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T 395-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简介
目录1 拼音2 英文参考3 前言4 1 范围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6 3 卫生学评价机构 6.1 3.1 基本要求6.2 3.2 人员要求6.3 3.3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6.4 3.4 设备要求 7 4 卫生学评价 7.1 4.1 评价依据7.2 4.2 评价内容与方法 8 5 评价报告9 附录A(规范性附录)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的基本仪器设备要求10 附录B(规范性附录)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表的编制 10.1 B.1 封面页10.2 B.2 首页 11 附录C(规范性附录)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书的编制 11.1 C.1 封面页11.2 C.2 首页11.3 C.3 正文 1 拼音
WS/T 3952012 gōng gòng chǎng suǒ jí zhōng kōng tiáo tōng fēng xì tǒng wèi shēng xué píng jià guī fàn
2 英文参考Hygienic evaluation specification of 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ventilation system in public buildings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由卫生部于2012年9月19日卫通〔2012〕16号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卫生部于2006年印发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自2013年4月1日起废止。
ICS 91.140.30
C 51
WS/T 395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Hygienic evaluation specification of 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ventilation system in public buildings
3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卫生部环境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秀珍、姚孝元、金银龙、刘凡、王俊起、戴自祝、陈连生、陈晓东、周连、余淑苑。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4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系统)的设计和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已投入运行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系统的卫生学评价参照执行。
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WS 39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WS/T 396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
6 3 卫生学评价机构6.1 3.1 基本要求3.1.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1.2 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实验室。
3.1.3 检测项目应当获得省级以上实验室资质认定。
6.2 3.2 人员要求3.2.1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3.2.2 专业技术人员 应有不少于5名与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公共卫生、卫生检测专业人员,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其中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40%。
3.2.3 专业人员应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6.3 3.3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并有完善的符合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质量的管理体系。
6.4 3.4 设备要求3.4.1 拥有量值准确可靠、性能良好,与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项目相配套的仪器设备,基本仪器设备见附录A。
3.4.2 仪器设备的配置应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并能良好运行。
3.4.3 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定量采样机器人应编制自校规程并定期进行不确定度评定。
3.4.4 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7 4 卫生学评价7.1 4.1 评价依据4.1.1 国家标准、规范,主要包括: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b)《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c)《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d) WS 394
e) WS/T 396;
f)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4.1.2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
a) 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
b) 建设项目概况资料;
c) 集中空调系统设计资料。
4.1.3 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7.2 4.2 评价内容与方法4.2.1 设计评价
4.2.1.1 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基本情况分析,主要包括:
a) 建设项目地点、总投资、平面布局、建筑面积;
