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的设计阶段包括什么
建设项目的设计阶段包括:设计前准备阶段—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较低和配合施工,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施工图预算是施工阶段造价计价与控制的重要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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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基础资料,设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深入研究,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具体设计。主要依据可研报告批复的内容和要求,编制实施该项目的技术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设计的图纸、主要设备和材料表以及工程概算书。初步设计是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开展项目招投标工作的依据。
设计是基本建设的重要环节。在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任务书已定的情况下,建设项目是否技术上先进和经济上合理,设计将起着决定作用。
按我国现行规定,一般建设项目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对于技术复杂而又缺乏经验的项目,经主管部门指定,需增加技术设阶段,对一些大型联合企业,矿区和水利枢纽,为解决总体部署和开发问题,还需进行总体规划设计或总体设计。 总体规划设计须能满足初步设计的开展、主要大型设备和材料的预先安排以及土地征用准备工作的要求。其内容包括下列文字说明和必要的图纸。
(1)建设规模
(2)产品方案
(3)原料来源
(4)工艺流程等概况
(5)主要设备配置
(6)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
(7)公用及辅助工程
(8)“三废”治理和环境保护方案
(9)占地面积估算
(10)总图布置及运输方案
(11)生产组织概况和劳动定员估计
(12)生活区规划设想
(13)施工基地的部署和地方材料的来源
(14)建设总进度及进度配合要求
(15)投资估算 初步设计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文字说明和必要的图纸:
(1)建设规模
(2)设计依据
(3)设计指导思想
(4) 施工场地规划
(5)产品方案、原料、燃料、动力的用量和来源
(6)工艺流程
(7)主要设备选址及配置
(8)总图运输
(9)主要建筑物、构筑物
(10)公用、辅助设施
(11)新技术采用情况
(12)主要材料用量
(13)外部协作条件
(14)占地面积及土地利用情况
(15)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方案措施
(16)生活区建设
(17)抗震和人防措施
(18)生产组织和劳动定员
(19)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20)建设顺序和期限
(21)总概算初步设计的深度应达到
(1)设计方案的评选和确定
(2)主要设备材料订货
(3)土地征用
(4)基建投资的控制
(5)施工图设计的控制
(6)施工组织的编制
(7)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等。 技术设计的内容,有关部门可根据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制定。它是为了解决某些重大或特殊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无法解决的某些技术问题而进行的。主要包括:
特殊工艺流程方面的试验、研究和确定
新型设备的试验、研制及确定
某些技术复杂慎重对待的问题的研究和方案的确定等。 施工图设计的内容,主要是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绘制出正确,完整和尽可能详尽的建筑、安装施工图纸。使得各有关方面能据此安排设备和材料的订货,制作各种非标设备以及安排施工。
建设工程设计的基本内容
一、所在地区的环境现状;
二、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
三、当地环保部门的意见和要求;
四、存在的问题。第七条 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阶段: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该管理办法之附件一或附件二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应有环境保护的专门论述,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
二、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
三、资源开发可能引起的生态变化;
四、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五、控制污染和生态变化的初步方案;
六、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或环境影响分析;
八、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第八条 初步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篇(章)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环境保护设计依据;
二、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名称、数量、浓度或强度及排放方式;
三、规划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四、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及其简要处理工艺流程、预期效果;
五、对建设项目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
六、绿化设计;
七、环境管理机构及定员;
八、环境监测机构;
九、环境保护投资概算;
十、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第九条 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必须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其环境保护篇(章)所确定的各种措施和要求进行。第三章 选址与总图布置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或选线,必须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对选址或选线地区的地理、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名胜古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工农业布局、自然保护区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进行调查研究,并在收集建设地区的大气、水体、土壤等基本环境要素背景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制定最佳的规划设计方案。第十一条 凡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废渣(液)、恶臭、噪声、放射性元素等物质或因素的建设项目,严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等界区内选址。
铁路、公路等的选线,应尽量减轻对沿途自然生态的破坏和污染。第十二条 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建设项目应布置在生活居住区污染系数最小方位的上风侧;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建设项目应布置在当地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下游;废渣堆置场地应与生活居住区及自然水体保持规定的距离。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设施用地应与主体工程用地同时选定。第十四条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雾、恶臭、噪声等物质或因素的建设项目与生活居住区之间,应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并采取绿化措施。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总图布置,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宜将污染危害最大的设施布置在远离非污染设施的地段,然后合理地确定其余设施的相应位置,尽可能避免互相影响和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