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装饰装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古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军事管理区的建筑的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装饰装修,是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是本市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装饰装修活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的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工、房产、环保、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工商行政、规划、劳动、市容、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第五条 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采用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第二章 装饰装修的一般规定第六条 在本市从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应当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专业人员的相关资料向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备案。第七条 从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资格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业。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职工的职业教育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施工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种,其从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由依法设立的考核鉴定机构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特殊工种的施工技术人员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从事装饰装修培训的单位应当定期向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提交培训情况资料。第八条 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者个人。分包装饰装修工程劳务作业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单位实施。承包方不得将工程转包。第九条 本市实行装饰装修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公示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 市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制定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示。
装饰装修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装饰装修项目的地址、位置、房屋间数、建筑面积;
(三)装饰装修的内容、方式、规格、质量要求及验收方式;
(四)开工、竣工时间;
(五)项目的保修内容、期限;
(六)价格、计价标准和支付方式、时间
(七)安全责任的分担;
(八)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十)合同的生效时间;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第十一条 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设备,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厂名等产品标识。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建筑物的质量和结构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装饰装修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的外立面;未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不得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改动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
(二)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三)符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规定;
(四)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设施,不得侵占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五)施工应当符合装饰装修的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
(六)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并按照规定堆放、清运;施工的材料、工具、设备进出场时,不得污染公共环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入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以及从事与装饰装修工程配套的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是本市的装饰装修管理机构,负责全市装饰装修活动管理、监督的日常工作。该办公室由市建委、市经委共同管理。
县装饰装修活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监督工作,并接受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市工商、税务、规划、房管、建工、物价、公安消防、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第五条 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设立为住宅装饰装修消费者提供工程承包、材料供应、劳务交易、信息咨询、设计、监理、质量评估等服务的市场或企业。第六条 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到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办理报建和招标手续。
依法可不实行招标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到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第七条 发包单位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第八条 房屋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产权人应当依法向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对符合房屋结构安全要求的,由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装饰装修安全核准书;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应当持核准书向有关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第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报送市建委审查;没有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的,不得施工。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和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第十二条 在本市承接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当到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办理核准手续。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施工企业需申请领取资质证书的,应当向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上报发证机关审批。第十四条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应当坚持方便群众、市场引导、规范行为、加强监督的原则,建立方便群众的住宅装饰装修配套服务体系。第十五条 承接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具有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无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承接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向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资格证书》;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资格证书》。第十六条 申请领取《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十万元;
(三)具有相应的施工机械、设备;