b) 建设项目用途、服务人数;
c) 空调类型、气流形式和系统设计参数;
d) 冷却塔的类型和位置;
e) 新风口位置,过滤及防护设施;
f) 其他方面按WS 394的要求。
4.2.1.2 在基本情况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调查,主要包括:
a) 周边环境现状及危害因素,必要时进行监测;
b) 建筑物现况及自身卫生状况。
4.2.1.3 结合基本情况分析和现场调查结果,对集中空调系统设计资料进行评价,主要包括:
a) 温度、相对湿度、风速、噪声、新风量等设计参数;
b) 机房、风管、冷却塔、空气净化装置、加湿装置、应急关闭回风的装置、控制集中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清洗用的可开闭窗口等设备、设施;
c) 新风、排风、送回风等通风系统;
d) 空调水系统、气流组织、空调管道材质和保温材料等:
e) 新风口过滤网设置、防护设施等;
f) 冷却塔周边卫生状况等。
4.2.2 竣工验收评价
4.2.2.1 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a) 集中空调系统试运行时卫生状况;
b) 集中空调系统设备设置和布局。
4.2.2.2 卫生检测
4.2.2.2.1 样本量:
a) 抽样比例不应少于空气处理机组对应的风道系统总数量的5%,不同类型的集中空调系统,每类至少抽1套。应具有随机性、代表性和可行性;
b) 每套系统应选择3个~5个代表性部位;
c) 冷却水、冷凝水不少于1个部位;冷却水需采集平行样品;
d) 每套空调系统选择3个~5个送风口进行检测。PM10:送风口面小于0.1 m2,设置1个检测点,送风口面积大于0.1 m2,设置3个检测点;送风中细菌总数、真菌总数、β溶血性链球菌:每个送风口设一个采样点。嗜肺军团菌(根据实际情况选测),每个送风口设一个采样点;
e) 新风每个进风管不少于1个部位。
4.2.2.2.2 检测指标和方法按WS 394要求执行。
4.2.2.3 分析和评估
根据检测结果对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进行分析和评估。
4.3 评价结论和建议
根据评价结果分别作出评价结论,并针对发现的卫生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8 5 评价报告5.1 评价报告分为评价报告表、评价报告书两种形式。评价报告表的编制见附录B.评价报告书的编制见附录C。
5.2 评价报告是卫生学评价工作的总结性文件,应在基本情况分析、现场调查、卫生检测、评价分析的基础上.全面、真实地反映卫生学评价的全部工作,文字要求简洁、准确,用语规范,结论明确。
5.3 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评价依据、评价内容和方法、调查与检测结果分析、评价结论和建议。
9 附录A(规范性附录)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的基本仪器设备要求A.1 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的基本仪器设备要求见表A.1。
表A.1 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的基本仪器设备要求
测定项目
仪器设备
技术参数与要求
微生物
真菌检验实验室
培养箱
35℃±1℃或37℃±1℃
厌氧培养装置
普通冰箱、低温冰箱
紫外灯
波长360nm±2nm
涡旋震荡器
可达200r/min以上
离心机
滤膜滤器
可装直径45mm滤膜
恒温水浴
普通光学显微镜
荧光显微镜
体式镜
六级筛孔空气撞击式采样器
对空气中细菌的捕获率大于95%
微小气候及新风量
温、湿度计
温度最小分辨率0.1℃,测量精度±0.5℃
热电风速仪(风速计法)
相对湿度最小分辨率0.1%,测量精度±3%
最小读数应不大于0.1m/s
测量范围0.05m/s~30m/s
标准皮托管(皮托管法)
Kp0.99±0.01(或S型皮托管)
Kp0.84±0.01
微压计(皮托管法)
精度应不低于2%,最小读数应不大于1Pa
可吸入颗粒物
便携式PM10直读仪
仪器测定范围0.01mg/m3~10mg/m3
积尘量
分析天平
范围0g~80g,精度0.0001g
风管采样
定量采样机器人(运动系统、采样系统、监视录像系统、操作控制系统)
采样精度:与标准方法之间的相对误差<20%;
采样一致性:相同积尘量样品之间相对偏差<10%
10 附录B(规范性附录)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表的编制10.1 B.1 封面页封面页应包括:
a)“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表”名称;
b)报告表编号;
c)评价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d)报告表签发时间。
10.2 B.2 首页首页应包括:
a) 评价项目名称;
b) 评价项目地址;
c) 委托单位名称;
d) 委托单位地址;
e) 委托单位联系人;
f) 委托单位联系电话;
g) 评价技术负责人(包括签字);
h) 评价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职称、专业、签字);
i) 审核人(包括签字)。
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表见表B.1。
表B.1 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表
11 附录C(规范性附录)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书的编制11.1 C.1 封面页
封面页一般包括:
a)评价报告编号;
b)评价项目名称: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
c) 评价机构名称(包括盖章);
d) 报告编制日期。
11.2 C.2 首页首页一般包括:
a) 委托单位名称;
b) 委托单位地址;
c) 评价项目地址;
d) 委托单位联系人;
e) 委托单位联系电话;
f) 评价技术负责人(包括签字);
g) 评价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职称、专业、签字);
h) 审核人(包括签字)。
11.3 C.3 正文正文一般包括:
a) 评价项目名称;
b) 任务来源;
c) 评价目的;
d) 评价范围;
e) 评价依据;
f) 项目概况;
g) 评价内容与方法;
h) 分析、调查、检测数据与结果;
这需要看您的是在什么地区,例如广州、深圳、珠海等,属于广东地区的,应该由具有广东省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资质,与CMA资质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评价报告,方可用于卫生许可证复核、验收等用途。(以下样板供您参考的。)
第一条 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其他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本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前款要求.
