通用(示范)设计--青海西宁地区 2009-01-01

05SJ917-4 小城镇住宅通用(示范)设计--陕西西安地区 2009-01-01

05SJ917-5 小城镇住宅通用(示范)设计--浙江绍兴地区 2009-01-01

05SJ917-6 小城镇住宅通用(示范)设计--福建福州地区 2009-01-01

05SJ917-7 小城镇住宅通用(示范)设计--广东东莞地区 2009-01-01

05SJ917-8 小城镇住宅通用(示范)设计--重庆地区 2009-01-01

05SJ917-9 小城镇住宅通用(示范)设计--广西南宁地区 2009-01-01

05SJ918-1 传统特色小城镇住宅--徽州地区 2009-09-01

05SJ918-2 传统特色小城镇住宅--泉州地区 2009-01-01

05SJ918-3 传统特色小城镇住宅--丽江地区 2009-01-01

05SJ918-5 传统特色小城镇住宅--新疆、吐鲁番、和田地区 2009-01-01

05SJ918-6 传统特色小城镇住宅--东北地区 2009-01-01

05SJ918-7 传统特色小城镇住宅--北京地区 2009-01-01

05SJ918-8 传统特色小城镇住宅--浙江嘉兴、台州地区 2009-01-01

05SJ919 小城镇住宅建筑构造

05SK510 小城镇住宅采暖通风设备选用与安装

CECS 173-2004 水泥聚苯模壳格构式混凝土墙体住宅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2005-02-01

CECS 179-2005 健康住宅建设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2005-06-01

DB63/ 768-2009 集中供暖住宅分户热计量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 2009-03-01

DGJ 08-20-2007 住宅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

DGJ 08-2015-2007 郊区中心村住宅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

DG/TJ 08-2029-2007 多高层钢结构住宅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DGJ32/J 26-2006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

GB/T 22633-2008 住宅部品术语 2009-10-01

GB 50327-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2005-05-01

GB/T 50355-2005 住宅建筑室内振动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附条文说明) 2005-10-01

GB/T 50362-2005 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 2006-03-01

GB 50368-2005 住宅建筑规范

《标准信息库bzxxk》

激情的花卷
忐忑的猎豹
2026-05-13 08:13:19
高度不应低于1.8米,抗水平荷载不应小于500N/m。

小区围墙高度及立杆间距必须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规范,即多层住宅及以下及以上的。

围墙栏杆材料应选择具有良好耐候性和耐久性材料,阳台、外走廊和屋顶等遭受日洒雨淋的地方,不得选用木材和易老化的复合塑料等。

微笑的发夹
发嗲的太阳
2026-05-13 08:13:19
《诸暨市农村村民建房指标分配管理办法》 (市 委办〔2014〕125 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全市农村村民建房指标分配及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村民建房指标,是指市政府根据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农民建房需求情况等,单列一定额度、专项用于农村村民建房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具体以当年度指标下达文件为准。

第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指标的分配和管理应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宅基地指标分配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分配情况进行投诉或举报。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是全市农村村民建房指标分配管理的监管单位,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 建立农村村民建房指标分配对象动态管理机制

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房指标分配对象,原则确定在城西工业新城一级规划管理区、城东新城和城南国际商贸城规划区等重点建设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核心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生态敏感区等禁止建设区之外的无房户、危房户、受灾户、困难户等住房困难农户。

第五条 全市的农村住房困难农户由国土资源局牵头、各镇乡(街道)为主进行调查和汇总,市政府将及时组织国土、规划、建管、农办、信访等相关部门审核确定住房困难的对象,在市主要媒体公示无异议后,建立《全市农村住房困难农户管理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全市农村住房困难农户管理数据库》每两年更新一次,并及时向全社会公布。

第六条 申请使用耕地建房的,原则上申请建房面积为100平方米/户,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户;申请使用耕地以外其他土地建房的,原则上申请建房面积为120平方米/户,使用建设用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户。

家庭在册人口三人以下(含三人)的农户,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第三章 建立农村村民建房指标公平分配机制

第七条 年度农村村民建房指标的分配应严格按照“市分配到镇级、镇级分配到村级、村级落实到具体建房农户”的方式进行。各镇乡(街道)在制定具体分村分配方案时,可以考虑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土地管理秩序及'无违建'创建进度等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允许根据具体执行情况适当倾斜。如有违法违规建筑没有处置到位的,暂停分配农民建房指标。

第八条 各镇乡(街道)要积极督促指导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做好农村村民建房指标的落实工作,具体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年度下达的农村村民建房指标只能落实在最终公示明确的《全市农村住房困难农户管理数据库》中的建房农户,面积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限额标准执行。各镇乡(街道)要严格审查,发现对范围外的农户落实指标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限额标准落实的,应限期纠正或直接调剂。

(二)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在落实具体建房农户时要采取'随机摇号'方式产生,严禁采用有偿拍卖等方式确定建房农户。落实年度建房指标的农户及相关情况应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7天,有异议的要及时调查处理,否则不得上报。