(四)工程技术、施工人员不少于十名,其中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 设立住宅装饰装修市场,以及成立为住宅装饰装修活动提供信息咨询、设计、工程监理和劳务等服务的企业,应当经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经营场所或者分立、合并、终止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后三十日内,到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备案。
2、昆明爱家装饰:爱家装饰是一个国家正规的专业装饰企业。业务范围涉及:中档、中高档家装、别墅、餐饮、办公、会所及商业展示空间的设计和施工服务。
3、紫苹果装饰集团 :昆明紫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倾力打造的[国际定制]整体家装模式,是目前国内最具前瞻性的行业模式,坚持为客户解决家居完整化、个性定制化配套服务,将定制消费引入家装领域,引领国内家装时尚潮流,紫苹果整体家装体验馆在各区域市场都成为当地顶级的家居体验馆,为客户带来最前沿、最彻底的家居文化和生活方式的实景体验。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是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含玻璃幕墙工程)和住宅装饰装修。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第三条 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市规划、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抗震、环境保护、城管、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采用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提供装饰装修的成品房和选单式装饰装修的精品房交付使用,提倡逐步减少毛坯房供应。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指导管理工作,所属装饰装修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税务、统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装饰装修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
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第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的权利。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 在本市从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等级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
资质申请办法、资质等级标准和经营范围分别按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规定办理。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八条 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确定范围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第九条 省外的装饰装修企业在本市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成立分支机构,并且持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手续。第十条 用于装饰装修的材料应当符合有关设计要求和国家产品质量、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等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及使用范围等标识。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依法与装饰装修施工方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
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应当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装饰装修工程基本情况和承包方式;
(三)用于装饰装修的主要材料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数量;
(四)开工、竣工时间;
(五)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期限;
(六)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办法;
(七)保修范围、期限;
(八)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第十二条 危险房屋不得进行装饰装修。第十三条 在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企业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拆改承重墙、柱、板和基础结构,拆除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
(二)将房间、阳台改为卫生间;
(三)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
(四)擅自拆卸、改装燃气管道或者设施;
(五)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六)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设计立面、色彩、外观格式;
(七)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建筑构配件,或者未依法经消防技术审查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
(八)侵占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九)其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行为。
工商、建设、环保、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从事室内装饰设计和施工的,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从事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第五条 室内装饰工程的招标和投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市装饰办应当加强室内装饰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七条 装饰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该项目工程资质的企业。装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营业范围和自身承担能力进行经营,不得越级承包工程,不得倒手转包工程。第八条 室内装饰应当由具有室内装饰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其设计应当安全、适用、经济、新颖,符合规范。第九条 室内装饰工程施工手续,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外地室内装饰企业来本市从事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的,应当持室内装饰有关资料到市装饰办进行备案。第十一条 室内装饰不得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物结构的安全,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已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不得进行室内装饰施工。第十二条 室内装饰施工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艺规程和质量规范,使用符合环保和消防安全规定的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装饰材料不得进入装饰市场。第十三条 室内装饰施工现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控制粉尘、废弃物及噪声。第十四条 下列室内装饰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一)政府投资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型公共设施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十五条 室内装饰工程竣工后,根据国家标准,通过对工程质量以及室内氡、甲醛、氨等的含量指标进行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市装饰办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前款规定的相关监督工作。第十六条 市装饰办应当加强装饰行业的职业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装饰行业职工持证上岗和职称评定工作。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应当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装饰装修工程基本情况和承包方式;
3.用于装饰装修的主要材料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数量;
4.开工、竣工时间;
5.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期限;
6.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办法;
7.保修范围、期限;
