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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地铁)相关规范标准

昏睡的发夹
文艺的皮带
2022-12-31 14:10:27

城市轨道交通(地铁)相关规范标准

最佳答案
沉静的舞蹈
活力的方盒
2025-07-09 07:37:04

泛泛的说城市轨道交通的标准,那可是太多了呀!

例如: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50490-2009)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

《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87)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82-2006)

《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81-2006)

……

以下是我从地铁设计单位了解到的,他们及施工单位需要遵守的规范:

这些直接的技术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氧气站设计规范

乙炔站设计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多层厂房楼盖抗微振设计规范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

混响室法吸声系数测量规范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

村镇规划标准

烟囱设计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氢氧站设计规范

10K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石油库设计规范

建筑隔声测量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烟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

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

给水排水设计基本术语标准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隔声评价标准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钢筋混凝土升板结构技术规范

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与电缆载波通信系统的防护间距标准

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土的分类标准

建筑楼梯模数协调标准

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

架空电力线路、变电所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无线电干扰防护间距标准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高耸结构设计规范

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和通用符

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工业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架空索道工程技术规范

工业企业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规范

道路工程术语标准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

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地下铁道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地铁直流牵引供电系统

地下铁道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地下铁道车站站台噪声限值

地下铁道车站站台噪声测量

地下铁道电动车组司机室、客室噪声限值

地下铁道电动车组司机室、客室内部噪声测量

地下铁道车辆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

地下铁道照明标准

最新回答
落寞的硬币
潇洒的心情
2025-07-09 07:37:04

一、综合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50490-2009)

二、基础类标准

城市公共交通常用名词术语(GB5655-85)

城市公共交通工程术语标准(GJJ/T119-2008)

城市公共交通分类标准(CJJ/T114-2007)

地铁客运服务标志(GB/T18574-2001)

城市公共交通标志 地下铁道标志 (GB5845.5-86)

地铁限畀标准(CJJ96-2003)

三、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04-2008)

四、勘察规划标准

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307-1999)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Y220-95)

五、设计、施工及验收标准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

跨座式单轨交通设计规范(GB50458-2008)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 (2003年版)

盾构法隧道施工及验收规范(CB50446-2008)

地铁杂散电流腐蚀防护技术规程(CJJ49-92)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CB50382-2006)

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81-2006)

城市轨道交通引起建筑物振动与二次辐射噪声

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JCJ/T170-2009)

地铁运营安全评价标准(CB/T50438-2007)

六、产品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声学要求和测量方法 (GBl4227-2006)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噪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4892-2006)

轻轨交通车辆能用技术条件(CJ/T5021-1995)

地铁车辆通用技术条件(GB/T7928-2003)

跨座式单轨交通车辆通用技术条件(CJ/I 287-2008)

城市轨道交通接触网检测车通用技术条件 (CB/T20908-2007)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 (GB/T14894-2005)

城市轨道交通直流牵引供电系统 (GB/T10411-2005)

城市轨道交通照明(GB/T16275-2007)

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T12758-2004)

城市轨道交通站台屏蔽门(CJ/r236-2006)

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技术条件 (CB/T20907-2007)

城市轨道交通浮置板橡胶隔振器(CJ/T285-2008)

城市轨道交通轨道橡胶减振器(CJ/T286-2008)

城市公共交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综合统计报表 地铁(CJ/3046,4-1995)

城市公共交通经济技术指标计算方法 地铁 (CJ/T5-1999)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GB/T22486-2008)

懦弱的舞蹈
要减肥的冬瓜
2025-07-09 07:37:04
主要有两个:经济选线和技术选线。

经济选线就是选择行车线路的起始点和经过点,使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应尽可能多的经过大的客流集散点,如商业区、政治文化经济中心、居民生活集中区、地面交通枢纽等,来吸引最大的客流量,提高城市轨道交通的内部效应,方便市民搭乘轨道交通。

技术选线 就是按照行车线路,结合有关设计规范平面和纵剖面设计要求,确定不同坐标处线路位置。一般要遵循先定点,后定线,点线结合。定点就是选定车站的位置。两条轨道交通线路交叉时,应在交叉点上设换乘站。