第四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第五条 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第六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下列设施:
(一)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二)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四)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第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卫生学评价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
(一)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二)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
(三)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四)风管系统的清洗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专业机构应当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技术力量,并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和维护,并建立专门档案.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卫生学评价报告书
(二)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
(三)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
(四)空调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记录
(五)空调系统竣工图
(六)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第十条 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后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应急处理的责任人
(二)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等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停用后应采取的其他通风与调温措施.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立即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待其检测,评价合格后,方可运行:
(一)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
(二)空调送风中检出嗜肺军团菌,-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三)风管积尘中检出致病微生物
(四)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五)风管内表面真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六)风管内表面积尘量每平方米大于20克
(七)卫生学评价表明需要清洗和消毒的其它情况.
第十二条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
符合下列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方可继续运行:
(一)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的
(二)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保证该装置有效运行的
(三)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的.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立即停用,进行卫生学评价,并依照卫生学评价报告采取继续停用,部分运行或其它通风方式等措施.
第十三条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下列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一)开放式冷却塔
(二)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
(三)空气处理机组
(四)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
空调系统的冷凝水和冷却水以及更换下来的部件在处置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四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处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实施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公共场所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情况
(三)卫生学评价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情况.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改进经责令仍不改进的,予以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暂停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等控制措施:
(一)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流行的
(三)经检测,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重大隐患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风管系统清洗规范》由卫生部制定并发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术语含义如下: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风管系统: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用于处理和输送空气的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分.
空气传播性疾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
第二十条 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gōng gòng chǎng suǒ jí zhōng kōng tiáo tōng fēng xì tǒng wèi shēng guī fàn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由卫生部于2006年发布。2012年9月19日卫通〔2012〕16号卫生部发布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WS 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2006年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自2012年4月1日起废止。
2 1. 总则为了预防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传播传染病,保护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空调系统的一般卫生要求、传染病流行期卫生要求、净化消毒装置卫生要求、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管理要求。
3 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系统,其它场所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4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96639673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GB/T 18204.1 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
卫生部 消毒技术规范
5 4. 术语与定义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给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处理、输送、分配,并控制其参数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4.2 空气传播性传染病
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传染病。
4.3 空气净化
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去除室内空气中的颗粒物、微生物和气态污染物。
4.4 可吸入颗粒物(PM10)
能够进入人体呼吸道的空气动力学当量质量中位径为10微米的颗粒物。
6 5. 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5.1 一般要求
5.1.1 空调系统新风量和运行参数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新风采气口的设置应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新风采气口应远离建筑物排风口和开放式冷却水塔。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
5.1.2 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和回风口应安装防鼠、防虫设施。
5.1.3 空调系统的过滤器(网)、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洗或更换。
