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开中央厨房该如何办理手续
根据《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
第三条 中央厨房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作为第六类餐饮服务许可类别审查。开设中央厨房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其许可程序和申请材料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机关由中央厨房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 由餐饮连锁企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申请许可的中央厨房应当具备《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中央厨房应当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申请人申请餐饮服务许可时,应提交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二)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规定;
(三)食品供应商遴选制度;
(四)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
(五)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包括采购、贮存、烹调温度控制、专间操作、包装、留样、运输、清洗消毒等;
(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七)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八)食品检验制度;
(九)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
(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十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八条 中央厨房向餐饮服务单位配送的食品品种应当报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禁止配送的高风险食品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扩展资料
《规范》明确中央厨房是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单位。
《规范》规定,开设中央厨房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由餐饮连锁企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申请。
与其他五类餐饮服务许可审查类别相比,作为新增的第六类许可审查类别,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特别强调了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送食品品种、食品检验等方面的审查要求。
《规范》要求,中央厨房应当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申请人申请餐饮服务许可时,应提交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规范》提出,申请人必须建立健全中央厨房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申请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时,应提交以下十一个方面的规章制度,即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规定;食品供应商遴选制度;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包括采购、贮存、烹调温度控制、专间操作、包装、留样、运输、清洗消毒等。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食品检验制度;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规范》规定,中央厨房向餐饮服务单位配送的食品品种应当报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禁止配送的高风险食品目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规范》规定,中央厨房应当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规范中央厨房许可审查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
申请程序
1,申请 : 申请人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食药监窗口”提交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餐饮服务许可受理决定书》。
3,审查: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组织现场审查验收。
4,决定:现场审查符合标准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标准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许可证颁发: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时限内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申请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有关条件的材料;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扩展资料
餐饮服务许可按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分类方式如下:
(一)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是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1.特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2.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3.中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4.小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馆。如面积与就餐座位数分属两类的,餐馆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
(二)快餐店:是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三)小吃店:是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四)饮品店:是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单位。
(五)食堂:是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六)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提供者。
(七)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提供者。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餐饮服务许可证
去工商办理注册登记时,填写经营范围时内容勾选家政服务,凡事涉及到餐饮服务范围的服务行业,都需要取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小餐饮登记证。从业人员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条件,以及设定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餐饮人员还要办理健康证。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需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扩展资料:
小餐桌装修不一定要奢华,但是必须要干净,明亮,用大笔金钱装修店面绝对没有必要,小型餐饮店顾客主要关心的不是门面豪华与否,特别是学生家长,他们更关心食物的口味、营养与卫生。
价格方面,首先是要大众化,小餐桌消费不宜过高,当然也不能过低,具体要参考当地消费水平。同时产品价格定位不能单一,这样才能满足家长学生的需求。品种上要结合当地人的口味和风俗,同时也要考虑食材成本和制作工序,食材成本太高的产品不适合小餐桌餐饮店。
参考资料:中国民商法律网-食品安全网
第九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注册食品销售企业,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以晋中市为例,所需手续材料如下: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1份(签字盖章)。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信息共享后取消)。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1份。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1份。
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6、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1份(信息共享后取消)。
7、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从业人员花名表各1份。
8、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信息共享后取消)。
9、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证明1份(餐饮服务类)。
10、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复印件)1份(信息共享后取消)。
11、经营场所布局平面图、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1份。
扩展资料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晋中市人民政府-食品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