老迟到的小懒虫
淡定的樱桃
2025-07-09 07:37:0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和管理,保障运营安全和运营秩序,维护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规定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线路、路基、车辆段、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等)、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供电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设备,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设备。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铁路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本市轨道交通实行优先发展、统一规划、多元投资、规范运营的原则。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治安管理,维护治安秩序,负责消防监督管理和反恐怖活动。

发展改革、规划、土地、安全生产、市容、卫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六条 轨道交通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

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建设、规划、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轨道交通专项规划组织编制。

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和建设规划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报批。

编制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和建设规划,应当听取相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方面专家、市民的意见,科学合理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轨道交通与其他公共交通系统之间的换乘衔接。第七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面以下空间的,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属的限制。第八条 新建轨道交通设施用地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实施综合开发。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和建设规划以及客流量、乘客换乘需要和用地条件,在城乡规划中预留公共交通换乘枢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挪作他用。第十条 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周围已有、在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的影响,保障其安全。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规范、技术标准。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应当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合格并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第十三条 在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服务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运营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检查工作机制,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中止或者终止运营服务。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安装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设施并负责使用维护,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列支。

新建轨道交通工程应当同步安装安全检查设施,所需费用列入轨道交通建设成本。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保持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的报警、消防、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的完好和正常运行。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营设施、安全检查设施和服务设施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更新,确保轨道交通设施处于可安全运行的状态,保持售票、检票、电梯、屏蔽门、车辆、通风、照明、无障碍设施、安全检查设施等设备完好,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标志醒目。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设置垃圾箱等必要的服务设施。车站、车辆的广告设置应当合法、规范、整齐、文明。

善良的微笑
粗心的苗条
2025-07-09 07:37:04
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顺利的早晨
执着的豌豆
2025-07-09 07:37:04
交通是一个城市充满活力的基础。随着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轨道交通的安全性也成为了大家心中的一个困惑。由于轨道交通技术含量高,投入大,对他的质量标准和安全性也相比其他交通方式来说,有很大的不同。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工程质量验收一、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如下内容:a)实物检查,按下列方式进行:1)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检验,应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2)对混凝土强度等,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本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3)对本标准中采用计数检验的项目,应按抽查总点数的合格点率进行检查。b)资料检查,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和检验报告、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验记录、平行检验报告、见证取样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二、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b)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有允许偏差的抽查点,除有专门要求外,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不得大于规定的允许偏差1.5倍。c)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三、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a)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b)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四、分部工程(子分部)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a)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b)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c)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d)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五、单位工程(子单位)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a)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b)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c)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d)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e)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六、当检验批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a)经返工重做的或更换构配件、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b)当检验批的试块、试件强度不能满足要求时,经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七、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严禁验收。以上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的工程质量验收,轨道交通工作者应严格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来进行质量检测,正确处理不符合要求的配件,设备,这样大家才能放心的乘坐轨道交通出行。

温婉的裙子
落寞的刺猬
2025-07-09 07:37:04
城市轨道交通是集多专业、多工种于一身的复杂系统,通常由轨道路线、车辆、通信信号、供变电站、车站、维护检修基地、指挥控制中心等组成。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输组织、功能实现、安全保证等均应遵循有轨交通的客观规律。在运输组织上要实行集中调度、统一指挥、按运行图组织行车。在功能实现方面,各有关专业,如线路、车站、隧道、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设备及消防系统均应保证状态良好,运行正常。在安全保证方面,主要依靠行车组织和设备的正常运行来保证必要的行车间隔及正确的行车线路。

为了保证列车运行安全、正点,在集中调度、统一指挥的原则下,行车组织、设备、车辆检修、设备运行管理、 安全保证等均由一系列规章制度来规范。列车运行是围绕安全行车这一中心而组成的有序联动、时效性极强的系统。

轨道交通系统以电子计算机处理技术为核心的各种自动化设备代替了人工的、机械的、电气的行车组织、设备运行和安全保证系统。例如,列列车自动控制(automatic train的电ATC 系统可以实现列车自动驾驶、自动眼踪,自动调度供电系统管理自动化