5.1.4 空调房间内的送、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
5.1.5 空调系统的机房内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5.1.6 新建和改建的空调系统应设有可控制关闭回风等应急处理设施或设备。
5.1.7 空调系统的冷却水、冷凝水及送风的卫生要求。
5.1.8 空调系统冷却塔应保持清洁、每六个月清洗一次。
5.1.9 空调系统清洁(洗)后的清洁程度应达到:每平方米管道表面积尘量£1.0 克(擦拭法)。
5.1.10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预防空调系统传播疾病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等。
5.2 空气传播性传染病流行期间的卫生要求
5.2.1当地发生可能通过空调系统传播的空气传播性传染病疫情时,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应急预案。
5.2.2 公共场所内发现空气传播性传染病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时,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空调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报告疫情,并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其空调系统进行消毒处理。
5.2.3 无病例公共场所内空调系统的使用
5.2.3.1回风带有可控制装置的空调系统,应根据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的需要,关闭空调系统回风,避免建筑物内各房间、各区域的空气在空调系统内相互混合送入室内。
5.2.3.2以循环风为主,新、排风为辅的全空气系统应按照疾病控制工作的需要采用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当采用全新风运行时,空调机组只有送风机的,应封闭空调机组的回风口;空调机组既有送风机又有回风机的,应关闭空调回风机至送风通道的混风阀。无法全新风运行时,应按系统最大新风量运行,并采用安全、有效方法对回风或送风进行连续的消毒净化处理。
5.2.3.3 采用专用新、排风系统的空气水空调系统(风机盘管+新风系统),应按最大新风量运行。
5.2.3.4 在空调系统运行时,室内应合理开窗通风。
5.2.3.5空调通风系统的过滤器(网)每周清洗或更换一次,过滤器更换时应先消毒后更换。
5.2.3.6空调系统的表冷器、加湿器、新风机组、冷凝水盘应每周清洗消毒一次。
5.2.3.7 空调系统的开放式冷却塔应每周清洗消毒一次。
5.2.3.8 空调系统冷凝水和冷却水应进行消毒处理,不得任意排放。
5.2.3.9 对空调系统的部件表面消毒可选用各种含氯消毒剂,对风管内壁进行消毒时,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可使用过氧乙酸或臭氧。
5.2.3.10 空调系统需要清洁消毒时,应先进行系统或部件的清洁(洗),达到相应卫生要求后再进行消毒处理。
5.3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要求
5.3.1 空调系统配备净化消毒装置时,不宜选择化学消毒方法,应选择可以连续对空气进行净化消毒的物理方法,如过滤、静电吸附、紫外线等。不得使用可能产生有害物质的净化消毒装置。
5.3.2 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空调系统,净化消毒装置本身不得产生可进入空调系统的有害物质,净化消毒装置应当符合以下卫生要求。
5.3.3空调系统所使用的净化消毒装置应有专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5.3.4空调系统的净化消毒装置应经常检查,达不到表3的卫生要求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7 6.卫生学评价6.1 污染状况检测
6.1.1 对冷却水、冷凝水卫生状况及空调送风进行检查、检测、分析。
6.1.2对系统机组(包括空调箱、过滤器、加湿器、表冷器、风机盘管等)、管道及其附件(阀门等)的污染情况(包括尘粒、碎屑、污垢和细菌、霉菌)进行检查、检测、分析。
6.2 评价准则
6.2.1 冷却水、冷凝水和空调送风中检出军团菌、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为严重污染。
6.2.2 空调系统机组和通风管道污染程度判定。
6.3 评价结果
6.3.1 确定空调系统的污染程度。
6.3.2 提出空调系统的清洁、消毒范围和方法。
8 7. 卫生管理7.1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制定空调系统卫生管理制度,做好经常性检查、日常维护和清洁工作,确保空调系统运行的卫生安全。
7.2 公共场所经营者负责组织对公共场所内空调系统的冷却水、冷凝水、送风、风管、净化消毒装置及其它相关系统部件进行检测、评价、清洁与消毒。空调系统维修、清洁、消毒、卫生检测与评价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实施。
7.3. 经检测,空调送风不符合本规范5.1.7规定的PM10、细菌和真菌总数卫生要求的,应首先对空调系统进行卫生学评价,然后根据卫生学评价结果对空调系统新风管、送风管、回风管、空调箱等通风系统和有关设备、装置进行维修、清洁(洗)和消毒。
7.4 经评价,空调系统污染程度为中等的,应当更换过滤器网,对局部设备部件进行清洗消毒。