今年确实由于历史原因需要优先解决的,由涉及行政村(居委会、社区)审查申请,镇乡(街道)审核把关,国土部门汇总并统一报市政府批准后单独解决,以后一律公开摇号产生。

第四章 建立农村村民建房指标退出机制

第九条 对于随机摇号取得建房指标的农户,如果在村公示期间有群众举报的,镇乡(街道)应在第一时间派员调查核实,如果发现有指标取得方式不公、农户资格不实等问题的,一律取消指标取得资格,并由行政村(社区、居委会)按程序重新确定新的指标分配对象。

第十条 全面实施预放样和预开工制度。凡是分配落实了年度建房指标且经公示后没有异议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经申请,镇乡(街道)应及时组织驻村干部、城建办、国土、规划等相关站(所)、村级主职干部及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等相关人员,对落实了建房指标的宅基地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定桩放样,并督促其在15天内开工建设。待其顺利开工建设后,镇乡(街道)再行开展农用地转用组件申报工作。若因地块政策处理、资金不到位等原因,建房农户不能在定桩放样后15天内开工建设的,取消该农户当年度的建房指标,由行政村(社区、居委会)按程序重新确定新的指标分配对象。

第五章 工作职责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市政府每年组织国土、规划和城管执法等单位成立联合督查工作组,对各镇乡(街道)农村宅基地指标分配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查,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各镇乡(街道)负责辖区内住房困难群众调查摸底和宅基地指标分配工作,严格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和程序开展住房困难群众调查和宅基地分配工作,确保调查成果“真实、合理、可行”,确保分配机制“公平、公开、公正”。

国土资源局加强对年度农村宅基地指标分配工作的业务指导,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发现问题,及时核查并督促限期纠正。

第十二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谎报或瞒报困难群众实际情况导致调查摸底结果不实的;(2)分配时暗箱操作、实施有偿拍卖方式落实建房农户等情形,导致宅基地指标分配不公的;(3)镇乡(街道)监管缺位,出现党员干部骗取宅基地指标等弄虚作假情形的;(4)明显违反本办法精神的其他情形。每查实一起,扣减该镇乡(街道)次年建房指标一个,一年内查实五起(含五起)以上的,暂停该镇乡(街道)下一年度农民建房审批工作。

同时,实行以下责任追究:

(一)取消该农户当年度建房指标及三年内的建房指标申请资格。

(二)村主职干部实行免职(停职)处理。

(三)镇乡(街道)驻村干部处以书面效能告诫6个月及以上处分;包村领导、分管领导等相关责任人处以书面效能告诫3个月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市纪委(监察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直至开除;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国土部门未及时发现被举报后查实的,联片土管员处以效能告诫6个月及以上责任追究;基层国土所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处以效能告诫3个月及以上责任追究;分管领导处以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三次举报被查实的,局长处以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移交市纪委(监察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直至开除。

诸暨市农民建房审批及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民建房审批、监管及验收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使用本行政村(社区、居委会)集体土地审批住宅房屋及批后监管、验收等工作,具体应严格按照以下原则。

(一)建房条件及标准应严格按照“拆旧建新、一户一宅、限额用地”的原则。

(二)建房审批应坚持“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市管转用”的原则。

(三)住房规划设计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外观设计、风格相协调”的原则。

(四)建房监管应严格按照“政府牵头、镇村为主、严格问责”的原则。

第三条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农民建房审批的业务指导、建房指标管理、农用地转用申报的汇总和组件、相关业务报备等具体业务工作;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镇乡(街道)农民建房的指标分配、审批及批后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等进行督查。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区三环线以内及店口镇、枫桥镇、次坞镇、璜山镇、五泄镇、牌头镇等六个中心镇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及居住点规划审批;负责全市居住点规划、村庄规划及农民建房规划审批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镇乡(街道)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建房指标分配及落实、建房农户资格审查、农用地转用组件上报、居住点规划和村庄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区域除外)的审批及农民建房规划选址审批、农民建房放样、供地及批后监管等涉及农民建房审批及监管具体工作。

行政村(居委会、社区)具体负责本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建房指标的分配落实、建房农户资格的审查并对真实性负责、建房地块的落实及政策处理、批后建房实施情况的监管以及应拆未拆旧房的代管和综合开发利用等具体工作。

公安、民政、建设、林业、水利水电、交通、供电、环保、旅游、文化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协助镇乡(街道)对建房农户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核或审批。

第四条 鼓励镇乡(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居委会)通过有偿收购、调剂等方式,整村或成片利用辖区内存量建设用地重新规划用于农民建房。鼓励镇乡(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充分利用符合建房条件的低丘缓坡等非耕地资源安排农民建房,探索“坡地村镇”建设。鼓励农村村民采用联建房、就地公寓式住宅、进城置换公寓房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鼓励镇乡(街道)研究探索到中心村或集镇集中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允许独立危旧房未经四邻同意即可向镇乡(街道)申请原拆原建;如因户内人口增加,需要相应增加占地面积或层高,在符合采光、间距等相关强制性技术规定的前提下,也可未经四邻同意报镇乡(街道)审批。

