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热勘查规范
法律分析:1、地热资源助查工作分为普查、详查、勘探三个阶段。勘探阶段之后,为地热田开发地质工作。
2、地热田勘查工作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3、按规定的勘查阶段循序渐进,对地热地质条件简单或现有资料较多的小型地热田的勘查,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或合并上述勘查阶段。
4、在勘查程序上必须严格遵循在充分搜集利用已有资料的基础上.先进行航卫片解译、地面地质、地球化学、地球物理等项工作,然后再上钻探的原则。没有上述工作的综合研究成果,不得盲目布置钻探工作。
5、勘查工作内容和投入的工作量应根据勘查阶段、勘探类型和工作区地热地质复杂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应选择经济有效的勘查技术方法、手段和合理的设计施工方案,达到工作阶段的要求。
6、由详查阶段转入勘探阶段,一般应与使用部门对口,应具有使用单位的委托书或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书或省、市、自治区厅(局)级以上(含厅局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任务书。
7、各阶段的勘查工作,必须按本规范要求编写勘查设计书,经主管部门审定后严格组织实施。设计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目的、任务、地理概况、研究程度、区域地质、地热地质条件、工作布置及工作量、地热流体的动态观测、储量计算与评价方法、人员组成、设备、工作计划、钻探施工设计、经济预算、预期成果和提交报告时间等。
8、各勘查阶段工作结束后,应编写阶段报告,按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供建设使用的勘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或省(区、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未提交上一阶段报告和未经技术经济论证的认可,不得转入下一阶段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勘察是指勘察人对工程的地理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包括对工程进行测量,对工程建设地址的地质、水文地质进行调查等工作。工程设计是指设计人对工程结构进行设计、工程价款的进行概预算。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勘察人、设计人完成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发包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的协议。勘察、设计合同明确了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般包括提交勘察或者设计基础资料、勘察或者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勘察或者设计的质量要求、勘察或者设计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提交勘察或者设计基础资料是发包人的义务,勘察或者设计的基础资料是指勘察人、设计人进行勘察、设计工作所依据的基础文件和情况。勘察的基础资料包括可行性报告,工程需要勘察的地点、内容,勘察技术要求及附图等。设计的基础资料包括工程的选址报告等勘察资料以及原料(或者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为了保证勘察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提交与勘察设计有关的基础资料的期限。
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是勘察人、设计人的基本义务。勘察文件一般包括对工程选址的测量数据、地质数据和水文数据等。勘察文件往往是进行工程设计的一个基础资料,勘察文件的交付能够影响设计工作的进度,因此,当事人应当在勘察合同中明确勘察文件的交付期限。设计文件的期限是指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交付设计文件的期限。设计文件主要包括建设设计图纸及说明,材料设备清单和工程的概预算等。设计文件是工程建设的依据,工程必须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因此设计文件的交付期限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的期限,所以在设计合同中应当明确设计文件的交付期限。
勘察、设计的质量要求主要是指发包人对勘察、设计工作提出的要求。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按照勘察设计规范和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工作,按时提交符合质量要求的设计文件。设计质量要求条款明确了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也是确定勘察人、设计人工作责任的重要依据。
勘察、设计费用是发包人对勘察人、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的报酬。支付勘察、设计费是发包人在勘察、设计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因此在勘察、设计费用条款中应当明确勘察、设计费用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地点、期限等内容。
其他协作条件是指双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勘察、设计工作顺利完成所应当履行的相互协助的义务。发包人的主要协作义务是在勘察、设计人员入场工作时,为勘察设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以保证其正常开展工作。勘察设计人的主要协作义务是配合工程建设的施工,进行设计交底,解决施工中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和工程验收等。对于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复杂的民用工程应当派人现场设计,并参加隐蔽工程的验收等。
当然勘察设计合同不只是包括这些条款,如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履行地点和方式、勘察、设计工作的范围与进度、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也是勘察设计合同所应当具备的条款。此外,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确定其他必要的条款。
本条例所称的工程设计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综合性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并提供设计文件的活动。第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省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规程,保证勘察设计质量。