7.5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立即关闭空调系统进行清洗消毒:
1.冷凝水中检出军团菌等致病微生物的;
2.空调送风中检出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的;
3.空调系统污染程度为严重的;
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经评价,空调系统达到本规范5.1.7规定的卫生要求时,方可重新启用。
7.6 从事空调系统卫生检测与评价、清洁(洗)消毒工作的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资质认定。
9 8. 卫生检验检测8.1空调系统清洁技术要求见附录A。
8.2 空调系统军团菌的检验分析方法见附录B。
8.3 空调系统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见附录C。
8.4 空调系统送风中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GB/T18204.1。
8.5 空调系统使用的消毒装置、消毒剂等的消毒效果评价方法见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
10 9.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11 10.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12 附录A:空调系统清洁技术要求本附录规定了集中空调系统清洁的技术要求。
A1 清洁(洗)设备
通风管道系统的清洁(洗)应采用专用机械清洁(洗)设备,包括:风管内部观察与记录(摄像、录像)设备、机械清扫设备(气动刷、电动刷、手动刷、高压气枪、高压水枪等)、带有高效过滤器的污染物捕集设备(0.3微米颗粒物净化效率99.97%)及其它配套设备、工具、器械等。
A2 工作范围
空调通风系统包括:送回风口、送回风管、空气滤清箱、盘管组件、冷凝排水槽、加湿和除湿器、新风管、风机、过滤器等。
A3 集中空调系统的现场检查与现场准备
A3.1 现场检查:开始空调系统清洁工作之前,清洁施工单位应检查整个系统,确定适合的清洁方法、清洁工具和设备。
A3.2 现场准备:清洁施工单位应查阅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现场勘察,制定详细清洁工作计划。
A4 清洁工作要求
A4.1 污染物控制:在清洁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敏感的异味,不可出现尘土飞扬的情况,清洁过程中清除的污染物必须收集起来妥为处理。
A4.2 部件清洁:确保空调系统的所有部件均满足有关标准的要求,完工时所有部件都必须安放回清洁工作开始前记录下来的位置,清洁方法按本规范表4中规定的方法执行。
A4.3 通风管道系统:采用专用机械清洁设备清除所有通风管道内的可视污染物。
A4.4作业出入口:清洁施工单位可通过空调系统不同部位的作业出入口进出人力和机械,进行相应的清洁与检查工作。必要时可切割其它出入口,并保证施工后将其密封处理。
A4.5 消毒处理:必要时对空调系统通风管道、设备、部件进行消毒处理。
A5 清洁状况检查
空调系统清洁后,由清洁施工单位按照有关卫生要求进行自查,必要时由专业机构进行检测、验收。
A6 安全措施、污染物处理
A6.1 清洁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的安全规定,制定安全措施,保护施工人员及建筑物内人员的安全,并保护好环境。
A6.2 从空调系统清除出来的所有污物均应妥善保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3 附录B: 空调系统军团菌的检验分析方法本附录规定了空调系统冷却水及其沉积物、软泥等外环境样品中军团菌的检验方法。
B1 定义:军团菌属为革兰氏阴性杆菌属,通常在含L半光氨酸和焦磷酸铁的BCYE琼脂培养基上,培养两天以上长成白色、或从紫色变为兰色、灰绿色菌落,在长波紫外光下可发荧光。在低倍显微镜下菌落呈毛玻璃状。在不含L半光氨酸的培养基上不生长。
B2 原理:水样中的菌经过滤膜或离心浓缩,为减少杂菌生长,浓缩样品的一部分经酸处理与加热处理,一部分不作处理,将上述处理与未处理样品分别接种BCYE琼脂平板并进行培养,在选择性培养基上生成典型菌落则认为是军团菌。
B3 主要仪器设备:
B3.1 平皿:90~100mm
B3.2 培养箱:35或37±0.5℃
B3.3 紫外光灯:波长360±2nm
B3.4 滤膜滤器:可装直径45mm滤膜
B3.5 滤膜:孔径、0.22~0.45μm
B3.6 蠕动泵
B3.7 离心机
B3.8 涡旋振荡器:可达200rpm以上
B3.9 显微镜、荧光显微镜、体式镜
B4 采样:
B4.1 采样容器:玻璃瓶或聚乙烯瓶,用前灭菌。沉积物与软泥需要广口瓶,不管什么容器均需螺口或磨口。
B4.2 采样量:每个采样点取水样100200mL。
B4.3 中和余氯:采样容器灭菌前加入少许硫代硫酸钠溶液以中和水样中的剩余
氯。
B4.4 样品运输与贮存:样品最好2天内送达实验室,不必冷冻,但要闭光和防止受热,室温下贮存不得超过15天。
B5 样品处置:如有杂质可静置沉淀或1000r/min离心1min去除。
B6 方法与步骤:
B6.1水样的滤膜过滤:将预处理过的水样通过孔径、0.22~0.45μm滤膜过滤,取下滤膜置于15mL水样中,充分洗脱。将洗脱的样品分成三份,一份作热处理,一份作酸处理,一份不处理。
B6.2水样的热处理:取1±0.5mL洗脱样品置50±1℃水浴30±5min。
B6.3水样的酸处理:取5mL洗脱样品加同等量1.2mol/L酸缓冲剂,调PH2.2±0.2,轻轻摇允,放置5min。