第五条 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要积极会同镇乡(街道),探索研究中心城区住房困难群众住房解决方式,鼓励进城置换公寓房、经济适用房等方式解决农民住房问题。

第六条 农民建房审批及监管过程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户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依法应当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二章 规划管理及审批

第七条 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民建房,不再编制村庄规划,用地布局严格按照城镇总体规划,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编制居住点建设规划。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民建房,应当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各镇乡(街道)应根据村镇发展要求适时进行修编。

第八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符合诸暨山水特点及人文特色、并能满足广大农民生产生活发展要求的《诸暨市农村住宅设计图集》,免费给建房户使用,设计深度应符合规划许可审批要求。

镇乡(街道)按照各地实际,从《诸暨市农村住宅设计图集》的各种风格中选择3-5种符合本镇乡(街道)山水特色和自然风貌的建筑方案,作为辖区内农民建房的建筑样本,免费提供给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建房农户可根据家庭实际需要,优化内部设计。

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只能在镇乡(街道)确定的建筑方案中挑选1-2种立面色彩、风格相近的建筑方案,作为本行政村(社区、居委会)今后所有农民建房的建筑方案。行政村(社区、居委会)选择建筑方案时,必须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原则上每个新规划居住点(即原新农村规划中的启动地块)的建筑方案只能选择一种。

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本村(社区)建筑方案,但必须符合已确定的建筑风格(色彩、风格相近),并经镇乡(街道)同意后才能实施。

第九条 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民建房按“两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审批,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民建房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审批。上述许可证均由所在镇乡(街道)审批及核发。

第三章 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

第十条 农民建房地类的确认以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为准,如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所示地类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需要先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全面实施预放样和预开工制度。对符合建房申请和审批条件、落实了年度建房指标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建房农户,实行预放样和预开工制度。对于无法实施预放样或预放样后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开工建设的,不予办理农用地转用或供地审批手续,落实的建房指标按规定调剂给其他符合要求的建房农户使用。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局部修改条件。

(二)符合城镇及村庄规划。

(三)已经取得年度农村村民建房指标。

(四)不属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生态敏感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文物保护区等其他禁止建房区域。

(五)其他必须符合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农民建房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办理,按照农户及村级提供资料、镇级审查汇总、国土资源局组件申报、市政府审批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供地审批及管理

第十四条 已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使用本行政村(社区、居委会)集体建设用地的农民建房供地审批手续,由所属镇乡(街道)负责办理。农民建房供地审批资料由申请建房农户提供,镇乡(街道)、行政村及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全力配合,确保资料及时和完整。

第十五条 建房农户申请办理供地审批手续前,原有房屋应严格按照“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的原则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置到位,否则镇乡(街道)不予受理。

申请建房农户原有住房可以拆除的,在申请办理供地审批前必须自行拆除,依法注销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并将土地无偿退还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因房屋结构或文物保护等原因不能拆除的,经市政府相关部门、所在镇乡(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认定后,可以暂时保留房屋,但应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后交付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使用),并依法注销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证。

第五章 批后实施及监管

第十六条 各镇乡(街道)为农民建房监管主体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监管工作的通知》(诸政发〔2013〕20号)有关规定,切实担负起农民建房日常巡查、监管和验收工作,同时要及时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对新发生的农民建房违法违规行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发现,并及时组织国土、规划、城管执法等相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在30个工作日内处置到位。

第十七条 建房农户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遵守施工操作规范,并依法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建房完毕后,镇乡(街道)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竣工复核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建房农户凭证明材料方可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否则不予受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住房的,镇乡(街道)及有关执法部门应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由镇乡(街道)及有关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违反城镇及村庄规划进行建设的,由镇乡(街道)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依法拆除。

第二十一条 凡是在农民建房审查、审核、放样、审批、批后监管及验收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照如下方式实施追责:

村主职干部予以免职(停职)处理;镇乡(街道)驻村干部处以书面效能告诫6个月及以上责任追究;包村领导、分管领导处以书面效能告诫3个月及以上责任追究;规划、国土相关站(所)工作人员及负责人处以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移交市纪委(监察局)予以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以伪造户口、隐瞒旧房、提供虚假审批资料等方式骗取批准建房的,注销建房批准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对农民建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斯文的冷风
朴素的棒球
2026-05-13 08:13:19

你这个是自行车库,那么标准答案就是我截图的了。要查《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我截图的是2015年修改版,要按当下时间的最新版本的规范为准。另外,这问题属于建筑设计范围。(从地坪到地下室地面高度如果不小于地下室层高一半,那么久不能算半地下室而要算地下室。)

我上传了好几次图片好像都很模糊。。。。。只好复制文字了如下:

6.2 出入口及坡道

6.2.1

非机动车库停车当量数量不大于500辆时,可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带坡道的车辆出入口;超过500辆时应设两个或以上出入口,且每增加500辆宜增设一个出入口。

