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高层建筑外墙保温防火等级要求是多少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其他层不应小于3mm。(四)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五条 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二)建筑高度小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mm。
A类防火门又称为完全隔热防火门,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同时满足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耐火等级分别为0.5h(丙级)、1.0h(乙级)、1.5h(甲级)和2.0h、3.0h。
B类防火门又称为部分隔热防火门,其耐火隔热性要求为0.5h,耐火完整性等级分别为1.0h、1.5h、2.0h、3.0h。
注意事项:
在高层建筑中特别不建议使用,由于岩棉比较松散,岩棉丝比较短,互相拉结力很小,大部分岩棉靠固定锚栓和外层钢丝网来固定,并且由于岩棉吸水率高,如果外墙出现渗漏,水进入岩棉内,重力更大。
通过冬季冻融,极有可能出现岩棉脱落和外墙涂料脱落,高层建筑如果出现这种问题后果很严重,所以建议高层建筑谨慎使用。另外岩棉由于比较松软,大面积粘贴时外表面容易出现凸凹不平,如果外墙刷平涂涂料,效果不大好。
二、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09]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
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
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其他层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二)建筑高度小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
(五)基层墙体内部空腔及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第六条按本规定需要设置防火隔离带时,应沿楼板位置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m的A级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
第七条建筑外墙的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建筑外墙采用可燃保温材料时,不宜采用着火后易脱落的瓷砖等材料。
第三章屋顶
第八条对于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烧体的建筑,其屋顶的保温材料不应低于B2级;其他情况,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第九条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第十条屋顶防水层或可燃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
第四章金属夹芯复合板材
第十一条用于临时性居住建筑的金属夹芯复合板材,其芯材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
第五章施工及使用的防火规定
第十二条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温材料进场后,应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完全覆盖。
(二)需要采取防火构造措施的外保温材料,其防火隔离带的施工应与保温材料的施工同步进行。
(三)可燃、难燃保温材料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宜做到边固定保温材料边涂抹防护层。未涂抹防护层的外保温材料高度不应超过3层。
(四)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其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
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
(五)不得直接在可燃保温材料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热粘结法施工。
(六)施工用照明等高温设备靠近可燃保温材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
(七)聚氨酯等保温材料进行现场发泡作业时,应避开高温环境。施工工艺、工具及服装等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八)施工现场应设置室内外临时消火栓系统,并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九)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工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十三条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日常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外墙和屋顶相贴邻的竖井、凹槽、平台等,不应堆放可燃物。
(二)火源、热源等火灾危险源与外墙、屋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加强对火源、热源的管理。
(三)不宜在采用外保温材料的墙面和屋顶上进行焊接、钻孔等施工作业。确需施工作业的,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并应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将裸露的外保温材料进行防护处理。
(四)电气线路不应穿过可燃外保温材料。确需穿过时,应采取穿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八条对于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烧体的建筑,其屋顶的保温材料不应低于B2级;其他情况,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第九条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第十条屋顶防水层或可燃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
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的材料。故钢结构屋面保温棉应采用燃烧性能为的材料。( KING纠结)
公安部65号文的要求: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外墙保温材料可根据防火等级进行划分
1、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如WW无机保温材料、岩棉、玻璃棉、泡沫玻璃、泡沫陶瓷、发泡水泥等。
2、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如特殊处理后的聚氨酯、酚醛、胶粉聚苯粒等。
3、燃烧性能为B2级的保温材料:如模塑聚苯板、挤塑聚苯板、聚氨酯、聚乙烯等。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扩展资料:
对于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烧体的建筑,其屋顶的保温材料不应低于B2级;其他情况,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屋顶防水层或可燃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 第四章 金属夹芯复合板材。
用于临时性居住建筑的金属夹芯复合板材,其芯材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防火保温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墙防火保温材料
根据国家《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和《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等要求,保温材料分A(不燃)、B1(难燃)、B2(可燃)、B3(易燃)几个等级。
并要求外墙保温材料燃烧等级宜为A级,且不低于B2级,高度大于100米以上的建筑必须用A级保温材料;高度大于等于60小于100米建筑,不低于B2级保温材料,用B2级时,每层必须用A级材料做为防火隔离带;高度大于等于24米小于60米的建筑,不低于B2级,用B2级时每两层设防火隔离带,小于24米建筑可以用B2级,每三层施防火隔离带。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扩展资料:
消防安全措施
(1)施工现场不抽烟,设定专门吸烟区,烟头不准随意抛扔。
(2)易燃易爆物品专库存放,远离火源热源,仓库严禁使用碘钨灯,照明使用高压水银灯,室内通风良好。
(3)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施工垃圾。
(4)施工现场每个楼面配置灭火器,位置明显,不随意变动。
(5)熟悉消防器材用法,专人检查,保持完好。
用电安全措施
(1)所有用电,专人负责,严禁非电工人员接驳电源。
(2)接驳电源先切断电源,严禁带电作业。
(3)所有电线须用双层胶皮护套线,电线须架空,架设顺牢固,不得绑在金属管道或结构物上。
(4)使用空气开半或漏电开关,插头、插座保持完好,电气开关不能一物多用。
(5)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须有可靠接地,并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使用,手用电动工具要保持良好,使用时注意安全。
施工条件
1.施工现场的环境温度和基层墙体表面温度在施工及施工后24小时内不得低于5℃,一般在5-35℃环境下施工。
2.风力不得大于5级。
3.基层墙面干燥。
4.阴雨天不能施工。
5.不能在强风环境中或夏季高温、阳光直射的墙面上施工,以避免材料在施工中失水过快而出现毛细裂缝。
6.应避免尚未硬化的材料受到相对恶劣的气候条件的直接作用,特别是避免雨水的冲刷:必要时对新施工的墙面加以保护。
7.应随时掌握后三天的天气情况,如若出现下雨天严禁施工。
8.工序要求:外墙施工没有交叉作业。
9.洁净度要求:基层墙面必须彻底清除表面的浮灰、污渍、脱模剂、空鼓、突出物及风化物等影响粘结强度的异物。
10.平整度、垂直度要求:以2米的靠尺检查,最大偏差应小于4mm;超差部位应修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外墙保温
国家在2007 时出台了GB50411-2007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其中就对建筑节能施工质量进行明确规定。
目前,节能验收必须有当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到场验收,而且必须出具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现场检测报告。
各地监督部门为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也称建委,设立的节能办公室监督完成。
如果是住宅工程,还必须进行工程节能系数的设计值在制定位置进行公示。
扩展资料:
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小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mm。
4、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
5、基层墙体内部空腔及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