B6.4接种与培养:各取0.1mL上述三种处理好的样品,分别接种GVPC平板。接种过的平板静止放置,观察到有培养物时,反转平板置35或37±0.5℃孵育10天。注意保湿。
B6.5观察结果:军团菌生长缓慢,易于被其它菌淹盖,故需每天在体式镜上观察。军团菌的菌落颜色多样,通常呈白色、灰色、蓝色或紫色,也能显深褐色、灰绿色、深红色。菌落整齐,表面光滑,呈典型毛玻璃状,在紫外光灯下,有荧光。
B6.6 菌落验证:从每一个平皿上选2个可疑菌落,接种BCYE和L-半光氨酸缺失的BCYE琼脂平板进行传代培养,35或37±0.5℃培养2天,凡在BCYE培养基上生长而在不含L-半光氨酸的BCYE琼脂平板不生长的即为军团菌菌落。
14 附录C: 空调系统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本附录规定了建筑物空调系统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的检测方法。
C1 仪器
C1.1 PM10检测仪器为便携式直读仪器。
C1.2 检测仪器颗粒物捕集特性应满足Da5010±1.0mm,sg1.5±0.1的要求。
Da50 仪器捕集效率为50%时所对应的颗粒物空气动力学直径
sg – 仪器捕集效率的几何标准差
C1.3 检测仪器的测定精密度误差小于10%。
C1.4 检测仪器的总准确度误差(OSA)小于25%。
OSA∣b∣+∣MVC∣
b – 重量法与仪器法配对测定PM10结果相对误差的算术平均值
MVC – 仪器法测定PM10结果之间相对误差的几何平均值
C1.5 仪器测定范围优于0.0110mg/m3。
C1.6 检测仪器示值不是质量浓度的,须给出符合要求的质量浓度转换系数(K)值。
C1.7 仪器使用前,应按仪器说明书要求对仪器进行检验与标定。
C2 检测点布置
C2.1 检测点在送风口散流器下风方向1520cm处,并根据检测点数量采用对角线或梅花式均匀布置。
C2.2 送风口面积小于0.1m2设置3个检测点,送风口面积在0.1m2以上的设置5个检测点。
C2.3 每一路空调通风系统负责3个或3个以下房间送风的,全部房间均应检测;负责3个以上房间送风的空调系统,抽样10%检测,但不得少于3个房间。
C2.4 每个检测房间送风口少于等于2个,全部送风口均应检测;多于2个送风口抽样50%进行检测,但不得少于2个。
C3 检测时间与频次
C3.1 检测应在空调通风系统正常工况下进行。
C3.2 每个检测点检测3次。
C3.3 每个数据测定时间根据送风中PM10浓度、仪器灵敏度、仪器测定范围确定。
C4 检测数据处理
C4.1 对于非质量浓度示值的测定值,按仪器说明书的要求将每次检测示值转换为质量浓度。
C R*K
C – 质量浓度,mg/m3
R – 仪器有效示值(扣除本底值、基底值等后的示值)
K – 仪器的质量浓度转换系数
C4.2 送风中PM10浓度(Ca)的计算
Cijkl – 第L个房间、第k个风口、第j个测点、第i次检测值;
n 测点个数;
m 测定的风口个数;
1.冷水机组的维护:(1)表面除尘冷却,金属表面除锈并添加防锈油(2)脚螺栓是否松动,检查冷却是否有异常振动和噪声,并立即处理它。(3)使用氟利昂电子检漏仪来检测单位是否有氟利昂泄漏。当显示有泄漏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和止漏。(4)检查油压是否正常。若油位过低,应立即添加冷冻油。维护空调风机盘管和新鲜:(1)测试风机盘管的风量和温度是否空气出口是正常的,清理灰尘的空气出口和回风口。(2)打扫灰尘表面的新鲜空调箱,检查机脚螺栓、连接螺栓是否松动,2.螺栓、消防阀的金属表面是否有腐蚀,并及时处理。冷却水和冷冻水系统的维护:(1)检查润滑油是否油杯罐的水泵是正常的,轴承是否磨损,更换润滑油或轴承如果有问题。(2)检查泵轴封是否泄漏,操作是否正常,(3)检查冷却塔工作是否正常,连接螺栓、机脚螺栓是否松动、腐蚀,管路、自动电动阀是否故障。4、电气控制部分的维护:(1)检查各种温度传感器、压力传感器控制器、水流控制器、温度计、压力表安装是否松动。立即解决这个问题。(2)首先切断电源,清理灰尘内部和外部的电气控制柜,检查电气控制拒绝,拒绝的内部组件开始,导体和金属丝是否松动或加热异常现象,并立即处理这个问题。
中央空调的维修项目包括哪些
中央空调的维护、维护、调试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技能。联瑞独特的技术和丰富的经验,可以解决进口原装和国产各类制冷设备、中央空调机组的问题。其中包括开利、约克、特灵、RC、大金、三菱、富田、国标、双良、大连三洋等品牌。我们作为“溴化锂吸收式冰箱溶液过滤及溶液侧内腔清洗更彻底、更有效”在活塞式、螺杆式、离心式机组维护、保养方面,我们都经过专业培训,积聚了大量的实践经验的技术团队,可以处理各种困难的问题,做好维护、年度维护工作在循环水系统和水系统的管道、设备清洗、水质处理和维护我们的合作与南水处理工程,已成功地应用于南大的技术方案,推动通过分销代理循环水系统和水系统的管道和设备的锈蚀、规模、粘泥清洗和细菌和藻类生物,然后在干净的壁膜,为了使整个循环水系统更有效率,并延长了设备的使用寿命。连瑞人都知道:要想做好一件事,必须先磨砺自己的工具。先进的设备和仪器保证了服务质量。雪回收机、高效旋转铜管清洗机、溶液过滤器、电子检漏仪、红外温度计、扭矩扳手和水处理检测检测仪器,使连瑞人的技能如猫。在当今的国际前沿品牌中,甚至包括一些优秀的国内品牌都有大量的微电脑控制、模块组合形式。因此,维修技术人员不能再单纯依靠传统技术。目前,联瑞公司拥有专业制冷、程控、电气技术人员10余名。在这些技术人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占60%以上,其中大部分具有制冷、高级证书,并已接受约克、特宁、carrier、敦汉布什、大金、国内外知名品牌培训。
多联机空调的维修与保养包括哪些内容?