6.2.2

非机动车库出入口宜与机动车库出入口分开设置,且出地面处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7.5m。当中型和小型非机动车库受条件限制,其出入口坡道需与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在一起时,应设置安全分隔设施,且应在地面出入口外7.5m范围内设置不遮挡视线的安全隔离栏杆。

6.2.3

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车库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1.80m,机动轮椅车和三轮车车库单向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车宽加0.60m。

6.2.4

非机动车库车辆出入口可采用踏步式出入口或坡道式出入口。

6.2.5

非机动车库出入口宜采用直线形坡道,当坡道长度超过6.8m或转换方向时,应设休息平台,平台长度不应小于2.00m,并应能保持非机动车推行的连续性。

6.2.6

踏步式出入口推车斜坡的坡度不宜大于25%,单向净宽不应小于0.35m,总净宽度不应小于1.80m。坡道式出入口的斜坡坡度不宜大于15%,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80m。

补充一下条文说明。如下:

文字:

6.1 一般规定

6.1.1

苏州市市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机动轮椅车分为电动轮椅车和轻便机动轮椅车。电动轮椅车是指以电动机驱动、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18km/h、车辆外廓尺寸长×宽×高不应大于1.6m×0.75m×1.15m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轻便机动轮椅车是指以汽油机驱动、汽油机名义排量小于等于50mL、车辆外廓尺寸长×宽×高不应大于2m×1m×1.2m、专门供下肢残疾人使用的代步车辆。

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燃油、电动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发动机排量不超过50mL,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20km/h,车长不超过2m,车宽不超过0.8m

,车高不超过1m(不包括车篷)。

6.1.2

二轮摩托车不属于非机动车,其长、宽、高尺寸为2.00m、1.00m、1.20m,与非机动车规格尺寸相近,目前也普遍存在二轮摩托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库的情况,所以本规范中规定二轮摩托车可停放在非机动车库里,但应采取相应的通风及安全措施。

6.1.3

非机动车在坡道上推行困难,需要限制推行长度和高度,所以规定不宜设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同时规定当地下停车层地坪与室外地坪高差大于7m时,应设电梯等机械提升设施。

6.1.4

机动轮椅车、三轮车在坡道上推行和骑行均很困难,建议停放在地面层;当条件限制需停放在其他楼层时,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规定,机动轮椅车坡道最大纵坡为8%,三轮车坡道最大纵坡为3%;或设电梯等机械提升设施。

6.2 出入口及坡道

6.2.1

根据目前自行车停放的现状,一般分为露天停放、半露天停放(棚架或建筑架空层)和全封闭式停放(建筑内停放)三大类型,其中地下室停放为最不利情况。本规范根据建筑防火规范要求:地下室500m2为一个防火分区,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到1000m2。扣除建筑出入口,以及结构等所占面积外,可利用面积一般为80%左右。参照《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第8.1.7条规定: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1.5m2~1.8m2,则1000m2可停放500辆左右,考虑到室内停车有墙、柱等不利因素,故本规范采用500辆为计算基数,与一般建筑地下室防火分区面积规定相吻合。

车辆出入口数量按车库的非机动车总数量选取。如为多层车库,其每层车库的车辆出入口数量按其所承受的非机动车数量累计计算。

6.2.2

考虑到各地的不同发展情况,中小型非机动车库有时与机动车库合用坡道,本规范规定,合用坡道应有实体墙或隔离栏杆等设施分隔以免发生危险,且出地面后应在1.5个车长(7.5m)范围内有分隔措施。

6.2.4

踏步式出入口是指中间为人行楼梯两侧为自行车推行坡道或中间为自行车推行坡道两侧为人行楼梯的出入口;坡道式出入口是指只设坡道人车混行的出入口。

目前非机动车仍以自行车为主,自行车的重量较轻,一般在12kg~16kg之间,基本使用踏步式出入口。而其他非机动车重量一般超过30kg,推行困难,应该使用坡道式出入口。

6.2.5

参考《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2009版第8.4.2条规定,供推行自行车坡道,一般每个梯级为0.4m(宽)×0.1m(高),这较符合中国人步幅宽:b(宽)十2h(高)大于或等于0.6m

,每个斜跑段18梯级,水平长度为6.8m。

6.2.6 参照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6.7.2条规定每股人流0.55m+(0~0.15m),推车斜坡的宽度不应小于0.35m,因双手推行自行车时,人的肩部是稍偏向一侧的,每股人流按0.55m计,则净宽应为(0.55m+0.35m)×2=1.8m。

6.3 停车区域

6.3.2

不超过250辆的小型非机动车停车库,如办公楼和居住小区等,停车人相对固定,对车库很熟悉,可以不用设管理用房。而超过250辆后,容易产生停车混乱的情况,宜设专人进行管理。尤其是车站、码头等客流量大的站点,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应设管理用房,并宜设置打气设施。