工程设计应当积极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有利于节约资源,提高建设工程综合效益。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统一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专业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未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领资格证书,应当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由所在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查。省属单位由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查。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格,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划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甲、乙级资格等级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查同意后,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丙、丁级资格等级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第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核定的资格等级及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因工程勘察设计业务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同资格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进行联合设计。联合设计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第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业务,应当按规定申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无收费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向业主收取工程勘察设计费用。第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条件。
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业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聘用离退休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借用其他单位的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应当征得被借用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被借用人员在被借用期间不得同时在原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可以对其他单位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问题提供咨询,但不得以技术咨询的名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十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挂靠、许可其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格证书、图签、印章,也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第三章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与承接第十四条 业主对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委托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
投资额较小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其投资额的具体标准,由各市(地)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方案竞选的建筑工程设计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可以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委托给具备相应资格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委托给个人和不具备相应资格等级的单位。
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个人的名义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一、设计书编写+的准备工作
(一)充分收集、分析与任务有关的资料,含以往地质、物探(含物性)、化探、遥感等资料。做到充分利用以往资料,不做重复工作;分析在以往工作成果基础上获得新成果的可能性和新成果的价值;分析方法的有效性;充分利用先进适用的方法技术获取最大的地质找矿成果。
(二)认真领会任务书的各项要求,特别是有关地质效果的要求。若认为任务书中某些要求不明确,应及时向下达任务书的单位进一步阐明。若认为任务书中某些要求难以达到或不甚合理,应与任务书下达单位协商调整。
(三)必要时,应在设计前进行现场踏勘和方法有效性试验。
二、设计书编写的依据
(一)任务书
(二)有关法规
(三)承担单位现有的方法技术
(四)有关质量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
1、GBT/1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
2、DZ/T0171-96大比例尺重力勘查规范
3、DZ/T0071-93地面高精度磁测技术规程
4、DZ/T0070-93时间域激发极化法技术规定
5、DZ/T0072-93电阻率测深法技术规程
6、DZ/T0073-93电阻率剖面法技术规程
7、DZ/T0081-93自然电场法技术规程
8、DZ/T0084-93地面甚低频电磁法技术规程
9、DZ/T 水文测井工作规范(报批稿)
10、DZ/T 地球物理勘查名词术语(报批稿)
11、GB/T14499-93地球物理勘查技术符号
12、DZ/T0069-93地球物理勘查图式图例及用色标准
13、其它新颁布的有关行业技术标准和中国地质调查局颁布的部门技术标准
(五)勘查登记证书
三、设计书编写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任务书要求
(三)方法技术选择及工作量安排兼顾有效、先进、经济三方面要求
四、设计书内容与格式(见附录设计书编写提纲)
五、设计书文字应通顺、条理简练,文图并茂
六、允许并鼓励提供多方案,以便对比
附:设计书编写提纲
第一章 前言
1、项目来源及任务书全文
2、勘查登记情况
3、工作区交通位置及自然、人文地理概况;仅叙述与野外作业、生活有关的部分。要特别说明野外作业的通行和森林条件,自然与人文障碍物、干扰源和与作业有关的地方法规(如青苗、牧场和森林赔偿等)
4、以往有关工作的工作程度:列出项目名称,工作年份,工作单位及本次工作有关的工作成果
第二章 工区地质概况及地球物理特点
1、简述区域地质特点(大地构造位置、地区、岩浆岩、构造、矿产)
2、详述待查矿产的矿床、矿体特征(埋深、大小、产状、方位等)和控矿因素
