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怎么写
1、通过现场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文件要求,是否认可施工单位的自评意见;2、本工程依法进行设计,执行有关部门批文及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的情况;3、本工程是否按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文进行工程设计;4、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签发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技术核定单等)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实物质量与设计文件是否相符;5、施工过程中,是否发现结构性的质量缺陷(如沉降超标,倾斜,裂缝等)和防护(含防化、防核电磁脉冲、隔震等)方面的问题(如防护设备启闭不到位,密闭性能未达标等),并提出设计处理方案,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处理方案进行处理;6、本工程是否已完成工程设计文件要求的各项内容;7、确认竣工质量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已经得到整改,且质量已符合设计要求;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施工是否按设计要求完成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内容及其工作量)。
填写要求: 1、通过现场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文件要求,体现了设计意图,是否认可施工单位的自评意见。2、本工程依法进行设计、执行有关部门的批文及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的情况。3、本工程是否按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文进行工程设计。4、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签发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技术核定单等)是否符合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是否经过当地人防部门或其委托的设计文件审查部门审查批准。5、工程实物质量与设计文件是否相符。6、施工过程中,是否发现结构性的质量缺陷和不能满足人防工程防护要求的质量缺陷,并提出设计处理方案,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处理方案处理。7、工程是否已完成工程设计文件要求的各项内容,符合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2.填写要求内容真实,语言简练,字迹清楚。
3.凡需签名处,需先打印姓名后再亲笔签名。
4.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一式四份,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督站、备案机关各持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百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不过现在基本是整体竣工汇总档案的时候才填写此部分资料,日期一般写竣工之日。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施工许可证;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5、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6、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7、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8、城乡规划部门认可文件;
9、消防部门认可准许使用文件;
10、环保部门认可准许使用文件;
11、验收入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12、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文件:
一、地基验收入记录及桩基检测认证报告;
二、基础、主体等关键部位验收记录;
三、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13、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4、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许可证;
15、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16、商品住宅《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7、其它有关资料。
(抄摘)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扩展资料: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准备的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建设单位操作) 备案准备的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下列文件:
(1)、施工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5)、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6)、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7)、消防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8)、环保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9)、有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及分部验收文件;
(10)、燃气工程验收文件;
(11)、《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12)、法规、规章、规定必提供的其他文件。
1、施工单位自检评定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查,确认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后,填写《工程验收报告》,并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2、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监理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全面审查施工单位的验收资料,整理监理资料,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及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3、勘察、设计单位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书面《质量检查报告》,该报告应经项目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4、建设(监理)单位组织初验
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初步检查验收。各方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填写整改报告,监理单位及监督小组核实整改情况。初验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5、建设单位组成验收组、确定验收方案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成立验收组,验收组成员应有相应资格,工程规模较大或是较复杂的应编制验收方案。
6、施工单位提交工程技术资料
施工单位提前七天将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交质监部门检查。
7、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会议,组织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如有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监督部门监督人员到工地现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8、施工单位按验收意见进行整改
施工单位按照验收各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责令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写出《整改报告》,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后送质监站,对重要的整改内容,监督人员参加复查。
9、工程验收合格
对不合格工程,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其它验收规范的要求整改完后,重新验收,直至合格。
10、验收备案
验收合格后五日内,监督机构将监督报告送县住建委。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报县住建委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7、《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并且符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2、由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3、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组成的专家组实施验收。
4、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备案机关)备案。
6、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5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资料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预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8、备案机关在验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后,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验收备案意见并签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3、施工许可证;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5、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6、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7、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8、城乡规划部门认可文件; 9、消防部门认可准许使用文件; 10、环保部门认可准许使用文件; 11、验收入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12、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文件: 1)地基验收入记录及桩基检测认证报告; 2)基础、主体等关键部位验收记录; 3)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13、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4、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许可证; 15、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16、商品住宅《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7、其它有关资料。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根据第687、714号令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根据第662、687号令修改)和《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根据第46号令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原建设部令第81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