8.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9.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二、在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原设计企业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拆改承重墙、柱、板和基础结构,拆除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
2.将房间、阳台改为卫生间;
3.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
4.擅自拆卸、改装燃气管道或者设施;
5.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6.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设计立面、色彩、外观格式;
7.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建筑构配件,或者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
8.侵占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9.其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行为。
法律依据:《贵阳市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装饰装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古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军事管理区的建筑的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是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原有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内部空间和外表通过设计、施工达到一定艺术效果和环境质量要求的工程活动。
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含玻璃幕墙工程)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装饰装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工商、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共同做好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推进行业自律,践行行业公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行业信用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受理装饰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解决装饰装修纠纷。第五条 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坚持保证质量、确保安全、美观实用、节能节材、环境友好、相邻和?车脑?,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市容卫生、房屋安全等规定和标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采用环保型、节能型新型材料。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业主、使用人。第七条 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装饰装修工程或者提供中介服务。
取得装饰装修资质的施工单位,还应当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设计图签、图章、执业证章不得涂改、出借、借用、冒用、买卖和伪造。第八条 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技术工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上岗证书。第九条 装饰装修工程实行属地管理。市外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到本市承揽装饰装修工程或者提供中介服务的,应当依法接受所在地装饰装修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条 装饰装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并对其施工质量负责。
装饰装修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监理合同,代表装饰装修人实施工程监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第十一条 建筑物的使用人对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时,应当征得该建筑物产权人的书面同意;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提供书面同意书和该建筑物租用合同。第十二条 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不得进行装饰装修。第十三条 用于装饰装修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要求、产品质量和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及厂址。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有害物质超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装饰装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第十四条 在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含外立面)、承重结构、增加楼面屋面荷载;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
(三)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或者建筑构件;
(四)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
(五)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涉及前款(一)、(三)、(四)项内容的,应当提供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和城市规划、消防、燃气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装修房子是一件痛苦的事,选装修公司很重要的。找对了一个装修公司要省很多心,找错了的话有的业主甚至都不敢装修了,怕出现各种纠纷。可见装饰公司的选择有多重要!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家庄市装饰公司最新排名情况的前五家介绍,给大家找装饰公司提供一个方向。
石家庄乐豪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石家庄乐豪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经过十年的沉淀和发展,成为国内家装行业一站式F2C模式的开创者,中国一站式精装,高端私人定制专家。运营全品类自有品牌主材的成功实践者,纵向一体化的涵盖了整个家居产业链,被誉为家装行业的宜家。已经为国内数十家大型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过精装修服务,包括万科、万达、龙湖、中海、天泰、海尔、台湾宝佳等等,是全国一站式精装修公司。
公司规模:3家门店/200人设计团队/100个施工班组
深化预算:水电预算决算不超5%,拆旧/改墙/改地/找平等项目,合同明确个项工艺单价,除水电决算,其余部分决算不超5%
石家庄生活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公司成立于03年,起源于四川成都,集团名称叫做时代联创,旗下有时代联创金融公司,朗润装饰,和生活家装饰。公司用4年的时间就做到了产值14个亿。目前全国现在已经有了18家分公司,石家庄生活家是第16家分公司。
公司规模:1家门店/180人设计团队/30支以上施工队有8848.14平米的实景样板间。
深化预算:水电包干,拆旧/改墙/改地/找平等项目,合同明确个项工艺单价,其余部分决算不超5%
石家庄城市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石家庄城市人家成立于2005年6月,公司秉承集团总公司倡导的为客户营造“健康家居、健康生活”的服务宗旨,致力于环保、健康家装,并取得了丰硕成果,得到了省城百姓的广泛信赖和高度认可,被誉为“健康家居使者”。石家庄城市人家从规模上、人数上、产值上、品牌上,已成为石家庄最大的专业家庭装修公司之一,有着较大的影响力和美誉度,是中国建筑协会会员单位、北京室内装饰协会“绿色装饰企业”、北京工商联装饰行业商会“会员单位”、石家庄市家装行业优秀标兵企业、北京室内装饰协会理事单位、北京室内绿色装饰专业委员会会员、石家庄市装饰协会会员单位。石家庄公司总部设在先天下九派大厦,现有七个店面,(先天下店面、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广场店面、军创国际店面、怀特店面、美迪亚店面、万象天成店面、红星美凯龙方北二期店)。拥有资深设计师150多人,施工班组100多支。
公司规模:5家门店/200人设计团队/150个施工班组
深化预算:水电预算决算不超5%,拆旧/改墙/改地/找平等项目,合同明确个项工艺单价,除水电决算,其余部分决算不超5%
石家庄万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石家庄万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以家庭装修,工装,设计,装修主材批发为主营。由瓷砖,吊顶,壁纸,橱柜,卫具,木门,合金门,窗帘,乳胶漆等多家厂家支持供货,联合经营的装饰材料展厅。是真正百姓实用实惠的装饰材料货源,承诺同等质量价最低。低碳,环保,新生活!以质量求保障,以信誉求发展!800平米的一站式购装修主材的展厅,还可以提供设计,装修等全套一站式服务,可以给客户带来省时间,省经历,省钱的优质服务,地处石家庄市裕翔街环城水系西码头,伟健花卉市场西南角家庭装修建材展厅!环境优美,空气新鲜,交通便利,有大型免费停车场,优秀的装修设计师,踏实肯干的员工,期待您的光临!
