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和施工设计的区别
性质不同,特点不同。
1、工程设计是设计中的重要阶段,是一个极富有创造性的设计阶段,同时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施工设计为工程设计的一个阶段,在初步设计、技术设计两阶段之后。
2、工程设计对于工业项目来说包括建设项目各分部工程的详图和零部件,结构件明细表,以用验收标准方法等。施工设计包括设计要求分析、系统功能分析、原理方案设计几个过程。该阶段主要是从分析需求出发,确定实现产品功能和性能所需要的总体对象(技术系统),决定技术系统。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相融合,提高公路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推进现代工程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以下简称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第三条 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路工程实行总承包。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交通机电、房建及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
项目法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总承包的范围。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工程总承包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总承包合同相关当事方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进行督查,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进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总承包单位进行信用评价。第二章 总承包单位选择及合同要求第五条 总承包单位由项目法人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
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并落实建设资金后进行。第六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要求:
(一)同时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财务能力,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关于勘察设计、施工能力、业绩等方面的条件要求;
(三)以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四)总承包单位(包括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下同)不得是总承包项目的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第七条 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在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应当对招标内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报价组成、合同工期、分包的相关要求、勘察设计与施工技术要求、质量等级、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要求、保险要求、费用支付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第八条 总承包招标应当向投标人提供初步设计文件和相应的勘察资料,以及项目有关批复文件和前期咨询意见。第九条 总承包投标文件应当结合工程地质条件和技术特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初步设计的优化建议;
(二)项目实施与设计施工进度计划;
(三)拟分包专项工程;
(四)报价清单及说明;
(五)按招标人要求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技术方案;
(六)以联合体投标的,还应当提交联合体协议;
(七)以项目法人和总承包单位的联合名义依法投保相关的工程保险的承诺。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60天。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施工图设计技术方案的具体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人有权使用未中标人的技术方案的,一般应当同时明确给予相应的费用补偿。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和施工难度确定评标方法。
评标专家抽取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包含勘察设计、施工等专家,总人数应当不少于9人。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和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风险的合理分担。风险分担可以参照以下因素约定:
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一般包括:
(一)项目法人提出的工期调整、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建设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
(二)因国家税收等政策调整引起的税费变化;
(三)钢材、水泥、沥青、燃油等主要工程材料价格与招标时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四)施工图勘察设计时发现的在初步设计阶段难以预见的滑坡、泥石流、突泥、涌水、溶洞、采空区、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与处治费用可以约定由项目法人承担,或者约定项目法人和总承包单位的分担比例。工程实施中出现重大地质变化的,其损失与处治费用除保险公司赔付外,可以约定由总承包单位承担,或者约定项目法人与总承包单位的分担比例。因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措施不当造成的上述问题,其损失与处治费用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五)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
除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可以约定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其与施工承包方式的最大区别是前者的招标人不再提供工程设计图纸,只提供基本的工程方案设计/工艺设计作为招标条件,而将此后的工程设计与施工责任及相应风险转移给一个总承包人。
优点:有利于工程设计与施工之间的衔接配合,可以避免相互脱节而引起的差错、遗漏、变更、返工及纠纷;可以合理组织分段设计与施工,缩短建设工期。
缺点:招标人对工程设计细节和施工的调控影响力较小,所以通过招标选择设计施工专业素质以及综合协调管理水平较高的总承包人,并合理清晰界定相关责任、风险显得至关重要。
2、设计施工一体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印发的管理条件文件,也是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
设计-施工总承包( D-B )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工程总承包还可采用设计-采购总承包( E-P )、采购-施工总承包 (P-C) 等方式。
于国内目前采用的施工总承包方式在传统承包模式下,施工和设计是分离的,双方难以及时协调,常常产生造价和使用功能上的损失。在建设工程的造价上,设计对造价的影响占到80%以上,降低工程造价,最重要的阶段就在于设计,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设计和施工过程的深度交叉,能够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最大幅度地降低成本。
传统的建设模式在勘察设计、施工采购各主要环节之间存在互相分离与脱节的弊端,一般建设周期长、效率不高。而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由于工程总承包单位有能力从事或统辖建设工程设计、施工、采购、招标、安装的所有工作,属于知识型大功能齐全的配套系统企业,可以调动各专业在很短时间内完成既定的需求。
传统的建设工程业主最关注的是施工过程质量的管理控制,开始的环节是在施工图完成以后才进入,但实行工程总承包以后其节点一般是从初期设计开始直到项目竣工交钥匙,带来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理念的重大转变。建设项目总承包已超越了设计单位仅凭业主设计任务合同书要求,来设计和施工企业单纯按蓝图施工和设备安装的范畴了。工程总承包带给承包商优化方案和加深施工技术创新的活力,也能为业主和承包商降低费用提供了一些空间,逐步成为业主和承包商相融合的综合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