6.3.4

为贯彻节能环保中的节地政策精神,鼓励使用自行车停车架。据了解目前双层自行车停车架已运用于车库,主要是对净高有一定要求。因各厂家的数据不尽相同,本规范不作统一规定;采用复式停车架的车库,应根据厂家和现行国家标准提供的数据进行设计。

6. 4 构造措施

6.4.2

有的坡道为开敞式的,有的坡道与地面反坡较小,这些都会造成雨水灌入地下室,故作此规定。

6.4.6

严寒地区有采暖设施的非机动车库出入口处可采用设双道门或热风幕等措施。

小巧的大侠
忧虑的期待
2026-05-13 08:13:19
海绵城市建设 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河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目标已成为业内共识,这就要求排水工程建设者更新理念,紧紧抓住城镇发展过程中的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要求,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建设高标准、高质量的雨水系统和污水系统。

城镇排水工程是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载体,对于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起到决定性的作用。2012年,我国的城镇化率已达到52.6%,超过世界平均水平(52.5%),并以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的速度(年均0.5%)快速推进。中国城镇化将进入“下半场”预计2030年我国的城镇化率将达到70%左右,新型城镇化发展给排水行业带来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应以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系统推进城镇化建设。

内涝防治 要求我们高标准建设雨水系统。气候变化致使暴雨频率和强度都有所改变,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加剧了暴雨内涝对城市的威胁。硬化屋顶地面的增加,致使雨水排水强度加大;规划中片面追求用地指标,侵占或缩窄了天然水体,雨水调蓄功能严重萎缩;城市建设者片面追求高水位、大水面,阻碍了雨水的自然调蓄和下泄。

黑臭水体治理要求我们高质量建设污水系统。“黑臭在水里,根源在岸上”,合流制 排水系统 的截流倍数偏低,造成溢流污染严重;分流制排水系统雨污混接严重,造成旱天污水直排和雨天受污染径流放江,很多城市水体逢雨必黑,黑臭河道反复治理。

在新时代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指导下,市政雨水系统和污水系统如何高标准、高质量建设是给排水设计人员面对的新课题。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是雨水管理和污水治理中国智慧的结晶。海绵城市建设目标不能只依靠市政雨水系统实现,还需要建筑小区、绿地、道路广场和城市水系等多系统的共同参与。污水系统则应尽快推进厂网一体化建设,建管并举,提质增效,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充分发挥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作用,把污染物有效输送至污水处理厂处理,提高污染物消减量。

1 建设高标准雨水和内涝防治系统

雨水和内涝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涵盖从雨水径流的产生到末端排放的全过程控制,应包括源头减排、排水管渠、排涝除险等工程性措施和应急管理的非工程性措施,并应和防洪设施相衔接,而不仅仅指传统的排水管渠设施。

1.1 源头减排

源头减排设施一般由绿色屋顶、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调蓄设施和透水铺装等渗透、滞蓄和净化措施组成,主要应对低强度降雨的大概率事件,其设计应注重绿灰耦合,实现控制雨水径流产生、减排雨水径流污染、收集利用雨水和削减峰值流量。

源头减排设施的设计标准应根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确定,并应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量。以上海为例,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70%、75%、80%时,根据近30年的统计数据所对应的设计降雨量分别为22.2 mm、26.7 mm和33.0 mm。根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的设计降雨量、径流控制面积和相应的径流系数,采用容积法计算得到需控制的径流体积,以此作为源头减排设施的设计规模。当降雨量小于规划确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要求时,源头减排设施应做到不直接向市政雨水管渠排放未经控制的雨水。

1.2 排水管渠

排水管渠设施一般由排水管道、沟渠、雨水调蓄设施和排水泵站等组成,主要应对短历时强降雨的大概率事件,其设计应考虑公众日常生活的便利,并满足较为频繁降雨事件的排水安全要求。

排水管渠的设计标准应根据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确定设计降雨强度。近几年,我国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标准得到提高,《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在2014年修订的时候,将原来“一般地区1~3年一遇、重要地区3~5年一遇”的规定,按不同的城镇类型(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不同的城区类型(中心城区、非中心城区、中心城区的重要地区和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等)分别进行规定,比如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中心城区要求3~5年一遇,中心城区的重要地区要求5~10年一遇,这一标准和欧盟标准基本吻合。同时各地应根据雨水管渠的设计重现期确定设计降雨强度,以便公众理解。以上海为例,中心城区和新城、其他地区、地下通道下沉式广场等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标准分别是5年一遇、3年一遇和30年一遇,对应的小时设计降雨强度分别为58.1 mm/h、51.3 mm/h和82.2 mm/h。

雨水管渠一般按满管流设计,其传输能力是根据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下的设计降雨强度、汇水面积和径流系数,通过推理公式法或数学模型法计算流量确定。当汇水面积>2 km²时,考虑区域降雨和地面渗透性能的时空分布不均匀性和管网汇流过程等因素,应采用数学模型法确定雨水设计流量,并应校核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地面的积水深度等标准。