SCADA)系统可以实现主变电所、牵引变电

(supervisory control and data acquisitio,遥测和遥调环境监控系统(building automate所、降压变电所设备系统的遥控、遥信、

system, BAS)和火灾报警系统ire Aarm ystem FAS)可以实现车站环境控制的自动化和消防、报警系统的自动化:自动售检票系统

分类等功能。这些系统全线各自形成网络,均在控制中

AFC) 可以实现自动售票、检票、80CO设中心计算机,实现统指挥,分级控制。

Cpersting conr能和结构将在后面有关章节中详细叙述。

健壮的睫毛
着急的蜻蜓
2025-07-09 07:37:0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指导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第六条 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第二章 建设与运营的衔接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建造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其他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要求。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对设备、设施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并不得载客。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不得少于1年。试运营期满,设备、设施保持正常稳定运行状态,可以投入正式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30日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 运营安全管理第十二条 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弯道内侧建造影响行车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种植影响行车安全的树木。已有树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会同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决方案,由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换树种。园林绿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以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以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问题。

美丽的路人
苗条的菠萝
2025-07-09 07:37:0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经国家批准,在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中的地铁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是指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线路规划、用地规划和建设规划。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以下称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但城际轻轨交通除外。第五条 轨道交通是服务于社会的重大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分期组织实施。第六条 轨道交通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元投资、分期建设、优先发展的原则。第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铁工程建设中的重大事项的监督与管理;市地铁建设指挥部(以下称轨道交通建设部门)具体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实施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配合轨道交通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八条 轨道交通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其用地规划,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线网规划、线路规划和建设规划,由市轨道交通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 轨道交通建设设置安全保护区,由市规划部门负责控制,控制范围如下:

(一)已建工程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边线两侧各30米内,未建工程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边线两侧各50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各30米内;

(三)运营控制中心、车辆段、地面站房和变电站等建(构)筑物用地界线内;

(四)独立设置的出入口、通风亭外边线外侧各10米范围内。第十条 在安全保护区内,建设非轨道交通工程应当经市规划部门批准,批准前应当征得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门同意。

在安全保护区内,实施经批准的非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门应当参与监督。第三章 工程管理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监理制度和合同制度。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计划草案,经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发改委、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部门组织工程设计,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必须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地铁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进行,并应当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所需用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划拨。其中属于原市政用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处置后,为轨道交通建设部门办理其土地登记;涉及需征收其他权属单位土地的,轨道交通建设部门在与原用地单位达成协议、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持土地处置文件申请用地登记。

经批准的轨道交通建设用地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报批。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建设涉及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暖、燃气和公路、交通、地下工程,以及气象、水利、环保、地质、地震等工程的,有关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向轨道交通建设部门无偿提供上述需迁改的设施资料和相关情况。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建设需拆迁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沿线各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需拆迁各类管线的,轨道交通建设部门应当会同管线权属单位编制管线迁改方案,并组织相关单位具体实施。

轨道交通建设迁改的各类管线及其他市政设施,其迁改费用按照市政工程收费标准收取,由轨道交通建设部门承担;非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而在新建管线或市政设施时提高标准或增容的,增加部分或超出标准部分的费用由管线和设施的权属单位承担。第十八条 轨道交通建设部门组织工程招标投标,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择优选定承建单位,市有关监督部门应当对其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缥缈的春天
温暖的面包
2025-07-09 07:37:04
铁路信号防雷系统是一项基础性、综合性、长期性的工作,多年来经过广大铁路信号工作者和杭州易龙防雷公司等防雷企业的共同努力和探索,在铁路信号系统采用了一些行之有效的防雷措施,并在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了规范的防雷体系。您可以咨询优秀的杭州易龙防雷公司!以下是信号电子信息系统防雷的基本原则: (1)电子信息的雷电防护必须按综合防雷系统的要求进行设计,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指导方针。为确保防雷的科学性和先进性,在设计前宜进行现场雷电环境评估。 (2)电子信息系统的防雷应在认真调查地理条件、地质状况、土壤状况、气象条件、环境条件、雷电活动规律、雷击事故受损原因、系统设备的重要性、发生雷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分别采取相应的防护措。 (3)电子信息系统所在建筑物均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的规定安装外部防雷装置。电子信息系统的防雷设计应坚持全面规划、综合治理、技术先进、优化设计、多重保护、经济合理、定期检测、随机维护的原则进行综合设计及维护。 (4)电子信息系统的防雷应采用直击雷防护技术、等电位连接技术、屏蔽技术、合理布线技术、共用接地技术以及安装浪涌保护器技术等六大综合防护技术进行设计。 (5)电子信息系统应根据所在地区的雷电等级、设备所在不同的雷电防护区以及系统对雷电电磁脉冲的抗干扰程度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