在保修期内,必须对医院内的所有空调进行保养,并负责对空调进行清洁、保养、检查和加液,以达到正常的制冷和加热效果。具体如下:在制冷季节前一个月,对空调设备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洗和保养操作。(1)清洗前检查空调系统:检查室外机控制箱......内的主控电脑板和变频电脑板检查压缩机运行情况检查空调系统的制冷剂充注量检查室内机,确认是否有漏水,冷凝水排放检查室内单元换热器检查室内单元空气过滤器检查泵系统检查空调的保护装置,检查每个传感器的工作状态,检查室内的导流板的操作单元,检查空调噪音和振动重新上紧螺丝的所有部分............(2)清洗除尘维护运行:定期对室内机进行分解,对冷凝器、水盘、滤网进行清洗去污。室外机外部清洗:(包括:机壳、翅片、风机叶轮)室内机清洗(包括:(3)清洗保养完毕后,使用空调专用检测设备测量机组的运行值,对不合格项目进行维修调整,对老化部件进行更新。延长系统使用寿命。
空调及通风系统的维护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
更换风机盒防尘网。电机绝缘测量轴承润滑脂。皮带更换。“Y”过滤器和管道清洗。检查并更换风机电控盒部件。拧紧除尘螺钉。等。
其实空调的主要功能是调节温度。市场上确实有一些自带净化通风系统的功能,而销售往往会夸大其新风的功能,从而造成市场上这项功能的口碑并不好。这类中央空调一旦室内室外的压强达到平衡,或者高于室外时,新风的功能就停止了,新风量难以控制,室内外换气率不到20%,而这是远远不能满足用户对新风的需求。因此,这类中央空调是无法取代专业的净化通风系统。
为了加强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建筑中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一)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公共浴室、公用事业及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等商业建筑;
(二)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等办公建筑;
(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体育馆、音乐厅、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网吧等文化体育娱乐建筑;
(四)机场、铁路客运站、长途客运站、轨道交通站、港口客运站等交通建筑;
(五)学校、医疗机构等教育卫生建筑;
(六)住宅等居住建筑;
(七)其他用于社会公共活动的建筑。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交通、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质量技监、交通港口、出入境检验检疫、铁路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二)开展建设项目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性卫生审核;
(三)组织开展防治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宣传教育;
(四)指导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五)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信息服务;
(六)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行业协会)
本市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知识,推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第六条 (设计卫生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进行设计,并使用符合产品质量规定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施。第七条 (卫生学评价报告的提供)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建筑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提交的材料中,包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和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的内容。
前款规定的卫生学评价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卫生学评价机构出具。卫生学评价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第八条 (卫生学评价报告的要求)
卫生学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出具卫生学评价报告,不得出具虚假报告。第九条 (卫生管理要求)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定期清洗、检测等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明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人员,组织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符合卫生管理标准。第十条 (设备设施日常运行卫生要求)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过程中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空调机房保持清洁、干燥;
(二)冷却(加热)盘管不得出现积尘和霉斑;
(三)凝结水盘不得出现漏水、腐蚀、积垢、积尘、霉斑,排水管应当保持通畅;
(四)冷却塔内部保持清洁,做好过滤、缓蚀、阻垢、杀菌和灭藻(除藻)等日常性水处理工作;
(五)风管管体保持完好无损、检修口能正常开启和使用,风管内不得有垃圾、动物尸体及排泄物;
(六)新风口、送风口、回风口和排风口的风口及周边区域不得出现积尘、潮湿、霉斑或者滴水现象,保持周边区域清洁;
(七)加湿、除湿设备不得出现结垢、积尘和霉斑,水源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第十一条 (登记报告制度)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登记制度。
管理单位应当自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建成并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投入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