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供暖温度是多少度
正常供暖温度是16-24度,通常为18度。依据《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规定,冬季采暖标准为16-24℃。根据《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冬季采暖室内热环境卧室、起居室设计温度取16-18℃。
正常供暖温度是多少度
供暖是向建筑物供给热量,保持室内一定温度。方式有集中供暖、地板辐射供暖、燃气供暖。
集中供暖是清洁且有保证的一种供暖方式,价格便宜、安全性能相对较高。
地板辐射供暖的温度较为均匀,但对管材要求较高。燃气供暖可自行设定供暖时间,但存在安全隐患。
16~24度。一般都是18度。
依据《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即GB/T18883-2002。规定冬季采暖标准为16~24℃,符合这个标准的室内温度就是舒适的室内温度。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冬季采暖室内热环境卧室、起居室设计温度取16~18℃”。国家制定的“2002年小康型城乡住宅科技产业示范小区规划设计导则”中的室内环境质量标准项,规定冬季采暖地区室内温度为16~21℃。
扩展资料:
当温度低于12℃时,80%坐着的人感到冷,活动着的人有20%以上感到冷,卫生学将12℃作为建筑热环境的下限。一般情况下,最适合人体的环境温度是18℃到22℃,因个体差异而有所不同。
室内最适合温度应保持在室温达18℃时,相对湿度应保持在30-40%,室温达23℃时,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0-50%为最宜。家庭有宝宝的家庭,一般情况下,室内温度以20℃左右为宜,湿度宜保持在50%~60%。可根据小儿怕冷、怕热的特点适当调节。
因为综合环境、建筑、末端等各种因素,室温超过18℃以后,每增加一度,能耗增加20%。
当供暖温度超过22°C之后,室内空气会异常干燥,并由此影响人体自身的体温调节功能,造成体温上升,血管扩张,心率加快,内分泌紊乱等。同时温度过高也会提高家具、地板、石材等装饰材料里面有毒有害气体的挥发排放。相比较温度过低而言温度过高对身体的危害更大。
参考资料:人民网-北京今天零时正式供暖 室温标准必须达到18℃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北方供暖室内温度多少
目前中国实行集中供暖的地区有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河北、山西、山东、内蒙古、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一般来说,北方城市供暖的时间会从每年的11月中旬至次年的3月中旬,而温度特别低的城市会提早开始,所以具体会根据每年的温度来决定。
全国供暖时间最早、周期最长的地区是呼伦贝尔市北部地区,由于该地区地处大兴安岭林区,冬季漫长寒冷,所以一般在9月初就开始实施供暖了。
国家对供暖标准、供暖起始时间和标准温度没有相关政策,都是以各省市的地方性政策为主。
以黑龙江为例: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三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当地居民年度供热的起止时间,可以根据气象情况要求供热单位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给予供热单位适当补偿。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不得截留、倒卖或者转售热能;不得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温度。
第三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用户室内温度定期抽样测温制度,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签字。
第三十二条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扩展资料:
其他各省市供暖政策:
1、青岛市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2、哈尔滨
根据《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市规划区内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
县(市)供热起止时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
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得低于18℃,其他部位室温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相关设计规范标准。
居民用户室温检测方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3、长春
根据《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十月二十日零时至次年四月六日二十四时。
鼓励供热经营企业提前供热、延期停热。
气温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供热经营企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二条 供热期内,居民热用户室内供热温度昼夜不得低于十八摄氏度。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或者其他部分的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非居民热用户室内的供热温度由供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青岛政务网-青岛市供热条例
百度百科-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