公司规模:2家门店/15-30人设计团队/30支以上施工队
深化预算:水电预算决算不超5%,拆旧/改墙/改地/找平等项目,合同明确个项工艺单价,除水电决算,其余部分决算不超5%
石家庄龙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龙睛装饰这个名字来源于古代典故“画龙点睛“,点睛之龙,活灵活现,一飞冲天。为画中之龙点睛,为龙的传人美家。龙睛装饰携手加拿大领先设计事务所,打造家居精致设计。加拿大领先设计事务所是一所独一无二的室内设计机构,已经为加拿大业主服务近30年。曾为无数新住宅设计装修,获得多个国际设计大奖。龙睛装饰秉承国际现代家装设计理念,将国际先进设计经验和模式同中国风水文化有机结合,注重家居人性化设计,健康环保,趋吉避凶,施工工艺精益求精。以业主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打造完美之家。龙睛装饰主创设计团队全部为业内资深高级设计师,风水方面由科学风水第一人刘立强先生参与设计,是集家具、建材、风水、设计、施工于一体,提供全方位管家式服务的家装公司。
公司规模:拥有30人的专业设计团队,专业的施工团队。
深化预算:确定所有项目和预算。
上面这些装饰公司都是和我们土巴兔网站合作的,都是靠谱可信的。在我们正规可信的土巴兔网站上找装饰公司,能避免出现被骗的现象。除了公司介绍、公司规模和深化预算这些方面,大家想知道这些公司的专风格、承接价位等都可以上我们土巴兔网站了解到。希望上面石家庄市装饰公司的介绍能帮助到大家。
工商、建设、环保、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四、第四条修改为:“从事室内装饰设计和施工的,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从事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五、删除第五条。六、第六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七、删除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八、第九条修改为:“室内装饰工程施工手续,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九、第十五条改为第七条并修改为:“装饰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该项目工程资质的企业。装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营业范围和自身承担能力进行经营,不得越级承包工程,不得倒手转包工程。”十、删除第十六条。十一、第十七条改为第五条并修改为:“室内装饰工程的招标和投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市装饰办应当加强室内装饰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十二、删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十三、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并修改为:“外地室内装饰企业来本市从事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的,应当持室内装饰有关资料到市装饰办进行备案。”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室内装饰不得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物结构的安全,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已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不得进行室内装饰施工。”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室内装饰施工现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控制粉尘、废弃物及噪声。”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下列室内装饰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一)政府投资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型公共设施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十七、删除第二十二条。十八、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八条并修改为:“室内装饰应当由具有室内装饰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其设计应当安全、适用、经济、新颖,符合规范。”十九、第二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并修改为:“室内装饰工程竣工后,根据国家标准,通过对工程质量以及室内氡、甲醛、氨等有机化合物的含量指标进行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二十、第二十五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二款并修改为:“市装饰办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前款规定的相关监督工作。”二十一、删除第二十六条。二十二、第二十七条改为第十二条并修改为:“室内装饰施工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艺规程和质量规范,使用符合环保和消防安全规定的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装饰材料不得进入装饰市场。”二十三、增加一条为第十六条:“市装饰办应当加强装饰行业的职业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装饰行业职工持证上岗和职称评定工作。”二十四、删除第二十八条。二十五、第二十九条改为第十七条并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二十六、删除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二十七、第三十二条改为第十八条并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二十八、删除第三十三条。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是指装饰装修人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行为,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装饰装修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装饰装修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装饰装修活动管理的协调机制,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工商行政、城乡规划、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装饰装修活动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进行指导,支持和帮助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有序开展工作。
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引导装饰装修企业规范行业服务及行业行为,推动装饰装修行业健康发展。第五条 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和安全生产、消防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提倡逐步减少毛坯房供应,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进行装饰装修的成品房。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 从事装饰装修活动设计、施工、监理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八条 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执业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从事特殊工种的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严格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保障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第九条 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冒用、买卖和伪造。第十条 装饰装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装饰装修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监理合同实施工程监理。
检测单位接受装饰装修人的委托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强制性标准,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第十一条 用于装饰装修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要求、产品质量、有害物质限量及防火性能等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及厂址等产品标识。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鼓励采用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第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制定遵义市装饰装修工程书面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三条 在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
(二)擅自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设计立面、色彩、外观格式;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四)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
(五)擅自拆卸、改装燃气管道或者设施;
(六)将生活污水管道接入雨水管道和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排水设施;
(七)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构配件,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
(八)侵占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九)乱堆乱放建筑材料,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基础设施;
(十)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十一)其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