径流系数主要取决于土地利用情况、土壤和植被类型以及地面坡度。降雨特性(例如强度、历时)和前期降雨条件也对径流系数具有一定影响。因此进行内涝防治设计校核时,如采用推理公式法或者在数学模型中采用固定径流系数,应提高不同下垫面的径流系数,当设计重现期为20~30年时,径流系数提高10%~15%;当设计重现期为30~50年时,提高20%~25%;当设计重现期为50~100年时,提高30%~50%;当计算的径流系数>1时,应按1取值。

1.3 排涝除险

排涝除险设施主要应对长历时降雨的小概率事件,承担着在暴雨期间调蓄雨水径流、为超出源头减排设施和排水管渠设施承载能力的雨水径流提供行泄通道和最终出路等重要任务,是满足城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的重要保障。

排涝除险设施的设计标准应根据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确定设计降雨强度。排涝除险设施的建设,应充分利用自然蓄排水设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泄能力和水库、洼地、湖泊、绿地等调蓄雨水的功能,合理确定排水出路。排涝除险设施的规模,应根据其类型(调蓄或排放),进行相应的水量或流量计算,且应和源头减排设施、排水管渠设施作为一个整体系统校核,满足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设计要求。根据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校核地面积水排除能力时,应根据当地历史数据合理确定用于校核的降雨历时和该时段内的降雨量分布情况,有条件的地区应采用数学模型计算,计算中降雨历时应为长历时。发达国家一般根据服务面积,确定降雨历时,通常采用3~24 h。如校核结果不符合要求,应调整设计,包括放大管径、增设渗透设施、建设调蓄管道或调蓄池等。在设计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雨水管渠按压力流计算,即雨水管渠应处于超载状态。

城镇内涝防治的主要目的是将降雨期间的地面积水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因此满足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标准包括地面积水深度和最大允许退水时间标准。

地面积水深度标准有两点规定,一是居民住宅和工商业建筑物的底层不进水;二是道路中一条车道的积水深度≤15 cm。当路面积水深度>15 cm时,车道可能因机动车熄火而完全中断,标准要求能保证城镇道路不论宽窄,在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至少有一车道能够通行。发达国家和我国部分城市已有类似的规定,如美国丹佛市规定:当降雨重现期为100年一遇时,非主干道路中央的积水深度不应超过30 cm,主干道路和高速公路中央不应有积水。上海市规定积水深度超过道路立缘石(立缘石一般高出路面10~20 cm)即为市政道路积水。

最大允许退水时间标准是指雨停后的地面积水的最大允许排干时间,因为道路积水对城市不同区域的影响不同,因此,可以根据不同的城区类型分别确定最大允许退水时间,而对于交通枢纽这样对道路积水特别敏感的区域,最大允许退水时间应采取措施进一步缩短。上海市是全国最先规定雨停后退水时间的,并从最初要求的≤2 h调整到≤1 h;天津市的排除积水实践经验为40~50 mm/h雨后1~3 h,60~70 mm/h雨后3~6 h;浙江省地方标准对积水时间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中心城区重要地区≤0.5 h,中心城区≤1 h,非中心城区2 h。

2 建设高质量污水与径流污染控制系统

改革开放40年,我国的城市建设日新月异,但城市排水系统得不到正常的建设和维护,城市管网系统雨污混接、破损淤积严重,造成污水管网的有效收集不够,统计数据表明,我国污水处理水量逐年增加,2017年全国污水处理量是2007年的3.2倍,但由于进水浓度降低,2017年COD削减量仅为2007年的2.7倍。

同时城市雨水径流污染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由于污水系统在设计的时候没有考虑到这部分水量,从而造成大量截流或调蓄收集的受污染雨水,最终无法输送到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而是在厂前或污水提升过程中溢流排放,造成水环境污染。因此污水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应与海绵城市建设中径流污染控制目标和要求接轨,将受污染的雨水径流,即截流的雨水输送和处理纳入其中。

2.1 应建设完全的污水收集系统

2010年作者就撰写文章提出要逐步消除雨污混接,分析了上海市排水系统雨污混接现象,将混接类型主要归纳为系统间混接、系统内管道混接、小区管道混接和住宅内部混接4类,还要加强管理,消除洗车排挡等污水直接进入雨水管道。随后国家地方的规范标准陆续关注由于设计不当造成的混接问题,并加以修编。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在2011年局部修订中,新增条文内容,强调“雨水管道系统和合流管道系统之间不应设置连通管道”,以避免由设计造成的系统间混接;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在2011年全面修订时,新增规定“洗衣机设置在阳台上时,其排水不应排入雨水管”;上海市地方标准《住宅设计标准》(DGJ 08-20)在2013年全面修订时,也相应增加了规定“阳台雨水应排入污水系统并应采取防臭措施”。因此,2011年之后建设的大多数住宅建筑已能在设计阶段避免造成雨污混接。

但是,城镇排水系统的混接在很多已建成系统中仍然存在,同时建设周期或管理过程中的不合规操作也造成新的混接。目前城镇排水系统混接中的重灾区,包括管网河网混接、雨污系统混接和建筑小区混接。

