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间主管道漏水谁负责造成的损失怎么办
看责任属于谁,首先要确认主管道漏水原因。责任划分:如果因装修造成漏水,就是装修公司责任。如果不是装修公司原因造成的漏水,就是物业责任,此时如果没有过主管道的2年保修期,物业可以找施工单位追责。如果过了保修期,只能物业自行赔偿。
一、卫生间漏水由谁承担责任这个要看具体的漏水情况,如果是因为装修公司施工工艺不当所导致的,那么必须由装修公司承担责任。
要是说是因为居民自己导致的卫生间漏水,那么所有的责任将由自己承担。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卫生间的主下水管出现了破裂,如果是因为这种原因导致卫生间漏水的,那么责任将由开发商承担,为了让开发商尽快出面维修,业主可以先联系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联系开发商。
二、下水道反水谁来承担责任根据物业管理相关规定,既然熊女士支付了相关的物业费用,那么物业公司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维修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找任何理由推脱。
另外,如果确实是一楼业主擅自改装自家下水管道,导致二楼熊女士家的下水管道经常出现反冲现象,那一楼业主应对此负主要责任。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法律分析】
若下水管还在房屋保修期内,漏水问题由开发商负责,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维修水管,并赔偿漏水期间引发的损失;若下水管漏水时已过了保修期,由小区物业启动住房公共维修金负责;若是个别住户装修不慎导致水管渗水的,由该住户负责维修及赔偿责任。相关法律规定: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根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假若相邻方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受损方可自请施工队从楼下维修,发生的费用可向法院提出要求楼上业主赔偿。
如果租客与房东之间没有约定水管的维修是由租客承担,而且租客也没有过错,确因水管老化致使楼下损失,那么租客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由房东来承担赔偿责任。租客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租客与房东之间明确约定了水管的维修由租客承担,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与房东之间没有约定水管的维修是由你承担,而且也没有过错,确因水管老化致使楼下损失,那么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由房东来承担赔偿责任。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所谓过错,就本案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水管已经老化有破裂的危险,却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的状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楼上漏水会造成楼下的损失,一般赔偿是以金钱为主,数额的多少,就要看损失的东西的价值是多少。假如楼上漏水,把自家的新买的电视沙发泡水了,并且坏了,那么就电视沙发刚买回多少钱,就可以获得多少钱的赔偿了。这个赔偿一般都是根据情况去定的,没有什么固定的一个赔偿金额。民事赔偿,实际损失为限,包括物的实际损失,关联损失,重作,修复所产生的费用及人的误工费。楼上漏水,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是由于楼上住户的原因(过错责任)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可以向其主张赔偿;如果双方对赔偿数额,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参照民事纠纷处理。另外,在租房子时,大家都可以留意一下水管、墙壁什么的,发现问题去和房东商量商量,还有像是回到家,家里涨水了,首先拍个照先,用证据说话,语气好一点,该自己的权益去争取,有时也可以各退一步,毕竟也是邻居,有时候确实是远亲不如近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二、1.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2.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假若相邻方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受损方可自请施工队从楼下维修,发生的费用可向法院提出要求楼上业主赔偿。如果楼上的不赔偿,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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