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为国家标准;于2014年12月2日发布,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该规范分为:总则,术语,医疗工艺设计,选址与总平面,建筑设计,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采暖,通风及空调系统,电气,智能化系统,医用气体系统,蒸汽系统等11章。
说的是《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 51039-2014和《医疗建筑设计规范》JGJ312-2013。这个医院建筑的防火设计一般是根据《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 51039-2014和《医疗建筑设计规范》JGJ312-2013以及相应的《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14的相关规定的。
医院建筑中疏散楼梯的设计至关重要,应在满足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要求的同时,考虑其人性化设计。
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各层人数不相等时,
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多层医院建筑中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高层医院建筑中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30m。《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中5.1.5规定,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也就是说,在医院建筑中,无论多层还是高层,应至少有一个主楼梯满足梯段净宽不小于1.65m。
一个常规的医院建筑均存在设备层。为避免设备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层高经常控制在2.6m左右。以一个典型的医院住院楼为例,其楼层层高分布为:一层至三层为医生办公及手术等,层高一般在4.5m左右四层为设备层,层高为2.6m上部五层至十二层为病房,层高一般为3.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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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素:
医疗部分、供应部分和管理部分,综合医院也是这样,它的组成关系见图1。总平面布置原则是以医疗部分为主,使各部分既联系方便又互不干扰。综合医院有三种基本布局形式:分散式、集中式和半集中式。
分散式是将各部门分别设于独立的建筑物中,以利于通风、采光,但联系不紧凑,占地多,管线长;集中式是将门诊、医疗、住院等和供应、管理各部分集中在一整体建筑物中,联系方便,用地省,管线少,但工程较为复杂。
医疗部分包括门诊部、住院部、急诊部、重点治疗护理单元、手术部、放射科、理疗科、药房、中心消毒供应部、检验科、机能诊断室和血库。在有教学要求的医院,还设有科学研究和临床教学用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院建筑
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市和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 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方便群众的原则。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七条 市和县(市)、上街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医疗卫生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第八条 医疗卫生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报送审批时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九条 医疗卫生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医疗卫生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应当严格执行,非经原批准程序不得变更。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卫生设施布局专项规划,预留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
规划预留的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第十二条 因调整城乡规划或者扩建、搬迁、合并医疗卫生设施等原因,需对原医疗卫生设施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市和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后提出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 各类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布局、建设规模、用地面积等,应当根据行政区划、城乡发展、人口居住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标准确定。第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布局:
(一)每三万到五万人口区域内规划预留一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地,用地面积不少于三千平方米。旧城改造区域内不能预留建设用地的,需征得市、县(市)、上街区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在合适位置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两千平方米的用房;
(二)每一万到一万五千人口区域内提供一处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三百平方米。第十五条 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布局:
(一)每个乡、镇由政府设置一所卫生院,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五百平方米;
(二)每个行政村设置一个村卫生室,建筑面积不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第十六条 因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医疗卫生设施用地的,征收人应当按照医疗卫生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就近予以安置或者依法给予补偿。安置后的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和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原用地面积和建设标准。第十七条 公共医疗卫生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卫生设施的投入。专业公共卫生设施建设资金由政府全额安排。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各类医疗设施。第十八条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医疗设施可以享受与公立医疗设施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依法收回。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内科、康复医学科、临终关怀科。
各临床科室应当根据收治对象疾病和自理能力等实际情况,划分若干病区。病区包括病室、护士站、治疗室、处置室,必要时设康复治疗室。临终关怀科应增设家属陪伴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营养科、消毒供应室。
(三)职能科室:至少设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器械科、病案(统计)室、信息科。
三、人员 (一)全院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至少有3名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医师。
除按照上述要求配备专职医师以外,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兼职医师。至少有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肿瘤科、老年病科等专科的专职或兼职医师负责定期巡视患者,处理医疗问题。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专职或兼职医师。
(二)每床至少配备0.8名护理人员,其中,注册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2-2.5。
(三)每10张床或每病区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护士。
每病区设护士长1名。
(四)应当配备与开展的诊疗业务相应的药师、技师、临床营养师、康复治疗师等医技人员。
四、房屋 (一)护理院的整体设计应当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每床间距不少于1米。每个病室以2-4人间为宜。
(三)每个病房应当设置衣物储藏的空间,并宜内设无障碍卫生间,卫生间地面应当满足易清洗、不渗水和防滑的要求。
(四)设有独立洗澡间,配备符合防滑倒要求的洗澡设施、移动患者的设施等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五)设有康复和室内、室外活动等区域,且应当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患者活动区域和走廊两侧应当设扶手,房门应方便轮椅进出;
放射、检验及功能检查用房、理疗用房应当设无障碍通道。
(六)主要建筑用房不宜超过4层。需设电梯的建筑应当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
(七)设有太平间。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至少配备呼叫装置、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或吸痰
可采用规范字作为Logo标志。规范字是指将企业的规模、经营理念及文化内涵,透过文字可读性和表示力来发明风格独特的字体,以达到企业标志的目的最终发明属于自己又迎合现代潮流的崭新的医疗行业Logo标志。医疗LOGO设计要能表达服务宗旨及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