(1)管网河网混接。主要指排水管网和河网之间的混接,大多是因合流制排水系统沿河截流工程设计不当,引起合流制系统排水管网和河网的混接,其结果是在雨季,当河水水位上涨时倒灌进入截流系统,致使上游的截流污水输送不畅而溢流入河,同时大量河水进入截流系统,造成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偏低。

(2)雨污系统混接。雨污系统之间的混接主要是由于目前许多地区合流制和分流制排水系统并存,部分系统之间仍存在将合流管道和分流制雨水管道相连的现象;还有不少城市的合流制排水系统和分流制排水系统合用一根污水干管,分流制位于合流制的上游,在雨季,当下游污水泵站由于后续污水系统流量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按设计水位运行时,污水截流管可能处于满管流状态,下游顶托造成上游泵站输送来的旱流污水从截流管进入截流井,进而溢流至雨水系统,实质上造成不同排水体制系统间的混接。

(3)建筑小区混接。建筑小区(包括企事业单位)的雨污混接是城镇雨污混接的重灾区,因为市政管网系统的责任主体还是相当明确,也开始开展大量的管网普查摸清底数的工作,而建筑小区的底数更难摸清。上海中心城区某区8个分流制排水系统,共查出583个混接点,混接水量13 825.14 m³/d,其中小区混接点273个,混接水量11 365.94 m³/d,个数占比46.91%,水量占比82.21%,而小区混接中,又以阳台污水的混接最为严重。

城镇排水系统混接问题是我国城市水环境治理必须面对的“顽疾”,行业主管部门和从业人员应充分认识到混接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从现场调查、工程建设、技术研发、标准制定、目标管理等各项工作着手,坚持不懈地推进各种混接改造目标的达成,配合对公众环保知识的宣传和环保意识的培养,消除排水系统的雨污混接现象,建设完全的污水收集系统,为城市水环境治理和污水系统提质增效提供支撑。

2.2 污水处理厂应对雨天流量的经验

许多国家无论合流制还是分流制排水系统,污水干管和污水处理厂的设计中除处理旱季流量之外,都预留部分雨季流量的处理能力,根据当地气候特点、污水系统收集范围、管网质量,雨季设计流量可以是旱季流量的3~8倍。

2.2.1 美国

美国鹿岛污水处理厂位于马萨诸塞州,其服务范围内有超过50%的区域为合流制排水系统,因此该污水处理厂进水流量随降雨量变化较为明显,详见图1。

为满足美国NPDES(国家污染物排放削减)许可证对污染物排放量为服务范围内的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问题,该污水处理厂日均设计流量为137万m³/d(361×106加仑/d),雨季最大设计流量为52.6 m³/s(1 200 ×106加仑/d),而二级处理设计能力最高达到265万m³/d(700 ×106加仑/d),约为日均设计流量的2倍。由图1可知,鹿岛污水处理厂的二级处理能力基本能满足大多数降雨期间的入厂流量全量处理。

2.2.2 英国

英国为削减合流制区域的雨天溢流和分流制区域径流污染,确定了最大允许暴雨溢流(排放)量。对于合流制地区,要求污水设施足以应对旱季流量的昼夜峰值加上日降雨25 mm以下产生的额外流量,污水处理厂最大处理量和最大允许暴雨溢流排放量之间还存在6.5倍生活污水量的差值,需要进行调蓄。对于分流制地区,雨天径流污染控制的目标是,2倍于旱季污水流量(除去地下水入渗量)的径流不能直接放江,而应该通过截流、调蓄和处理后才排放。

2.2.3 日本

日本大阪市为削减合流制排水系统雨天溢流污染,在2002~2006年开始启动“合流制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紧急对策”,合流制排水系统雨天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最初的BOD5≤70 mg/L改为BOD5≤40 mg/L。采取的工程措施包括建设雨水调蓄池、调整雨天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和利用放水路调蓄雨水等措施。同时在合流污水溢流排放口增设过滤装置,减少固体杂质的排放。

雨季污水处理厂进水流量为旱流污水的3倍(3Q),传统处理工艺是3Q的流量经过初沉后,2Q的流量被排放,1Q的流量进入后续生化处理单元。大阪市采取的新措施是多点进水,1Q的流量进入生物处理前端,2Q的流量进入生物处理后段。

结果表明,采用该工艺,进水流量在1.48Q~4.62Q时,出水SS 和BOD5分别可达到9.3 mg/L和7.7 mg/L的控制目标。另外大阪市还拟将污水处理厂初沉池由平流式改为斜板沉淀池,从而减小处理合流污水所需沉淀池的容积,多余空地建设专门处理雨水的沉淀池。