3、详列以往或邻近地区或类似条件的物性资料和干扰因素。并分析方法的有效性(能解决什么地质-矿产问题及解决到何种程度和存在什么天然和人工干扰)
4、若工区以往进行过相同或类似方法的勘查工作,应描述矿体异常特征及干扰体异常特征
第三章 野外工作部署、方法选择及技术指标
1、工作部署及依据:含测区选择\比例尺和测网选择\精测剖面布置等。测区选择要满足有足够正常场和在最小冗余原则下尽量规整的要求。比例尺和测网选择要满足发现最小有意义及测线垂直主构造线方向等要求。精测剖面要布置在异常地段且满足定性、定量反演的要求。还应说明与地质工作、化探工作的衔接关系或配合关系。
2、工作方法技术选择及依据:根据任务要求、不同岩矿物性特点、测区自然景观条件等选择先进适用的物探方法和测地方法。单方法定性难度大时,应投入综合物探方法或与化探方法综合。综合方法可以同测网、同面积测量,也可以一种方法为主,其他方法只查证主方法发现的异常。
当方法的有效性不能确认或某些技术不能肯定时,应在设计过程中进行试验或写明开工前进行试验,依据实验结果选择方法与技术。
技术指标、技术要求选择及依据:凡有行业技术规范和中国地质调查局技术规范的,可直接引用规范中规定的技术指标和技术要求。尚没有行业技术规范和中国地质调查局技术规范的,或有特殊要求的,应设定技术指标和技术要求,并说明其依据。
技术指标应列全。
3、物性工作:应满足异常定性、定量反演的要求。在照顾到均匀分布的情况下,凡能采集到标本时,都应在主要异常中心部位采集标本。磁法应采集定向标本。物性工作除部署标本采集与测定外,有条件时应通过其它方法获取物性资料,例如收集测井资料、井旁测深等。
4、质量检查方法与要求:含均匀(时间、空间)分布,检查比例、检查方式(一同三不同等)、超差处理原则等。
5、主要工作量
第四章 资料整理、处理与解释推断
1、资料整理方法与要求:含资料整理、图标方法与要求、室内质量控制方法、计算及图示错误率指标等。
2、数据处理方法的选择、要求及依据:每一种处理方法应有明确的目的;应有资料处理后的质量控制和质量检查要求。
3、解释推断:含定性、定量反演。定性解释应贯彻每一个编号异常都要解释的原则和室内对比与野外现场踏勘相结合的原则。凡有定量反演可能性的资料,均应进行定量反演。定量反演方法的选择应列出依据。应有定性、定量反演质量控制与质量检查要求。
4、报告编写:含报告编写要求、报告内容格式(参见相应规范)及预计提交成果。
第五章 预期提交成果
主要阶段性和最终成果内容(报告、图件、数据等)及提交时间。
第六章 质量管理与进度安排
1、进度安排:含野外、室内各项工作的进度安排。
2、质量管理:含质量管理模式(应符合中国地质调查局的要求)、质量保证措施。
第七章 组织管理及人员编制
人员编制:含分工、责任、每个人的工作量满载情况等。
第八章 经费预算
按《中国地质调查局项目设计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要求编写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以下简称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目标,对其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所需的设计文件,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对本专业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工程建设应当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推行技术创新,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新型材料,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建设工程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七条 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对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控告。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八条 实行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制度。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第九条 申领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相应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勘察、设计资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甲、乙级勘察、设计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丙、丁级勘察、设计资质,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分立、合并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分立、合并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第十条的规定重新申领资质证书。
勘察设计单位的名称、地址、隶属关系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持有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与资质等级相应的勘察设计咨询和勘察设计技术服务等业务。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作为一个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认定条件。
勘察设计人员不得私自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允许个人或者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第十五条 实行勘察设计资质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审批资质的机关负责办理,但不得收取年检费用。审批资质的机关应当对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勘察设计单位,按规定权限调整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第十六条 禁止转让、涂改、伪造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资质专用章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限制。
属于招标范围的勘察、设计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招标、投标。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业主必须将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禁止将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个人和无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符的勘察设计单位。
勘察、设计项目的承包方必须按照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核定的等级和范围承包勘察、设计项目。禁止个人和无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承包勘察、设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