因此在污水系统设计能力和污水处理厂工艺选择上,系统考虑雨季进入污水系统的受污染径流的雨水量,是削减合流制溢流污染和暴雨排江污染的关键措施。

2.3 旱季设计流量和雨季设计流量

我国现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在污水处理处理构筑物流量设计中明确规定合流制处理构筑物的提升泵站、格栅、沉砂池应按合流水量设计,但是没有明确提出雨季设计流量的概念,特别是二级处理系统,规定是按照旱流污水量设计,必要时考虑一定的合流水量,而大多数污水处理厂,为确保出水水质达标,一般在二级处理前就把超过设计流量的部分直接超越溢流了,因此,目前我国的污水系统基本没有应对雨天流量的能力。

为保障污水系统提高应对雨天流量的能力,切实提高合流制系统截流倍数,减少雨天溢流污染,有必要在污水系统旱季设计流量的基础上,提出雨季设计流量的概念。

显然,对于合流制系统,雨季设计流量就应该是截流后的合流污水量,而分流制污水系统的雨季设计流量,应在旱季设计流量的基础上,根据对径流污染控制设施的调查,增加相应的截流雨水量。

在设计过程中,应从污水管道、泵站、污水处理厂各构筑物和污泥处理系统考虑旱季设计流量和雨季设计流量的协调。比如,对于分流制污水管道,应按旱季设计流量进行设计,并按雨季设计流量校核,校核的时候可采用满管流;对于分流制污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应按泵站进水总管的旱季设计流量确定,其总装机流量应按泵站进水总管的雨季设计流量确定;对于分流制雨水泵站,雨污分流不彻底、短时间难以改建或考虑径流污染控制的地区,雨水泵站中宜设置污水截流设施,输送至污水系统进行处理达标排放;对于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构筑物,提升泵站、格栅、沉砂池和深度处理,均应按雨季设计流量计算,初次沉淀池和二级处理系统,应按旱季设计流量设计,雨季设计流量校核,管渠应按雨季设计流量计算;当二级处理系统不能满足要求的时候,也可参考国外的做法,在厂内增设调蓄设施,应对雨季设计流量;对于处理截流雨水的污水系统,其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模应统筹考虑相应的污泥增量,可在旱流污水量对应的污泥量上增加。

3 结语

排水工程是城镇居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生命线,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水环境质量和水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排水工程包括雨水系统和污水系统,基于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排水工程设计需要进一步增强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遵循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管理和控制,雨水系统和污水系统相互配合、有效衔接,建设完善的合流制排水系统,通过截流、调蓄和处理等措施,提高截流能力并结合源头减排,控制溢流污染;建设完全的分流制排水系统,消除雨污混接,通过提升污水系统的收集和处理能力,实现对城镇所有用水过程产生的污染水和受污染雨水径流的全收集、全处理。实现保护水生态、改善水环境、保障水安全、提高水资源利用的目标,服务于新时代城镇发展的需要。

原标题:给水排水 |水业导航:基于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排水工程设计

过时的向日葵
殷勤的项链
2026-05-13 08:13:1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促进对外开放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经批准在本省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有权开发经营涉外房地产的省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涉外房地产企业),按规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规划开发土地、建设公用基础设施或房屋,并从事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各市、县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区域内的涉外房地产企业。

涉外房地产开发营,应符合国家吸收外资产业政策的要求。开发建设有利于引进外商投资举办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的工业厂房以及配套的生活服务设施等综合性项目;开发建设有利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旧城改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外商投资区建设、进行成片土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第五条 除成片土地开发外,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涉外房地产应主要采取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形式。

省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已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工业产权作为条件,与外商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涉外房地产。第六条 涉外房地产企业的开发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涉外房地产企业在经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规定范围内,有权自主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省城乡建设厅是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政主管部门。第二章 企业设立第八条 省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可开发经营涉外房地产。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可按规定进行投资,设立涉外房地产企业。第九条 设立涉外房地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发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二)企业技术资质必须达到国家建设部部颁三级及三级以上等级标准;

(三)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合同、章程规定的期限缴清出资。可以一次性缴清出资,也可以分期缴付出资。

中外合资经营涉外房地产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商出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不高于百分之七十五。

中外合资经营的涉外房地产企业应有一定规模,外商出资金额,一般在二百万美元以上或等值的其他可兑换货币。第十条 设立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外商投资企业,须按外商投资企业办审批手续。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审批;合营或合作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批准,核发批准证书;合营企业或合作企业经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持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合营或合作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和企业技术资质证明,报省城乡建设厅审定企业技术资质等级。第三章 开发建设第十一条 涉外房地产企业在本省开发房地产,其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涉外房地产企业的开发建设项目,由省计划经济委员会会同省城乡建设厅实行专项计划管理,并由统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专项统计。第十三条 涉外房地产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建设的项目,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外的成片房地产开发,应编制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按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涉外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设计,一般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需要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计单位设计的,该设计单位的资格须报省城乡建设厅审查。省城乡建设厅应在十五天内给予答复。

出售、出租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人员的住宅,其建筑设计标准应适应境外人员的居住需要。别墅式住宅占商品住宅的比例应适当控制。出售、出租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个人的住宅,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标准。第十五条 涉外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须纳入建筑市场统一管理,实行公开招标,并按统一规定的办法进行评标和决标。工程质量应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依照规定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